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文件7篇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文件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信访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01.10•【文号】公发[1995]3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文件7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文件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信访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01.10•【文号】公发[1995]3号•【施行日期】199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访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信访工作的意见(1995年1月10日公发[1995]3号)
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公安机关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也是公安机关依靠群众加强治安管理和促进公安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多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和公安工作的中心,认真部署和开展信访工作,及时、正确地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信访工作先进集体和优秀信访工作者。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人民内部不断增多的种种矛盾和各种治安、刑事犯罪问题都表现出新的特点,公安队伍建设也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都不断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使公安信访工作面临的任务更为繁重。而目前公安信访工作在组织领导、运作机制、人员素质和业务装
备等方面还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公安信访工作必须予以加强。一、进一步明确公安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与职责。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工
作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必须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加强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维护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当前如今后一个时期公安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受理控告申诉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线索,依靠人民群众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严密治安管理;积极疏导化解各种矛盾,努力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促进公安队伍建设;加强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服务。为保证信访工作任务的完成,必须充分发挥信访部门的职能作用。信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信访问题;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交办信访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可以向有关业务单位转办、督办和要求协办信访问题;可以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对信访问题不恰当的处理。各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都要积极支持配合信访部门履行职责。
二、努力加强公安信访的法制建设。在长期的实践中,各级公安机关在信访工作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对此应当继承和发扬光大。同时要针对信访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做好信访工作的新路子,使信访工作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切实做到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逐步建立起渠道畅通、职责分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信访工作运作机制。《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是将公安信访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的重要步骤,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推行和完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信访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完善公安信访机构和基本信访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在机构改革中,必须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设置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力量。要切实
纠正一些地方不顾工作需要随意撤并机构、裁减人员等削弱信访工作的倾向。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设立信访处。地、县两级公安机关也应建立和完善与任务、责任相适应的信访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力量,保证信访工作任务的完成。要大力加强基层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公安派出所的工作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要把基层信访工作与派出所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加强整个公安信访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努力建设好公安信访工作队伍。公安信访工作中涉及许多法律、政策性问题,情况复杂,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必须建设好一支能够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信访工作队伍。要加强对信访干部的培养教育,并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评功授奖。要注意选用政治素质较好,熟悉国家法律、政策,熟悉各项公安业务,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信访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奋工作;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群众观念,成为做群众工作的专家。
五、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部署。主要领导同志要经常过问信访工作。分管这项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批办群众来信,接待一些来访群众,出面组织查处一些重大信访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困难。其他领导也要经常关心这项工作。要改善信访接待、办公条件,解决经费等实际困难和问题,信访部门办案经费要纳入业务经费预算。
公安信访工作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各级公安机关要大力加强公安信访工作,使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为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做出更大的贡献!
篇二: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文件
只有公正执法才能防止暴力抗法
2012年09月24日09:27南方都市报我要评论(796)字号:T|T
强拆与“暴力抗法”,暗含当下中国社会之隐忧。对峙看似针尖对麦芒,却因为双方力量不对称,使得后者流露无限悲情。近日发生在盘锦的强拆悲剧,再现了此种悲情。盘锦官方发布消息称,受到生命威胁的民警击毙情绪失控的村民,“开枪民警枪支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然而人民日报记者调查显示,事件源于占地纠纷,拆迁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没有和村民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且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违法强拆。”关注此事件显然不能局限于村民暴力抗法这一孤立视角。盘锦官方在回应中提及冲突原因系村民“高价补偿的要求未得到满足”,然而,显而易见的是,村民并非事件的发起者,相反自始至终都是彻头彻尾的受害者。高价补偿这一看似无理要求尽管构成了事件的潜在诱因,却非双方冲突的始作俑者,更不能成为暴力拆迁的理由。还原双方的冲突路径不难发现,村民的“暴力抗法”行为,朴素地看有着保护个人财产的天然正义性,其背后彰显的乃是村民之物权意识———在双方还未谈拢补偿价格前,村民的合法财产应该得到保护,此为法律常识。拆迁队伍浩浩荡荡,尽管有其行政背景作后盾,却不能掩饰其违法的事实。在此情境下,警方被寄予厚望,其职责在于保护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受到威胁的村民,是弱者抵制强拆者的希望所在。事实上,2011年年初,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提出“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安部门有意厘清自身职责,有意与强拆者划清界线,强调其“人民”属性。然而,各地出现的强拆现象,警察也经常化身拆迁者,甚至在一些备受舆论指责的非法强拆行为中,亦颠覆了其中立者角色。经过此番推演,不难发现盘锦此次警民冲突背后的焦虑。警察生命受到威胁固然可成为击毙对方的理由,然而,更应重视警民关系在此情境下异化的可能:警方在此冲突中的角色定位,是制止冲突的发生,还是单方面要求所谓的“暴力抗法”者束手就擒?是作为中立者前往调停,还是事先选好阵营,预设某种“执法”立场?手染汽油的村民固然面目狰狞,然而,上百人的队伍和挖掘机,如此浩大的拆迁队伍,难道就因为其行政背景而有了非暴力的护身符?就不应成为警察的执法对象?这些疑问都指向一个逻辑:如果执法不公,如果行政暴力被视为合法,那么任何的暴力抗法被归结为违法都将难以服众。暴力抗法的前提是存在公正执法,此次盘锦冲突中,所谓的村民妨碍公务,是纯粹意义的知法犯法,还是无意混淆敌我,抑或这里的警察已与强拆者一道,构成对弱者的人身威胁?若想客观认识村民的“情绪失控”,恐怕有待于还原冲突发生之时各方的角色。
村民暴力行为既成事实,当前无意本着“弱者伦理”袒护手无寸铁的村民,只是强拆现象中屡次发生的警民冲突,已经暴露出警察角色中立性动摇。盘锦警民冲突中诸多细节证实,这种批评惯性显然有其合理性。厘清冲突发生逻辑之余,亦有必要重视当前强拆现象弱者的处境。与强大的行政背景相对应的是底层民众虚弱的抗争手段,前者咄咄逼人,往往旗开得胜,后者则只能如坐针毡,殊死一搏。各地屡生暴力反抗强拆现象,不能简单地归因于刁民心理作怪,民众保护个人财产、维护个人权益途径有限,由此导致各种暴力维权乃至“身体维权”现象涌现。诚如人民日报调查指出,此次盘锦暴力冲突一定程度上源自没有和村民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强拆行为缺乏法律支持,如此不难看出,类似反抗强拆滋生的暴力现象,不仅呈现了社会局部的暴戾倾向,亦彰显无权者的尴尬处境。诚如奥尔特加·加塞特说“暴力是最后的理性”,当前,应客观认识拆迁中的暴力抗拆现象,尤其要看到民众暴力背后的权利真空。唯有权利得到保障,终结暴力才可期。
只有公正执法才能防止暴力抗法
2012年09月24日09:27南方都市报我要评论(796)字号:T|T
强拆与“暴力抗法”,暗含当下中国社会之隐忧。对峙看似针尖对麦芒,却因为双方力量不对称,使得后者流露无限悲情。近日发生在盘锦的强拆悲剧,再现了此种悲情。盘锦官方发布消息称,受到生命威胁的民警击毙情绪失控的村民,“开枪民警枪支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然而人民日报记者调查显示,事件源于占地纠纷,拆迁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没有和村民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且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违法强拆。”关注此事件显然不能局限于村民暴力抗法这一孤立视角。盘锦官方在回应中提及冲突原因系村民“高价补偿的要求未得到满足”,然而,显而易见的是,村民并非事件的发起者,相反自始至终都是彻头彻尾的受害者。高价补偿这一看似无理要求尽管构成了事件的潜在诱因,却非双方冲突的始作俑者,更不能成为暴力拆迁的理由。还原双方的冲突路径不难发现,村民的“暴力抗法”行为,朴素地看有着保护个人财产的天然正义性,其背后彰显的乃是村民之物权意识———在双方还未谈拢补偿价格前,村民的合法财产应该得到保护,此为法律常识。拆迁队伍浩浩荡荡,尽管有其行政背景作后盾,却不能掩饰其违法的事实。在此情境下,警方被寄予厚望,其职责在于保护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受到威胁的村民,是弱者抵制强拆者的希望所在。事实上,2011年年初,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提出“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安部门有意厘清
自身职责,有意与强拆者划清界线,强调其“人民”属性。然而,各地出现的强拆现象,警察也经常化身拆迁者,甚至在一些备受舆论指责的非法强拆行为中,亦颠覆了其中立者角色。经过此番推演,不难发现盘锦此次警民冲突背后的焦虑。警察生命受到威胁固然可成为击毙对方的理由,然而,更应重视警民关系在此情境下异化的可能:警方在此冲突中的角色定位,是制止冲突的发生,还是单方面要求所谓的“暴力抗法”者束手就擒?是作为中立者前往调停,还是事先选好阵营,预设某种“执法”立场?手染汽油的村民固然面目狰狞,然而,上百人的队伍和挖掘机,如此浩大的拆迁队伍,难道就因为其行政背景而有了非暴力的护身符?就不应成为警察的执法对象?这些疑问都指向一个逻辑:如果执法不公,如果行政暴力被视为合法,那么任何的暴力抗法被归结为违法都将难以服众。暴力抗法的前提是存在公正执法,此次盘锦冲突中,所谓的村民妨碍公务,是纯粹意义的知法犯法,还是无意混淆敌我,抑或这里的警察已与强拆者一道,构成对弱者的人身威胁?若想客观认识村民的“情绪失控”,恐怕有待于还原冲突发生之时各方的角色。村民暴力行为既成事实,当前无意本着“弱者伦理”袒护手无寸铁的村民,只是强拆现象中屡次发生的警民冲突,已经暴露出警察角色中立性动摇。盘锦警民冲突中诸多细节证实,这种批评惯性显然有其合理性。厘清冲突发生逻辑之余,亦有必要重视当前强拆现象弱者的处境。与强大的行政背景相对应的是底层民众虚弱的抗争手段,前者咄咄逼人,往往旗开得胜,后者则只能如坐针毡,殊死一搏。各地屡生暴力反抗强拆现象,不能简单地归因于刁民心理作怪,民众保护个人财产、维护个人权益途径有限,由此导致各种暴力维权乃至“身体维权”现象涌现。诚如人民日报调查指出,此次盘锦暴力冲突一定程度上源自没有和村民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强拆行为缺乏法律支持,如此不难看出,类似反抗强拆滋生的暴力现象,不仅呈现了社会局部的暴戾倾向,亦彰显无权者的尴尬处境。诚如奥尔特加·加塞特说“暴力是最后的理性”,当前,应客观认识拆迁中的暴力抗拆现象,尤其要看到民众暴力背后的权利真空。唯有权利得到保障,终结暴力才可期。
一起暴力事件,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
“钉子户”是对中国抗拆者的污名化
纠纷起因大相径庭据盘锦市兴隆台区宣传部给出的通稿,纠纷发生地点是在“盘锦市兴隆台区二十里村,通往保障性住房、回迁楼建设工地大约5公里长的街路上”,起因是“王树杰及其家人对距道路红线外304米处的一处住宅提出高价补偿的要求,因未得到满足,王树杰一家4人阻挠施工”;而《新京报》援引“当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村民”的说法,称事发地点在“王家的庄稼地”。如果官方的说法成立,意即这起致死纠纷不是拆迁、施工单位主动挑起的,他们在正常的施工(且和王家无关),是王树杰及其家人因自家房屋拆迁款不满而阻挠施工;如果《新京报》的说法成立,意即这起冲突是发生在和王树杰利益相关的“王家的庄稼地”并“欲强行铲平地上的水稻。因为双方还未谈拢补偿价格,王家上前阻挠。双方发生激烈冲突”。按照人民日报记者何勇的说法,“兴隆台区有关部门在没有和村民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且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违法强拆”,但此说法也没有指明纠纷发生的地点是在“街路上”还是“庄稼地”。„[详细]
参与人数各执一词关于冲突中的参与人数,官方的说法是“市政公司的5名工作人员”;《新京报》援引爆料村民的话则是“某农场队长带着近百人、开着挖掘机”。请注意,两种说法中的“市政公司工作人员”和“农场队长”,他们都不具备执法权。而人数之悬殊,都符合双方之前的逻辑:“5人”符合偶发随机事件;“近百人”符合有策划、目标的非随机事件。„[详细]
事态升级过程无法确认民警到达现场后,通稿中的描述是“王树杰一家4人向民警张研身上泼洒汽油,用斧头、镰刀等袭击民警”、“其父王再元手持镰刀砍向张研,致张研左手掌、左腕部多处受重伤”、“王树杰将自己衣服点着火扑向张研,由于身上被浇汽油,生命受到威胁,张研开枪制止,王树杰中弹倒地,当场身亡”。而《新京报》援引村民的说法称,民警到达现场后,冲突并未停止,随后王家和民警发生冲突,发出枪响,之后王树杰被证实死亡,其亲人受伤,而且死者的妻子不知所踪。值得注意的是,按官方的说法,民警来了后不仅事态没有被控制反而急剧恶化,是什么导致了这样
的反常情况?又是什么让王树杰和其父像发了疯一样袭击民警?这些疑问在通稿中都没有交代,旨在告诉大家一个意思:民警张研在现场受到严重的生命威胁,在身负重伤并且性命堪虞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自卫开枪。而对王树杰一家在冲突中的遭遇,未有一字描述。《新京报》援引村民的说法则只是表达了冲突双方的一种对抗局面和后果描述,并未交待任何冲突的细节,属于语焉不详的证词。„[详细]
我们依然“不明真相”,盘锦还有这些事没做
兴隆台区长刘世杰曾因组织强拆被记大过
出具征地、拆迁相关文件,解释何为要求“高价补偿”按照盘锦市宣传部的说法,关于冲突的起因,至少有两个地方需要再回应。其一,既然声称“王树杰及家人对距道路红线外304米处的一处住宅提出高价补偿的要求”,那说明王家的住宅是被盘锦市兴隆台区政府“依法征用”并准备“合法拆迁”了,不然何来“补偿”一说。这时,应该向外界公布,此次征地的文件批号、范围以及用途。另,既然在通稿中把王家的补偿要求定性为“高价补偿”,应该再说明已经或准备给多少安置款,实际支付多少,和王家的要求有多少差距。其二,需要回应《新京报》援引的村民说法,即“为什么和庄稼地扯上了关系”,在通稿中完全没提到庄稼地这回事,但在村民口中,庄稼地上却发生了“未谈拢价格下的强行铲除水稻”的暴行。是谁在说谎,盘锦有关部门应该首先扛起澄清的责任。„[详细]
民警受重伤,应尽快出具验伤证明先不讨论警察是否允许介入征地拆迁现场,也不讨论为何会荷枪实弹地去,盘锦因向公众交代警察张研在冲突不断升级的现场都做了哪些工作?是积极履行职责还是玩忽职守甚至拉偏架。最关键的一点是,既然调查组称“张研左手掌、左腕部多处受重伤”,应该及时让张研验伤,向公众出示验伤证明,并且王家对民警“行凶”的工具“斧头、镰刀、汽油”应该以照片的形式公开,并且对应张研受伤处作比对。由于这些工作对张研开枪的性质认定有关键作用,不宜由盘锦当地警方独立调查,上级部门和媒体应深度介入。„[详细]
由警察“杀人”带来的三个疑问
枪在中国是权力和责任的象征
警察该不该去现场?2011年3月,公安部制定并且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很多媒体认为此案中警方根本不该去现场,但这是对《意见》的误读。按照盘锦兴隆台区宣传部的说法,在接到报警之前,“王树杰及家人手持凶器胁迫施工人员,用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向施工人员身上泼洒,并手举打火机相威胁”,这种情况民警接到报警,理所应当去现场,因为这不是和警务活动无关的拆迁、征地,而是因拆迁和征地引发了民事纠纷;按照“知情村民”的说法,警方也应该去。因为王家和“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在前,民警出现在后,并不是民警一开始就以执法人员的身份出现在现场,为了防止民事纠纷的扩大化,警方有义务去调解。什么情况下,警察是不可以去征地拆迁现场的,正好盘锦兴隆台区有另一案例可以作为对照:2011年5月2日凌了晨5时,兴隆台区在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组织城管执法大队80多人和20名民警对“圣潮足道馆”实施强拆。这种做法,就是《意见》所明确禁止的。„[详细]
能不能携带枪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时,民警是不可以携带枪支的,并且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关键在于,官方对事态严重程度的描述是否可信,如果只是因拆迁征地引发了普通的民事纠纷,警方接到报案显然不应该携带枪支去现场,但如果如官方所言,是“用汽油向施工人员身上泼洒,并手举打火机相威胁”这种情况,是否有必要携带枪支值得讨论。„[详细]
是否应开枪?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警察在遇到“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责任”
或“暴力袭警”的情况下,是可以开枪的,但应该先鸣枪示警。对应这一条例,官方通稿中的警察行为没有失当之处,是滴水不漏的。首先,“向张研身上洒汽油”、“用镰刀、斧头袭击”是暴力袭警;其次,“民警张研在口头警告及使用胡椒喷剂进行制止无效的情况下鸣枪示警,同时又调来了3名民警”,其父王再元继续“手持镰刀砍向张研”,这是警告无效;随后,“张研继续鸣枪示警,王再元非但没有后退,反而伸手夺枪,撕扯过程中致枪击发,伤王再元左腿”;最后,“王树杰将自己衣服点着火扑向张研。由于身上被浇汽油,生命受到威胁,张研开枪制止,王树杰中弹倒地”。官方的说法是否可信,与事实有多少出入,这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才能得出警察开枪的性质。
警察被描述成自卫反击的受害者,死者为暴民,是一个贪得无厌的“钉子户”形象,而且看不出政府任何强拆的痕迹。这种说法要想让当下的中国百姓认同,需要拿出比通稿强百倍的说服力。
占人家的地,杀人家的人,还说人家暴力抗法。执法机关,依法办案,依法枪杀,依法治国平天下,程序依法合法,就是合法的执法,国家权利机关认定,我们一介百姓能认定什么是合法合理吗?杀鸡儆猴.钱重要命重要?不知天高地厚的东西死了以儆效尤.土地原本就是国家的,队长是代表政府的警察代表的国家执法的不就是一点点儿的补偿吗,值得吗?命没了,还要死后摊事儿.你死后的名字是:暴民1!!!!!剩下的都闭嘴能活着就不错了,别不小心就是暴民了.感谢政府对我们的关心爱护体贴@#@#@#暴民是个别的,总体大多数都是好的@有饭吃有水喝就行了@我们不会贪污受贿@我们不会打砸抢@我们不会强占别人的土地@我们不会霸占别人的妻女@我们不会无中生有@我们其实什么都不会@@呜呜呜.....我们只会忍气吞声,我们只会低头认错,我们只会唉声叹气,我们只会委曲求全,其实我们只会......!警察被描述成自卫反击的受害者,死者为暴民,是一个贪得无厌的“钉子户”形象,而且看不出政府任何强拆的痕迹。这种说法要想让当下的中国百姓认同,需要拿出比通稿强百倍的说服力警察被描述成自卫反击的受害者,死者为暴民,是一个贪得无厌的“钉子户”形象,而且看不出政府任何强拆的痕迹。这种说法要想让当下的中国百姓认同,需要拿出比通稿强百倍的说服力。还能信吗?这个世界上都出现这种事情!有本事去钓鱼岛打小鬼子,丢人现眼的其实我最担心的是他不知所踪的妻子。根据以往对这类时间的推算,他的妻子现在正在派出所接受“调查”。强拆就是无理,警嚓开枪更是无理。谁给百姓做主?枪支使用那块合规?你警察在去的时候带枪是不是就想杀人?这文章写得好值得转起来。我们伟大的公安战士不敢去钓鱼岛和日本人斗。还不敢和你一小老百姓斗么?
钓鱼岛是被日本占了的“车位”
作者:gyc发表于:2012-09-24本文被顶了117次
同住一个地球村里的中国人和日本人。中国人最先买车停于楼前花坛的一个空地上,停了很多年。后来日本人也买了车并且不止一辆,在小区里到处停。中国人的车由于年久失修,车开出去以后就没有
回来,于是日本人就把车停在中国人停的哪个车位上。中国人的家人发现了对日本人说这是我们家的车位。日本人置之不理,我行我素继续停车,并且立块牌位加了车位锁。现在中国人才有了点积蓄准备买一辆新车,找日本人商量归还停车位。你能够想得到的,日本人肯定不甘的!大家说中国人该怎么办?
中国人的家人都说拿小刀把他车胎扎破了让他开不成,当家的说:这样可不行,美国的警察叔叔侦破了会判破坏社会稳定罪的!并且我们的目的是要他把车开走我们的车才能停,你把胎扎破了他索性把车放哪里不走了怎么办?中国人忽然觉悟了说,我们应该时刻紧盯哪辆车,只要他一开走我们就偷偷的把我们的车停在我们原先的车位上。。。。。
结果是看着日本人把车开走了,赶紧去香港人哪里借了一辆车,开到停车位发现车位上有锁,折腾半天没有停进去,不一会日本人车回来一阵喇叭催促,中国人只好为其让道了。
后来那个日本人发现:随着房价涨高这个车位也增值了,他准备不炒房改炒车位了!近日正炒作出租转让等事宜,并且明确表示希望租给物业进行统一管理。但是暗地里又叫自己的家人去竞标,以此提高价格。这样一来,原本是主人的中国人眼看日本人要把自己的车位租出去了,中国人即收不到租金,也不能去竞标把自己的车位自己租下来。这样做就中了日本人的一箭三雕之计,到时不但租不到车位,反而更佐证了日本人才是车位的合法主人,这叫得不偿失!到时候即使打官司日本人输了,日本人也早已赚了银子不说,三角债似的关系可以保护他车位不丢,中国人要想收回车位,日本人说已经交给物业了去找物业,物业说卖给客户了,客户说我是花一个车库的黄金买的,你要可以呀拿两车库的黄金交换就可以了。。。。。到时候木已成舟了!
中日世代友好下去!日本给了中国两记耳光,我们需要学一学韩国!!呵呵,貌似只有靠文是无法把潜在的道理说的更明白。。。此文章太精彩了,估计最后就是这个结果了:“中国人要想收回车位,日本人说已经交给物业了去找物业,物业说卖给客户了,客户说我是花一个车库的黄金买的,你要可以呀拿两车库的黄金交换就可以了。。。。。到时候木已成舟了!”悲催啊!要与日开战就要不惜代价日本是最好的核武试验场。。。我们要理性的看待中国与日本,一只这么大的鸡,虫来挑衅的时候跟他讲条件讲文明,肚子饿你就先吃了它,管他后面有狼,狼永远吃鸡这个是定律,鸡与虫争地方,笑话百出!
篇三: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文件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公安厅(局),**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2001年7月,原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施行以来,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安民警,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使公安机关招警体能测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2001年原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附件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1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男子组
标准项目30岁(含)以下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纵跳摸高≤13″1≤4′25″≥265厘米31岁(含)以上≤13″4≤4′35″
(二)女子组
项
目
标30岁(含)以下
准31岁(含)以上≤14″4≤4′30″
10米X4往返跑800米跑纵跳摸高
≤14″1≤4′20″≥230厘米
附件2: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和S2线。S1S2
←→
←10米→30厘米
图1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三、纵跳摸高
场地要求: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15~35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篇四: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文件
青海省公安机关2011年公开考录人民警察体能素质测评的公告
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素质测评承诺书
根据《青海省2011年公开考录主任科员以下职位公务员公告》,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研究决定,定于2011年6月22日、23日进行体能素质测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体能测评人员
报考2011年公开考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进入资格审查且审查合格考生均要参加体能素质测评。
二、体能测评时间、地点
进入体能测评的全体女生及报考西宁市(含三县)各级公安机关职位的考生体能测评时间为6月22日,报考其他职位的考生体能测评时间为6月23日(见附表),地点在青海警官职业学院上校区(西宁市城中区建新巷22号,原青海省人民警察学校)。
三、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公布的体能测评项目,鉴于我省属高海拔地区,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研究,并报有关领导同意,将体能测评1000米长跑标准放宽至≤4′50″,800长跑标准放宽至≤4′45″,其他体能测评标准不变。
四、递补原则
体能测评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按该职位的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五、其他事项
(一)考生请持身份证、准考证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集合,凡未按时到达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如有弄虚作假现象的,取消测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考生在测评前,应该充分做好准备工作,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能测试(如受伤等,或其他不适宜剧烈运动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三)考生要下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素质测评承诺书》,由考生本人及家长(监护人)签字后,在报到时交现场工作人员;
(四)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体能测评现场,否则视为作弊,取消体能测评资格;
(五)体能测评时间为上午的考生集合时间为8:00;下午的考生集合时间为14:00。
特此公告.
青海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公安厅(局),**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
2001年7月,原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施行以来,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安民警,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使公安机关招警体能测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2001年原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男子组
项目
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纵跳摸高
标准
30岁(含)以下31岁(含)以上
≤13″1
≤13″4
≤4′25″
≤4′35″
≥265厘米
(二)女子组
项目
10米X4往返跑800米跑纵跳摸高
标准
30岁(含)以下31岁(含)以上
≤14″1
≤14″4
≤4′20″
≤4′30″
≥230厘米
附件2: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
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
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
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
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
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
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
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和S2线。
S1
S2
10米
30厘米
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三、纵跳摸高场地要求: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15~35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素质测评承诺书
本人承诺身体健康,能够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要求,参加省公安厅组织的体能素质测评,如因本人隐瞒身体状况,造成后果的,责任由本人自负。
考生:家长(监护人):
年月日
篇五: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文件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公安厅(局),**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
2001年7月,原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施行以来,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安民警,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使公安机关招警体能测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2001年原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国家公务员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一)男子组
项目
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纵跳摸高
30岁(含)以下≤13″1≤4′25″
标准31岁(含)以上
≤13″4
≥265厘米
≤4′35″
(二)女子组
项目
10米X4往返跑800米跑纵跳摸高
标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4″1
≤14″4
≤4′20″
≤4′30″
≥230厘米
附件2: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
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
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
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
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
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
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
1。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和S2线。
S1
S2
←10米→
←→
30厘米
图1
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纵跳摸高场地要求: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15~35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篇六: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
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
公通字[200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为有效防止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制修订后,按发布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的
防火设计、施工及使用。第二条于B2级。第三条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设计、施工及使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不应低
用,除执行本暂行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墙体第四条非幕墙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高度大于等于60m小于10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6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4、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
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三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二)其他民用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1、高度大于等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高度大于等于24m小于50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两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3、高度小于24m的建筑,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其中,当采用B2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三)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覆盖。防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mm。(四)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五)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第六条按本规定需要设置防火隔离带时,应沿楼板位置设置宽
度不小于300mm的A级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与墙面应进行全面积粘贴。第七条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
当建筑外墙采用可燃保温材料时,不宜采用着火后易脱落的瓷砖等材料。
第三章屋顶第八条对于屋顶基层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不燃烧体的
建筑,其屋顶的保温材料不应低于B2级;其他情况,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第九条屋顶与外墙交界处、屋顶开口部位四周的保温层,应采
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A级保温材料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第十条屋顶防水层或可燃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覆盖。
第四章金属夹芯复合板材第十一条用于临时性居住建筑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其芯材应采用不燃或难燃保温材料。第五章施工及使用的防火规定第十二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盖。(二)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三)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四)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
(五)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六)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七)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八)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九)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第十三条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日常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与外墙和屋顶相贴邻的竖井、凹槽、平台等,不应堆放可燃物。(二)火源、热源等火灾危险源与外墙、屋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加强对火源、热源的管理。(四)电气线路不应穿过可燃外保温材料。确需穿过时,应采取穿管等防火保护措施。附:有关材料燃烧性能知识:燃烧性能是指建筑材料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这项性能由材料表面的着火性和火焰传播性、发热、发烟、炭化、失重,以及毒性生成物的产生等特性来衡量。我国国家标准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以下几种等级。A级:不燃性建筑材料应避开高温环
B1级:难燃性建筑材料B2级:可燃性建筑材料B3级:易燃性建筑材料
常用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划分举例材料类别级别材料举例
各部位材料A花岗石、大理石、水磨石、水泥制品、混凝土制品、石膏板、石灰制品、粘土制品、玻璃、瓷砖、马赛克、钢铁、铝、铜合金等顶棚材料B1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装饰吸声板、玻璃棉装饰吸声板、珍珠岩装饰吸声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岩棉装饰板、难燃木材、铝箔复合材料、难燃酚醛胶合板、铝箔玻璃钢复合材料等墙面材料B1纸面石膏板、纤维石膏板、水泥刨花板、矿棉板、玻璃棉板、珍珠岩板、难燃胶合板、难燃中密度纤维板、防火塑料装饰板、难燃双面刨花板、多彩涂料、难燃墙纸、难燃墙布、难燃仿花岗岩装饰板、氯氧镁水泥装配式墙板、难燃玻璃钢平板、PVC塑料护墙板、轻质高强复合墙板、阻燃模压木质复合板材、彩色阻燃人造板、难燃玻璃钢等B2各类天然木材、木制人造板、竹材、纸制装饰板、装饰微薄木贴面板、印刷木纹人造板、塑料贴面装饰板、聚脂装饰板、复塑装饰板、塑纤板、胶合板、塑料壁纸、无纺贴墙布、墙布、复合壁纸、
天然材料壁纸、人造革等地面材料B1硬PVC塑料地板,水泥刨花板、水泥木丝板、氯丁橡胶地板等B2半硬质PVC塑料地板、PVC卷材地板、木地板氯纶地毯等装饰织物B1经阻燃处理的各类难燃织物等B2纯毛装饰布、纯麻装饰布、经阻燃处理的其他织物等其他装饰材料B1聚氯乙烯塑料、酚醛塑料、聚碳酸酯塑料、聚四氟乙烯塑料、三聚氰胺、脲醛塑料、硅树脂塑料装饰型材、经阻燃处理的各类织物等。另见顶棚材料和墙面材料内中的有关材料B2经组燃处理的聚乙烯、聚丙烯、聚氨酯、聚苯乙烯、玻璃钢、化纤织物、木制品等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选用岩棉板、胶粉聚苯颗粒作为保温材料,所选用的保温材料应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节能产品。产品入场施工前,各责任主体应查验、保存相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并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产品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篇七: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文件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六条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监察部(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3.01•【文号】监发[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人事局、公安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为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纪律,加大查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力度,规范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执纪行为,现就适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第六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接调查案件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直接调查下一级或者所辖各级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案件:
(一)驻在公安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批办的案件;(二)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交办的案件;(三)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四)在所辖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五)下级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不便办理,或者由其办理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二、初步审查(一)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或者所辖各级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填写《初步审查呈批表》,经本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开展初步审查时,除保密需要外,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与被调查人所在公安机关的派驻监察机构进行沟通,并可以与其联合开展调查。(二)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先与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所在地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填写《初步审查呈批表》,报本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将有关情况通报驻在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所在地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通报情况,介绍有关案情。因保密需要的,可以事后通报。必要时,可以提请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所在地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协助调查。(三)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了结,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通报被调查人所在地人民政府监察机关。2.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三、立案(一)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需要对下一级或者所辖各级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的,应当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报本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需要对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的,应当写出《立案呈批报告》,报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二)经批准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但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除外。四、调查和审理(一)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调查案件有权采取的措施和所应遵循的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二)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经本派驻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将案件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移送案件审理部门。(三)案件审理部门按规定经过审理后,形成审理报告,报本派驻机构局长(室主任、处长)办公会议审定。五、处理(一)经调查、审理,由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局长(室主任、处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立案批准机关批准,撤销案件,并告知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二)经调查、审理,由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局长(室主任、处长)办公会议研究,认定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处分的,由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三)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提出处分建议前,应当征求被处分人所在单位意见。被处分人属于地方党委管理的,应当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
六、其它(一)派驻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结案后,要将案件查办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二)对同时担任党委、政府领导职务的公安机关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推荐访问:公安部党委下发2011文件 公安部 下发 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