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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人民调解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工作报告(完整文档)

发布时间: 2025-05-10 06:57:4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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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人民调解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工作报告(完整文档)

2022年人民调解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工作报告4篇

【篇一】2022年人民调解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工作报告

遵循人民调解 真心化解纠纷 促进和谐稳定

—沿河县甘溪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何立平

我叫何立平,于2011年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我十分热衷于人民调解工作。自参加人民调解工作来至今调解民事纠纷95件,调解成功率99%,其中防止民转刑案件13件39人次,避免非正常死亡5件18人次,制止群体性械斗和集体上访事件10件800余人次。为民调工作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为群众挽回各种经济损失上百万元,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被领导干部和群众及各界人士亲切地称呼为“人民的好调解员”、“包青天”、“铁天平”。

一、学习人民调解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调解水平。

通过对各类的民事纠纷调解、深感做一名合格的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理论政策,否则就不能很好的化解矛盾纠纷。为此本人结合不同的矛盾纠纷特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民法通则》、《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学到调解纠纷始终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重诉权、依法调解、以理服人、依法教人。

二、调解纠纷最重要的一步是及时防止纠纷激化。如何防止纠纷激化?一是抓好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引导群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正确处理矛盾纠纷,二是以 “拉网式”调解方法,充分利用外围,人员人际关系将矛盾纠纷缩小不让扩散,化干戈为玉帛、做到以大化小,以小化了,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及时抓,及时治,及时调,将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定时回访,巩固调解成果,不厌其烦、疏导教育纠纷当事人不反悔协议并履行协议内容,预防纠纷反弹和激化。多年来,我共回访纠纷当事人100余人次,预防纠纷反悔25件。

2013年,甘溪乡胡格村村民谭奉德之妻与该村支书谭奉臣之妻为低保发生打架,导致谭奉德之妻受伤住院,后经我们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但谭奉德回家后受人夺弄,想反悔协议,并准备到县、市上访,眼看矛盾即将升级,于是我9次登门作耐心细致的工作,终于打消其上访的念头和表示不再反悔协议。同年7月,甘溪乡桂林村的杨承武在夹石镇杜肖石厂旁帮其修车,因杜肖石厂放炮,杨承武钻到车下躲炮,由于刚下雨地面潮湿,在加上未来得及断电源,导致其触电,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杨承武的亲戚50多人到夹石镇政府聚集闹事,称如果不赔偿150万元就将尸体抬到杜肖家,我因与死者的亲戚都熟悉,我充分利用这样的资源,对他们进行疏导劝说,宣传讲解法律,终于说服了他们,并在其他调解员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了赔偿死者亲属9万元的人民调解协议,避免了一起群体性抬尸闹事。

三、遵循《人民调解法》,用心调解,将心比心,换位思考,以情感人化纠纷。

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的原则处理大小纠纷,讲政策、讲法律、讲事实,以法明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心换人是我调解民事纠纷的一贯方式方法,也是调解各类矛盾纠纷的有效办法。2012年3月,齐心村 70岁老人谭德恩因家庭赡养纠纷,四处鸣锣指责其儿女不尽责任,矛盾激烈,惊动村民。本人立即介入对其家庭纠纷进行调解,苦口婆心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然而履行协议时再度起纠纷,谭老汉顿时怀疑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我又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翻开《人民调解法》向当事人指明人民调解及调解协议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若不履行协议诉讼法院得到确认后将强制执行。让他们父子都明白了人民调解及调解协议的公信度,使其子女履行了人民调解协议,并缝补了撕裂的亲情。

       有人说:人民调解工作是“揉面团”、“搅拌机”“两面脸”。我在工作实践中,对此却是一种新的理解,调处纠纷时要用亲情去和面,用事实来搅拌,用法律和道德来做脸面,在调解过程中我建立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回访笔记,根据纠纷实际情况制定书面协议书,做到事事有根据,桩桩有结果,条条有落实,件件有回音。我乡齐心村九组村民何开强兄弟二人因赡养母亲发生纠纷,老大说“俺爹在世时偏向老二”,老二说,“俺爹有遗嘱,他不养我也不养”。经调查发现,纠纷的症结在遗嘱上面,所立遗嘱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无效遗嘱,但老大还是固执己见。我就转换办法问老大:“你家三个孩子,你心里对哪个孩子好?”老大说“手心手背都是肉,自己的孩子都一样。”我告诉他:“养儿才知父母恩,你怎样对待自己的子女,就知道老人会不会有偏大向小的做法”。并引用“父养儿舍得千顷地,儿养父不舍一文钱”的古语,反复教育和开导,听了这些话老大无话可说。最终,不仅兄弟二人言归于好,达成了人民调解赡养协议。

社会上的矛盾总是千奇百怪,而人民调解工作不能讲份内份外。我村六组村民何立江,妻子在家临产,为少花钱让个体医生接生,在生产过程中,母婴死亡。立江痛失亲人,是非法行医还是医疗事故,有关部门迟迟没有定性,且对方拒不赔偿立江要赴省上访,我得到情况后,就主动前去劝返,连夜赶往县城,在车站与当事人相遇,劝他们回来,帮他们解决,他们却说“公安局、检察院、卫生局推来推去都没有解决,你算啥官,能解决了”,我坚定说,“如果十天之内不解决到底,我把你们的一切损失赔出来”,看着我的诚意真心,他终于同意不去上访并返回家。通过协调最终自愿达成了人民调解赔偿协议,圆满解决这起将要上访的纠纷。

    多年来,无论什么纠纷,始终做到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人民调解与灵活处理相结合,努力做到小事不扩大,大事不激化,力争给每个当事人一个公正公平的说法和交待,确保民事纠纷得到顺利化解。对于一个地位低下的人民调解员来说,尽管没有高唱的赞歌,没有鲜花与掌声,没有冲锋陷阵的奋勇,也没有感人肺腑的动人事迹,但在这样平凡的岗位上,凭着对工作的执着,对百姓的热情,无悔奉献于基层工作,稳定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言传身教践行人民调解法,不图名不为利,只求纠纷平息,构建和谐,无愧于“人民调解员”的称谓。

最后我一定不辜负党的培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我的一身浇灌在人民调解事业上,遵循人民调解法,兢兢业业、脚踏实地为人民群众化解民事纠纷,为新中国,为社会主义社会和人民群众构建和谐稳定的大环境。

2014年04月25日

【篇二】2022年人民调解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工作报告

人民调解如何适应并助推新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路网建设步伐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正在更新的各种观念与利益之间正发生着激烈的碰撞。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凸显出来,并呈现主体扩大化,纠纷复杂化,种类多样化的趋势。涉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村集体内部分配不公引起的弱势群体维权、农村土地开发引发的山场纠纷、利益之争引起的各类民间纠纷等。各种矛盾纠纷表现形式为突发性、群体性。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体制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问题与挑战逐渐显现出来。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内容之一,如何有效处理化解新型社会矛盾纠纷,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安因素、维护社会稳定,值得我们研究和探讨。

一、新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一)利益之争引发的矛盾纠纷具有群体性的特征

新型社会矛盾纠纷从隐蔽日益显露出来,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具有群体性的突出特点。从信访角度来看,以前群众反映问题大多情绪比较温和,派出代表如实反映问题,请求政府调解。现在则多是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不论涉及集体利益还是个人利益的矛盾纠纷,动辄发动全村老少持刀弄棒与对方当事人对抗,或集体到党政机关,要挟党委和政府按照其意愿解决问题。而不是派出代表与对方谈判或到党政机关正常反映诉求。甚至采取*******等违法犯罪行为,意在把矛盾推向社会,扩大事态,以引起上级部门的关注,纠纷性质发生演变。一些突发性矛盾纠纷事件的参与主体由征地拆迁农民转为城市居民、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并逐步扩大到在职职工、退伍人员、铁路建设人员、支前民兵,甚至还有合同民警、教师等;
共同的利益和情感往往将相关群体聚集起来;
现代化的通讯联络手段容易将不同地域的人联系起来,因此发生群体性事件主体的外延在扩大。

(二)经济性矛盾纠纷当事人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

    近几年由于城镇化建设、工业园区建设、路网建设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群众在征地拆迁安置、土地开发、生产经营、劳务关系、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经济矛盾纠纷逐步显现出来。由于新的市场经营体制还不成熟,法制不健全,社会保障体制不完善等原因,致使矛盾纠纷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到深层的经济利益关系上来。由于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缺乏顾全大局的意识,在利益面前,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在调处工作中,要求工作人员按照其个人意愿进行调处,从而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群众非正常上访反映诉求影响了矛盾纠纷的调处进度。

近年来,涉及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部分群众不是采取坐下来交流沟通的方式解决,而是动辄就集体上访。部分上访群众抱有组织集体上访,以此向政府施压,提出过高要求的错误心理,认为上访的人越多,政府越重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这部分案件在要求解决三大纠纷、征地拆迁、损害赔偿等问题上表现尤为突出。对于本应通过诉讼的纠纷群众采取缠访的方式要求政府解决。近年来,群众对自己不满的事情直接越过村级,动辄就到政府部门反映,这就无形中加大了县、乡镇两级政府的工作量。由于陈旧的思想束缚,对政府的依赖性还比较强,一些群众对法律还是懂非懂,对依法解决问题没有把握。遇到问题,强烈要求政府必须帮其解决,却不理解政府解决矛盾纠纷需要得到双方的理解和支持,也要依法行事。然而,群众的非正常上访,给人民调解在调处工作中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打乱了调解工作的正常时间安排,致使一些案件进度缓慢,久拖未决,形成恶性循环。

(四)农民工问题引发诸多新型社会矛盾,人民调解调而未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工业园区建设加快,通过招商引资,给当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的同时,也给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了就业平台。然而,由于制度上的原因,一方面,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没有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职工劳动安全、工资收入没有保障,经常引发务工人员与雇主之间的经济纠纷,如工资纠纷、工伤纠纷等。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自身原因,只求有事做,没有重视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要求老板购买各种保险,甚至连真正的老板是谁都不知道,在自己得不到工资或发生意外没有人负责的时侯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然而,这时已经晚了,求助人民调解,也因找不到对方当事人而维权无门。

(五)惠民政策出台时考虑不全面或不完善,对相对人利益造成一定冲击,引发群众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新型矛盾。

    随着社会各项改革逐渐深入,近几年国家给予了农民一定的惠民政策,如给农民的种粮补贴、低保、医保、养老保险,给参战退伍人员的生活补贴等等,惠及千家万户,然而,由于农民素质所限,或是政策宣传力度不够,执行不严,造成群众对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或工作人员产生误解,进而对政府产生不满情绪。近几年参战退伍人员在享受国家给的生活补贴之后,大规模的集结起来不断上访,提出更高的要求。随之而来,铁路建设人员、支前民兵、合同民警、被辞退的代课教师等等纷纷效仿,要求解决其待遇问题。由于没有新的政策依据,基层政府无法解决其提出的新问题,这些群体的不断上访给基层政府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六)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加重了新型矛盾纠纷的复杂性,调解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社会转型加快和社会经济结构的不稳定性,矛盾纠纷发展的趋势更加复杂多变。任何一个纠纷的产生,往往都会牵涉到各种复杂的关系,包括历史原因、个人恩怨、经济利益关系等。由于农民传统的思维定势一时难以转变,调解工作不再是就事论事就能解决,需要找出其纠纷的深层因果关系,耐心引导,解决症结。这样人民调解调处一起纠纷就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新型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成分、经济利益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经济利益冲突和相互间磨擦不断出现,社会矛盾会更加复杂,各种新型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往往既有历史遗留问题原因、政策调整的原因、经济利益的原因,也有以往处理方法不当的原因。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常会遇到群众合理要求与过高要求的冲突;
个人利益与大局利益的冲突;
传统法制观念与现代法制意识的冲突;
农民群众老的思维定势与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建设不适应容易发生矛盾纠纷。各种矛盾纠纷成因交织在一起,加重了新型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农村民主化、法制化管理尚不够健全,与群众的需要不相适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农民的法制意识逐步增强,关心集体经济,要求参与村集体事务的人越来越多,而农村管理方式与这种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使得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化解各种新型社会矛盾纠纷、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面临着新的挑战。

三、面对日益复杂化的新型社会矛盾纠纷,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如何适应并助推新型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指导下的,专门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组织,它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依据法律、政策,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民间纠纷,是人民群众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组织。在组织上具有自治性;
工作方法上采用的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工作方法;
其制作的调解协议属于自愿达成、自觉履行,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但对当事人双方履行协议更有可行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人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有针对性的宣传法律法规,以案释法,宣传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通过宣传法律,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起到调解一起纠纷,教育一片群众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对各种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过程了解最清楚、掌握最透彻,因为生活在群众当中,得到群众的信任,对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也是最及时、最经济,成本最低,调解成功率最高的。对辖区内的各类纠纷的发生、发展及调解处理的情况发现得早、掌握得好,能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意见要求,反映本辖区治安状况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既便于村(居)委会、基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管理;
又使基层人民政府能够准确掌握纠纷的基本情况,及时采取一些相应的调处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确保功能的充分发挥,使人民调解委员会起到群众与人民政府之间的“纽带”作用,对调处新型社会矛盾纠纷发挥其预警性作用。。

(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发挥人民调解在排查化解新型社会矛盾纠纷和冲突中的主渠道作用。

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纠纷不再仅限于一般的民间纠纷,利益纷争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劳动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经济纠纷及损毁他人财物等纠纷时有发生,一些纠纷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群体性的特点。如何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及时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平安有序,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最重要、最艰巨的任务。人民调解在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在乡镇全面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并且由司法所实施直接聘用、培训和管理考核,逐步形成稳定的业务过硬的骨干队伍;
进一步抓好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有针对性的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积极鼓励熟悉法律和政策的人员加入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提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素质;
建立健全以乡镇调委会为核心阵地、村(居)和行业调委会为前沿阵地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同时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协调配合,对各类矛盾纠纷真正做到“发现得早,提前介入受理得了,依法调解处理得好”,人民调解成为新型社会矛盾纠纷和冲突排查化解的主渠道。

(三)通过建立大调解机制,使人民调解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新型社会矛盾纠纷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原有的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面临新的挑战。需要建立一种全新的机制与之相适应。新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一种机制,是人民调解组织的延伸和业务扩展。近年来群众上访和信访反映的问题及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型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建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加以化解和处理。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社会认同的较好方法之一,成为当今司法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趋势。

(四)充分发挥司法所直接管理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核心组织作用。

司法所是直接管理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核心组织,其职能作用对人民调解的效能发挥产生直接的影响。现实情况是人民调解机制在维稳工作中的效能不能充分发挥,且发展极不平衡。一是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功能得不到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而过去调处纠纷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二是缺乏稳定的人们调解员队伍,几乎没有专职调解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三是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的核心机构基层司法所体制滞后,造成工作措施无法彻底落实,效能难以得到全面发挥。四是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及人民调解员的补贴没有真正落实到位,调解表彰机制不健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挫伤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五)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人民调解机制的健全关乎维稳工作措施的落实,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效能,基层政府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应加以充分重视,给予更多的支持和关心,在基础设施、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各方面给予倾斜,为人民调解工作配齐硬件设施。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整合力度。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实现治安案件、非诉讼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建立起有效的矛盾纠纷预测、预警、预防前置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机制,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和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将是人民调解生存和发展的力量源泉,这样人民调解工作才会有更大的生命力。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才会有所作为。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作者:森林木148

单位:广西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司法所

【篇三】2022年人民调解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工作报告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最新)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案

按照《X年X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点》文件精神,今年是我县矛盾纠纷化解攻坚年。我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坚持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大和X届X中、X中全会和X来X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县委政法工作会议部署,突出矛盾攻坚破难,确保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做好X年X镇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夯实基层基础,健全工作机制,着力源头化解。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调解组织。

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全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对多元化解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及时分析研究可能影响我镇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问题,统筹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加强统筹协调,整合组织力量,组建调处队伍。整合镇、村、村民小组人力资源,组建一支组织严密、经验丰富、结构合理、布局广泛、代表性强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调处队伍。在乡镇建立大调解领导小组,由综治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化解。

(二)着力源头预防,压实化解稳控责任。

各联村干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村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要求各联村干部与各村调委会及时对接,发现问题及时调处,争取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镇,坚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坚持矛盾纠纷日常排查与重要敏感时期集中排查相结合,坚持矛盾纠纷分析研判制度,每月召开矛盾纠纷分析研判联席会议,全面收集、汇总、梳理各类矛盾纠纷动态信息,准确掌握客观情况,分析研判趋势动向,提出有预见性、指导性、实效性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措施意见,形成矛盾纠纷动态分析研判报告。

(三)健全工作机制,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充分发挥“雪亮工程”、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作用,强化网格员一线排查发现矛盾纠纷、前端化解矛盾纠纷、事中引导矛盾纠纷化解和“随手调”的职责任务,真正做到工作触角入户到人。

加强“庭所共建”,健全访调、诉调、警调对接工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调解质效。

二、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攻坚行动,推进突出矛盾化解。

(一)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

镇综治办、司法所、村调委会等部门协作、上下联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特别是对农民工工资、山林土地纠纷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来的一般性矛盾纠纷隐患,尽可能当场解决;
对无法当场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预防,坚持先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专人负责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力争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消除在始发阶段。

(二)加大对遗留问题的化解力度。

X镇因历史原因尚有部分遗留问题未能解决,要及时与上级相关部门对接,加大跟踪督导力度,确保全部化解稳控,严防发生规模性聚集或群体性事件。

三、强化法治宣传,提高依法调解能力。

按照“谁调解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法治宣传,在全镇范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将《人民调解法》纳入年度学法计划,加强对新时代“枫桥经验”及多元化解理论及实务知识的学习运用,增强组织领导、协调指导、推动推广新时期多元化解工作的能力水平。

四、压实责任,严格考核奖惩。

强化“目标责任”意识,实行“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综治工作目标考核,严格考核奖惩。凡因履职不到位,重大矛盾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情况、未能及时开展调处工作从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民转刑”重特大命案等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篇四】2022年人民调解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建设工作报告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情况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张汪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工作情况 自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启动以来,张汪镇深入贯彻落实各级决策部署,把创新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作为提升镇域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大举措,以“搭建两个平台,突出三调联动,落实六大保障”为抓手,积极构建新常态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格局。初步探索出一条“诉访对接、三调联动、多元协作”的矛盾纠纷解决的新路子,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和信息平台建设。

依托镇综治工作中心,组建“张汪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成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镇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镇分管领导、镇党委副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担负全镇矛盾纠纷的排查预警、分析研判、分流调度、调处化解、督办考核等职责,协调指导社会各方资源,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切实发挥主导、协调作用;

同时,依托市级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平台,利用张汪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信息平台模块,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受理、网上分流、网上调解“一站式”服务,组建张汪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专家库,切实满足群众对于便捷、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的新要求。发挥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优势,扩充信息发布、信息沟通、信息查询渠道,推动社情民意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

二、突出三调联动,强化人民调解。

一是突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建立法官指导参与人民调解制度,建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对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二是突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建立行政调解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在医患、征地拆迁等领域,行政机关受理的群众诉求,可采取委托、邀请等方式,将纠纷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者联合人民调解组织多元化解。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联动。三是突出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建立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制度,落实重要情况通报、重大案件协调、事先咨询和判后释明等制度,将案件化解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建立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协作制度,鼓励和支持行政机关依照职权进行调解、裁决或依法作出其他处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引起的信访案件或因不服司法部门调解结果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及时主动采取联调行动。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强化人民调解。健全完善镇、党总支、村三级人民调解网络建设,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规范各级调委会建设,镇调委会负责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并指导调解工作站、村调委会的建设和调解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9个党总支,设立调解工作站,由各党总支书记兼任工作站长,具体负责协调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指导村调委会做好案卷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汇总上报;

规范村级调委会建设,将各村法治副主任(法律顾问)作为村调委会特邀调解员纳入村级调委会,并选聘有威望、敢担当、能力强、重公道的农村“五老”担任调解员,共同做好村级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

发挥信访、工会、妇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力量,完善各方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探索推行“三三制”人民调解法,一般情况下,对基层发生的矛盾纠纷,需经过村级调委会、办事处党总支调解工作站、镇人民调委会三个层次的调解。

三、落实六大保障,实现提质高效。

一是落实坚实化的机制保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办公室成员单位参加,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调度,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按照每周一排查、一上报的要求,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平台;

同时建立研判例会制度,对上报的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做到矛盾纠纷随时发现、随时研判、随时分流、随时化解。二是落实专业化的队伍保障。定期开展对调解员的培训,保证这支专业化队伍拿得出,过得硬,打胜仗。三是落实实战化的兜底保障。充分发挥中心定纷止争作用,对经多方调解未果的疑难案件,采取邀请、联合等方式,申请专家库专家具体处理案件,进行兜底化解,确保诉求有人问,纠纷有人管,件件有结果,维护法律权威。四是落实严格化的考核保障。把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全**安建设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单位部门及党总支、村综合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并与村干部规范化管理、镇村干部选拔任用和年终评先树优相挂钩;

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报问责。五是落实经常化的服务保障。推行“便民服务卡”机制,让群众足不出户即可了解、咨询、办理各类事项,打通了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六是落实科学化的经费保障。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涉及的各项工作经费列入镇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确保专款专用、精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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