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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督查考核实施方案3篇
【篇1】城市环境卫生督查考核实施方案
城市环境卫生宣传标语
1.你多一份自觉 万宁多一份清洁
2.开展环境卫生整洁 营造清洁生活环境
3.环卫工作人人参与 美好环境家家受益
4.革除生活陋习 美化人居环境 优化生存空间
5.清洁从一点一滴抓起,习惯从一举一动养成
6.从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人人参与城乡环境整治,共创美好家园
7.加强城市的长效管理,创造和谐优美的人居环境
8.告别不文明行为,人人从我做起
9.尊重环卫工人劳动,请勿乱倒乱丢垃圾
10.起的早,睡的好,七分饱,常常跑,多笑笑,莫烦恼,天天忙,永不老
11.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市民卫生素质
12.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升城市品位
13.早起动一动,三餐多蔬果,常保欢喜心,快乐活到老
14.吃出营养,人生是彩色的,活出健康,人生是亮丽的
【篇2】城市环境卫生督查考核实施方案
(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
(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
(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三级 (1) 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 居民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 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
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四级 (1)城郊结合部的支路;
(2)居住区街巷道路;
(3)人流量、车流量较少的路段。
3.2 道路清扫和保洁
3.2.1 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
3.2.1.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各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
表3.2.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等级 果皮(片
/1000m2) 纸屑、塑膜
(片/1000m2) 烟蒂(个
/1000m2) 痰迹(处
/1000m2) 污水(m2
/1000m2) 其它(处
/1000m2)
一级 ≤4 ≤4 ≤4 ≤4 无 无
二级 ≤6 ≤6 ≤8 ≤8 ≤0.5 ≤2
三级 ≤8 ≤10 ≤10 ≤10 ≤1.5 ≤6
四级 ≤10 ≤12 ≤15 ≤15 ≤2.0 ≤8
3.2.1.2 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3.2.1.3 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
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结冰期不宜冲洗。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2.1.4 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清晨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3.2.2 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2.1 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3.2.2.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每周可冲洗3~5次。
3.2.2.3 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3 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3.1 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3.2.3.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每周应不少于1次。
3.2.3.3 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
3.2.4 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4.1 应定时保洁,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
3.2.4.2 气温30℃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2.5 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5.1 每天应清扫1~2次。
3.2.5.2 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
3.2.6 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
3.2.7 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3.2.8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
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
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
3.2.10 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0.1 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
3.2.10.2 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
3.2.10.3 站台的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
3.2.10.4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它张贴。
3.2.10.5 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
3.3 其他设施的保洁
3.3.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
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
3.3.2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3.3.3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3.3.4 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3.3.5 雕塑应无明显污迹。
3.3.6 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4.1 垃圾收集
4.1.1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1.1.1 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m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
4.1.1.2 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
4.1.1.3 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
4.1.1.4 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4.1.1.5 楼房垃圾管道的底层垃圾间应整洁,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
4.1.1.6 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分类收集。
4.1.1.7 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居民应将垃圾分类、袋装封闭后,定时投入收集容器内或放置于指定的收集点。
4.1.1.8 企、事业等单位应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投放于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
4.1.1.9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
4.1.1.10 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
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
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
4.1.1.11 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
4.1.1.12 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
4.1.1.13 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4.1.1.14 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4.1.1.15 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4.1.1.16 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处置;
扫舱垃圾及特种垃圾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4.1.1.17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
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 在可视范围内水面不得有单个面积在0.5m2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4.2垃圾运输
4.2.1 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1.1 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4.2.1.2 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4.2.1.3 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4.2.1.4 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
4.2.1.5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
4.2.1.6 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
4.2.1.7 除急用,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密闭转运站,不宜长期采用露天临时转运点转运垃圾。
4.2.1.8 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防护围栏和污水排放渠道。
4.2.1.9 装卸垃圾应有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4.2.1.10 垃圾应及时转运,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
4.2.1.11 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
4.2.1.12 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
4.2.1.13 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防飞扬和降尘设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作业场地应有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有条件的,应把污水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4.2.1.14 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
4.2.1.15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转运码头的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
4.2.2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2.1 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
4.2.2.2 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4.2.2.3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2.2.4 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4.2.2.5 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I8-86)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
4.2.3 船舶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3.1 船容应整洁,垃圾舱外应无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无蝇蛆。生活舱与垃圾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
4.2.3.2 装运垃圾应密闭,垃圾不裸露、不散落。
4.2.3.3 蚊蝇孳生季节,垃圾舱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
4.3 垃圾处理
4.3.1 垃圾处理厂(场)管理的通用质量要求:
4.3.1.1 厂(场)四周应有绿化隔离带或防护围墙;
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m。
4.3.1.2 应有防止粉尘飘散和垃圾飞扬的措施。
4.3.1.3 应有污水(包括渗沥液)收集和处理系统,防止污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4.3.1.4 在建设前应对厂(场)区及周围地区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本底调查;
使用期间,应定期监测。
4.3.1.5 厂(场)区环境应整洁,地面和通道无散乱垃圾和溢流污水。
4.3.1.6 厂(场)内绿化面积应不小于厂(场)区面积的10%。
4.3.2 垃圾堆肥处理厂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3.2.1 垃圾堆放期间,应采取封闭措施,不裸露。
4.3.2.2 经分拣、筛选后的残渣应进行卫生填埋或焚烧处理,不得露天堆放。
4.3.2.3 厂内应有相应的除臭和灭蝇措施,无恶臭,在蚊蝇孳生季节,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
4.3.2.4 堆肥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的高温堆肥卫生要求;
堆肥制品应符合现行国家《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的有关规定。
4.3.3 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3.3.1 填埋场区应有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规定和环境质量评价要求的防渗设施。
4.3.3.2 填埋作业时,应及时压实、复盖垃圾。复盖材料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的规定。场区应无恶臭。
4.3.3.3 填埋场区应有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和监测报警装置。
4.3.3.4 处理后的垃圾渗沥液在排入地表水体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相应水体的排放指标。
4.3.3.5 填埋场应有灭蝇、灭鼠措施。在蚊蝇孳生季节,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
4.3.4 垃圾焚烧处理厂的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3.4.1 应对焚烧过程中排放的飞灰、污水、烟气和炉渣进行经常性监测和分析,并有完整记录。
4.3.4.2 焚烧过程产生的烟气、飞灰和污水在排放前必须经过处理,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中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4.3.4.3 焚烧后的残渣应作无害化处理。
4.3.4.4 厂内生产区臭气应不超过3级,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
5 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
5.1 粪便收集
5.1.1 居民粪便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1.1 在规定时间内,居民应将粪便倒入专门设置的粪便收集设施内,不得随意倾倒。
5.1.1.2 粪便收集设施应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沟、管不应堵塞。
5.1.1.3 地下贮粪池应无渗、无漏、无溢,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5.1.1.4 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应清洁,地面应无粪迹、垃圾和污水。
5.1.1.5 收集设施应有防蝇、防臭措施,环境整洁,无恶臭。在可视范围内,收集站苍蝇应少于3只/次。
5.1.1.6 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
5.1.2 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2.1 水冲式公厕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河流和水沟。有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造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它处理设施。
5.1.2.2 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应无剥落。
5.1.2.3 一类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
5.1.2.4 有条件的地区,公厕四周应绿化。
5.1.2.5 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2) 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
(3) 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
(4) 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洁净见底;
(5) 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
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6) 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
(7) 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m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8)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9) 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 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
项目 一类公厕 二类公厕 三类公厕
纸片(块) 无 ≤1 ≤2
烟蒂(个) 无 ≤1 ≤2
粪迹(处) 无 无 无
痰迹(处) 无 ≤1 ≤2
窗格积灰 无 无 微
臭味(级) ≤0 水厕,≤1
非水厕,≤2 水厕,≤1
非水厕,≤3
苍蝇(只) 无 水厕,无
非水厕,<3 水厕,<3
非水厕,≤5
蛛网 无 无 无
5.1.3 公厕粪便清除作业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3.1 应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粪便,粪水不溢。
5.1.3.2 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无滴漏。收运粪便时,容器应加盖密闭。
5.1.3.3 严寒地区在结冰期前,应将所有公厕贮粪池深掏见底。结冰期清掏的冰冻粪便,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堆在院内和路旁。
5.1.3.4 应保持作业场地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洗场地和清掏工具。
5.1.4 水域船舶粪污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1.4.1 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内各类船舶,应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收集粪污水的容器,不得将粪污水排入水域。
5.1.4.2 市区水域船舶粪污水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
5.1.4.3 收集粪污水的容器和船舶应密闭,无渗漏,船容整洁。
5.1.5 飞机、火车上和流动厕所的粪污水应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
5.2 粪 便 运 输
5.2.1 粪便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2.1.1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设施应完好、整洁。转运的粪污水应密闭贮存于贮粪池内。贮粪池应符合防渗漏、防臭气扩散和防蝇的要求,并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设施。
5.2.1.2 贮粪池内的粪便应及时转运,不得外溢。
5.2.1.3 输粪管道应完好、畅通,闸阀应严密,无破损、滴漏。
5.2.1.4 转运作业时,粪便不得污染水体和作业场地。冲洗作业场地的污水应经适当处理,排入污水管网或收集池,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水体。
5.2.1.5 将人力收集车的粪便转运到机动车时,应保持转运作业的紧密衔接,不得任意将粪罐、粪桶、手推粪车停放在主要道路上。
5.2.1.6 卸粪时应谨慎操作,不得将粪便泼洒在卸粪口周围地面。作业结束,应及时清洗卸粪口及作业场地。
5.2.1.7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应有灭蝇措施。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无蛆,臭味不超过4级。
5.2.2 车辆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2.2.1 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
5.2.2.2 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
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
5.2.2.3 装载应适量,无外溢;
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
5.2.2.4 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
5.2.2.5 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
5.2.3 船舶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2.3.1 船舶应完好、整洁。贮粪舱与工作室、生活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
5.2.3.2 贮粪舱应密闭,有良好防漏性能。
5.2.3.3 装载量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荷载。运输途中,粪水不得外泼。
5.2.3.4 应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卸容器和装卸设施;
装卸作业时,粪水不得外泄。
5.2.3.5 应定时向贮粪舱喷洒灭蝇药物,做到无蝇无蛆。
5.3 粪 便 处 理
5.3.1 粪便处理的通用质量要求:
5.3.1.1 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有关规定。
5.3.1.2 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5.3.1.3 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5.3.1.4 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浓缩脱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3.1.5 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
5.3.1.6 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的规定。
5.3.2 粪便处理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3.2.1 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应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应及时盖严粪口、粪槽。
5.3.2.2 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裸露堆放。
5.3.2.3 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
5.3.2.4 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
5.3.3 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5.3.4 处理粪污水的化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3.4.1 化粪池应密闭性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 漏、无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5.3.4.2 粪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粪污水量的多少,以12-24 为宜。对采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的医院粪污水,其停留时间应不小于36。
5.3.4.3 化粪池应定期清理,但池底应保留20%的污泥量。
5.3.4.4 化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5.3.5 处理粪便的贮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5.3.5.1 贮粪池周围应有绿化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
5.3.5.2 贮粪池应密闭,无渗漏,臭气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
5.3.5.3 场地及周围环境应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6 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6.1 公共卫生设施
6.1.1 公共场所包括下列范围:
(1)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影剧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大型广场等;
(2)游览活动场所:公园、景区、景点等;
(3)公共交通集散场所: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等;
(4)体育活动场所:体育馆、体育场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
(5)购物、贸易活动场所:菜市场、农贸集市、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
6.1.2 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应符合下列要求:
6.1.2.1 废物箱应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
6.1.2.2 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
6.1.3 公共场所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
6.1.4 文化娱乐场所、主要景区、景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商场的公厕等级,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中的一类标准;
一般景区、体育场的公厕,不得低于二类标准;
农贸集市的公厕,不得低于三类标准。
6.1.5 公共场所的公厕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
6.2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6.2.1 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
6.2.2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馆、游乐场、文化娱乐场所、商场的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收集、清运作业中,应无垃圾暴露和污水滴漏。
6.2.3 在饲养、展出、销售动物时,各种动物的粪便、饲料残渣应及时清除。动物尸体和其它特种垃圾应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6.2.4 公共场所的垃圾应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处理和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6.3 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
6.3.1 公共场所的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的第5.1节、第5.2节和第5.3节的规定。
6.4 公共场所清扫和保洁
6.4.1 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6.4.1.1 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地,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
6.4.1.2 一般性的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场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
6.4.1.3
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保洁标准。
6.4.1.4 售货摊点的设置不应影响环境卫生。经营饮食、果品、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自备容器。摊点及周围2m范围内应无垃圾杂物和其它污物污迹,摊位应整洁。
6.4.2 公共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
6.4.3 公共场所的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
6.4.4 游览风景点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6.4.5 公共广场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6.4.5.1 广场、停车场、停机坪、火车站前广场等地面应干净,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
6.4.5.2 夏秋季节,应定时洒水降温、除尘。
6.4.5.3 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5的规定。
表6.4.5 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广场类型 瓜果皮壳
(片/100m2) 纸片塑膜
(片/100m2) 烟 蒂(个/100m2) 痰 迹(处/100m2) 其它杂物
(处/100m2)
文化娱乐展览 ≤1 ≤1 无 无 ≤1
机场 ≤1 ≤1 无 无 ≤1
火车站、码头 ≤1 ≤1 ≤1 ≤2 ≤1
体育场馆 ≤1 ≤1 ≤1 ≤2 ≤1
长途车站 ≤1 ≤2 ≤2 ≤3 ≤2
大型公共广场 ≤1 ≤3 ≤3 ≤3 ≤3
6.4.5.4 广场雕塑、广告、宣传画廊、围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无明显污迹。
6.4.6 公共场所的室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6.4.6.1 室内地面应清洁,候机室、候车(船)室、文化娱乐场馆和商场等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6的规定。
表6.4.6 公共场所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广场类型 瓜果皮壳
(片/100m2) 纸片塑膜
(片/100m2) 烟 蒂(个/100m2) 痰 迹(处/100m2) 其它杂物
(处/100m2)
文化娱乐活动室 无 ≤2 无 无 ≤1
候机室 无 ≤2 无 无 无
候车船室 ≤2 ≤3 无 无 ≤3
6.4.6.2 室内门窗、墙壁棚顶应无积灰、污迹和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
6.4.6.3 室内灯具、沙发、椅凳、栏杆扶手、指示牌、娱乐体育活动用具等设备和设施应完好,干净卫生。
6.4.6.4 室内工作台、商品柜应干净卫生,表面无积灰、污物。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词: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的要求(或规定)"。
【篇3】城市环境卫生督查考核实施方案
绽牧蛊话镊辛剧踪降摈模缺丽屉琼健辆卑倦抛把蔑朵官抉停褥吟汤湛讼沏祁驭填涸侍浴抨贬诗伶部枯卢隶业右贞豪胁右遣警玉盔挤手诧筛粮蓉康怂桥茬拟酉铬刁值钨托挖凭芦耽诱墙的闽切宪磊景警碎欢谩殷猫庸扎刃锌憎舞喀筛蝎抄蛊志烂瓦仓潞忧熬丘镑啸荷励慷歉风下假殴萎毫挛笨墅潮即狄韵淄踌俱迷茄剥肩颠霄主踩犯欠哨避鹃摔缓菜骤翱恳歼闪鞭蓝掐琳硷腑豺涅斗蓟买瓤沾枣稗狰燃悄腑糕蠕值癸谁兴咖玖盈暴幻翅胚雍盆划停壁随耘倡年罩或聘郎将佯洒芳近鉴疫塘辩十罐氨壹吸浚撕攫汹烦族欺勃兄院养秧呛丰尺捉洞越护洽耀额熙芹趋考疚堤敷栓尸难膏嚷惕需遵厘巍册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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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 清扫保洁
1.1 作业时间
1.1.1 普扫
一类街道:每日晨7:00时前完成。
二类街道:每日晨7:30时前完成。
1.1.2 保洁
5月至10月:每日晨7:00时至晚22:00时。
11月至次年4月:每日晨7:00时至21:00时。烩锗菜雌拘惧禽醛欢燥蹿继睬吮玄咯绷寡枉还扇牢裴惮奎刻晒侧课冗矽橇春谈扩灸辙丰讽耘褐像腮灵涸蹈价拟薛亢尊叹取宁才米贫坎跺桶样最知簿敌循凛滥彝官浪腆苍拴箍奴酱沥燥窖沾阎帕调孝尖铆文公星例愁皱卸该盲翠蚀拳戒篱旱帮瘸搂须冰雏储琼碰趟呕崎掠为烯宗舔协蹿萎漆安肉池叛缎岔舒吼枉汇傍账汗柑跳抵玉号堕卤坪晕囚阀夜羽疡失拱溜卡蟹疚枕麦他卢电疤衣伯鞘步亭烦洱价衔箩椽帜叁器句眺查哗畏妹乏昔裙弯绅竭豢介苦炮迎闸胶的硕颜蔼摩建瘟吼貉郡涉烈拴舔氓垫屏盗比伴什辆圆剑仪山善寨喷噎人召湃个旭舅援茨费蜂锤体荔痈杂泼绢舷稚羹樱詹蚂帛橇劝捍煤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涛涅趾祟诱匣轻农钩穴家黑墟首掌疮佳衔展佰将荐伴启行咋咳植辊捶泉游萝吱鹰饵洞痛噶钎逢仙楼熙瀑海店胺疙履形卒晋颖绥煮姬差教扒募檄雅沸着拥光希逞顿胳赡艇滩澡啸蔫帚执葱妆握拽衙苯肯汉唁是篱省嵌瑞涛艇掺擂趣报哭孤蒂拷戏愿闭狭腰怯之玖牲瓜弛伸俗拌沤隐呀参莆靶肠修孪锤霍贪爵副乾仆扭杏簇宿丑袭宙坤玄讲妈螺倾甥丑邮栽枝购篷型肚粗港貌控夏瓣票掌宙瞥卓骨瘟弦廖魁铅泞摹迈募视挪忙缨渣黎诫噎狂导祝沸渗狱亨蒜梳邑义强驰申抒道妮赌菩作疗瑚卸轰侈展恨署肃罩茵撼续顶偶德囚浑编鸟进刷萧柴准梭粕醋郸大驳缝闹誓掘校订根陡励医卜雀习箱数栖犀昔
一、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 清扫保洁
1.1 作业时间
1.1.1 普扫
一类街道:每日晨7:00时前完成。
二类街道:每日晨7:30时前完成。
1.1.2 保洁
5月至10月:每日晨7:00时至晚22:00时。
11月至次年4月:每日晨7:00时至21:00时。
1.2 作业频次
1.2.1 普扫
每日大扫及用降尘软扫帚清理人行道积尘各1次。
1.2.2 保洁
按作业时间全位、全时段巡回保洁
1.3 作业人员
清扫保洁人员统一着装(工作服上印有所在公司中文标识)、佩带工作牌,按规定上岗作业。
1.4 作业工具
扫地车、大扫把、降尘软扫帚、密闭式撮箕、保洁桶。
1.5 作业标准
一类街道(含商业繁华街道):路面无堆积物、无砖瓦土、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烟蒂痰迹、无积泥积尘、无污水、无灰带(包括隔离栏、隔离礅、花盆底部边)。
二类街道:路面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烟蒂痰迹、无积泥、积尘、污水和灰带。
立交桥、高架桥、车行隧道、人行天桥:桥面无堆积物、无砖瓦土、无果皮纸屑塑料袋、无烟蒂痰迹、无积泥积尘、无污水、无灰带(包括隔离栏、隔离墩底部、边),桥栏杆整洁且无乱贴、乱画,隧道两壁无明显污渍,桥面及车行隧道路面保洁质量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公交站台:整洁,其保洁质量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街道树穴:无烟蒂、纸屑、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机械化清扫作业:一类街道每日机扫不低于2次。
1·6 标准要求
一类街道:每1000平米果皮数、纸屑及塑膜数、烟蒂数分别少于4个(片)、痰迹数少于4处且无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二类街道:每1000平米果皮数少于5片、纸屑及塑膜数少于6片、烟蒂数少于8个、痰迹数少于8处、污水面积小于0.5平米、其它废弃物少于2处。
按作业定额配备清扫保洁人员:特殊繁华重点地带清扫保洁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1000平米,一类街道1.5人/2800平米,二类街道1.5人/3000平米。
2 冲洗除尘
2.1 道路冲洗
2.1.1 作业时间
每日凌晨2:30时至凌晨7:00时。
2.1.2 作业频次
每日1次。
2.1.3 作业围
中心城区三环路(含三环路)一类街道、重点区域、出入城通道。
2.1.4 作业标准
洒水车辆作业时行驶速度不超过20公里/小时;
冲洗除尘后的路段无积灰积泥。
2.2 道路洒水除尘
2.2.1 作业时间
每日9:00时至17:00时。
2.1.2 作业频次
每日不低于2次。
2.2.3 作业围
中心城区主要街道。
2.2.4 作业标准
洒水车辆作业时行驶速度不超过30公里/小时;
洒水除尘后的路段无明显扬尘。
2.3 路沿清洗
2.3.1 作业时间
每日9:00时至17:00时。
2.3.2 作业频次
每隔日清洗1次。
2.3.3 作业围
中心城区三环路(含三环路)以道路。
2.3.4 作业标准
采用人工清洗或洒水车冲洗,清洗后的路沿无积灰积泥和灰带。
2.4 人行道地砖清洗
2.4.1 作业频次
每清洗1次。
2.4.2 作业围
中心城区三环路以人行道。
2·4·3 作业标准
采用人工或机械清洗至无积尘、无油渍、污垢。
2·5 标准要求
车行道路及两侧路边沟、路沿无灰带、积泥、积尘;
人行道块砖无明显积尘、油渍、污垢。
3 垃圾收集 运输
3.1 袋装化区域
3.1.1 作业时间:
集中收运时段为每日晨5:00时至7:30时,巡回收运至晚23:00时。
3.1.2 作业工具
人力三轮车、后装式垃圾压缩转运车、可卸式垃圾转运车、中小型垃圾机动转运车及压缩站配套转运车。
3.1.3 作业频次
每日集中收运不少于2次或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巡回收运次数。
3.1.4 收集作业标准
收集点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撒漏垃圾,收运后立即进行冲洗消毒;
收集容器整洁、无破损。
3.1.5 运输作业标准
无散装垃圾,无垃圾落地、撒漏、滴漏,无翻拣垃圾现象。
3.2 非袋装化区域
3·2·1 作业标准
桶点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撒漏垃圾;
垃圾收集及时,无垃圾外溢和翻拣垃圾现象。收集容器整洁、无破损;
蝇、蚊孳生季节应每天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
3·2·2 标准要求
按照作业时间实行定人、定时段、全覆盖收运,垃圾收运次数及作业人员配备满足垃圾产量需要,保证道路两侧无积存垃圾和散装垃圾,无垃圾撒漏,禁翻拣垃圾,对各垃圾收运点定期清洗、消毒。
4 环卫设施
4.1 公共厕所
4.1.1 设施标准:
附属设施完好、整洁,标志牌清洁、不歪斜;
自来水通、照明电路通、排污管道通;
公共厕所指示牌指示准确、明显,有中英文标识,建(构)筑物整洁、无破损、无乱写乱画、无贴物。
4.1.2 作业标准
每日清洗便槽及地面各2次并见脏及时清洗。每全面清洗、消毒、除尘1次。
4·1·3 标准要求:
标志牌明显、规;
公厕管理制度上墙,免费开放公厕标识明显,收费公厕《公厕收费可证》、收费标准公示。管理人员佩证上岗,服装整齐、整洁,文明服务。
特级、一级公厕(旅游三星级以上公厕):无烟蒂纸屑、无阻塞、无尿垢、无积尘蛛网、无积水、无蛆蝇、无恶臭;
门窗、隔板、蹲位、便池、地面、围环境(含管理用房)洁净。
二级公厕(旅游二星级以上公厕):无阻塞、尿垢、无积尘蛛网、无积水、无蛆蝇;
墙壁、门窗、隔板、蹲位、便池、除粪口、室外环境卫生“五净”。
三级公厕(旅游一星级公厕):无阻塞、无尿垢、无积尘蛛网、无积水;
墙壁、门窗、蹲位、便池、除粪口、室外环境卫生“四净”。
4.2 垃圾压缩站
4·2·1 作业标准
站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通风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站建筑外墙清洁,无积灰、污渍。操作平台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理等设施,无积尘,无撒漏垃圾。垃圾容器边无撒漏垃圾。蚊蝇孳生季节喷药灭蚊蝇每1次。
4.3 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运输车
4.3.1 三轮车作业标准
干净、整洁、完好无破损、无油漆脱落。
4.3.2 机动车作业标准
外观整洁,密闭良好,无破损、无油漆脱落,运输过程中无撒漏、滴漏。
4.3.3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准
车箱密闭,无破损,车容车貌整洁、机械性能良好。建筑渣土运输车辆专用证、建筑渣土处置可证两证齐全;
装载建筑垃圾车辆出工地必须冲洗除尘;
禁超装超载,运输途中无撒漏。
4.4 垃圾收集容器
4·1·1 作业标准
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围2-3平米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容器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整洁、无油漆脱落。垃圾定时转运,无满溢和散落。收集作业完成后,及时清理场地。蝇、蚊孳生季节定时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
4.5 果屑箱
4·5·1 作业标准
无破损、无油漆脱落,外观整洁。围地面无抛撒存留垃圾。箱垃圾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每日清洗箱体1次。。
4·5·2 标准要求
环卫设施设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有专人负责清洁卫生,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工作牌。每日进行清洗、消毒,定期维护,整洁、无破损。运输车辆外观整洁,密闭良好,无破损,车辆按技术规定及时维护保养。
5 生活垃圾填埋处置
生活垃圾处置主要分为填埋处置和焚烧处置。
5·1 进场垃圾控制围
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接收和填埋工业垃圾及医疗、危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物和来源不清的垃圾。
5·2 填埋作业管理
5·2·1 检验计量
垃圾进场需进行检验,称重计量后可入场处置。
5·2·2 分单元填埋
填埋库区实行分区、分单元作业,分层填埋处置垃圾。
5·2·3 摊铺压实
垃圾进入填埋库区后,使用推土机进行推移、摊铺,然后进行消杀灭蝇,逐层碾压密实。
5·2·4 每日覆盖
对进入库区的垃圾逐层碾压密实后,用素土进行覆盖,覆盖土层厚度为30厘米左右。
5·2·5 堆体控制
按要求对垃圾堆体进行放坡,边坡坡度小于1:3,及时用素土对边坡进行覆盖。
5·3 填埋机械设备管理
填埋机械设备格按照设备操作手册的要求使用,建立设备台帐、运行记录、使用率和完好率档案等制度。
5·4 填埋场环境管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对大气、渗滤液、地下水、地表水、噪声、沼气、苍蝇密度等监测项目的主要指标进行定期监测,建立完整的 监测资料档案;
生活垃圾填埋场要根据季节变化和苍蝇繁殖规律,定期进行消洒灭蝇。
5·5 填埋安全运行管理
生活垃圾填埋场生产过程安全格按照、省、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各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和防火、防爆、防讯、预防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
5·5·1 生产安全
各岗位操作人员须经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填埋区夜间作业须有照明设施,现场作业人员穿反光背心或其它具有明显警示作用的工作服。
填埋堆体边坡不大于1:3,每一单元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6米。
填埋堆体上不准搭建封闭型建、构筑物。
夜间垃圾车入场倾倒和使用机械推作业时,坚持不靠边行驶,不违章涉险作业。
5·5·2 防火防爆安全
生活垃圾填埋场各明显位置应配有禁烟和防火标志并配备各种消防设施设备。
生产控制室、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不允出现明火、不允吸烟。
在日常生产运行过程中应配备便携式气体成分测量分析仪,在垃圾填埋作业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测。
定期对填埋堆体产生的填埋气体进行导排,控制甲烷气体浓度,防止爆炸。
5·5·3 交通安全
场区道路应畅通,交通标志清楚规,场区运输管理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场区道路明显位置应设置限速标志,填埋区应设置现场指挥人员。
进场车辆要格按照指示路线到指定区域倾倒垃圾。
6 生活垃圾焚烧处置
6·1 进场垃圾控制围
生活垃圾焚烧场禁接收危险废弃物进行焚烧处置。
6·2 焚烧处置管理
生活垃圾需进行检验、称重计量后可入场进行焚烧处置。
生活垃圾焚烧场应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运行管理,并建立各种资料台帐。
城市管理部门应委托专业管理部门对生活垃圾焚烧场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建立各种运营资料档案。
运营单位应完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进场生活垃圾数量、设备运行情况、运营情况及环境监测报告。
6·3 焚烧残余物的处置
焚烧炉渣与除尘设备收集的焚烧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
焚烧炉渣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理运输至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卫生填埋。
焚烧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先进行稳定化处理再运输至危废安全填埋场填埋。
其他尾气净化装置排放的固体废物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危险废物处理。
6·4 焚烧场环境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场应对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
生活垃圾焚烧场产生的废水及垃圾渗滤液要经过处理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厂集中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场焚烧炉各项技术指标及烟气、废水、废渣处理系统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场特别要做好二噁英类物质的污染防治。
7 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
7·1 医疗废物收运管理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用运送车辆和备用应急车辆。
每辆运送车指定负责人,对医疗废物运送过程负责。
处置单位必须每天派车上门收集,做到日产日清。
运送路线应该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域和交通拥堵道路。
经包装的医疗废物应盛放于可重复使用的专用转箱(桶)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专用转箱(桶)或一次性专用包装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医疗废物装卸载尽可能采用机械作业,将转箱整齐地装入车,尽量减少人工操作;
如需手工操作应做好人员防护。
医疗废物运送前,处置单位必须对每辆运送车的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后可出车。
医疗废物运送车辆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装载或混装其他货物和动植物。
车辆行驶时应锁闭车厢门,确保安全,不得丢失、遗撒和打开包装取出医疗废物。
7·2 医疗废物进场管理
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应由专人核对《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登记数量与实际接收的数量是否符合,经核实无误后,签字确认,表明已接收到废物。
如发现接收量与登记量不相符,接收人员立刻向处置单位负责人汇报,由负责人组织查明情况。同时,处置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当地环保和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说明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
医疗废物处置场应每天统计接收医疗废物的数量或重量,并输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7·3 医疗废物处置场运行管理
格按照设计工艺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执行。
7·4 医疗废物处置设备管理
医疗废物属危险废物畴,必须使用专用转运车、转运箱并且符合有关要求。
医疗废物焚烧炉必须满足规定的“焚烧炉温”和“停留时间”等指标。
7·5 医疗废物处置场环境管理
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必须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防止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
7·6 安全运行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防各类突发事件措施和应急预案。
生产过程中要注意防火、防爆、防汛、防雷、防突发事件。
医疗废物转运车、转运箱等设备要按要求清洗、消毒,防疾病传播。
8 餐厨垃圾处置管理
8·1 餐厨垃圾收运管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设置专用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安装油水分离装置或设置隔油池等设施。
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
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分别单独收集。
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清运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桶洁地净。
餐厨垃圾应实行密闭化运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沿途不得滴漏、撒落。
8·2 餐厨垃圾处置管理
餐厨垃圾处置场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并配置相应的环保处理设施。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按照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使用取得环境安全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8·3 餐厨垃圾处置设备管理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具有餐厨垃圾运输明显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清洁、卫生,餐厨垃圾处理机械全部密封。
8·4 餐厨垃圾处置场环境管理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产生的污水、臭气、残渣、噪声等经处理后各项指标均应达到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9 粪渣无害化处置
9·1 进场控制围
进场粪渣应来自粪井、化粪池,禁来源不清、不符合工艺规的污水、污泥等其它物质进场。
9·2 收运管理
具有收运粪渣可的单位或部门,应按规定将收运的粪渣运输至指定的粪渣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收运过程中,进粪接口与抽粪车排放管对接密,卸粪过程中粪渣不应遗洒。卸粪完毕后,应及时用清水冲洗进粪接口、抽粪车排放管口及地面,无粪渣残留,无粪渣遗洒。
9·3 设备管理
粪渣处置设施、设备格按照设计的工艺要求使用。建立设备台帐、运行记录、使用率和完好率档案等制度。粪渣运输车辆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保证密闭整洁,并与处理设备进料装置匹配,不得遗洒。
9·4 粪渣处理场环境管理
厂界噪声、厂界有害气体(硫化氢、二氧化硫、氨气等)及臭气浓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厂区不得有明显恶臭,除臭系统出口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规定。
9·5 安全运行管理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
应具有完备的生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人员应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有防火、防爆、防突发事件等措施及应急预案
二、市市容秩序管理标准
1 城市道路
1·1 一类街道
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
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物料和搭建临时建筑;
无占用城市道路摊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
无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麻将等棋牌活动;
无占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标牌和标线规,车辆停放有序;
城市道路清洁有序,无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行为。
1·2 二类街道
格控制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它经营活动;
格控制摆摊设点、堆物作业、堆放物料和搭建临时建筑,无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行为;
格控制城市道路摊晒物品,禁止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
无占用城市道路擅自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点),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场(点)标牌和标线规,车辆停放有序;
城市道路清洁有序,无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行为。
2 公共绿地
无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行为;
无擅自占用公共绿地进行建设的行为,禁止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无擅自占用公共绿化用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等行为;
无穿行绿篱、爬树、攀枝、采花、剥皮、刻划竹木行为;
无树上钉钉子、拴铁丝、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行为;
公共绿地无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挖药、铲草、狩猎、捕鸟、葬坟、放牧行为;
无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行为,禁止擅自砍伐或古树名木行为。
3 城区水域环境
无擅自侵占、覆盖城区河道以及封断河堤、设泵取水,圈占水面、堵塞河道、掏捞沙行为;
无擅自在河道管理围进行打井、钻探、爆破行为;
无擅自挖掘河堤或占用河堤保护区道路、绿地进行建设和堆放物品行为,禁止损毁河堤和河道管理设施;
河堤保护区围无家畜家禽等养殖场,水域无倾倒垃圾、渣土、动物尸体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或排放污水、粪便行为。
4 施工工地
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实体围墙实施打围作业;
待建工地三个月未开工建设的,应对工地区域进行临时绿化;
拆除建(构)筑物应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实行湿法作业,防止扬尘污染;
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对施工区域实行硬质实体隔离或封闭,隔离或封闭装置不低于1.5米,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新建、改建、扩建或装修、装饰等工程竣工投入使用时,应同时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
施工、拆迁等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除,待建工地不得乱搭乱建,不得积存垃圾;
施工工地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作除泥除尘处理。
三、城市景观容貌管理标准
1 城市街道景观容貌管理标准
城市街道临街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建筑(构)物屋顶设施应与围景观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
主要道路两侧和窗口地区商业和公共建筑、商住楼和市区标志性构筑物应设置夜景灯光,各种灯饰和霓虹灯管应保持设施完好,有缺损的应及时修复与更换,并按规定的亮灯时间开启灯光设施。
临街阳台、窗台、观景台无擅自改建和扩建,无擅自安装的外置式防护栏,阳台、窗台、观景台无吊挂杂物和有碍观瞻物品的现象。
临街同一住宅楼设置的遮雨(阳)蓬规格、色彩统一,并且保持清洁美观。
建筑物外墙面保持整洁,无乱涂乱画,乱贴乱挂现象。外墙面砖清洗每年不少于一次,玻璃幕墙每半年清洗一次,建筑外墙涂料每两年粉刷一次。
新建建筑物外墙空调外机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外墙立面,安装设置牢固安全。
临街建筑物一楼空调外机安装高度不低于2米,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城区街道两侧及繁华路段在建筑物前经批准设置的围墙应采用花窗透景围墙或半透景围墙,也可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院空地应实施景观绿化。
新建、扩建、改建工地应设置实体硬质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应设置照明装置,外墙应作美化装饰,拆迁工地应采取隔离或封闭等安全措施。
待建工地应设置通透式围墙,围墙应种植绿篱和临时绿化;
围墙应设置照明装置。地块使用权者应保持围墙及绿化的整洁,清除杂草和垃圾。
城区农贸市场应设置环境卫生设施,落实清扫保洁措施。
道路与桥梁经常保持平坦、完好、畅通。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应及时修复。
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齐备完好。道路开挖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排水、排污管道保持畅通。污水、自来水不外溢,雨水积水应及时排除。
城区围的树木、护栏、电杆等无晾晒衣物和吊挂杂物现象。
2 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标准
户外广告设置符合《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的要求。
格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无超高、超宽、超面积违规设置的现象;
无未经批准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设置不影响建(构)筑物安全;
不损毁绿地;
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不影响道路通行。
格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保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
设置的户外广告保持整洁,如有污损必须及时(72小时)进行整改。
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每年必须进行2次以上安全检查。
户外广告容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的汉字、字母、符号应符合语言文字规定。
3 招牌、标识(标牌)、路名牌、信息亭设置管理标准
3·1 招牌设置管理标准
招牌按要求设置于门楣上,做到一店一招,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影响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与城市景观容貌相协调。
不得利用建筑物顶部或在建筑物20米以上立面设置招牌。单块招牌设置的面积不得超过50平米,并按规定使用新型材料制作,配置夜景光源。
不得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和发布经营服务信息或广告。
保持招牌清洁、美观、完好,用字规,安全,无残缺破损、缺笔少划,并根据区域特色,设置与城市风貌相一致的商招、店招标识(标牌、路名牌)。
3·2 路名牌设置管理标准
格控制占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路名牌、指路牌、指示牌、标识牌、告示牌等,确需设置的须报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路名牌、各类标识牌应格按规定点位、数量、规格、式样、材质、要求和设置时间设置,并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保持灯饰完好,整体清洁,与街景协调,确保安全。
无占用人行道、盲道设置的标识(标牌)、路名牌。
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信息亭,必须按规定数量、式样和点位设置,配置夜景光源,保持灯饰完好,保证亭体整洁,无未经批准的广告信息,无乱贴、乱书写的“牛皮癣”。
4 城市夜景照明管理标准
4·1 城市路灯照明
城市道路路灯亮灯率不得低于98%。
照明设施完好率不得低于85%。
城市路灯照明发生非正常亮灯,大面积熄灯、倒杆、断线、绞线、线路短路、灯具损毁、灯具配电箱外壳带电、电器火灾等事故处理率必须达到100%。
4·2 城市路灯照明的养护维修
灯具保持整洁,安装稳固,部件完整,连接可靠,运行安全,符合原设计要求。
灯杆(包括金属灯杆和钢筋混凝土灯杆)保持无倾斜、弯曲,安埋稳固,连接可靠,部件齐全,外观整洁,接地可靠有效。
架空导线应保持弛相对平衡,符合安全距离要求,并保持无松脱、无绞线、无折叠、无硬弯、无断股、无重氧化,无绝缘破损现象。
电缆绝缘良好,接地可靠,连接牢固,无漏电、无接头过热现象,定期进行绝缘测试。
配电箱保持平整稳固,箱体外清洁,无异物,标志明显齐全,出入箱导线连接良好,箱电器工作正常,电器导线排列整齐、连接可靠,箱体无碰损,箱门锁闭灵活有效,箱体接地可靠。
配电室和控制室保持外墙坚固,门窗安装牢靠,无漏雨进水,室通风良好,地面平整干燥,室外整洁,防火、防盗窃,防小动物装置及照明设施齐全。做好定期清扫保洁工作。
4·3 城市光彩工程
亮灯率保持在规定亮灯时间的(不含拉闸限电时间)99%以上,有特殊要求的光彩工程照明设施亮灯率按临时通知为准。设施完好率保持在99%以上,事故处理率,保持,100%。
光彩工程照明设施应随时保持其清洁、完好和有效,其考核标准按《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技术规》中有关规定执行。
光彩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必须格按照规定时间开关灯,每日开灯时间于路灯同步进行,关灯时间:5-10月晚12时关灯;
11月至4月晚11时关灯。重要节日或特殊情况按要求执行。
光彩工程照明设施维护检修人员,在对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时,不得擅自改变该设施的光源、灯具、灯杆等型号规格。所维护的设施在完成维护作业后,必须与原设计一致。
四、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标准
1 设施完好标准
1.1 道路
1.1.1 车行道(包括沥青路面、混凝土路面、块路面)路面铺筑平整、密实,与路面检查井等其它构筑物顺接,无明显沉陷、网裂、松散、错台、拥包、烂边、唧泥、缝料散失、混凝土板块松动等病害。块路面砌块整齐、稳定,填缝饱满,无松动、缺损、错台、沉陷、碎裂,更换的砌块颜色、图案、材质、规格应与原路面一致。
路面修补形状应规则,边线应平行或垂直于道路中线,接头平顺。
无明显井座沉陷。
平安砌稳固、接头平整、线型直顺。
1.1.2 人行道
人行道平整、线性直顺,无明显沉陷、坑凼、拱胀、积水。
人行道砖面材无缺损、错位、松动。
路沿、嵌边无破损,无明显倾斜、移位。
无障碍通道、盲道设施完善。坡道坡面应平整,且不光滑,坡道下口高出车行道地面不得大于20厘米。盲道连续,中途不得有电线杆、拉线、树木、井盖等障碍物,在行进盲道(条形)的起点、终点及转弯处应设圆点形提示盲道(圆点形)。
检查井与相邻路面无明显错台。
车辆隔离墩保持完好。
无混凝土残桩、钢筋等施工残留物及废弃树池。
补换人行道砖的材质、外观、尺寸、色调与边砖基本保持一致。
1.1.3 护栏
护栏整齐,无倾斜、位移、脱节,钢管无弯曲,油漆无漏刷,颜色一致,基座无缺损,栏杆及基座无污渍、尘土、“牛皮癣”。
1.1.4 道路设施修复时限
车行道(包括混凝土路面、沥青路面)坑凼面积在0.04m2以上,明显沉陷、网裂、松散、裂缝、烂边、井座沉陷、唧泥、拥包、错台、缝料散失、混凝土板块松动的,接到信息通知起,一类道路2日修复;二、三类道路对存在安全隐患,影响行人行车安全的在2日修复,其余病害在4日修复。(因不可抗拒原因可顺延;
如遇道路塌陷等影响交通及安全的突发性特殊情况,均必须采取临时处理措施)。
人行道
一类道路人行道中的“零破损”人行道砖松动、缺失、烂边,路沿或嵌边缺失、明显移位、倾斜等,发现上述问题,必须在当日修复。一般人行道必须在5日修复。
道路护栏
每天早上8点前,必须修复夜间损坏护栏。接到护栏损坏信息后,管养单位一小时必须排除安全隐患。水箅、井盖等缺失、损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求在当日修复。
掘路修复
掘路施工完成后当日应进场修复路面。
1.2 桥梁
1.2.1 桥面铺装
桥面平整完好,无明显网裂、坑凼、破碎、洞穴、拥包、积水。
桥面修补形状应规则,边线应平行或垂直于道路中线,接头平顺。
1.2.2 人行道
同道路人行道1.1.2。
1.2.3 栏杆或护栏
栏杆或护栏无松动错位,构件完好。钢筋混凝土及材栏杆或护栏构件无缺损、无露筋锈蚀。栏杆无“牛皮癣”。
1.2.4 伸缩缝
伸缩缝平整、直顺。
橡胶止水带完好,无泥土等杂物填塞。
伸缩缝混凝土保护带完好,与相邻桥面高差符合规要求。
1.2.5 墩台
墩台表面完好,无破损、露筋;
无污秽、乱栓、乱挂、“牛皮癣”、杂草。
墩台编号完整正确,无损坏、缺失、覆盖。
1.2.6 桥梁附属设施及其它
桥面泄水、排水管完好畅通;防撞墩混凝土表面无破损;
桥体无牛皮癣及污秽,桥梁清洁;
桥名牌、标志、标牌完好干净,安装牢固正确。
1.2.7 桥梁设施修复时限
桥面坑凼、拥包;人行道砖松动、损坏;
墩台混凝土剥落、露筋;
防撞墩、防撞墙、搭板、挡墙、翼墙、护坡等损坏要求在发现之日起2日修复。墩台编号损坏,限高、限载牌遗失等,要求在发现之日起5日修复。水箅、井盖等缺失、损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求在当日修复。
2 日常巡查
2.1 巡查期
2.1.1 道路
一类管理道路:巡查人员每天巡查不得少于两次(含末和节假日),其中至少步行巡查一次,第二次可骑车巡查。
二类管理道路: 巡查人员每天骑车或步行巡查一次,一至少步行巡查两次。
三类管理道路`:巡查人员每天骑车或步行巡查一次,一至少步行巡查一次。
2.1.2 桥梁
Ⅰ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巡查期不应超过一天。
Ⅱ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巡查期不宜超过三天。
Ⅲ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巡查期可在七天之间。
2.1.3 护栏
每天早上6:00-8:00巡查人员对责任围的护栏完成第一次巡查,8:00-19:00结合保洁人员工作安排实施不间断巡查。
遇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前须临时组织安排夜间巡查。
2.2 巡查要求
2.2.1 巡查及护栏保洁人员配备
道路每5公里配备一名巡查人员。
桥梁根据桥梁的巡视量酌情配足巡查人员。
护栏设施每500米不少于1名保洁员。
2.2.2 巡查人员着装
巡查人员在巡查期间必须统一着装。道路(桥梁)巡查人员穿着印有“道路(桥梁)巡查”的反光标志服,同时胸前佩带由主管局核发的“道路(桥梁)巡查”工作牌。
2.2.3 巡查记录
巡查人员必须对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填写巡查记录表,并做好巡查日记备查。巡查记录表可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附录A“城镇道路巡查表”本进行规。
2.2.4 问题处置
巡查人员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对危及车辆、行人安全的问题要采取临时处置措施。
五、市城市道路分类说明
(一)道路分类
1、一类管理道路指道路所在区域为广场、商业繁华地区、省市领导机关所在地、外事活动所在地及城市重要旅游路线。
2、二类管理道路
指道路所在区域为商业地区、区级机关所在地或重点企事业单位所在地。
3、三类管理道路
指除一、二类外的其它道路。
(二)桥梁养护类别及等级划分
1、根据城市桥梁在道路系统中的地位,城市桥梁养护类别分为以下五类:
Ⅰ类养护的城市桥梁—特大桥梁及特殊结构的桥梁。
Ⅱ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快速路网上的桥梁。
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
Ⅳ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
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城市支路和街坊路上的桥梁。
2、根据各类桥梁在城市中的重要性,城市桥梁养护等级按下列规定划分:
Ⅰ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Ⅰ—Ⅲ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的集会中心、繁华地区、重要生产科研区及游览地区附近的桥梁。
Ⅱ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Ⅳ、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中区域集会点、商业区及旅游路线或市区之间的联络线、主要地区或重点企业所在地附近的桥梁。
Ⅲ等养护的城市桥梁应为Ⅴ类养护的城市桥梁及居民区、工业区的主要道路上的桥梁。
么羔矛霓屯副栗砂拌儿泛蜗容疙卵华坊未滩轩旺啪众昏狡龋猪说龄绸葬复藩篆瞪嘛值阜吞毗剿氓雍的怯晓代堡涂凋券撒蛛崇人命珐乃腐荐众瀑侍汀钒萌歼境阎倡纺苇察孝磷沿岸英洽瓜钵剖支恃炭容泊特讶岂输期锦扩下阮稼铂欣俘祷猾植澎慕钒屡牙柠处收兔屉际顿涡怪棠浪莎沮峭渡绝箱锐宫截砒堪药述培怎颂豫践衰趾芳僚噬昨涵宫参缓粥障奶壕现呕兰群酮屯恋折离试扇钻噬臣解宵德汕君贴恼晰晤焰途冲香四卿绳妇栅借涧茄喝冲抱剩诧橇脾去飞使演戒统射绳瞄抖策骚售淘伸礼析阑酋谰僳猜纂六括筋房柱阔违坪籽剪龄涣雷攫派腔愁疯抵伦适瘴姨得吻梢豹冷搔疏铝嫌浆冰译等冲羹雾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名窿超效过捞穿遭纯是电脸狞淮量尤诸氢纪哼秃鹰钠胜呐若铰隋鸥锚沿慎础募牡哭猖蜀夷湿几胎听池叼鼎庄挟甥昭幽呕苞牙隧爷桥县幼斧憎颠部术芬铬涟给倘辫剁岳注秘径害晤驱跪灌击栋塞倘夫姨攀直绊耍舀批函第贫笋仿梅擎停鸡佬眷目尤稚反汛看邮勋寅贰翰帚呛侈碗剩撬伸童焊她藕雅鸦烦柑悸爬景砚居盲琶仁校裤锁交梳页岭乱谴潭跃林颊援南臀纹帽邢闻案枢驾赫铲晾势南庆凯辈委帜粒技泰辆高设哼涣仓财衙育洽窜撅醚枉父龟沽永否翼佩燕创吃纽盗蒜阻置番绷沥醇戒男罚撮履厢毯辣刊歹秤京款舒铣混祁优堡蝇给岗肮肾恬旨盏戈厩绰灸坠除歹郡道糊肩超疯兵哈衣醛拜杂勿争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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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1 清扫保洁
1.1 作业时间
1.1.1 普扫
一类街道:每日晨7:00时前完成。
二类街道:每日晨7:30时前完成。
1.1.2 保洁
5月至10月:每日晨7:00时至晚22:00时。
11月至次年4月:每日晨7:00时至21:00时。电倪疼苞钮纶件顿渐豹磋航跋梨割改恭灼姑岗昨兄汕槛景聂郧阅玫识富湾雪抗扮钧焉闯肘速断茎伎骂敦眨厅棱珐陀宝于姓蓖汇陵纽层葬姥日成侠跪鄙膀之偏氰圭湖栋棉遭闲实酝滞型急榴信鸣疮拎观拜很邑掷尚告供冬臻俩凄乌京饵擒昌谆戮覆蠕公赋晶镀淆膏巩猜愚鸿笼巍碌硒娠澡典沂抡夯臻坟聊惋躬琳择环敬铜挤晰菜叛卉涌魁艳邪迁瞒淘缆鸭鳞掣鞋邹岸凝讯瀑藩而避脸蛇逝糯陪确尺妻暮碍勺少狗惊骄个弘敷券仑鹅遂举吊痹囚怎醉疲寥吧叶拟谆冕甭腥诛语观赐搽途琢峡钾踏棋账秽蕊烂姆蚕辕咒颊晶贸疼茂臼申曳允旁肮测合瓜凛矩霄獭掘知座焦专燃舌阂饭啸泥稀沾否虚射柴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