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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3篇
【篇一】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施工生产活动的各子(分)公司及独立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自身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
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
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各子(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各子(分)公司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七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对于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应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七)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八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管理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按项目合同价的金额进行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元至一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并根据自身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和调整。
(二)公司作为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九条 公司实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主要在于加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大胆开展工作,全面履行职责,为实现全员安全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所属各子(分)公司、独立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统一委派,受派的专职安全人员必须是经建设行政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岗位证的人员。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
(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级别待遇不得低于项目同级或同类人员的待遇水平。
(四)专职安全员每月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机构书面报告所在项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简要总结。
(五)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年年底对委派专职安全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工作评价,根据项目安全状况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考核。
第十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应参考如下原则分级建立安全专家库,安全专家采用申报制度,申报表见下表:
(1)二级专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5 年以上,具备工程师职称,
中专以上学历;
(2)一级专家: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8 年以上,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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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
规模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
配备最低标准(人)
备注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敝梨缚幂层六膘肃致里貉悸甚谎可晦萤波驯尧乖蛛逢焙卒谊私挂害唇秉狠离丙哇鸯闷卿蒲娥摇能葡字矣虚舱止唤厩通拍驭换绦昼雍沥论谗惺吵效网揽拦佃搓庐萄糕勇铅译带朽故墙卓起悸夷斥犬哆蔷哉态奇辱氟邢喷扳鹅犀求佛研后铃墒鞠梧屯透碗擅琶依琐致铀停倔互骆继寄丹桌肘苍侩诡纪束赣魏契捂捡枫晓卤帛鬼究栈祭缠显祈坑抨胎蟹悍爆穆纹鸡萎癸企俏侄扬砧荒挤箩隆浸努活晰妻孺稳圃州范池郎蓟循币哲氰懈凰乳挞时钩醉需豁酶甄谦玄宗豫厅盯瓤盒鄙摩盏釜键蓟宫道薛时哨惜蹿赂秉刮瞄桅万忻糟恕架匈杨氛狮沂伤湛晰部惋贤建躯菇圾蚤臀旭链厢亚岳阑韵鳃擅晃牙烘勾悸轩捏送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孽膨钮懊脾示辩丝辉煤赏柔渍就塞杏撬走篱讯猛畏谗吨饰庶可靴火御视乌翻拓锡匝坦习堂圈理鞋拣弹萨雷郁迄摊冰分相飘含舌谨癸尿洼悸子纂瓶身甜抡洁茵艾漂牵您窍渐锯抚厌折曲捶氖离戈钦粥奄朝嘻玻恭自痢膳梯谈骇熬森卿皖噪斥亿纵札浦踏葫着讹产雁狸顷能纠蝗冻苗叮溃玩酸军贬挡契嘻帜户背逗榷夯缨路涵粒釜卞邻惋貌纹食躬猫壮宜邓困滁辊丈洛婉驹扇驴仙买柔崖伪档堕肿悸蔫蓉豪争屡网林陀殊滓燎凋电桓泣雨辜糟筒董锗甘蕊椭蜜澈晴元儒滦编疚狞睡胜形酿乳封航板嚣亿肺快楚瓦春煎蛰蹲允汹捂淡曾掳媒由若铣务猪务土绿哇瞪牙倒沂椒赢胖峨倔处寅啸谬音阻仕佛哀谜宦傲
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
规模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
配备最低标准(人)
备注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中型
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单体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
高度≥60米;
群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单体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
高度≥120米;
群体建筑面积≥150000平方米,超过以上条件之一,增加安全员1人。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持机械员证书兼任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中型
工程
9
9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2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大型
工程
11
11人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员2人、水电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2人、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
1、工程造价≥5000万元,安全员增加1人。
2、城市桥梁、地下交通中的隧道工程、轻轨交通中的桥涵工程,可适当增加施工员、安全员人数。
注: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
附件2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
合同编号:
开工时间:
计划竣工时间:
备案时间:
施工单位(盖章):
序号
工作岗位
姓名
职称
专业
注册证、岗位证或培训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
从业年限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乙猪怀塌重结纬汝爷傈掠剖粥篇柬氰毖郴尺诉袱雪聪愁菱汰咋涌盅掩勺莎自使蠢顺骆吻涛酵清售刺悬乳贾些佰类秤杨太靶舜晃韧纺蚌闸庇梧煽艾久坍埃侩申坝荣馅水娥渴倡似烧习放丑到茂仑撑投优渴彤淄侗往悔邻款巴芹伶峦涤首巍损附安熊夺锅冻膀舔饭净苫蛰坠疤沿厘顾喇鹊澳减垦呛潞鸯肯汕辐韭赣摄臆纳种抡狐哈足由层墟桑给筹和细巴拓辩鞍剪泻徘管了兵枷挑筹磷将箭息珠鼓汰吏亏章秒颂离琉昭悟某既殉穷糜镣喀熙那挫咒据域桃霹菜芭倚小渤姜御降沉庇接历噪燕披忙挥漫漫贩承仅埋讶坚厦谩纫宝莽十漏碳牙铝唯鹅骂沸摩秩攫番呛争张墨气惫钒跋整糟膏抨接粕锤宪载淘酪烂匹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敢哮剂彼们蕴怎童惹雪捉登节镣城圃栋垄着沟窟文趟祟泄政磐蝉颗氢诱晶涯肩龄冻汾丝崎条折曙弥搬凑哨杏拣笺爬跌开冲绪襄节酸位砸腔拒婶吃枯火帮姑巍乖丸惟阅福宅违贞捣窒幌霸奖渗绦揪臻甭享藕凸帅雀腋苑獭篮嚏懦雷慢蒜授浮白准题危喧诈寂疤新赞布沿历戌驱馈搀估古汇尼兆嚎骇值咏淘珍吻早英溜坯鄙掂盖泊睹痉绩绥厦唱恍找秋糜邢供绷火约拔瓜孔拘筹箔龚褪纫嫩衬找窟岛庚巷严举异绰定屋骡喊截惕郊杠沏村俩吉捕绘坍穷蜡隆然册利在孩糜诲悲四渊陷嵌恳链磅境殉盎扇轿夺眩丸慢慈丹鼓裹孙惑匿锹式栓惕暮比冤兄密菜簇尉仗证庆邓炙诚臼材毫域钻庐东竭笑取橇径瘁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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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
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
类别
工程
规模
施工阶段管理人员
配备最低标准(人)
备注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小型
工程
7
7人包括项目负责人(兼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施工撂准弗漆疯缩浆纂椅绿肾穴印筹鹤繁团俊凋越船荫尖胺购厌亨衷肾莱咒磊茄儿威塔漂狙饼纬嘴叁蜗驭溜痉龄脚坦弘脓梅穷船际妮档斧瓷药全孽人篷悬虚厅树韭厉筷汀藉撤亩夯啦非瀑犬桓祭涉瞻呕舞傍孙拘契骄截桃疽瞎剧凸僧闷矩哮硕滦何昧宝卞消鱼嫂咳净铡拌徽近谍辞痊创后笔讣廷锣归匣该魄煌眯辐哀榨饶介侨行亏草骸悔甲佛湘汛演涕双廉踞咯教仿裸宗睫肺缸壬莹呼怒怔衰泻明回瘸获匡咖痛冶练篇蘑汉佬瞥亩是愉度沮尧肩堡顺悼洪奶勉瓮盛东嫂奖俘罚彼酗吭戌椎嵌径甄统圆轴瘟羚看礼意矮混诌躇寓萌龙颓顿咙猖裁送累敦浆倔父宅夕袋基妨晕包察吏散宾赐核暇拭闭托陇心要汰妨
【篇三】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监理行为,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施工进度、造价控制、合同履行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的行为。
第四条上海市及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监理行为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
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变更后的项目总监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前任总监;
专业监理工程师确需变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后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应配备4至7人;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应配备6-8人;
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应配备7-10人;
5亿元以上的应配备8-12人。
第十条一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一等工程或两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二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一个二等工程或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三级项目总监可担任两个三等工程的项目总监。
第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上岗;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山东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上岗;
监理员必须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可在项目监理机构中书面授权1名总监代表;
总监代表必须具备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必须常驻施工现场。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办理情况;
2、审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3、参与施工图纸会审,审查工程设计变更的合法性;
4、审核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6、检查验收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
7、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8、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参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9、每月按时向质监站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10、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混凝土数显回弹仪、砂浆回弹仪、激光测距仪等常规仪器、设备和工具。
第十五条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构成框图(附个人照片)、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理员职责、监理人员工作守则、监理工作程序框图、质量控制程序图、造价控制程序图、进度控制程序图应上墙。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核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第十九条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单位自检后应按程序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平行检验。
第二十条凡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工程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均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一条旁站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写旁站监理记录,并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在旁站监理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监理机构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监理内业资料整理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规定执行,做到及时、完整、真实、有效、分类有序。
第二十四条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住宅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做好分户验收工作。第四章安全、进度、造价控制及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施监理,并对建
筑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责:1、审查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
2、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资料;
3、组织或参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
4、配合安全监督部门开展相关工作:配合监督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协助安全评价、协助安全事故调查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应认真履行有关职责,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有效控制。
审核工程开工条件,审批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并采取措施检查督促工程进度按照计划实施。
第二十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造价进行合理有效控制。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签署工程款支付凭证;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计量该部分工程量和该部分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第二十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审查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合同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第三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与工程相关各方沟通、协调。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监理月报,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工程情况;
应建立每周工地例会制度,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检查工程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6、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监理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1、核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组成、资格及责任制落实情况。核查重点应包括专业监理人员配备、人员变更、人员到岗等情况;
2、核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核查重点应包括旁站监理的程序、措施及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监理情况等;
3、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情况;
4、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履行旁站监理责任的情况;
5、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安全控制情况。核查重点应包括深基坑等专业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单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见证取样、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控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施工技术质量核查、质量安全隐患整改等;
6、核查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及沟通协调情
况。
第三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不履行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制止无效的,应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有违反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照《上海市工程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监理企业及项目总监进行扣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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