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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5-05-11 19:53:3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度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2篇

第一篇: 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计量、预算、决算管理,加大管理力度,实施阳光操作,切实控制工程成本,完善工程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管理控制模式,对工程预、决算、工程计量、材料、人工、费用的核定作如下规定:

一、工程预算及标底

1、房屋建造工程发包前由工程预算部门依据经审核后的施工图纸编制预算标底,经公司审核后报股东会批准作为招标标底参考价格。

2、零星工程、附属工程、维修工程、广告工程在5000元以下的均必须依据总经理批准的方案,编制费用预算,按公司审批程序审核后,方可进入招标或议标程序进行施工(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必须报股东授权人批准,1万元以上由股东会批准)。

3、预算方案及标准:

A、房屋建造工程依据《2004工程清单预算定额》计算人工费、机械费、材料消耗用量及按规定计算措施费、相关规费、税金。

①、材料价格依据审核批准后的市场询价价格(由行政采购部组织调查,预决算部协助)进行计算。

②、规费的计算标准按工程造价部门核定的最低资质取费表进行计算。

③、让费让利标准,按以上标准计算后按总价(5%-10%)进行下浮作为招标标底,报股东会审批,(按市场调查审批后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计算,总价不予下浮)。

④、工程清单量的确定依据审核后的施工图纸、会审纪要、相关地勘报告标准图集及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确定。

B、变更工程、附属工程、维修工程、广告工程施工方案申报与预算金额及单价同时上报审批,依据公司批准的各类工程分项价格表进行决算。

C、工程变更及签证:

①、所有工程变更及签证由工程部组织,预算部、采购部共同参加核实和现场收方计量工作。

②、所有工程变更及签证由工程部在事件发生48小时内申报,由预算部在申报中附齐有关预算或收方计量依据。

③、所有工程变更及签证经股东会签字后,资料原件由行政部保存,由行政部复印叁份分送工程部、预算部、施工单位。

④、工程变更的资料在决算办理中,由预算部在施工单位报送结算后,经总经理在申请领用上签字,领出审查决算后,附在审后决算内报有关领导签批。

4、预算审批权限及终签标准及预算审批时限:

(1)、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总经理终批,时限为8小时。

(2)、预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呈报股东会终批。

二、工程决算

1、结算申报

(1)、所有工程在竣工验收30日内由施工单位报送结算依据资料送至工程预算部门进行工程结算。

(2)、申报资料中必须有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的质量验收核定单和竣工图纸,核定该项目符合验收规范并达到合格标准。

(3)、凡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入验收和决算程序。

(4)、所有工程在竣工验收30日后,若施工单位未报相关资料,由造价部门通知并规定其时限报送,如未按时报送则延缓办理。

2、结算依据

(1)、工程竣工图纸、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工程变更申报表、工程项目收方计量单(原件)。

(2)、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实际施工中的其他审查批准文件。

3、结算计费标准

(1)、主要计价依据为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算的包干金额。

(2)、合同约定单位计价标准乘以按规定核准的工程数量的合计金额。

(3)、经济核定单中核准的金额。

(4)、其他经审批应计算的金额。

(5)、经预算部门审核后的金额超过审核金额的10%以上(包括10%),则按审减金额的20%作为审计费用 ,在结算造价中扣除。

4、结算依据的确认

(1)工程合同必须是经股东会签署并且印章齐全、标底清楚。

(2)、工程变更申报表2000元以内由总经理签批,2000元以上由股东会签批的方为有效。

(3)、工程项目收方计量单必须是由工程部、预算部、行政采购部施工单位组织收验计量小组签字确认,方可有效。

(4)、所有结算依据均必须是原始凭据,凡复印件或签批权限的日期,记录字迹不清楚的均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5)、凡水电、门窗等安装工程和设备,品牌规格与审查核定批准的品牌规格不符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或进行重新核价。

(6)、所有工程质量、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的不得进行决算必须报审后重新核价。

(7)、结算依据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不得结算该项费用。

5、决算、收验方的争议解决

(1)、各种争议解决首先应遵循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及有关书面文件,在该原则指导下协商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收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如收验方数量甲乙双方有争议工程收验方部门领导不能解决的,由总工程师组织甲乙双方预算负责人协调解决。

(3)、对施工中安装工程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标准的审批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询价依据审核后的品牌规格质量等级标准进行定价,验收时如发生争议以抽样检验部门的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检验费由擅自变更品牌质量规格、质量等级的一方承担。

(4)、凡属于重大争议和权限部门不能解决的争议必须报总经理召开专业人员或邀请相关人员进行专题会议的决议进行解决。

6、零星用工或临时租用机械

(1)、工程零星用工及机械如果根据需要临时完成相应用工或租用机械,由工程部门进行申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凡临时用工比较紧急或抢险工程可以先电话申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可补书面申报报批)

(2)、公司其它零星用工经批准后的零星用工由使用部门进行申报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预算部门开票结算。

3、凡超出零星用工范围5个工以上经批准的用工和租用机械,必须报总工程师安排收方小组成员进行记时、计量监管,并开据证明和审批单一并报预结算部门开票结算。

三、结算审查

1、所有结算经工程预结算管理部门依据计算完后将资料装订成册进行申报、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凭证、资料不能作为决算依据,应予剔除或退回报送单位。

2、报审资料内容目录:

(1)、决算封面:由公司制定的统一工程结算封面应按要求填写齐全和加盖印章。

(2)、审核签批表:应有工程结算部门领导签批栏、总工程师签批栏、副总经理签批栏、总经理签批栏、股东授权人签批栏、股东会签批栏。

(3)、工程结算说明:应注明结算依据,各类需附加的情况说明。

(4)、结算对比表:应有乙方报送价、甲方审后价。

(5)、费用计算表:应有材料、人工价的数量单价或调价等,与分项目录金额相符。

(6)、工程数量计算表:工程数量计算表计算式计算数量与费用计算表相符。

(7)、各项证明资料:工程项目收方计量单,工程预算批准的审核表等主要证明资料。

(8)、其它备查材料的管理:合同、工程项目收方计量单、预算资料、工程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证明资料按决算项目合并装订存查,按档案管理要求办理。

(10)、装订的全部资料均需编制页码,以便审核。

(11)、决算审批报送由公司行政采购部报送股东会有关领导签批,签字后原件送财务和承包单位,复印三份存行政部、预算部和工程部三部门各一份。

3、各种决算依次由工程结算人员、工程结算管理部门领导、总工程师、总经理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由承包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其结果,一式二份返施工单位盖章后,报至总经理审查批准后加盖公司印章即该项工程决算终结。

四、工程结算人员的纪律和处罚

1、所有参与工程询价、工程质量验收,工程数量验收、审核使用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工程计算审核的所有人员必须在相应的表格单据中认真公平、公正的进行办理业务和签署责任人姓名并对签署内容承担终身责任,经集团审查发现差错的将追究差错环节人员的经济责任。

2、所有参与结算工作审核的人员和领导必须保证廉洁自律,不准与客户和承包人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3、收验工程量的签署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以保证工程项目收方计量单的准确。

4、询价人员和审核人员不得将自己和亲属的任何商品在鼎浩公司中的任何工程中使用,不准参与经营活动和领取介绍费等违法活动。

5、参与工程收验方和工程的管理人员不得签署自己转包的工程或由自己承包的工程,应采取回避制度。

6、凡以上人员若违反本规定和公司的相关纪律规定的经查实将分别处以罚款、停工、辞退或开除处理。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原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合同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

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3 定义、符号、缩略语

4 职责

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

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
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

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

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

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

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

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

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

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

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

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

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

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第二篇: 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海淀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项目咨询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推进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发〔2005〕1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6〕219号)、《海淀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海政发〔2006〕104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是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规、违纪等不良执业记录,经过我区通过公开招标、比选等方式选用的:

一、咨询评估机构。具有工程咨询乙级(含)以上并具有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甲级、价格评估甲级、设计甲级等资质之一的工程咨询机构;
具有房地产评估(一级)、建设部土地估价、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资质三项资质的评估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

二、招标代理机构。具有工程招标代理的甲级资质,能够独立、依法完成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及重要材料设备等各项招标工作,并完成项目全部相关资料的备案及归档工作的招标代理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选用方式为:咨询评估中介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用。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比选方式选用。

第四条 入选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服务期限原则上为三年。我区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服务期限。

第五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由我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领导小组管理。日常工作由区发改委具体负责。

第六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的招标、比选以及开展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从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中的政府投资前期论证费列支。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七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以下服务:

(一)咨询评估机构

1、项目前期论证、专家评议及立项手续指导、代办工作;

2、项目建议书编制、评估;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评估;

4、节能专篇编制;

5、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审核;

6、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7、决算投资评审;

8、项目后评价;

9、土地、资产评估;

10、决策咨询及专项课题调研;

11、项目稽察及其它专项检查;

12、其他事项。

(二)招标代理机构

1、项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设备等的招标代理工作;

2、招投标咨询;

3、招投标检查;

4、其他事项。

第八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应发挥专业特长,协助区政府投资论证领导小组,开展项目管理培训、项目收集、整理以及专题调研、安全分析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应结合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加强研究工作,形成调研报告或其他形式成果,为区政府决策提供借鉴。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在为我区项目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调研报告、相关研究成果以及涉及我区有关情况的各类资料,未经区政府投资领导小组同意,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服务工作,确定至少l名联系人并确保有效联系,负责与我区进行业务联系,及时通报信息。

第三章 工作任务安排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中介机构工作任务安排。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需要咨询、论证、评估、审核、评价等的项目环节,采取集中安排和随时安排等方式:

(一)集中安排。由区发改委结合年度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方案,提出需要咨询评估的项目清单,经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集中安排咨询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随时安排。市委、市政府、市有关部门以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成员单位提出的新增的需要咨询评估的项目,由区发改委随时做出安排,并在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会议上通报情况。

(三)区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需要咨询评估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由项目提出单位报区发改委,经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研究通过后,区发改委安排咨询评估机构。

为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区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选择咨询评估机构。自行选择咨询评估机构的,所发生的费用区发改委不予安排。

(四)咨询评估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随机排队方式领取工作任务。

(五)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市、区政府工作部署和项目管理要求,需要咨询评估机构参与专项检查工作或开展相关调研工作的,会同区发改委研究后,可直接选择具有相关技术力量的咨询评估机构并向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通报情况。

对于市、区政府确定的工作质量要求高、时间紧、专业性强有特殊需求的重要项目,由区发改委按照“资质、专业、技术、经验、服务”等综合条件,直接确定咨询中介机构并向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通报情况。

因技术、专业等原因,入选的咨询评估中介机构无法承担相关工作的,经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研究同意后,区发改委可直接选取其他社会机构开展工作,相关费用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费列支。

(六)接受委托任务的中介机构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的,区发改委应及时更换中介机构。

(七)咨询评估机构工作任务确定后,由区发改委向承担相关工作的咨询评估机构发出《任务委托书》。咨询评估机构持《任务委托书》开展工作,区有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安排。区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所承担的项目符合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

区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的,原则上招标代理机构应从我区比选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选取。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后,应报区发改委备案。

按以上要求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工作的,所发生的费用在建设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按《任务委托书》中确定的工作时间,及时开展工作,并在规定的完成时限内将成果报告报送区发改委或区发改委指定的区政府投资项目牵头单位或业主单位。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项目单位取得联系,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应准备的资料。资料齐全后:

1、在完成相应的研究工作后,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时限不应超过l0日;

2、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应超过15日;

3、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的完成期限一般不应超过20日;

4、预算及决(结)算审核的完成时限一般不应超过60日;

5、其他事项按区发改委与咨询评估机构洽商的时限确定。

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仍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向区发改委通报情况,由区发改委决定顺延工作时间或取消《任务委托书》。项目单位资料齐全后,由区发改委重新核发《任务委托书》,原接受委托的咨询评估机构继续开展相关工作,收费标准按原《任务委托书》中确定的额度,不重复计费。

第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概算以及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概算评估等工作的,一般应组织召开专家评估(审)会。在召开专家评估(审)会1个工作日前,应书面邀请区发改委及有关部门人员参会。

第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成果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及本区有关规定,以及区发改委的委托要求。

第十八条 承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概算编制工作的咨询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稽察工作。

第十九条 中介机构在工作委托期间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收取项目单位给付的任何财物;

(二)接受项目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三)与项目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五章 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费用,依据《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咨询评估等工作付费规定(试行)》(京发改〔2006〕171号)等有关文件,以及区发改委会同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论证小组成员单位,与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洽商结果确定的收费额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发改委委托的工作事项无明确收费依据的工作任务,原则进行竞争性谈判确定承担该项工作的咨询评估机构及费用。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由区发改委按季度进行结算。每年前三季度每次结算费用为应付费用的80%,每次结算均预扣20%待年底统一结算。

在每年12月份,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对咨询评估机构当年完成工作任务以及服务质量综合评审后,对未出现问题的咨询评估机构结清全部费用。

在12月份结算时,咨询评估机构尚有委托的工作任务未完成的,该项工作的费用结转下一年度结算,其余完成的工作当年结清费用。

咨询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扣除相关费用的,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再予结算。如预扣的费用,不足以抵减应扣费用的,不予结算,并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服务关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入选的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在从事我区相关工作中,应接受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的监督。并在每年12月份向区发改委提交全年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1、当年承担工作完成情况;

2、对自身工作的自评价;

3、对我区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从事相关工作中,出现被举报、投诉的,由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有关机构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视情况做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区发改委在委托或批准咨询评估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中,向项目单位发出调查评价意见表,由项目单位对相应咨询评估机构的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

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随时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工作过程进行检查。

每年l2月份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对入选的咨询评估机

构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六条 每年12月由区政府投资论证小组根据对咨询评估等机构的综合评价结果及相关情况,确定解除服务关系的咨询评估等机构名单(含本年度因违反本办法被解除服务关系的咨询评估等机构)。被解除服务关系的咨询评估等机构,下次选聘时不得入选(有重大违规、欺诈行为的不得再次入选)。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工作,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的,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二十八条 咨询评估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成果报告的,每发生一次,扣减该咨询中介机构的相应委托工作费用的l5%,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的,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二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所做出的相关成果报告质量不符合国家、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的,每发生一次,责成该咨询评估机构修改完善成果报告,并扣减该咨询中介机构的相应委托工作费用的30%。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的,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三十条 咨询评估等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任意一项禁止行为的,扣减该咨询中介机构的相应委托工作费用的60%,并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总额与评估结果偏差超过20%的,扣减该咨询中介机构的相应委托工作费用的20%,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的,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

偏差超过30%的,扣减该咨询中介机构的相应委托工作费用50%,一年内累计发生2次的,由区发改委解除与该咨询评估机构的聘用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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