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360文档网>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2022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范文推荐)

2022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 2022-06-15 17:40:09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范文推荐)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3篇

第一篇: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

教师〔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现就教师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高校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院(系)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高校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五、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高校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六、高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七、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八、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学校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督导下进行整改。

九、各地各校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民办高校的劳动人事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遵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教育部

2018年11月8日

第二篇: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广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 年修订)》《新时代中小学 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 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保教)岗位、停止教学(保教)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负面清单主要内容: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保教工作,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存在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 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 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教师在接受调查处理期间, 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暂停其相关工作。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二)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做出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做出决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四)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劳动)合同,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处理决定应当 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十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 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按以下要求使用处理结 果:
       (一)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二)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谋取的奖励、荣誉称号,或在奖励、荣誉称号期间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的奖励、荣誉称号。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给予清退或上缴。
       (四)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五)实习或见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应定为实习或见习不合格,终止实习或见习,处分期内学校不得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对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理, 在期满后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予以解除。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理。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四条 各地各 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篇: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学习《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武进区漕桥小学 邱芳

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认真学习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有以下体会:

一是准则具有现实指导性。教育部为弘扬高尚师德,明确底线行为,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针对极个别人理想信念模糊,育人意识淡薄,放松自我要求,甚至出现严重违反师德行为,损害教师队伍形象,影响学生健康成长而制定的。因为教师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力量,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关键,所以这是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重要举措,也为教师严格约束、规范职业行为提供依据。

二是准则具有实际针对性。准则结合中小学教师队伍的不同特点,提出十条针对性的要求,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爱岗敬业、关爱学生、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等方面,每一条既提出正面倡导,又划定师德底线。其中,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等是共性要求,爱岗敬业、关爱学生、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等几个方面,结合中小学教师中的不同表现、存在的问题及在不同阶段教师队伍的差异性,提出不同要求,更贴合实际、更具现实针对性。

三是准则具有素养增强性。准则促进教师提高政治思想道德素养。1、增强四个意识,政治站位正确。从教师职业承担的重要使命和责任上,处理好个人利益和国家、社会利益的关系,处理好个人理想和民族梦想的关系,集聚奋斗力量,做新时代的见证者、开创者、建设者。2、增强底线意识,基本定位适当。准则中的禁行性规定是底线,是从事教师职业的最低要求,是大中小幼职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必须遵守的,是不可触碰的红线。3、思想行动一致,理解认识到位。准则中的禁止性规定,不是体检结果,是预防保健手册,是对广大教师的警示提醒,是严管厚爱,引导广大教师结合教书育人实践,时刻自重、自省、自励,增强行动自觉,做以德立身、以德施教、以德育德的教师,承担职责使命。

推荐访问:师德 负面 清单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猜你喜欢

版权所有:360文档网 2013-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360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360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京ICP备130370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