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360文档网>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2022年)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2022年)

发布时间: 2022-06-16 18:05:16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2022年),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2022年)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6篇

第一篇: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计划

  为优化政务环境,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好我办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本办机关行政效率,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我办20**年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x大和十x届x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简化办事环节,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民主监督,努力促进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科学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有利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涉及各类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行政执法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如实公开。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

  三、工作目标

  按照积极推进,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实施的要求,推行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使之成为行政机关施政的一项基本

  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做到政务公开的内容规范、形式完善、程序严密、工作机制健全。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设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责任,科学合理分工,狠抓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任务落实,做好本办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本办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建立工作有计划、实施有检查、年终有考核、违规违纪有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推动政务公开深入开展的整体合力。

  (二)完善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高度重视和大力加强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严格按制度办事,逐步实现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和持久开展。

第二篇: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吉林市教育局

 

  吉林市教育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组  长:
孙耀谦(吉林市教育局局长)

    副 组 长:
杨茂祥(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王彦增(市教育局副局长)

         戴明芳(市教育局副局长)

         于海波(市教育局副局长)

         甄树哲(市教育局副局长)

         傅余江(市教育局助理调研员)

         李儒田(市教育局助理调研员)

常务副组长:
**瑶(市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
邵 敏(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宋云奇(市教育局人事处处长)

         张文华(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处长)

         高雨吉(市教育局职成教教育处处长)

         李世芹(市教育局师资培处处长)

         郝佩芝(市教育局规划处处长)

         秦德恩(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处长)

         王维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刘中新(市教育局党委办公室办主任)

左英凯 (市教育局监察室主任)

         陈 伟(市教育局计财处副处长)

         姜国富(市教育局团委副书记

高 伟(市教育局机关党委副书记)

         钟 凯(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作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其他成员处室负责本处室政务公开工作,并协助政策法规处做好全局政务公开工作。

工作承诺内容

1、服务态度热情周到,不“生、冷、硬”。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十不准”。

3、始终坚持工作原则,不营私舞弊。

4、认真执行政策法规,做到依法行政。

违诺责任追究制度

1、违背服务态度承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

2、违背工作纪律承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3、违背工作原则承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4、违背政策法规承诺,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审批事项“十公开”制度

1、审批执法收费事项公开;

2、审批执法收费职能单位公开;

3、审批执法收费政策依据公开 ;

4、审批执法收费办事条件公开;

5、审批执法收费办理程序公开;

6、审批执法收费时限公开;

7、审批执法收费结果公开;

8、审批执法收费工作纪律公开;

9、审批执法收费工作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公开;

10、投诉举报电话公开。

首问负责制度

首次接受外来人员咨询有关工作事宜的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做到:

1、热情接待,态度和蔼;

2、问清来意,认真解答;

3、不属本职,协助咨询;

4、负责到底,直至满意。

首办负责制度

首次接待外来办事人员的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做到:

1、热情接待,态度和蔼;

2、问清来意,认真办理;

3、不属本职,协助办理;

4、负责到底,直至满意。


政务公开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1、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局机关各处室及局直属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通过听汇报、看材料,群众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决策事项公开情况,便民措施执行情况,承诺践行情况,政策依据公开情况以及群众满意情况等。

4、监督检查考核人员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受检单位,对存在主要问题或较严重问题的,责成受检单位整改。

5、每年通报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好的单位或处室给予表彰,差的通报批评乃至进行责任追究。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局法规处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处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处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l、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贡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苗木供应合同书

甲方:

乙方: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  (以下简称甲方)从周至县哑柏镇绿星苗圃(以下简称乙方)购买银杏苗木,(用于渭政办发[2010]205号文件,渭南市区绿化),并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苗木数量:

二、苗木规格:胸径15cm以上,主干通直,树头完整,枝条匀称、丰满,无病虫害,树形美观。

三、苗木价格:每株计人民币

四、该价格包括:苗木费、挖掘费、包装费、装车费、拉运费五项。合计人民币( )

五、付款方式:任务完成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六、有关事项:

1、土球规格:苗木所带土球直径1.2米以上,厚度60cm以上,卸车前完整不破裂。

2、包装规格:土球包装腰带无间隙宽度12cm以上,纵扎草绳间隙在2cm以下。绳杆高度40cm,缠冠高度2米。

3、所有苗木必须是播种培育,均为本苗圃苗木,严禁从外省、外地调动,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时间、地点、数量要求按时送苗。(送苗地点,渭南市城区)并保证我县任务完成居全市前三名。

5、苗木结算数量以接收方接收单上的数据为准,因不符合合同条款中苗木规格要求的,接收方拒绝接收的苗木由乙方自行处理。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七、合同条款违约,造成经济损失,由造成损失方全额赔偿。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0一0年十二月

第三篇: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沧州市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沧州市教育局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 本局机关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信息 ,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b5E2RGbCAP

信息公开要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第四条 本局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由局长负总责,副局长分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室为处理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各科室负责本科室信息提供、制作、审核、发布、更新,对当事人的信息查询要求提出处理意见。p1EanqFDPw

第五条 公开内容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第六条 公开类别

一、主动公开。

(一)与教育工作相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结果;

(四)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程序、标准及结果;

(五)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六)重要工作动态;

(七)其他重要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本局不宜主动对社会公开的可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公开后可能对工作、他人等产生不良影响且经过局领导批准不主动公开的;

(二)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属依申请公开的本局信息。

三、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各科室在制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具体由各科室信息员对制作的信息进行保密初审,交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交由局法制科进行保密审查。DXDiTa9E3d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可由经办科室报主管局领导确定。

第八条 公开形式

(一)网站公开。利用沧州市教育网发布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所有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专门机构受理。办公室指定专人受理公众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并设立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0317-*******;
RTCrpUDGiT

(三)新闻媒体公开。重大信息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

(四)政务公开宣传栏。

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公众申请局公开信息有三个渠道:一是沧州教育信息公开网(网址);
二是沧州市教育局办公室。申请人可以上门当场提出申请;
三是通过信件、传真申请。传真号码:0317-*******,邮编061000;
5PCzVD7HxA

(二)办公室安排专人受理公众申请,并出具登记回执;

(三)公众申请公开信息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办公室受理人员直接指明获取途径。公众申请公开信息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通过局办公室协调处理:1、办公室受理人员当日将公众申请转到相关科室办理 ;
2、各相关科室在收到公众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由科长签名后提交办公室;
由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核并加盖局公章,答复申请人;
3、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完成。jLBHrnAILg

第十条 各科室负有信息公开办理职责,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审查、谁发布、谁更新、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提供本科室的主动公开信息及依申请公开信息,及时对公众申请进行答复,对公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负责向申请人解释相关信息。xHAQX74J0X

各科室应当自本科室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职责分工

办公室(法制科):

(一)指导、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组织编制《沧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三)组织编制《沧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目录》;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落实人员接听、接受公众咨询;

(五)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工作;

(六)每年组织对《沧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和《沧州市教育局信息公开目录》修订完善一次;

(七)指定专人及时在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更新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主动公开的信息;

(八)制作信息公开网页,指定专人负责网上信息公开网页的更新、维护以及相关技术保障,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九)发布全局性重要的信息;
对各科室拟发布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十)受理涉及信息公开的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一)指导其他科室信息员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

其他科室:

(一)办理本科室相关信息公开业务;

(二)编制本科室相关信息公开目录;

(三)指定专人及时制作、发布、更新与本科室业务相关的主动公开的信息。

各科室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具体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科室拟公开的信息;

(二)发布、更新和维护本科室公开的信息;

(三)对本科室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初审;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科室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

第十二条 各科室在发文时应对该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在核稿时,予以加注,对其中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局发文要确保不发生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不该公开的信息随意公开。LDAYtRyKfE

第十三条 本局机关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由办公室牵头制定免予公开的信息目录,严格规范免予公开的信息。免予公开的信息目录编制后报上级备案。Zzz6ZB2Ltk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宁明县工业园区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为切实推进我委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园区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行政活动的知情权,为社会依法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服务,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二条 办公室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各股室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四条 收获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五条 依据本制度提供政务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务公开的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务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四)办事事项、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行为准则、工作制度、工作动态、监督投诉;

(五)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六)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政务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县政府公共信息网和建立信息公开栏的形式进行公开。公开栏主要公开固定、长期不变的内容,如单位基本情况、职能、机构设置等。

第三章 政务信息公开程序

第九条 依照政务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凡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在制作、获取或者拥有本部门信息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 采取政务信息公开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或者其他报纸、杂志以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上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有关股室报请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2、在政府网站和互联网公开的政务信息;
在特殊场所设立的广告牌、张贴栏、招牌等公开有关信息时,由分管副主任审核批准后实施。

3、用其他形式公开政务信息,由有关股室提出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须向我委获取本制度规定的政务信息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可以书面或口头向我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2、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

3、申请要求公开的方式;

4、申请时间。

(一)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任务分工,即时责成有关股室予以受理。有关股室受理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送达受理回执,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1、本部门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时间、原因、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2、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二)本部门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三)本部门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已归档的材料,由档案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
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内容的保密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按规定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进行实施和管理;
定期通报信息公开工作,设立政府信息投诉信箱等形式,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广西宁明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推进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信息的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强化舆论监督,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营造建设和谐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舆论氛围,提高环保部门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环保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环保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地公开环境信息。

第二章 环境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确保环境信息及时、全面、准确、有效地公开,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

第四条 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环境保护规划;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七)城镇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九)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十)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十一)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十二)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十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十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十五)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及强制审核名单;

(十六)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和公开发布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相应的公开环境信息。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七条 对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当编制、公布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索引、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的概述、生成日期、公开时间等内容。

第三章 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八条 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环境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环境信息。局办公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环境信息申请的受理机构。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凡应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所有行政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都要向群众公开。

(二)真实公正原则。环保部门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正公平。

(三)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环境信息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四)便于监督原则。方便群众办事,畅通投诉渠道,确保群众享有充分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群众满意原则。群众提出的所有申请,环保部门都必须办理,使“依申请公开”逐渐受到群众的关注和满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申请我局提供环境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
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受理申请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二条 对环境信息公开申请,环保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对于能够确定该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的形式:

(一)环境信息以文书、图片、照片等形式存在的,向申请人提供复印件,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

(二)环境信息以胶卷、磁带、软盘、视听资料等复制的方式存在的可以安排申请人观看,也可以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的书面记录。环保部门利用自身的一般设备就能复制内容的,如果申请人要求,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副本;

(三)对提供给申请人观看的环境信息,除会对环境保护机关产生不利影响或对行政效率产生严重影响的外,申请人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复制环境信息;

(四)环境信息以计算机读取的形式存在的,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磁盘复制件,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打印记录;

(五)向申请人提供内容摘要或摘录;

(六)口头告知相关内容。视力、听力或者语言有缺陷的人有权申请以其能力相符合的特殊形式获得环境信息。

第四章 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发布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发布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环境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

(二)组织协调各科室及直属单位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所公开的环境信息;

(四)监督考核各业务机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编制环境信息公开指南、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监督指导下级环保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七)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环境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九)本部门有关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不得公开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七条 对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按照时限规定及时公开发布。

第五章 环境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九条 在公开环境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环保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环境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对环境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要对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管理,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在局域网上建立局机关系统内的环境信息报送、审查平台,方便各科、室、直属单位信息上报,降低行政成本。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直属单位指派一人担任信息员,负责采集、编录、报送本科、室、直属单位需要公开和更新的环境信息。

第二十三条 信息员采集的信息,先经本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校审后再报分管领导发布。重大、疑难信息应逐级审查后,由局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 环境信息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公布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环保部门开展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

(二)环保部门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

(三)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和不予公开环境信息的情况;

(四)因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章 环境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尽快予以答复,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部门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九条 依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30日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其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章 环境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三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对各科、室、直属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直属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三十三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的公开情况;

(二)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

(三)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

(四)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设定项目的公开情况;

(五)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六)环境信息公开、办事服务场所建设情况;

(七)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
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
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
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承办。

第三十七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通常于本年底或下年初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上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和直属单位。

第三十九条 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和直属单位,给予表彰;
对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 环境信息举报调查制度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 举报内容。本局及其直属单位在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环境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的;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十三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局办公室和监查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四十五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环境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第四十七条 环境信息的发布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

(二)自贡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三)自贡日报;

(四)自贡电视台;

(五)自贡人民广播电台;

(六)本单位公开栏;

(七)政府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现行文件查阅场所;

(八)便民服务手册、服务指南。

第四十八条 环境信息发布的原则

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公开环境信息。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信息发布的协调

(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立各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共同参与、协作、开展的环境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二)本局环境信息的公开和发布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应当自该环境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和发布。

(三)局办公室初审时认为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本局发布的环境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主动与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章 环境信息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十条 本局成立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监督小组由局领导、局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2至4人。

第五十一条 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检查各科室和直属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情况,每年不少于两次。特殊情况应随时检查。

第五十三条 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本局设立环境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1个、监督电话2个,并向群众公布。对群众反映、举报的问题,特别是对群众“点题公开”而未公开的问题,监督小组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举报电话:0813-5509171、5509189。

第五十四条 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在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信息公开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存在违反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章 环境信息行政复议、诉讼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不依法履行环境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环境信息公开费用的;

(三)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环境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的。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或者自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章 环境信息保障制度

第六十一条 环境信息公开保障是指为使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各种保障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加强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有效施行。

第六十三条 局办公室为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将本单位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

(二)负责处理行政相对人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好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提出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年初安排意见,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发布年度报告;

(六)负责环境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七)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四条 为保障该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本局将环境信息公开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 本局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保守有关秘密。

第六十六条 本局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以下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有颠覆国家政权或破坏国家统一的意图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七条 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应依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举报权、复议权、诉讼权。

第六十八条 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监督小组要加强对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 本局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局所提供的环境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四章 环境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一条 本局环境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严肃执纪、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七十二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未将环境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应付,走形式、走过场的,对科室、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诫勉教育、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拒不推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七十三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及时提供应当公开的事项或内容,造成环境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所提供的环境信息内容不属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在环境信息公开活动中搞“暗箱操作”的;

(三)公开的事项或内容发生变更后,不及时补充提供应公开的事项或内容的;

(四)公开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则、法定要求或不能保证公开有效性的;

(五)应当公开的事项未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不按有关规定办理,或擅自提出额外公开条件和要求的;

(七)对事关全局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公众普遍关注的重要事项,不按规定进行公开的;

(八)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九)违反公开程序,造成泄密失察的;

(十)对符合申请公开条件,手续齐备而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十一)其他违反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七十四条 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假公开,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对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
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对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追究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不予配合或抵制的,对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效能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第七十六条 局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小组通报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局办公会议或局党组报告。

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局办公会议或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表:

1、自贡市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2、自贡市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备案表;

附表1:

自贡市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传 真

联系地址

/其他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所需信息情况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选)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磁盘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备注

附表2:

自贡市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备案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单位

信息公开

方式或载体

拟公开

信息目录

及文号

信息员

初审意见

分管保密

工作领导

审核意见

备 注

注:本表一式二份,信息员、办公室(存档)各存一份

第六篇: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人社局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根据区委、区政府的信息工作要求,为加强我局政务信息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成立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

局政务信息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具体经办由局办公室负责。成员为各部门及二级机构负责人。政务信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局政务信息工作,全面完成向上级报送信息的任务。各股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完成本股室的信息报送工作。

二、实行目标管理

我局对政务信息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根据市、区信息刊物的信息报送任务和各股室实际情况,局办公室每年年初拟定目标任务,分配到各股室。

三、收集、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国家有关人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指示;
各级人社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领导的指导性讲话、文章等好的措施和做法。

(二)人社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三)人社工作的部署安排,重要工作动态,重点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

(四) 落实市、区决定、决策情况,及本股室重要工作安排部署、进展情况。

(五) 落实政策措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种反映、意见、建议和新思路、新举措。

四、政务信息报送

(一)实行归口管理。政务信息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进行信息接收、登记、整理、编辑、报批、报送统计和通报工作。

(二)报送范围。局工作信息主要上报区委办、区政府办、市局办公室,必要时报省、市相关部门。

(三)报送程序。各股室报送信息,须将原稿送局办公室存档。

五、奖惩制度

(一)信息刊用采用奖励办法。各部门报送的信息,被《西工信息》、《政务信息》、《西工通讯》采用的,每篇奖励10元;
被市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采用的,每篇奖励20元;
被市委、市政府信息刊用的,奖励30元;
被省人社厅刊用的,奖励50元;
被人社部或省委、省政府刊用的奖励60元;
被中央、国务院刊用的奖励100元。

(二)通报制度。局办公室每月将各股室上报信息和刊登情况进行通报。

(三)落实责任制度。各股室负责人为政务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上报信息工作纳入到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各股室及责任人评先的依据之一。

(四)评选先进。办公室年终通报各股室信息完成情况。根据信息刊用和完成情况,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不重视、未完成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六、报送信息要求

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要坚持及时、准确、全面、保密的原则。

(一)报送信息要及时。凡是需要局及时掌握的重要情况、重大突发事件等重要紧急情况,要随时上报。

(二)报送信息要准确。报送信息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反映事物的客观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反映工作进展和成绩的信息要恰如其分,反映问题的信息要真实可靠,反映困难的信息要实在准确,不任意拔高,不刻意编造,务求所报信息准确无误。

(三)报送信息要全面、完整。要坚持全方位、多角度地提供信息,防止以偏盖全,顾此失彼,杜绝紧急信息瞒报、漏报现象。

(四)报送信息要保密。事关重大、不宜扩散或属保密范围的信息,在收集和报送的过程中在注意保密。根据信息内容的层次、密级和急缓程度,确定通过电话、书面汇报等不同方式报送。

推荐访问:工作制度 教育局 政务信息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教育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教育局政务公开内容有哪些

猜你喜欢

版权所有:360文档网 2013-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360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360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京ICP备130370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