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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四超”等特殊车辆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 2025-05-10 00:08:5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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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四超”等特殊车辆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矿井“四超”等特殊车辆管理规定

 矿井轨道运输除使用牵引机车、标准矿车和物料车外,还大量使用一些非标准特殊车辆,如移动变压器、喷浆机、乳化泵站、“四超”车辆(超长、超高、超宽、超重车辆)和工具车等。这些特殊车辆使用地点不固定,车辆连接装置不规范,车辆总重和车体强度标识不清,设备与车体固定方式不统一。为做好特殊车辆的运输管理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1、副井提升装置单罐最大载重量为 8T,最大载重差为 4.56T。长物件最长不得超过 4 米,大于 4m 的必须按照专项措施执行。未卸罐档时,物件最宽不得超过 1.17 米,最高不得超过 1.92 米,卸罐档后,最宽不能超过 1.25 米。装载较宽物体时,必须按入罐数据进行固定、捆绑后方可进入井口,出现偏重或超宽,超长等不能正常入井的,则根据影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处罚。

 2、井口上、下特殊车辆时,使用单位必须提前向运输区申请,经允许后方可入井口房。申请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协助扒钩工进行装卸罐。工字钢、轨道、单体等长物件必须使用叉车或专用车,其两端窜量必须相等,高度低于车帮,同时必须捆绑结实,不得有偏重现象。

 3、所用车辆必须完好,重心不偏。连接装置的连接及安全系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16 条之规定。

 4、“四超”车辆装车、封堵执行第九章《辅助运输车辆装车封车运输》管理规定执行,整体设备与承运车辆间的固定,同一列车的连接装置的牵引高度和牵引中心线应一致。在车体外明显位置标

 注物件名称、装车总重量、运送地点等,长物件还要标注装车数量,否则不予打运。

 5、特殊车辆的运输必须符合其它相关运输规定。车辆进入斜巷运输要遵守斜巷运输相关规定。

 (1)车辆运输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措施要与现场相符,具有针对性。其内容主要包括:措施执行负责人、运输起止地点、一次运输车数(平巷或斜巷分开注明)、运送车辆概况、车辆连接强度要求,每车“四超”上限、设备的外型尺寸上限、捆绑与装卸方式、使用材料与工具、人员分工和注意事项等。措施要报相关部门审批。

 (2)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壁的最小间距必须大于 300mm。

 (3)特殊车辆在大巷和采区巷道运行速度不得大于 2m/s。

 (4)斜巷运送时,把钩工必须按专项措施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装载物长、宽、高是否超过巷道安全设施通过的要求。运送特殊车辆时,现场安全负责人必须提前察看运输路线,清楚现场安全隐患并明确;由专人负责将特殊车辆捆绑稳固;由专人负责特殊车辆摘挂钩;由专人负责发信号;由专人负责特殊车辆途经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由专人负责在特殊车辆途经斜巷上下口及各甩道设置警戒。

 6、在平巷运输时特殊物件车前 50 米要有专人警戒,勘察线路,发现问题及时发出停车信号;物件车后面 10 米处跟车人员要随时注意道路情况及物件车状态;严禁在车辆两边跟车。当发现物件车有碰巷道、有翻车危险或它其险情时要及时发出停车信号。

 7、“超长”车辆间的连接必须选用钢性连接,其它特殊车辆间连接可以选用柔性连接。当两车间连接装置超过 2m 时不得选用串车运输。

 8、柴油运输由专人负责,柴油罐不得与其他物料混装。十一专用油桶车装运。

 9、运油车辆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用于扑灭燃油火灾的消防器材。

 10、运油车辆在井下运行速度不应超过 5km/h,运行中与前车与其他车辆应至少保持 100m 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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