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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9篇

发布时间: 2022-11-17 16:50:0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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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9篇

篇一: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范文精品

  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

  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一、现行规定根据《中共中央**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规定,地方党委和关闭、破产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在制定关闭、破产方案时,应将企业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调整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1、企业在开始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至善后工作结束期间,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一般保持不变。必要时,有的破产企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建立临时党组织。关闭、破产企业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由上级党组织宣布原企业党组织撤销。

  2、关闭、破产企业要适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启动关闭、破产程序初期,企业内党组织设置原则上不变;随着关闭、破产工作的深入进行,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所属党组织的设置。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3、切实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党员与企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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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关系就放在口袋,成为“口袋”党员。在这一过程中,经常出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真空”,造成企业管不好,街道管不了的异常现象,导致少数下岗分流和离退休党员成了无组织管理,无活动经费,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两无、两不”党员。三、对策与建议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切实抓好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当前,停产关闭破产企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在重组改制、减员分流的新形势下,各级党委、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党组织必须要有清醒认识和全面把握,做到形成共识不含糊,把握大局不动摇。在制定企业停关破方案时,一定要将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的调整及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2、及时调整组织设置,健全党的组织。各级**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适应企业停产关闭破产的变化,根据变化的情况健全党的组织,完善管理体制。一是“留”:对一些正在实施拍卖、关闭、破产,善后工作尚未结束的企业,企业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基本上保持不变,与企业留守处一同工作。在保留组织设置期间,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由书记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二是“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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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人员逐步分流安置完毕、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完成、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企业党组织。三是“建”。对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以及彻底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必须强调的是,企业关闭破产每个阶段的工作结束前,企业任何一级党组织不能擅自撤销,绝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3、加强和改进对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做好停关破企业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基本原则,对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要将其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对转移到居住地的党员,企业党组织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居住地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能够整体移交的尽量整体移交;对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组建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正常开展活动。对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又外出就业的职工党员,如原企业党组织健全,由原企业党组织管理;如原企业党组织无法正常管理,可征求党员的意见,开具临时组织关系由所在地党组织托管;对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在组织关系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逐步办理的程序,防止漏登漏转甚至是不转不登或转而不登的“隐形流失”现象。同时,要求党员尽量做到本人亲自接转关系并与社区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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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负责人见面,实在无法亲自接转的可由其家属或单位党务工作者代为办理相关手续,但必须将支部要求及时转告党员本人,留下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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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党建党委

  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的初步思考一、现行规定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规定,地方党委和关闭、破产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在制定关闭、破产方案时,应将企业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调整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1、企业在开始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至善后工作结束期间,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一般保持不变。必要时,有的破产企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建立临时党组织。关闭、破产企业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由上级党组织宣布原企业党组织撤销。2、关闭、破产企业要适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启动关闭、破产程序初期,企业内党组织设置原则上不变;随着关闭、破产工作的深入进行,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所属党组织的设置。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要及时建

  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3、切实做好党员组织关

  系转移工作。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有新的就业单位

  的,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已XX退(离)休

  手续的,组织关系要转到本人居住地;党员去向比较集中的,

  可为这些党员XX党组织关系整体移交。党员组织关系暂时

  不能转走的,要组建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正常开展活动。

  五、地方党委和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

  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党的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二、破产、

  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接转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1、党组织作

  用“弱化”。虽然中央和省、市委反复要求企业党组织要坚

  定站在工作第一线,保证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

  进行,但由于这些企业一般只聘用少数人员协助企业改革改

  清算小组搞好企业改制的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职工安置补偿

  工作,党组织负责人本身也面临着下岗转岗、另谋生路的危

  机,根本无心顾及党组织接转工作,或不闻不问,或束手无

  策。上述因素导致相当一部分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

  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出现“党

  的组织散了,党的活动停了,党的作用弱了”的现象。2、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退化”。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员因

  主要精力放在重新就业、忙于生计上,流动日益频繁。他们

  有的长年外出务工,不与组织联系;有的成了个体工商户,

  “一心一意谋生路”,还有不少职工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

  系后,有的组织关系该转的本人不愿转,仍留在企业;有的转出后街道(乡镇)不愿接收,组织关系就放在口袋,成为“口袋”党员。在这一过程中,经常出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真空”,造成企业管不好,街道管不了的异常现象,导致少数下岗分流和离退休党员成了无组织管理,无活动经费,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两无、两不”党员。

  三、对策与建议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切实抓好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当前,停产关闭破产企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在重组改制、减员分流的新形势下,各级党委、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党组织必须要有清醒认识和全面把握,做到形成共识不含糊,把握大局不动摇。在制定企业停关破方案时,一定要将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的调整及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2、及时调整组织设置,健全党的组织。各级组织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适应企业停产关闭破产的变化,根据变化的情况健全党的组织,完善管理体制。一是“留”:对一些正在实施拍卖、关闭、破产,善后工作尚未结束的企业,企业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基本上保持不变,与企业留守处一同工作。在保留组织设置期间,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和党员

  教育管理由书记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二是“撤”。待企业人员逐步分流安置完毕、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完成、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企业党组织。三是“建”。对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以及彻底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必须强调的是,企业关闭破产每个阶段的工作结束前,企业任何一级党组织不能擅自撤销,绝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3、加强和改进对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做好停关破企业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基本原则,对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要将其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对转移到居住地的党员,企业党组织与其上级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居住地党组织做好衔接工作,能够整体移交的尽量整体移交;对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组建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正常开展活动。对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又外出就业的职工党员,如原企业党组织健全,由原企业党组织管理;如原企业党组织无法正常管理,可征求党员的意见,开具临时组织关系由所在地党组织托管;对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按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在组织关系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逐步XX的程序,防止漏登漏转甚至是不转不登或转而不登的“隐形流失”

  现象。同时,要求党员尽量做到本人亲自接转关系并与社区党组织负责人见面,实在无法亲自接转的可由其家属或单位党务工作者代为XX相关手续,但必须将支部要求及时转告党员本人,留下联络方式。

篇三: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破产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应如何去留?

  (一)企业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一般情况下原企业党组织应继续保留,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变。原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不健全的,上级党组织应及时选派合适人选充实到党组织领导班子中来。必要时,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负责,组建企业临时党组织,领导企业破产关闭过程中党的工作。企业破产终结后,待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移交工作完成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企业党组织方可撤销。(二)一般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的移交工作在企业破产终结后进行。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新的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转到新就业单位党组织;暂时无就业单位或就业地点不固定的,其组织关系转到本人居住的街道党组织。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一般转到本人居住的街道党组织。破产企业党员去向比较集中的,其原单位党组织应为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办理整体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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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与抵押效力问题的探析_房地产论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以下简称(2003)6号司法解释),于2003年4月18日起施行。这对指导人民法院准确及时地审理破产案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该司法解释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何种途径收回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未经审批或未经抵押登记是否一律无效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极易引起政府有关部门和清算组的歧疑,认为使用划拨土地的企业,在破产后,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无条件的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只要未经审批的一律应属无效。这对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势必带来一定的难度。为此,有必要从审理破产案的整体角度出发,对(2003)6号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全面的理性的思考与理解。

  一、(2003)6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政府可予收回。在司法实践中,对“收回”的理解不尽相同,即“收回”是否指可以通过

  不公开拍卖的处置程序,由政府直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笔者认为,这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均未设定抵押的情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国土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精神,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企业破产时,处置方式有二种:第一,政府直接收回,即土地使用权可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直接收回,但直接收回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破产企业已对土地使用权投入开发成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市场行情给予补偿,补偿所得列入企业破产财产范围。补偿标准可参照《浙江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当地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即按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10倍进行补偿。(2)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依法属破产财产,政府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以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原则,对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浙江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

  )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补偿,但须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

  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第二,政府间接收回,即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将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一并由清算组委托拍卖的中介机构以公开拍卖形式出让,所得价款,由批准同意的政府依法(以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0%)收回土地出让金,属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价款列入企业破产财产。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情形。如设定的抵押无效,可参照前述无设立抵押的情形处理。如设定的抵押属有效,此时涉及抵押权和抵押物的情况就较复杂。

  首先,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六条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拍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也就是说,政府对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取(以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0%)应优先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其次,抵押权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的余额以及地上建筑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再次,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余额列入一般破产财产分配。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对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抵押进行处理时,牵涉到政府、抵押权人和一般债权人的三方利益如何合法合理平衡的问题,这里“合法”就是指从程序上,不得以不当的程序处置而损害任何一方的正当利益为原则。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抵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为此,如果涉及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划拨土地或者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而不宜进行公开拍卖的,可经依法批准后,由政府直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应当通过破产法定的程序,原则上征得抵押权人和一般债权人的同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并参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国家土管局发布)第十一条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意见》(1998年浙江省土管局、计经委、体改委、财政厅联合发布)第四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中的出让金收取

  应以土地评估结果为依据,一般应以不低于评估价的20%缴纳。除此之外,参照《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破产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的方式处置,即原则上应根据公开、公平的原则,通过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的房地产,以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理”是指应以有效期限内的法定评估价为基础,恰当地确定房地产拍卖的底价,推向社会进行公开拍卖。

篇四: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对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关系接转的思考

  一、现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__》规定,地方党委和关闭、破产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在制定关闭、破产方案时,应将企业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调整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1、企业在开始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至善后工作结束期间,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一般保持不变。必要时,有的破产企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建立临时党组织。关闭、破产企业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由上级党组织宣布原企业党组织撤销。

  2、关闭、破产企业要适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启动关闭、破产程序初期,企业内党组织设置原则上不变;随着关闭、破产工作的深入进行,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所属党组织的设置。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3、切实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有新的就业单位的,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组织关系要转到本人居住地;党员去向比较集中的,

  可为这些党员办理党组织关系整体移交。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要组建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正常开展活动。

  地方党委和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党的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

  二、破产、改制企业党组织组织接转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党组织作用“弱化”。虽然中央和省、市委反复要求企业党组织要坚定站在工作第一线,保证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但由于这些企业一般只聘用少数人员协助企业改革改清算小组搞好企业改制的债权债务的清理和职工安置补偿工作,党组织负责人本身也面临着下岗转岗、另谋生路的危机,根本无心顾及党组织接转工作,或不闻不问,或束手无策。上述因素导致相当一部分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出现“党的组织散了,党的活动停了,党的作用弱了”的现象。

  2、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退化”。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员因主要精力放在重新就业、忙于生计上,流动日益频繁。他们有的长年外出务工,不与组织联系;有的成了个体工商户,“一心一意谋生路”,还有不少职工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有的组织关系该转的本人不愿转,仍留在企业;有的转出后街道(乡镇)不愿接收,组织关系

  就放在口袋,成为“口袋”党员。在这一过程中,经常出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真空”,造成企业管不好,街道管不了的异常现象,导致少数下岗分流和离退休党员成了无组织管理,无活动经费,不过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的“两无、两不”党员。

  三、对策与建议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__”要求切实抓好改制停产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当前,停产关闭破产企业组织组织关系接转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在重组改制、减员分流的新形势下,各级党委、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党组织必须要有清醒认识和全面把握,做到形成共识不含糊,把握大局不动摇。在制定企业停关破方案时,一定要将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的调整及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2、及时调整组织设置,健全党的组织。各级组织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适应企业停产关闭破产的变化,根据变化的情况健全党的组织,完善管理体制。

  一是“留”:对一些正在实施拍卖、关闭、破产,善后工作尚未结束的企业,企业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基本上保持不变,与企业留

  守处一同工作。在保留组织设置期间,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由书记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

  二是“撤”。待企业人员逐步分流安置完毕、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完成、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企业党组织。

  三是“建”。对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以及__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必须强调的是,企业关闭破产每个阶段的工作结束前,企业任何一级党组织不能擅自撤销,绝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手续,但必须将支部要求及时转告党员本人,留下联络方式。

  内容仅供参考

篇五: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黔府发[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1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我省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将实施政策性破产。为了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部分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是我省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推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扭亏脱困目标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国务院关于在

  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精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各项有关工作。

  二、在职职工安置的政策规定(一)关闭破产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职工执行提前5年(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退休的政策。每提前退休一年,其基本养老金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最多不超过10%。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提前退休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今后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其中对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职工,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特殊工种退休政策和政策性破产提前5年退休政策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计算退休时间以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为准。(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安置条件的,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1)按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2)一次性计发相当于企业所在地(州、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标准计发,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三)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

  (四)对距政策性破产所规定的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以及非因工伤残病

  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且不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原则上可选择进入社区管理机构作过渡性安置,待其达到提前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作过渡性安置的人员比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并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代缴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过渡期内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五)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供水、供电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其设施随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所需费用按省属企业破产测算办法进行测算,一次性拨付当地政府管理。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由省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年限由省政府确定。

  (六)企业关闭破产后,利用有效资产重组的企业应坚持自愿选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重组为公司制企业的,职工与原企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手续后,可将应支付给所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折算为企业股份,由职工个人持有并与重组企业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七)非城区内的破产企业进入关闭破产程序后,由当地政府按破产企业离退休和过渡性人员总人数6‰的比例(一般不少于5人)组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离退休人员和过渡性人员的管理;城区内的破产企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离退休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编制定员规定由当地党委按干部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在经过公开考试和考核合格的破产企业职工中聘用。被聘用的职工不再作为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八)与关闭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应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

  系,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按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参保办法执行;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个人自愿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办法可比照各统筹地区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执行。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其企业破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企业破产安置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离退休人员安置的政策规定(一)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管理。(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养老保险费,按破产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或破产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8%计算5年;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10年并预留1年的大病统筹费用。所需费用由破产企业资产(含土地)变现资金予以支付,资产(含土地)变现不足以支付时,其缺口部分由省级财政列入预算,分年度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离休人员参加当地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单独统筹,统筹费用由省级财政解决。

  四、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一)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且领取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作为拖欠工资处理,破产清算时应给予补足。拖欠职工的属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抚恤金、伤残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可在破产费用内统筹支付。(二)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工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补助费、生活

  费、医疗费及因工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所需资金可在破产费用中统筹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备案,以公开出让方式按原用途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变更用途后所获得的增值收益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五、加强关闭破产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企业和社会稳定大局,必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周密部署,稳步实施。(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统一领导。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要在省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属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也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政府(行署)为主组织实施破产,并成立以地方主要领导为组长、省地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省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破产企业制订破产实施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和意见,督促企业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检查按责任划分的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和审核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解释劳动工资政策,协调当地劳动部门帮助困难职工再就业。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破产企业破产费用测算方案,落实破产经费,监督破产资金使用。省总工会负责监督破产企业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工会召开职代会

  审查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关闭破产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代表负责编制破产预案,并在地方政府的领导

  下做好财产清算、职工安置、社会职能移交及维护稳定等工作。当地政府要积极做好企业所办社会职能的接收工作。

  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工作的监督管理,关闭破产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出资人代表要认真做好企业资产评估,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参与破产资产的竞买或进行收购重组,以实现资产变现收入最大化。

  (二)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企业关闭破产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4号)精神,做到党的组织不能散,党的工作不能停。企业党组织要维护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及时化解矛盾,保障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实施。

  (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实施关闭破产前,要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1)认真制订关闭破产实施方案;(2)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思想动员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3)落实各项关闭破产费用;(4)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5)组织好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和骨干队伍。关闭破产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推进,条件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四)确保社会稳定。各地要把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企业,作为确保社会治安的重点单位,企业所在地政府要负起维稳的责任,为企业关闭破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要做好防治预案,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对利用人民内部矛盾,蓄意制造事端,乘机进行破坏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打击。

  各地(州、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省属国有企

  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在关闭破产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附件: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

  贵州省省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

  一、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对象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规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省属国有企业(中央下放的企业除外),在关闭破产实施前,均

  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依据

  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以《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为主要依据,费用测算参照财政部《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

  算办法》(财企〔2001〕175号)等文件。三、测算内容及测算方法(一)经常性费用。

  11—6级工伤残人员费用。人数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确定。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2抚恤人员费用,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

  3过渡性安置人员费用。人数由破产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测算,劳动部门审核确认。费用按照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含代缴社会保险费用)。

  (二)一次性费用。1清算费用。

  (1)诉讼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21号)文件规定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资产评估、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625号文等)。(3)清算组人员费用及办公费用,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如下:在职职工人数清算费金额1000人以下10万元1001——2000人20万元2001——3000人30万元3001——4000人40万元4001——5000人60万元5001——10000人80万元10001人以上100万元

  (4)清算期间的维护费,根据关闭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在职职工人数维护费金额1000人以下20万元

  1001——2000人40万元

  2001——3000人60万元3001——4000人80万元4001——5000人100万元5001——10000人150万元10001人以上200万元(5)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在职职工人数计算。按照6个月的破产清算期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计算。

  2职工安置费。(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破产

  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经济补偿金,按职工本人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支付)为标准计算,工作时间不足1年的

  按1年计算。3移交设施补助费。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和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的费用,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计算3年。

  4社会保险费。(1)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按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填报。(2)预留的社会保险费。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破产企业所在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上年末职工人数乘28%乘5年计算,也可按破产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8%乘5年计算。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所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10年并预留1年大病统筹

  费用。5拖欠的费用。(1)拖欠职工工资,按已列入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并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定的实际拖欠工资数填报。(2)拖欠抚恤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的实际拖欠

  数填报。6对确需解决的表外费用,另报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三)资产变现收入。资产变现收入按附表F03表的要求,以评估值测算填报,财政部门以实际变现

  值计算托底资金。(四)资金缺口的计算。按(经常性费用×10+一次性费用-资产变现收入-土地变现收入)计算。

  四、测算工作要求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关闭破产企业进行测算。企业要如实填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表》(F01表)、《企业基础数据表》(F02表)、《企业关闭破产资产变现情况表》(F03表),并编制费用测算

  详细说明。

  五、测算方案的审核确认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省国资委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

  核确认。审核时,企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破产实施前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相关经费的明细表: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明细表、应付工资科目余额明细表、应收帐款

  明细表等。2企业所在地级市统计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职工年工资水平的证明材料。3企业所在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证明材

  料。4资产评估、审计的计费依据文件。5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和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费用的详细材料,包括:移交资产明细表,收入和支出分类明细表。

  6测算说明书。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8费用测算表的计算机软盘(excel)。

  六、企业须按规定格式如实填写有关表格(表样附后)F01表企业关闭破产费用表(略)F02表企业基础数据表(略)

  F03表企业关闭破产资产变现情况表(略)离退休人员花名册(略)在职固定工花名册(略)在职合同工花名册(略)

  工伤残、职业病人员花名册(略)1—6级工伤残、职业病人员费用计算表(略)7—10级工伤残、职业病人员费用计算表(略)

  抚恤人员花名册及费用计算表(略)

  二0年省属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方案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企业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报送日期:年月日

篇六: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破产国有企业加强党意见

  深入贯彻党的**届**全会精神,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现就在实施关闭、破产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对一些资枯竭和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实行关闭、破产是不可避免的。这些企业情况比较复杂,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较多。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关系到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社会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关系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企业党组织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实践证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广泛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深入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的教育管理,是保证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党委和关闭、破产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的党组织,应当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在这些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二、实施关闭、破产企业的党组织要坚定地站在工作

  众组织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做好群众工作。要建立稳定、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疑释惑和思想疏导工作。与此同时,要督促落实有关职工群众福利待遇的各项政策,重视职工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并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3教育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宣传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就业政策,推广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的先进典型,引导职工自强自立。要会同有关方面广开就业门路,积极组织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为他们早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

  4协助有关方面建立健全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的内部监管制度。要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防止失职和渎职行为的发生,防止借关闭、破产之机隐匿、转移、私分国有资产。要协助、支持企业经营管理机构对生产设施、设备等国家财产进行保护,对于盗窃、哄抢国家财物等不法行为要采取措施,及时果断地加以制止。

  5教育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认真执行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常的党内生活。要给党员分配工作任务,并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必要条件。对拒不执行组织决定、不履行党员义务的,要批评帮助,经教育不改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三、实施关闭、破产企业中的共产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共产党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关闭、破产企业的共产党员尤其要自觉履行义务,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带动职工群众克服困难。1增强党的观念,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决拥护和执行党和政府关于企业关闭、破产的各项政策、规定。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识大体,顾大局。党员个人有意见和建议,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党组织提出,不允许参与或组织集体上访、静坐、示威等活动。2认真学习、宣传党的**届**全会精神和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动了解周围职工群众的思想状况,帮助职工群众树立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发现不稳定苗头,要及时向

  党组织报告,并努力做好说服劝阻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一旦出现突发事件,要按照党组织的要求,积极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工作。

  3带头转变择业观念。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本领。发扬不等不靠、自强自立的精神,主动寻找新的就业岗位,带动职工群众再就业。

  4在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党的组织关系仍然留在企业的党员,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党员,要按照党组织的要求,及时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有关党组织,并接受所在党组织的管理和教育。

  四、及时调整关闭、破产企业党组织设置,明确党组织隶属关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地方党委和关闭、破产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在制定关闭、破产方案时,应将企业党组织的设置、隶属关系调整等问题作为重要内容考虑进去,不允许出现“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上级”的现象。

  1企业在开始进入关闭、破产程序至善后工作结束期间,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一般保持不变。必要时,有的破产企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建立临时党组织。关闭、破产企业善后工作全部结束后,由上级党组织宣布原企业党组织撤销。

  2关闭、破产企业要适时调整党组织设置。启动关闭、破产程序初期,企业内党组织设置原则上不变;随着关闭、破产工作的深入进行,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所属党组织的设置。有效资产进行重组后组建的新企业,要及时建立党组织并明确隶属关系。

  3切实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已有新的就业单位的,要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新的就业单位;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组织关系要转到本人居住地;党员去向比较集中的,可为这些党员办理党组织关系整体移交。党员组织关系暂时不能转走的,要组建临时党组织,组织党员正常开展活动。

  五、地方党委和企业原上级主管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关闭、破产企业党的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

  企业的关闭、破产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地方党委和企业上级党组织要把关闭、破产企业党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篇七: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在全省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

  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7•【字号】•【施行日期】2005.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在全省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实施

  意见(2005年1月17日)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

  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意见》(中发[2004]20号)和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

  进性教育活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

  中央决定,从2005年1月开始,用一年半左右时间,在全党开展以实践“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

  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思路和方略。全省各级党组织一定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中央关于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论述上来,统一到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中央关于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指导原则上来,切实增强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要通过先锋模范作用来体现。我省有128万多党员。总体上看,我省党员队伍是经得起执政和改革开放考验的,是有战斗力的,在贵州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中,在突发事件、关键时刻的考验面前,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当前,我们正处在抢抓西部大开发和新阶段扶贫开发机遇、加快发展、全面推进富民兴黔事业的重要阶段。新的形势和任务,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央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就是要自觉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广大群众前进,不断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但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省党员队伍中还存在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党员意识和执政意识淡薄,带领群众前进的能力不强,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不好;有的党员干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意识较弱,思想作风不端正,工作作风不扎实,脱离群众的问题比较突出;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思想理论水平不高,思想观念比较落后,领导发展、依法执政、解决复杂矛盾的能力较弱,少数的甚至以权谋私、腐化堕落。有的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不强,少数的甚至软弱涣散、不起作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党的先进性,影响全省的工作,影响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推

  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

  一项重大措施,是我们党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大基础工程,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党组织一定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担负起组织领导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扎实开展好这项活动,确保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全省广大共产党员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积极投入到这一活动中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富民兴黔事业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按照中央的部署,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实际和党员队伍建设现状,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引导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认真解决全省党员和党组织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影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的解决,不断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富民兴黔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目标要求是: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一)提高党员素质。党员进一步深刻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明确对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员意识

  与执政意识,自觉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进一步弘扬艰苦创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精神,增强机遇意识、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在富民兴黔事业中进一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基层组织。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创新活动内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使基层党组织在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上取得新进展,使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发挥,使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进一步巩固。

  (三)服务人民群众。党员进一步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进一步改进作风,关心群众疾苦,进一步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四)促进各项工作。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抢抓机遇、加快发展这个富民兴黔的根本主题,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树立和落实好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进一步明确改革发展思路,推进西部大开发和新阶段扶贫开发等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要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是否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突出问题和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和检验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要坚持把抓好整改贯穿始终,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边整边改,以整改的实效取信于民。

  三、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原则(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与促进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紧密结合起来,与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切实做到学习教育和推动工作两不误、双促进。广大党员要自觉把科

  学理论运用于改造主观世界的实践,努力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二)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树立和宣传先进典

  型,弘扬正气,用身边的先进典型启迪、教育和激励广大党员。正确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有力武器,引导党员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查找和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时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为党员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条件。

  (三)坚持发扬党内民主,走群众路线。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调动党员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四)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发挥表率作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党员领导干部尤其要认真解决理想信念、廉洁从政、求真务实、联系群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还要认真负责地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先进性教育活动。

  (五)坚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根据党政机关、城市基层和农村等各方面党员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确定各自的重点学习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对新的经济和社会组织中的党员、流动人员中的党员、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党员和离退休职工中的党员等,可在坚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切合实际的方式方法,开展有效的教育活动。

  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的安排及方法步骤全省先进性教育活动从2005年1月开始,分三批进行,每批半年左右时间。具体到每个单位,集中学习教育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到2006年6月基本结束。第一批:县及县以上党政机关和部分企事业单位,从2005年1月开始到2005

  年6月基本结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机关,县和县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关系在黔的中央所属企业。

  第二批:城市基层和乡镇机关,从2005年7月开始到2005年12月基本结束。包括街道社区和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乡镇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县(市、区、特区)派驻乡镇的基层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党组织,省属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城市中小学校。

  第三批:农村和部分党政机关,从2006年1月开始到2006年6月基本结束。包括村,党组织关系在乡镇、村的企事业单位,农村中小学校等;承担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和指导工作的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有关机关、部门。

  所有党员都要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党员在县(市、区、特区)域范围内流动的,一般应在原单位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在县(市、区、特区)域范围外流动的,一般应在流入地党组织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停产关闭破产、生产经营困难和正在改制的国有企业,如党组织不健全或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其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安排,可在坚持总的要求的前提下,区别对待,灵活安排,确保先进性教育活动覆盖到所有的基层党组织,力争每个党员都能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受到教育。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参加其所在支部的先进性教育活动。

  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开展以服务群众、服务基层为主要内容的“做时代先锋,让群众满意”主题实践活动,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每批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时,省委将作出专门部署,提出具体要求。在每批的半年时间内,各单位集中学习教育的起止时间,可根据省委的总的安排,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和安排,但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集中学习教育活动分为学习动员、分析评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搞好思想发动。在认真准备的基础上,开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动员部署大会,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作动员讲话,讲清楚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及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安排、对党员和党组织的具体要求。上级党委督导组组长讲话,介绍督导组的职责,对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提出要求。二是组织好学习培训。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重点学习党章。还要注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央及省委领导同志就先进性教育活动发表的重要讲话。根据党员的思想和工作实际,采取个人自学、专题辅导和上党课等多种形式,确保学习培训的效果。要组织党校、讲师团等的有关人员深入基层讲党课或作专题报告。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党员进一步深化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深化对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的理解,提高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认识,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三是明确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组织党员对照党章的规定和中发[2004]20号文件提出的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学习讨论;开展向优秀党员学习的活动,组织党员向本地区本单位本行业优秀党员学习,对照先进找差距,明确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的专题学习,参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专题学习,带头给党员讲党课或作专题报告。学习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40个小时。

  第二阶段:分析评议。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着重抓好七个环节:一是广泛征求意见。党组织要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征求意见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将征求到的意见,如实向党员反馈。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党员个人也要主动征求和听取群众的意见。二是开展谈心活动。党员之间要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相互提醒,增

  进了解和团结。三是党员撰写党性分析材料。根据征求到的群众和党员的意见,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按照“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全面总结党的十六大以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查找同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适应,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富民兴黔的要求不符合的问题,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查找突出问题,分析思想根源。有书写能力的要撰写党性分析材料。党员领导干部还要从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等方面进行剖析。四是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每个党员要按照自己的党性分析材料或作口头发言,逐个进行对照检查、自我批评,党员之间进行相互评议、开展批评。有书写能力的党员要根据评议意见,认真修改自己的党性分析材料。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在参加所在党支部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同时,参加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五是召开支委会。党支部根据民主评议的情况、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和党员一贯表现,提出对每个党员的评议意见。六是反馈意见。党支部向每个党员反馈评议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认识问题,要求其认真改正。七是通报评议情况。党支部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群众通报民主评议党员的情况。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重点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制定整改方案。针对征求到的意见、自我剖析中查找出的问题和民主评议中反映的问题,党员个人、基层党组织和领导机关要分别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重点,确定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责任,并按照党章的要求切实进行整改。二是认真进行整改。对那些需要解决而又能够解决的突出问题,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整改。特别是要对党员和党员干部存在的思想观念落后,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意识不强,领导发展、依法执政、解决复杂矛盾的本领不高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整改,确保取得实效。三是向群众公布整改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和进行整改的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上级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整改,要为下级机关

  和其他党员作出表率。集中学习教育基本结束后,要用三个月左右的时间,切实做好巩固和扩大整改

  成果的工作。一是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梳理,对应当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切实解决;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群众作出说明;整改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满意的,要在上级党组织的监督下重新进行整改。二是这次教育活动,不单独搞一个组织处理阶段。对那些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要多做教育工作,促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合格的共产党员。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根据党章和有关规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处理。对违纪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问题一时查不清楚的党员,不要急于进行处理,待问题查清后,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三是要搞好建章立制完善党员教育培训、表彰奖励、考核评价等相关制度,认真研究探索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途径,努力探索使广大党员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四是党组织对优秀党员要进行表扬。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按照党章的规定,把那些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及时吸收到党内来,壮大党员队伍。五是搞好先进性教育活动情况的通报测评。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情况,并对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

  五、加强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全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省委对每批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具体部署后,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及时启动,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把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主线贯穿始终,把学习贯彻党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九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贯穿始终,把不断提高全省党员的思想认识贯穿始终,把进一步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贯穿始终,把抓落实、求实效贯穿始终,把加强领导贯穿始终。(一)建立领导责任制。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领导关系,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

  关系确定。各地区各部门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由党委(党组)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要结合分工协助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委成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在省委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省的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具体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领导和指导责任。要充分发挥各级机关党委等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发挥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作为直接责任人的作用。对那些软弱涣散、不能领导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层党组织,要先进行整顿,再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对那些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确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为他们开展好先进性教育活动创造必要条件。坚持勤俭节约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保证必要的经费,确保先进性教育活动正常开展。要把先进性教育活动情况列为今明两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部门要把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制度。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成员,都要根据每个批次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特点,结合各自分工和已有的领导干部联系点确定先进性教育活动联系点,抓好典型,总结经验,探索规律,指导工作。通过深入联系点调查研究、督促检查、具体指导,努力把联系点办成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示范点。要帮助联系点进一步查找差距,理清发展思路,解决实际问题。

  (三)建立督查制度。省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将向第一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地区和部门派驻以厅级干部为组长的39个督导组,每组3至4人;向第二、三批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地区和部门派出巡回检查组。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也要相应派出督导组或巡回检查组。各级党委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定期听取汇报制度,加强对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领导和指

  导。各级督导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了解掌握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进展情况,向所在单位提出建议;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发现问题,督促解决;及时向派出督导组的党委(党组)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机构反映情况,确保质量,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

  (四)选派机关党员干部到基层单位指导先进性教育活动。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后,为扎实抓好农村、企业和城市社区先进性教育活动,要从省、地、县三级党政机关抽调一批党员干部分别下到基层单位,指导先进性教育活动,具体帮助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五)建立群众监督评价制度。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群众公布,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充分吸收群众参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在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前,采取群众代表评议和在群众中随机抽样调查等形式,由上级党组织对下一级的先进性教育活动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多数群众不满意的,必须及时“补课”。

  (六)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远程教育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取得的成效,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特别是要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宣传一批我省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时代性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先进典型,使各个方面的党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贵州日报、贵州人民广播电台、贵州电视台和当代贵州要开辟“做时代先锋,让群众满意”宣传专栏。各级党组织要在坚持先进性教育活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总结经验,运用行之有效的活动方式和载体,丰富活动内容,强化活动效果。

  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后,各地厅级单位要向省委报送总结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省委将在建党85周年前夕,表彰一批全省优秀共产党员

  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并向中央推荐我省的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篇八: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破产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应如何去留

  破产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应如何去留

  (一)企业宣布破产至破产终结,一般情况下原企业党组织应继续保留,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变。原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不健全的,上级党组织应及时选派合适人选充实到党组织领导班子中来。必要时,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负责,组建企业临时党组织,领导企业破产关闭过程中党的工作。企业破产终结后,待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和党员组织关系移交工作完成后,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企业党组织方可撤销。

  (二)一般情况下,党员组织关系的移交工作在企业破产终结后进行。党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新的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转到新就业单位党组织;暂时无就业单位或就业地点不固定的,其组织关系转到本人居住的街道党组织。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一般转到本人居住的街道党组织。破产企业党员去向比较集中的,其原单位党组织应为这些党员的组织关系办理整体移交。

篇九:贵州省停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党组织和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和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切实加强以党组织书记为重点的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在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双强六好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以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为标准党组织创建活动

  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

  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和“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切实加强以党组织书记为重点的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在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双强六好”(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以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为标准)党组织创建活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使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真正成为党在企业中的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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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斗堡垒。第三条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按照“规模以上企业抓巩固、规模以下企业抓拓展、有党员的抓组织和工作覆盖、无党员的抓党员和党建工作指导员覆盖”的思路,动态保持规模以上企业党的组织全覆盖,县级以上开发区(园区)等重点区域、职工30人以上的重点企业、人群聚集的重点商业楼宇(市场)实现党员和党建工作指导员全覆盖,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覆盖率到2012年年底达50%以上、到2013年年底达60%以上,单独组建党组织的企业每年递增10%以上;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中党员比例到2012年年底达3%以上、到2013年年底达5%以上。第二章党组织的设置

  第四条凡有党员3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3人以上、50人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50人以上、lOO人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及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基层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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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和企业发展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第五条党员不足3人或党员3人以上但不具备单独组建党组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与其他党组织中的党员联合建立党组织。暂时没有党员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建立健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发挥党员服务中心、区域性党组织的“孵化器”作用,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企业联合组建的党组织,要积极为所覆盖的企业单独组建党组织创造条件;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第六条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设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设立支部委员会的,可设委员3人,其中书记1人,必要时设副书记1人;设立总支部委员会的。可设委员3至j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可设委员5至7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l至2入。第七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至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或3年。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压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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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第八条非公有制企业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可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党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的,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由选举产生,任期与党的基层委员会或总支部(支部)委员会相同。第九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调整,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或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或新建、停产、关闭、破产时,应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同步调整党组织设置。第十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一般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可由具有业务指导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党组织归口管理。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可由所在地县以上党组织直接管理。跨地区设立的大型非公有制企业(集团)下属企业党组织,可由其所在地党组织与企业(集团)党组织买行双重管理;确需企业(集团)党组织直接管理的,可由企业(集团)党组织与其下属企业党组织所在地的县以上党组织共同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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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第十一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建设应与工会、共青团建设统筹考虑、同步进行,推行党群工作一体化。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原则上兼任工会**;团组织负责人是党员的,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暂不具备条件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依章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为建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创造条件。第三章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企业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二)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注重人又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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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社会稳定。(四)建设先进企业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细织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文化活动,塑造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企业诚信经营。(五)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企业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组织在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中的职能作用,提高党务工作者素质。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和带动群众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第四章党组织作用的发挥

  第十三条建立双向互动工作机制。按照企业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出资人支持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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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组织与企业管理层共同学习、沟通协调制度;推行党组织领导班子与企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鼓励优秀企业党组织书记担任企业高管职务;探索建立邀请企业管理层参加或列席党组织活动制度,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企业管理层重要会议等制度,注重发挥企业管理层中党员和党员工会**的作用,共同做好党的工作。第十四条推动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为各类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加强党员教育培训,注重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第十五条探索开展开放式党组织活动。认真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除党章规定的党内活动外,提倡党群活动一体化。紧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按照小型、业余、分散、务实的原则,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推动企业党组织与其他单位党组织开展结对共建活动。提倡开设网上党建园地、网上党校、党建微博、网上论坛等,拓展党的活动阵地和形式,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吸引力和影响力。第十六条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坚持和完善党员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区、联系服务职工群众等制度,注重对职工群众的人文关怀,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等制度,构建企业与职工群众沟通对话、纠纷协商处理机制,依法维护职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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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稳定。第十七条推进企业先进文化建设。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企业文化建设,教育引导党员、职工群众和企业出资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信念,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帮助企业引入先进理念,提炼符合时代特征、体现企业特色的企业精神和价值观念。广泛开展企业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丰富职工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第十八条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围绕“双强六好”,深入开展与党同心、与职工贴心、与企业连心、推动科学发展的“三心一推动”主题实践活动,广泛开展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示范创建活动和党员公开承诺活动,促进党组织履职尽责创先进、广大党员立足岗位争优秀。第五章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和服务

  第十九条围绕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组织党员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提升工作能力。第二十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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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按期召开组织(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第二十一条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加强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凡到企业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原则上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党组织;企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企业所在地党组织、本人居住地党组织或指定的党组织。因特殊原因暂时未能转移组织关系的,应组织其参加企业党组织的相关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无故阻挠、拖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坚持“一方隶属、多重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档案,引导导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参加企业党组织或指定党组织的活动,接受教育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二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全面实行企业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重要决策征求党员意见建议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收集反馈党员意见建议。改进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有条件的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开展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等工作。第二十三条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做好在生产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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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视在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中发展党员,加强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流出地党组织协调沟通,共同落实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培养发展符合条件的出资人入党。对企业规模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出资人,本人具备入党条件的,县级以上党组织要加强重点联系,主动做好教育、引导和培养工作;吸收入党时,应征求同级党委统战部门意见。全面落实发展党员群团组织或职工推优制、公示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制定党员发展年度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发展党员计划任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每年要明确培养发展党员的目标任务。第二十四条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和教育管理工作。建立区域范围内不同企业(单位)之间入党积极分子“一方为主、接续培养、两地考察”制度,保持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连续性,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较多、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第二十五条加强和改进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经常了解党员实际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帮助解决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的实际问题,增强党员归属感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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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企业党组织要结合企业实际和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促进企业科学发展的原则,设置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努力通过社会化选聘、职业化培训、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激励机制,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专兼职结合的党务工作者队伍。第二十七条选好配强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企业党组织书记应由守信念、讲奉献、重品行,懂经营、会管理、善协调,热爱党务工作和熟悉群众工作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一般从企业内部选举产生。企业内部暂时没有党组织书记合适人选的,经与企业协商,可通过上级党组织推荐或指派、公开招选、双向选择等方式,择优选拔优秀党员经党内选举程序任职。由党员主要出资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的大中型企业,应配备专职副书记。规模和影响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第二十八条加强企业党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对企业新任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要进行任职培训。企业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企业其他党务工作者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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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强化企业党务工作者管理和激励。建立党组织书记报告工作、述职评议制度,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和重要情况,主动接受上级党组织、党员和职工群众的履职评议。鼓励企业将党组织书记、专职副书记纳入管理人员序列。推荐符合条件的党组织书记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人选。鼓励企业党务工作者和政工人员参与政工专业职称评定,落实相应待遇。建立党组织书记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前向上级党组织备案制度。党务工作者因坚持原则而在企业遭受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党组织应及时了解情况,给予帮助和支持。第三十条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务工作者人才库。各地可根据实际,把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党务干部、村(社区)退职党组织书记、优秀大学生村官、非公有制企业管理层党员等纳入人才库管理,跟踪定向培养。向企业重点推荐。第七章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党委一般要有非公有制企业

  党建工作机构,统筹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具备条件的,可单独为实体工作机构,并内设纪检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托或挂靠有关职能部门,做到有人员编制、有经费保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制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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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园区),应设立企业党委或综合党委,负责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全面落实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责任制,将企业党建工作纳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专项述职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行一年一述一考核。第三十二条建立直接联系工作机制。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在不改变隶属关系的情况下,可由县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或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直接联系,重点指导党组织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党组织书记培养选拔和教育培训。实行领导干部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各地要重点抓好一批规范型、成长型、外向型,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非公有制企业,由各级党委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指导开展党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着力把联系点打造成示范点。第三十三条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的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充分发挥其组织宣传、联系服务、协调指导作用。全省每年动态保持1万名以上党建工作指导员,重点指导企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确保企业党组织工作指导全覆盖;党建工作指导员定点联系30人以上未建党组织的非公有制企业,为企业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党组织提供指导,坚持不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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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脱钩。探索设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论坛,为党建工作指导员搭建工作交流平台。第三十四条加强对出资人的教育引导。各级党委组织、统战部门要共同抓好出资人教育工作,重点加强共同理想、责任意识、民主法制、科技和管理等方面教育培训。在非党员企业出资人中定期开展“党建之星”等评选活动,鼓励出资人理解和支持党组织工作。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成员要带头联系企业出资人,加强沟通交流和教育引导,经常听取他们对加强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不断增强其对党的情感认同。第三十五条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用,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建立党费拨返制度,企业党员缴纳的党费可全额返还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还可从各级党组织留存党费中,按照一定比例,采取以奖代补、项目申报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企业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者给予适当的工作津贴。探索采取企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第三十六条落实党组织活动场所。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采取资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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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企业自筹、上级党组织支持相结合的方式,帮助党员数量较多、条件具备的企业,建设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倡导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活动场所共用、资源设施共享。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集聚的区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建设区域性、开放性、综合性的党群活动服务中心。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释。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负责解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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