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15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1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2.11.14•【字号】鲁质监发[2012]224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质监发〔2012〕224号)
各有关单位:《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7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
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11月14日
山东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实施,规范山东名牌产品的评价管理工作,提高全省产品质量水平,增强山东制造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山东名牌产品是指山东省辖区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
织(以下简称企业)生产的品质优良,市场占有率和顾客满意度高,质量信用好,经济效益显著,有广阔发展前景,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山东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主体,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无偿的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山东省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省名推委由省有关部门组成。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推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名牌战略的推进实施和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设区的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单位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山东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对山东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省名推办日常工作由省质监局职能处室承担,主要负责:(一)根据质量发展目标、产业政策和工业调整振兴规划的要求,拟定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指导目录并按程序公布;(二)指导建立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三)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技术机构对申报山东名牌产品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和品牌价值测算;(四)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具体承担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工作;(五)指导制定山东名牌产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六)对第三方机构提报的山东名牌产品评审结果进行监督审核,并按程序送审。第七条有关技术机构按程序牵头建立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技术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由有关部门、技术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负责:
(一)根据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指导目录,组织制修订《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及分类评审细则,并按程序报批公布;
(二)对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及时向省名推办反馈;(三)根据标准的执行情况和实际需求,适时修订完善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指标体系。第八条省名推办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负责承担山东名牌产品的评审工作(具体职责见第十四条)。第三方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地位;(二)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名牌产品评价,并接受省名推办的监督,不得将委托事项再行委托;(三)所需经费由财政拨款,不具有营利目的。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报山东名牌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成立五年以上;(二)建立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计量、标准等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工作水平高;(三)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诚实守信,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重视品牌战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第十条申报山东名牌的产品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按照合法、有效的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成效突出,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能力;
(四)产品连续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并在企业注册商标范围内;(五)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和顾客满意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六)申报产品商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且商标所有权属于山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第十一条近三年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山东名牌产品:(一)应获得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未获得的;(二)申报产品有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问题、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四)违犯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撤销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五)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六)企业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程序第十二条凡产品在年度评价目录、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山东名牌产品。第十三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应将申请书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省名推委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第十四条受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具体负责以下事项:(一)受理各市申报的山东名牌产品申报材料;
(二)对申报产品生产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和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公示;(三)组织对申报产品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四)负责建立山东名牌产品专家评审队伍。负责对评审专家的培训、考核和使用。对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淘汰轮换制(山东名牌产品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五)组织成立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山东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下设各个专家组,并依据《山东名牌产品评价标准》和《分类评审细则》,对本专业申报产品进行评审;(六)提出需进行现场核查的企业名单,按评价标准、分类评审细则和现场审查作业指导书进行现场核查;(七)在专家材料评审、顾客满意度调查、现场核查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报告,向省名推办提报山东名牌产品预选名单。第十五条省名推办负责对预选名单进行监督审核;提出山东名牌产品推荐名单,按程序提交省名推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有关媒体上公示。第十六条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名推委批准并公告。
第五章名牌标志第十七条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尺寸、山东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第十八条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按照规定自行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但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第十九条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应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物和说明书上使用统一规定的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但必须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品种、规格、型号相一致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不得冒用山东名牌产品证书或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山东名牌产品称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变造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二十一条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如在名牌产品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向省名推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到期复评未通过的山东名牌产品,名牌标志自到期之日起可延长使用90天,逾期不得再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山东名牌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五年(食品类产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可重新申请。第二十三条获得山东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向省名推办报送企业生产经营与质量管理状况;虚报或不按要求报送,情节严重的,有效期满后取消其复评资格。第二十四条对在实施名牌战略、争创山东名牌产品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对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山东名牌产品称号:(一)发生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二)弄虚作假骗取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四)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五)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参与山东名牌产品评审、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者取消其评审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纪律检查和司法机构处理。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举报情况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外,各地区、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不得开展任何对产品或服务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推荐性质的商业信息发布活动。有关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略)
篇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质监法发20119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鲁质监法发201153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鲁质监许发20117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规定国质检纪监2009125号全省质监系统治理庸懒散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二十不准暂行规定鲁质监办发2013113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禁令关于统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分工的通知鲁质监许字2011134号山东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鲁质监办发2013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鲁质监许便字201492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工作岗位设置及工作流程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发证前抽查复核工作规范鲁质监许发201225号山东省质监局关于严格贯彻国家总局149号令终止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鲁质监许字2013275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案卷档案管理规定鲁质监许字2012522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质监财字2011144号3政务大厅职责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省质监局一楼办公区域设立政务大厅主要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批提供行政许可业务咨询等服务实现省局行政许可工作两集中两到位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职责、设施和环境要求、人员要求、工作流程和要求、服务要求、工作制度、投诉举报、持续改进等方面的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质监法发〔2011〕9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鲁质监法发〔2011〕53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鲁质监许发〔2011〕7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规定》(国质检纪监〔2009〕125号)《全省质监系统治理“庸懒散”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二十不准”暂行规定》(鲁质监办发〔2013〕113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禁令》《关于统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分工的通知》(鲁质监许字〔2011〕134号)《山东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鲁质监办发〔2013〕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鲁质监许便字〔2014〕92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工作岗位设置及工作流程》《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发证前抽查复核工作规范》(鲁质监许发〔2012〕25号)《山东省质监局关于严格贯彻国家总局149号令终止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鲁质监许字〔2013〕275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案卷档案管理规定》(鲁质监许字〔2012〕522号)《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质监财字〔2011〕144号)3政务大厅职责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省质监局一楼办公区域设立政务大厅,主要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批、提供行政许可业务咨询等服务,实现省局行政许可工作“两集中、两到位”、“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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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施和环境要求4.1总体要求4.1.1政务大厅应在显要位置标明“山东省质监局政务大厅”,标志样式、色彩及文字应与省质监局办公环境整体风格保持一致,应保持文字完整,无明显污迹及灰尘。4.1.2政务大厅整体环境干净整洁,门窗、地面、墙面等应保持完好、整洁,光线良好,灯光色度及照明度适宜。4.1.3室内通风良好,空气清新无异味,根据气候变化适时开启空调、保持温度适宜。4.1.4办公设备、服务设施等配备齐全,满足申请人现场办理的基本需要。大厅布局、物品摆放合理,桌面材料整齐有序。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悬挂告知牌,并及时修复。4.1.5应根据需要设置功能性标志,准确说明政务大厅服务设备、设施的功能与作用,主要包括:a)服务柜台业务标志;b)公共设施类标志,包括“公用电脑”、“洗漱间”等;c)消防安全标志,包括“安全出口”、“禁止吸烟”等。4.2办公区域设施与环境4.2.1政务大厅办公区域设置行政许可岗位服务窗口,各岗位柜台上方应设立服务窗口标志牌,标明业务受理窗口编号,服务柜台前配置统一的座椅,服务柜台上应提供书写工具、印泥等并保持可用。4.2.2办公区域包括受理(审批)服务窗口和辅助岗位服务窗口,包括:——受理(审批)服务窗口4个,负责工业产品类许可、特种设备类许可、实验室资质认定类许可、计量类许可、设备监理许可等省局受理、审批事项的办理;——辅助岗位服务窗口2个,包括:a)收费窗口1个,负责收取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有关行政机关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单据;b)银行窗口1个,负责收取和管理现金并提供银行服务。4.2.3办公区域应配备满足办公需要的电脑、打印(复印)机、电话、传真机、桌椅、资料柜等。4.2.4办公区域配备的电脑应统一使用省局内网系统,并安装必要的信息安全软件,确保系统运行可靠。4.2.5办公区域工作环境应保持整洁有序。4.3服务区域设施与环境4.3.1设置触摸屏信息查询机,提供各类办事指南信息查询,各类信息应及时更新。4.3.2设置排队机及叫号系统、服务评价系统,各项功能应保持正常可用。4.3.3设置书面办证须知取阅处,各类办证须知应使用最新版本、类目齐全、摆放整齐。4.3.4设置政务公开显示屏,提供许可办证须知、行政许可各岗位人员信息、廉政规定及相关需要公开的信息,所公布信息应根据工作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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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设置两台公用电脑,连接互联网,电脑软、硬件配置满足申请人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的需要。4.3.6设置写字台及座椅,提供书写工具及印泥,并保持完好可用。4.3.7设置等候座椅,座席数应能满足申请人等候的需求,并保持清洁。4.3.8为申请人提供现场办理过程中必要的文件复印及传真的便利。4.4其他4.4.1政务大厅安装监控系统,包括省局及省监察厅的电子监察系统,24小时进行监控。4.4.2政务大厅还应设置以下设施、物品,并保持完好可用:
a)b)c)d)e)f)
饮水设施及饮水工具;便民雨伞;消防设施;洗漱间;意见箱;绿化植物。
5人员要求5.1总体要求省局政务大厅受理、审批人员应为公务员,其它窗口根据工作性质配备相应人员。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按照《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5.2仪容仪表5.2.15.2.25.2.35.2.4应穿着统一、整洁的工作装。应坐姿端正,站立挺直。应礼貌、热情、大方,表情自然亲切。应保持个人卫生,女工作人员不得涂浓指甲油、化浓妆,男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
5.3服务态度5.3.1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时应尊重对方,服务热情主动、耐心细致,不随意打断申请人讲话。5.3.2向申请人传递资料时,应轻拿轻放,不应丢摔。5.3.3遇到高龄老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申请人时,工作人员应尽最大可能为其提供方便。在服务中应尊重对方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5.3.4对申请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等要虚心听取。遇到对法律法规、政策等理解有差异的申请人,工作人员要坚持耐心说明。当申请人对服务工作表示不满时,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耐心解释,不得争吵或打架。5.3.5遇重大、紧急事件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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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文明用语5.4.1工作人员应使用普通话与申请人交流,解答问题应清晰、准确。5.4.2接听申请人电话时,应先说“您好”,并报“这里是省质监局许可办”,再问事情;中断或挂止电话,应先征得对方同意。5.4.3接待服务时,应说“您好,您要办理什么业务”,并指明准确办理岗位。5.4.4与申请人交流,应使用“您、请、欢迎、对不起、谢谢、没关系”等文明用语。5.4.5服务结束时,应说“请慢走”、“再见”等等。5.5服务忌语5.5.1在服务场所应文明用语,接待申请人或接听电话时,不讲脏话粗话,不讲牢骚话、怪话,严禁出现语言粗俗、态度蛮横的恶劣现象。5.5.2不得使用“不知道”、“不好办”、“办事的人不在”、“你去问XX”、“已经告诉你一遍了,还不懂”、“没有看我正忙着吗”、“有意见投诉去”等各类推脱工作、为难办事人、不文明不礼貌的语言。5.6廉洁自律窗口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规定》、《全省质监系统治理“庸懒散”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二十不准”暂行规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禁令》、《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6工作流程和要求6.1行政许可事项省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类许可、实验室资质认定类许可、计量类许可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具体许可事项目录见附录A。6.2审批平台行政许可工作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全部许可事项必须通过山东金质行政许可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查系统)实施申报、受理、审查、审批和办结,实现行政许可事项统计、查询、立体监督等功能。各类用户对审批平台的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6.3许可环节及岗位设置行政许可工作分为受理、审查、审批三个环节。省局负责受理和审批环节,委托山东质量认证中心负责审查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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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行政许可受理环节包括受理审查、受理审核、受理决定三个岗位,许可环节包括许可审查、许可审核、许可决定、许可审批四个岗位,另设收费、证件领取、后台辅助岗位。6.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许可岗位包括人员审查、人员审核、人员决定、人员审批四个岗位。6.4申请申请人通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办事大厅栏目的行政许可在线申报窗口进行网上申请,并可查询所申报许可事项的办理状态。网上申请事项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6.5受理6.5.1按照省局《关于统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分工的通知》、《山东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省局政务大厅具体负责水泥、建筑用热轧钢筋、司法鉴定机构(试点)和省级实验室、省级计量机构(含省局发证的事业单位授权机构)、乙级设备监理资质、省局发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计量检定人员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其余各类行政许可受理事项一律委托下放到市质监局负责。6.5.2省局负责受理的许可事项,申请单位提交在线申请后,自政务大厅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由受理审查岗在审查系统启动受理流程。6.5.3启动受理流程的许可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由受理环节各岗位按照《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工作岗位设置及工作流程》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决定。6.5.4对受理、补正、不予受理的许可事项,审查系统向申请人发送电子邮件和短信,通知交费和(或)领取受理、补正、不予受理通知书。6.5.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许可事项,申请人提交在线申请后,自政务大厅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由审查岗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即时启动流程;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启动许可流程,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规定时限内由审查岗为主、一次性提出补正或不予受理意见,通过审查系统退回申请单位;申请材料全部退回,本次申请终止。补正后提出申请视为新的申请。6.5.6受理审查岗负责对完成受理的许可申请事项的书面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材料移交清单、转送审查机构。6.6审查(评审)6.6.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验室资质认定类许可、计量类许可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许可的审查工作委托山东质量认证中心组织实施。6.6.2特种设备类许可鉴定评审实行约请制,由申请单位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6.6.3审查(评审)机构对完成审查的许可事项通过审查系统提交许可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转送的许可审批书面材料填写材料移交清单,转送省局许可办。6.7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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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对审查系统收到的审查机构报送的许可审批材料,由许可审查岗启动许可流程,许可审查、许可审核、许可决定、许可审批岗分别按照《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工作岗位设置及工作流程》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完成许可材料的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6.7.2对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的许可事项,审查系统向申请人发送电子邮件和短信,通知领取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6.7.3许可审查岗负责在许可事项完成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材料移交清单,将书面材料转送审查机构存档。6.7.4为加强对审查(评审)机构和审查员的监督,在行政许可事项发证前按5%-10%的比例,对待发证的事项组织评审员,实行不预先通知的抽查复核。抽查复核按《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发证前抽查复核工作规范》进行。6.8证书领取许可事项在许可或不予许可后,申请人可根据审查系统发出的通知邮件和短信提醒,持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到原受理申请窗口领取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6.9许可终止对已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终止的,根据《山东省质监局关于严格贯彻国家总局149号令终止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办理行政许可终止工作。6.10档案管理省局审批的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案卷材料应当在审查系统归档后45个工作日内立卷,各类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验室资质认定类许可、计量类许可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档案委托山东质量认证中心归档管理,特种设备类许可档案委托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归档管理,具体执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案卷档案管理规定》。6.11其他工作内容6.11.1收费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执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各项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规定。6.11.2业务咨询提供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法律、政策规定、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的咨询服务。6.11.3预先指导申请人通过山东金质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填报的申请材料在正式提交许可申请前,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预先指导服务,由后台辅助人员对填报材料进行审阅,提出修改建议并由审批系统回复申请人,由申请人根据修改建议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正后再行申报。6.11.4政务公开对所有许可事项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办事大厅栏目提供办证须知、表格下载,在政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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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省局负责受理的许可事项的书面办证须知,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范等参考性材料。办证须知内容包括设定依据、办理依据、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许可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许可程序、许可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地点和时间、政务咨询电话等内容。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信息查询栏目提供所有许可事项发证信息的查询服务。6.11.5特殊情况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或提出的特殊事项,不能当场答复、需要经研究答复的,应与申请人确定联系时间、联系方式、联系人。7服务要求7.1工作日受理岗位、收费岗位人员必须在政务大厅工作岗位值班。7.2值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上岗,不得迟到、早退,到岗后清理好工作台,做好工作前准备工作。7.3政务大厅实行首问负责制,当申请人向工作人员提出行政许可业务办理或业务咨询时,首位接待人员应负责处理,不得推诿。7.4政务大厅各岗位人员实行补位制度,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安排和请假、休假制度,请假、休假应提前提出,便于及时调整工作安排。7.5工作人员按“公开承诺”、“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要求,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服务对象提供满意服务,提高工作效率。7.6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符合下述要求:——先主动向申请人问好,并请其就座;——办理业务应符合规范和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其他申请人的等候时间;——在服务过程中发生差错或因故障影响业务办理时,应主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道歉;——不在办理业务时中途离岗,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向申请人解释;因故暂时离开服务岗位时,应及时安排代岗代班人员;——申请人办理完毕离开时,应主动向申请人道别;——服务时间结束时,若仍有申请人的业务未办理完毕,应继续完成;——不在工作时间无故串岗、用电话或网络聊天、网上购物、玩游戏、看影视、炒股票、打牌下棋、吃零食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时应保持窗口、柜台、办公桌及办公区域整洁;——下班要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妥善保管好办公设备及文件资料。7.7工作人员不应有以下行为:——对群众合理诉求态度冷漠,推卸拖延,“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设置障碍,增加企业和申请人的负担;——以任何理由收受企业好处、对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无故拖延申请事项,刁难、辱骂申请人;——工作日中午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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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有偿咨询服务或指定中介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有偿服务;——泄露申请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7.8当申请人对业务办理发生强烈不满时,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到现场妥善解决问题。8工作制度8.1大厅管理制度省局许可办负责对大厅人员、设备设施、环境的统一管理,对设备设施、环境等的管理、维护由许可办提出需求,由相关部门落实。8.2定期轮岗制度各岗位人员共同参与各类许可事项的受理和许可环节,分工负责受理审查、受理审核、许可审查、许可审核岗位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对受理环节每三个月轮岗一次,许可环节每半年轮岗一次。8.3补位制度各岗位人员因故离岗超过1个工作日,应填写补位登记表,由离岗人员与补位人员协商及时处理有关工作,避免许可事项超期等。8.4分析报告制度对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周和月度总结计划、月快报、季分析、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定期对许可事项的数量、变化趋势、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供领导、省局各有关处室、各市局参考。8.5风险预警研判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行政许可工作动态、信息,适时进行风险分析研判,供领导和有关处室、部门参考。8.6集体审议和专家论证制度对重大、疑难、符合听证条件行政许可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对涉及到产业政策的建筑用热轧钢筋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在受理前组织实施重大许可事项专家论证制度。9投诉举报9.1投诉渠道省局政务大厅利用省局局长信箱、12365质监热线、省局政务大厅业务咨询电话、意见箱等接受来信、来电投诉。对申请人上门进行投诉的,有关负责人应直接接待。9.2投诉处理程序9.2.1受理。所有投诉均应登记在受理投诉登记表内。9.2.2阅处。受理投诉登记表由有关负责人阅处,在查清有关实际情况后,提出处理决定意见。9.2.3回应。应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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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监督考核10.1监督10.1.1各业务处室、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审批平台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进行监督。10.1.2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持续改进服务质量。10.2考核对省局公务员按照省局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对辅助岗位人员按照各岗位工作要求进行考核。11自查与改进11.1省局许可办定期依据本规范对政务大厅各项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进服务质量。11.2认真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充分利用现场满意度评价系统、回访等方式获得评价信息。11.3加强服务改进,利用服务投诉、服务评价、服务监督等信息,确定并实施改进措施,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来源:中国质监新闻网(http://www.njjyz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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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12345678
许可事项名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气瓶充装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许可实验室资质认定
备注
特种设备类许可
实验室资质认定类
附录A省质监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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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11121314151617181920
司法鉴定机构计量认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授权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仪器设备审批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许可
许可
计量类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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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09.12•【字号】鲁质监科认发〔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质监科认发〔2018〕32号
各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的管理工作,现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自2018年10月2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质监科发〔2016〕3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8年9月12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依据《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关于印发〈质检系统国家质检中心批筹原则与筹建程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质检中心是由相关单位申报,经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依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承建并运行(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并由依托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第三条组建省质检中心旨在加强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承担某类产品(或项目)的质量检验技术能力,有效促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标准(规程)制(修)订、产品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为推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海洋强省、乡村振兴战略和促进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省质监局对省质检中心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监督管理。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归口主管部门”)配合省质监局做好相关工作。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质监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负责根据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需求,牵头制定省质检中心总体部署和
要求,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归口主管部门、依托单位等落实论证、评审及建设运行等工作;负责指导省质检中心依托单位相关的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省质检中心技术合作、交流工作;负责省质检中心的考核监督及注销撤销等各项工作。
第六条归口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工作:按照省质监局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部门或地区省质检中心的推荐初审及申
报工作;负责调度省质检中心日常运转情况及日常考核监督工作;负责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协调提供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负责与省质检中心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申报批筹
第七条省质监局根据我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需求,制定省质检中心发展规划,以归口主管部门申报推荐等形式批筹省质检中心。
第八条同一产品类别的省质检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在全省范围内分散布局,切
实促进相关产业、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申报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2.取得申报省质检中心相关领域的实验室资质认定;3.具有申报省质检中心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的2年以上业务经历;4.具有一定的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定、研究和开发能力,拥有比较先
进的检验仪器设备;5.具备与省质检中心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
第十条优先支持具备下列情况的省质检中心:1.省质检中心的依托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聚集度,是当地区域
支柱或重点发展产业;2.省质检中心的依托产业属于符合全省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的战略型新兴产业、
高新技术产业领域;3.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相应技术能力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拥有本专业领域
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综合实力符合省质检中心有关要求;4.省质检中心的建设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宏观规划,当地政府在人、
财、物等方面给予明确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批筹程序:1.依托单位自愿提出申报,并按照要求填写《申报省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申报省质检中心可行性分析报告》、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形成申报申请。
2.相关归口主管部门对申报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汇总申报材料一并转报到省质监局。
3.省质监局按照工作程序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论证。形式审查一般采用材料函审方式,技术论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用材料函审或现场评审的方式进行。
4.技术论证主要内容:省质检中心名称的合理性,名称是否科学、合理、规范,并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依托单位检测项目范围与名称对应性,检测能力覆盖率能否达到覆盖80%以上的产品或项目(参数),关键项目100%覆盖的目标;技术能力的先进程度,主要仪器设备的先进性、技术水平是否处于全省领先水平;人员能力情况,现有人员能否满足建设要求,人才引进培养计划、科研工作计划等,制定是否合理可行;建设资金情况,后续投入资金是否充足、渠道是否明确,分配是否合理。
5.省质监局根据技术论证意见对建议批复筹建的省质检中心提请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对经研究确定的统一下文批复筹建。
第十二条相关业务处室代表省质监局与归口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共同签订《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一式三份,省质监局、归口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各留存一份,作为省质检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建设验收
第十三条自批复筹建之日起,省质检中心应在12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并通过省质监局验收。
第十四条对含有重大能力提升的项目,不能在筹建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省质检中心,依托单位应在筹建期满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省质监局研究批准后,最多可延期24个月。
第十五条省质检中心建设期间,相关归口主管部门要及时调度建设进度,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达到筹建预期目标后,依托单位按照《任务书》的要求,对照《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评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并提报有关验收申请,由相关归口主管部门初审提出验收意见,汇总材料一并转报到省质监局。
第十七条验收程序:1.省质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提交验收申请的省质检中心进行现场验收。2.现场验收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按照《评审标准》要求进行。3.专家组根据依托单位取得的实验室资质情况,按照省质检中心对应名称覆盖
的检验检测项目,确定有关检验检测范围。4.专家组现场出具验收结论并签字,在完成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结论上报省质监局主管部门。5.专家组验收结论:(1)“推荐通过验收”的,由省质监局对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后,批准成立省
质检中心。(2)“整改合格后推荐通过验收”的,依托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
改,并经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整改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通过验收。
(3)“推荐未通过验收”的,由省质监局对验收情况进行审查后,决定未通过验收。
6.未通过验收的省质检中心,予以注销批筹该中心。
第十八条通过验收的省质检中心,由省质监局向依托单位书面颁发批准成立的通知,明确省质检中心检验检测范围、有效期时限,纳入建成省质检中心进行统一运行管理。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省质监局统一发布建成省质检中心名录及有效期等信息并对社会公开。各单位应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省质检中心未经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不得私自以省质检中心的名义开展工作,建成省质检中心不得以省质检中心的名义超范围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质检中心原则上不单独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以依托单位在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和检验检测范围内,对外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封面位置使用“省质检中心名称”。
第二十二条省质检中心通过承担行政性指令任务、参与标准制修订、科研项目研究、实验室能力验证等工作,提高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并持续保持省内领先水
平。
第二十三条省质检中心的更名和扩项:1.省质检中心申请更名的,由省质监局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予以更
名;超出原名称对应检验检测范围的,不予更名。2.省质检中心申请扩项的,由省质监局组织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予以扩
项;超出名称对应检验检测范围的,不予扩项。3.省质检中心进行更名和扩项的,各单位应及时做好各项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变更: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3个月内上报变更申请,由归口主管
部门初审后,转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批准同意变更。逾期不报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注销。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质检中心实施年度考核、复查复评的监督检查制度。1.年度考核。各建成省质检中心在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上报归口主
管部门,归口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评审标准》组织对相关省质检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省质监局转报年度考核情况。未建成的及成立不足半年的省质检中心,在每年11月底前将建设管理自查报告上报归口主管部门,由相关归口主管部门自行年度考核,并在次年1月31日前,向省质监局转报年度考核情况。省质监局每年组织对省质检中心进行监督抽查。
2.复查复评。省质检中心有效期时限与其依托单位的实验室资质认定有效期相
同,依托单位实验室资质认定有效期到期前,应在3个月内提交复查复评申请,在依托单位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后,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复查复评工作可以采用现场评审或材料函审的方式进行,由省质监局组织或委托归口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逾期不报复查复评的,视为自动注销。
第二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省质检中心名称:1.因省质检中心需要进行调整合并的;2.检验能力范围涉及的主要产品属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淘汰等情形,不能正常开
展业务的;3.相关产业严重萎缩,技术服务工作基本停滞,无相关检验业务持续一年以上
的;4.依托单位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被依法注销、撤销的;5.依托单位变更,且逾期未提出省质检中心变更申请的;6.复查复评不合格,或未按要求及时提报复查复评的;7.依托单位无法按期完成省质检中心筹建任务的;8.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注销的;9.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省质检中心名称:1.存在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2.存在以省质检中心名义超范围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的;3.连续2年不上报年度自查报告,且拒绝整改的;4.未经批准超过规定建设周期,且拒绝整改的;5.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省质检中心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省质监局不再受理相关依托单位的省质检中心建设申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批筹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筹)”。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9日,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篇四: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2技术性审查是指对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技术性审查是指对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技术性审查是指对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技术性审查是指对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试验方法试验方法试验方法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审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审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审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的作用建立熟悉产品生产科研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的作用建立熟悉产品生产科研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的作用建立熟悉产品生产科研检验监督和标准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业标准化专家检验监督和标准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业标准化专家检验监督和标准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业标准化专家库或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或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或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本专业领域内企业产品标准进行规范性和门的委托负责对本专业领域内企业产品标准进行规范性和门的委托负责对本专业领域内企业产品标准进行规范性和技术性审查
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的时效性、科学性、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山东省境内生产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标准的制定、审查、备案,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企业产品标准制定、审查和备案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四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并按本规定进行备案。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推荐性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不作为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不需备案。第五条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备案,遵循“企业是第一责任人”和“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即:企业是确保产品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第一责任人;从事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要对审查结论负责;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部门负有组
织协调和审核的责任。第二章企业产品标准制定
第六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贯彻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与强制性标准相抵触。第七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遵从的原则:(1)有利于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2)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管理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3)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4)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能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5)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6)制定企业标准应听取用户和专家的意见;(7)本企业内的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第八条企业产品标准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1)编写格式应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2)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确定应符合GB/T1.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要求;
(3)技术要求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4)其它应符合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第九条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制定,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第十条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方法》(附件一)。第三章企业产品标准审查
第十一条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由受理备案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一般分为规范性审查和
技术性审查。(1)规范性审查是指对产品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标准格式等方面进行的审查。(2)技术性审查是指对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审查。第十三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的作用,建立熟悉产品生产、科研、检验、监督和标准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业标准化专家库”,或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对本专业领域内企业产品标准进行规范性和技术性审查。
第十四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可依托有关机构成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具体承担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也可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专业标准化专家库”内的专家召开标准审查会或采取函审的方式,对申请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审查。第十五条受委托从事审查的机构和专家按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对申请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审查,得出是否备案的结论,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第十六条企业产品标准原则上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下列产品的标准,应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二、三级医疗器械;(二)安全检测设备、警用装备、安全防范报警及控制系统;(三)消防设备与器械、防火建筑材料;(四)农药(原药和试剂)、肥料、植物生长促进剂;(五)10%以下的饲料预混料和饲料添加剂;(六)食品包装材料和食品添加剂;(七)火工产品(炸药、雷管、烟火等)。第十七条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准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产品标准报送受理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企业将材料报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材料按相应的专业指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审查或召集专家进行审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应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论报相应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认为企业产品标准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即填写《标准审查报告书》(附件四),在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然后将全部材料报送受理备案部门。(二)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发现企业报送备案的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时,应立即告知申报企业,限期修订或重新制定标准,经审查后再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九条企业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各三份:(一)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附件二);(二)企业产品标准及电子文本(各1份);(三)标准编制说明(重点说明确定标准中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目的和依据、试验方法的可行性、准确性等);(四)必要的试验验证报告;
(五)企业标准内部审定意见书(附件三);(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企业标准,须附标准原文及译文;(七)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八)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条受理备案部门接到申请备案材料后,应严格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如准予备案应编写该标准的备案登记号(编写方法见附件一),用带有备案标识的A4纸张(具体式样见附件八)打印一式三份,在标准文本封面标准名称正下方加盖备案专用章(具体式样见附件七)。备案标准连同备案材料一份留受理备案部门存档,一份发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份发送企业。如不予备案,应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三年。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须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企业产品标准修订后,其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只改年代号。第二十二条已备案的产品标准,如个别技术内容需做修改或补充,企业应填写企业产品标准更改登记表(见附件六),报送原受理审查和备案的单位核准后,连同标准文本一并使用。变更企业名称者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变
更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名称,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顺序号不变,年代号改变。第二十三条企业产品标准已经修订,应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备案,填写《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申请表》(附件五)。修订后的企业产品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的顺序不变,只改变年代号。第二十四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和复审情况。第五章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管理第二十五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和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对产品标准审查和备案人员实施资质认可管理,从事产品标准审查和备案人员必须接受省局的统一培训、统一考核、统一颁证,实行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从事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由同级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授权。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机构情况、基本设施、人员资质、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符合要求者准许其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第二十七条受理审查和备案的单位应当建立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资料档案并妥善保管,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受理审查和备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标准制定单位同意,不得泄露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
第二十八条生产企业执行的企业产品标准不按本规定报送备案的,受理备案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执行《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其它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
企业产品标准的编号方法
Q/******—****发布年代号顺序号企业代号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企业标准顺序号一般用三位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发布年代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企业代号为LAB的某厂,于2008年发布的《土壤调理剂》标准为该厂历年来发布的第三个标准,则该企业产品标准编号为:Q/LAB003—2008。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号的编号方法
3713******—****批准年代号顺序号一级类目代号行政区划代码如:2008年某公司的企业产品标准为临沂市质量技术局受理备案的第301个化工产品标准,则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号为:371300G301—2008。
附件二: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申请表
企业代码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标准化检查员签字主要起草人姓名职务邮政编码电传证话真号技术职称—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标准涉及的强制性标准及其符合性:
标准审批人签字: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
企业章年月备案号:
日
审查单位章年月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受理备案单位章年月日
附件三:
企业标准内部审定意见书
企业名称标准名称姓标准审定人名职务技术职称主要意见
审定内容:1、企业产品标准涉及的主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名称及编号:
2、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与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比对:
3、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审定结论:
负责人签字:
附件四:
标准审查报告书
企业名称标准名称时地姓参加人员间点名职务职称签字
审查结论:
盖章(签字):
附件五: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申请表
企业代码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标准化检查员签字参与修订人姓名职务邮政编码电传证话真号技术职称—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标准主要修订情况说明:
标准审批人签字: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意见:
企业章年月备案号:
日
技术审查单位章年月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受理备案单位章年月日
附件六:
企业产品标准变更登记表
企业代码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标准备案号企业标准化检查员签字标准更改内容:邮政编码电传证话真号
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
更改原因:
企业意见:
标准审查单位意见:
企业公章
受理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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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意见: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受理单位章
受理单位章
年
附件七: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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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备案专用章式样
**********
标准备案专用章
月日
章尺寸:90×35mm章位置:距底边80mm距左边65mm“**********”为局名“**********标准备案专用章”采用一号字,可适当缩放,其余采用二号字,适当缩放。颜色:红255
备案号
有效期至
年
附件八:
备案专用纸式样
Q
出师表
字体:隶书字号:100字缩放:180%颜色:红250绿100
备案标准
字体:隶书字号:100颜色同上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篇五: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山东省质监局首页
篇一:山东省质监局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验收记录表山东省质监局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中心)验收记录表单位名称:山东省金属板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技术能力(28%)2.科研水平(20%)3.团队建设(16%)篇二: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性,
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且从事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统一规范、科学准确的原则。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四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第五条计量认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公正性和计量检定、检测能力、可靠性等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行政行为。第六条审查验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设臵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第七条依法授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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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项目相同时,其考核或评审应当合并实施,以减轻实验室的负担。
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利用资质认定的结果仅进行特殊要求的评价。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实验室的申请;(二)安排评审计划,并组织现场评审;(三)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证书;(四)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通告;(五)组织监督评审、复查换证和评审员的培训、考核等项工作;(六)对受委托部门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等。第十一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省质监局年度监督评审计划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监督评审;并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实验室新申请项目(含扩项)必须经省质监局审批同意。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臵的实验室新申请项目(含扩项)必须符合省质监局有关规划的要求,并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或省质监局的审查同意。第四章实验室基本条件与能力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或注册,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设立的实验室应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主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事业性质的实验室一般应为独立法人;当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时,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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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组织法人授权。企业(或社团)性质的实验室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得从事与其项
目有关的产品开发、推广、咨询、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和场所;应当拥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
动关系,且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或可移动的设备及设施。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的规范或准则建立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具备对工作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
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实验室需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均一式一份,用A4纸张,不加任何装帧):(一)实验室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声明(见附件一);(二)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和/或主管部门批准设臵文件;(三)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申请书);(四)质量手册;(五)程序文件目录;(六)内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近期的);(七)典型检验报告(方法类似的每类产品需提供2~3份报告,须涵盖所有申请项目的参数);(八)参加能力验证和新增项目比对试验的证明材料。依法设臵或依法授权的实验室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对于新增检验项目,还需提交《依法设臵或授权实验室新增检验项目审定表》(见附件三)。第十八条受理申请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一)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四)。(二)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五)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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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同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六)。
第十九条受理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指定评审组长,选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将评审组长及具体评审时间通知申请单位。评审组应由经过省质监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评审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专家参加。
申请单位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向受理部门提出变更评审组长或评审时间的申请。
评审组一般由3-5人组成,现场评审一般需要2-3天时间。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实验室,评审时间可缩短为1天;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实验室,评审组一般由5-10人组成。必要时,可增加评审组成员或延长评审时间。第二十条现场评审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评审组长审查申请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填写《质量体系文件审查意见表》(见附件七);
(二)评审组长到受理部门开具《关于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的通知》(见附件八,以下简称现场评审通知);
(三)评审组长与评审组成员沟通,制定评审计划表,确定现场试验项目或必要的考核样品,准备各种资料和记录等,并与申请单位取得联系。
受理申请到现场评审前的工作要求,按照《山东省质监局实验室资质认定(内部)工作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现场评审按下述程序进行:(一)召开预备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确定评审日程,明确评审方法、评审员分工以及工作纪律等。(二)召开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会上要宣读《现场评审通知》,介绍评审组的日程安排,确认评审计划,安排现场试验项目,明确评审的目的和依据以及需要申请单位配合的要求,听取申请单位领导的简要介绍等。同时将《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反馈意见表》(见附件九)交申请单位(此表由申请单位填写,直接反馈至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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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观实验室。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向评审组成员介绍实验室情况,以便了解其环境和硬件设施的基本情况。与资质认定无关的场所,原则上可不参观。
(四)实施评审。评审组成员按照分工对实验室的软件和硬件分别进行评审,并对拟定的项目进行现场试验。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还要对申请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实验室管理、质量检验基本理论知识等方面的考核。
(五)对授权签字人进行考核。评审组长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主持对授权签字人逐一进行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
(六)评审组汇总情况。评审组长主持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不符合项和整改要求,形成评审结论并做好评审记录。
(七)与申请单位领导沟通。评审组将评审汇总的情况向申请单位有关领导通报,不符合项要经其确认。
(八)召开末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宣布评审结论和评审通过的项目,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等。
实施现场评审按照《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未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开展内部质量体系审核或管理评审工作的,或开展内部质量体系审核或管理评审工作无实际效果的,评审组应终止现场评审,并将实验室的申请材料返回受理部门。第二十三条评审组在现场评审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的实际状况与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或申请项目与实际技术能力严重不符的,评审组有权终止评审,将申请材料返回受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现场评审应做到:篇三: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提高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有效性,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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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且从事为社会出具公证数据和
结果的实验室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第三条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统一规范、科学准确的原则。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四条资质认定的形式包括计量认证、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第五条计量认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为社
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的公正性和计量检定、检测能力、可靠性等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对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审查验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设臵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依法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依法授权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依法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实验室进行合理规划、确定检验任务范围,并对其公正性和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合格后,准予其承担法定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申请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或依法授权项目相同时,其考核或评审应当合并实施,以减轻实验室的负担。
第九条有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的技术能力和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可利用资质认定的结果仅进行特殊要求的评价。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实验室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是:(一)受理实验室的申请;(二)安排评审计划,并组织现场评审;(三)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证书;(四)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通告;(五)组织监督评审、复查换证和评审员的培训、考核等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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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受委托部门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等。第十一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省质监局年度监督评审计划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监督评审;并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第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实验室新申请项目(含扩项)必须经省质监局审批同意。第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臵的实验室新申请项目(含扩项)必须符合省质监局有关规划的要求,并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或省质监局的审查同意。第四章实验室基本条件与能力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依法设立或注册,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相关技术工作,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设立的实验室应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主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事业性质的实验室一般应为独立法人;当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时,必须经本组织法人授权。企业(或社团)性质的实验室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得从事与其项目有关的产品开发、推广、咨询、生产和经营等活动。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和场所;应当拥有与其确立了合法劳动关系,且与所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或可移动的设备及设施。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的规范或准则建立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具备对工作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实验室需向省质监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均一式一份,用A4纸张,不加任何装帧):(一)实验室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声明(见附件一);(二)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和/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文件;(三)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申请书);(四)质量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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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程序文件目录;(六)内部管理体系审核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近期的);(七)典型检验报告(方法类似的每类产品需提供2~3份报告,须涵盖所有申请项目的参数);(八)参加能力验证和新增项目比对试验的证明材料。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实验室在提交上述材料的同时,对于新增检验项目,还需提交《依法设置或授权实验室新增检验项目审定表》(见附件三)。第十八条受理申请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一)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四)。(二)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以《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五)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予以登记。同时向申请单位出具《实验室资质认定受理通知书》(见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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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系统外计量授
权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8.07.07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系统外计量授权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单位:
根据《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计量授权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系统外计量检定授权工作的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质监部门要严格计量检定授权工作,要站在全市、全省事业发展的高度抓好计量授权工作。同时,加强对已授权单位的管理,监督检定工作质量,保证被授权单位的健康发展。
二、被授权单位应严格按照《计量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检定程序,保证检定质量,切实担负起计量授权所赋予的职责。
三、被授权单位应于9月1日前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08)的要求,整理、完善计量标准档案。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被授权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7)的要求,补充、完
善体系文件,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定工作质量。
四、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的被授权单位要规范计量检定收费工作,严格按照《山东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要求进行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收费。
五、被授权单位要积极参加各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量值比对、宣传、免费检测等活动,参加活动的情况将作为到期授权考核的依据。
六、建立定期汇报制度。被授权单位应定期向授权的计量行政部门汇报工作开展情况。今年7月31日之前,各省级系统外授权单位将今年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包括基本工作情况、工作量、收费情况、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下半年工作打算等内容)报省局计量处,传真:0531-89012090,电话:0531-89012095,邮箱:**************,联系人:范晓斌。
今后,每年1月25日之前,各被授权单位要向计量行政部门报送上年工作总结,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七、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被授权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到期不申请的,取消其授权资格。授权单位可根据量传体系的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决定是否对被授权单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对省级系统外计量授权单位的工作情况,省局将适时组织抽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篇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除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外,其他地方标准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启动地方标准制修订快速程序,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修订过程管理、发布、印刷等环节,简化程序。
一、地方标准立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每年年初向各单位下达《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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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见附表1)和《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2)征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纸质文件,并同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根据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立项并向社会招标。
1、申报原则。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我省经济发展服务.突出围绕促进农产品出口、第三产业发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及其他“入世”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积极贯彻落实“采标"方针,加大采标力度.
2、申报范围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2。1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安全、卫生要求;2。2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2。3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2.4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2.5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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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2.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
求。3、申报重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标准体系建设
需要,每年在征求计划中提出当年的申报重点。4、申报要求。各单位提出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
议必须填写《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和《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建议表和项目任务书)的纸质文件并同时报送软盘或发送电子邮件。项目任务书应有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初审意见,无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申报单位应聘请有关专家签字。项目任务书和计划项目建议表由相关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主管部门的,经省质监局同意可以直接上报。
5、项目下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材料后对所报标准项目组织审查。强制性标准必要时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评审结束后10日内下达年度计划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开年度计划。
二、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地方标准计划项目下达后,在地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个环节加强调度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高质量完成制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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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若发生起草的标准与填报的标准项目不同或终止项目等,应立即报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1、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成立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工作。负责起草地方标准的单位应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安排工作进度和工作计划。起草小组应在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后,编写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编写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写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
(3)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4)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5)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6)强制的理由,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7)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及设立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政策需要和该标准涉及的产品技术改造难度等因素提出标准的实施日期的建议;(8)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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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生产、经销、使
用、科研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编写成地方标准送审稿,经主管部门同意,函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函报省局。
2、地方标准送审稿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报送函及地方标准送审稿后,研究确定组织审查的方式.审查方式分会审和函审二种。强制性和重要推荐性地方标准采用会审方式。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审查,人数不少于十二。会审或函审由省局或受省局委托的单位发送审查通知。会审人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会议组织单位组织的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标准学术团体等有关单位的专家承担。审查结束后要形成地方标准审查意见和修改结果处理汇总表。
会审。会议由省局主持或委托的单位主持。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向会议提交地方标准(送审稿)的文本、编写说明、引用规范性文件查新证明、重要的引用规范性文件等材料。会议需成立审查委员会(或小组),推举主任、副主任。主任主持标准内容的审查.标准内容的审查程序主要有:
a)请起草人简要介绍标准起草情况;b)逐章审查标准,统一意见;c)形成会议审查纪要.函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由其授权的单位向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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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专家征求意见,并由起草单位将反馈意见汇总处理.起草单位提交函审的材料主要有地方标准(送审稿)的文本、编写说明、引用规范性文件查新证明、重要的引用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表(见附表3)等。地方标准送审稿通过审查修改形成报批稿。由主管部门函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函报省局。函报材料包括:报送函、报批稿及其附件(包括编制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验证材料、引用标准查新、参加审查人员名单)一式三份及word格式存盘的软盘一张).报送强制性标准报批稿时还需提供英文摘要和“强制性标准通报表”(见附表4).
3、标准报批稿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报送的地方标准报批稿后,组织审查,没有问题的统一审批编号.
三、地方标准发布、备案与复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标准报批文件后,推荐性地方标准一般在30个工作日完成批准工作。强制性地方标准须在省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1—2个月后发布。若在公开征求的意见中有重大修改意见,需经原专家审查组审查后行文发布。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留出足够的时间,如有必要,可设置实施过渡期。地方标准发布后,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发布后的地方标准目录和强制性地方标准的重要内容在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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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四、地方标准编写要求(一)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37再加斜线,组成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再加“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示例1: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DB37/****?****山东省推荐性地方标准DB37/T****?****(二)地方标准的其他编写要求参照国家标准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执行。五、地方标准出版印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出版印刷省地方标准.印刷应符合GB1.2的规定。省地方标准须在办理备案手续获得备案号后开始印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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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附件2: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附件3:编制说明附件4: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附件5: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附表1: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表
主管部门:(印章)填报单位:(印章)填报时间:填报人:联系电话:
项
标准化技术归
拟采用国
制订或修
报批稿完成
序目主管
口单位或
负责起草主要参加
标标准和
订及修订
时间
号名部门专业标准化技
单位
单位
国外先进
标准号
(年、月)
称
术委员会
标准编号
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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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
项目名称(中文)
制定或修订
制定
计划起始时间
采用国际标准采用程度
负责起草单位和
参加单位名称
主要起草单位
联系人
一、目的、意义及进度
修订采标名称
项目名称(英文)
被修订标准号完成年限
联系电话
9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续)
三、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国内生产技术状况、国际或国外有哪些同类标准?省内有哪些主要生产厂家?)
推荐
四、标准的性质
强制
主要强制内容
五、经费来源:省补助
自筹
强制理由
10
六、技术归口单位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核意见(或聘请同行专家审核意见):
起草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盖章
附件3: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山东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内容
一、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编写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1)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
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写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
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
(3)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4)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5)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6)强制的理由,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7)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及设立标准实施过
11
渡期的理由;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政策需要和该标准涉及的产品技术改造难度等因素提出标准的实施日期的建议;
(8)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9)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二、推荐性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可参照编写
附件4:
序函审稿原文号1
《**x》地方标准意见汇总表
修改意见
是否采纳以及理由
提意见单位
2
3
4
5
12
附件5:山东省地方标准《XXX》专家意见汇总表
序号章
节号
1
原条文内容
章节号
修改后条文内容
2
3
13
篇八: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管理制度)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项目管理
办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第一条为进壹步完善科技管理机制,推动科技进步,增强全省质监系统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科技于质监事业发展中的先导性作用,促进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质监系统科学技术总体水平,根据国家对科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质监系统实际,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的立项、管理、鉴定、奖励及成果管理等工作。第三条省局科技处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省直技术机构、各市局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部门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分散和浪费;负责构建省直、地方信息沟通平台,加强省直和各市局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联合推动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推动地方创新体系的建设。省直属技术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负责本单位、本辖区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科技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省局项目。
第五条纵向项目是指国家及各部委、省级各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以及于各市县级科技计划中由我局及所属机构承担的项目。
第六条横向项目是指由企业、科研院所、行政事业单位等出资合作研究或委托研究的项目,及其它非政府出资的计划项目。
第七条省局项目是指由省局进行项目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
第八条纵向项目及省局项目由省局科技处统壹组织和管理;横向项目由市局科技科(处)及省局直属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且向省局科技处备案。
第九条省局鼓励和支持各单位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对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视情况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鼓励和支持争取国家标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特种设备检验规范的制定。
第十条省局将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以及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和评审制度,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科研项目立项及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省局将完善专家参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二条省局将逐步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透明度,逐步实行网上申报,逐步推行网上评审,积极实施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省局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省局项目申报条件。
(壹)立项申请理由充分、准确,创新点明显、技术路线可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项目组主要成员有实施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
(三)经费预算合理,数额准确、可靠,项目承担单位有壹定比例的经费匹配;
(四)项目负责人每年申请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三项,已批准的于研项目有俩项未完成的本年度不予申请立项,新申请立项的项目原则上要求俩年内完成;
(五)申请手续完备,提交材料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省局项目申报条件相近时,具备下列条件之壹的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壹)列入省局规划及属我局重点研究领域且具优势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或能够填补质检技术领
域空白的高新技术项目;(三)能够解决质监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
问题的项目;(四)有经费投入,完成了壹定前期工作,且有较高经
济效益的研发项目;(五)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形成由企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参和实施产学研多种结合新机制的项目;
(六)项目负责人获得过发明专利、奖励,或承担完成过省部级的科研项目;
(七)项目负责人为我局系统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检测师等称号,或具有博士学位者。
第十六条省局项目申报程序。(壹)省局科技处于每年定期组织壹次相对集中的立项申报。对于涉及应急突发事件的科技项目及重大的科技项目,可随时提出立项申请,省局科技处组织专家及关联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且提出立项建议,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可作为增补计划项目。(二)申报省局项目需填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计划建议书》壹式三份,同时附项目的科技查新方案;属软科学的项目填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项目计划建议书》壹式三份。
(三)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报省局科技处。
第十七条省局项目评审和下达。(壹)省局科技处组织专家及关联专业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拟申报的项目是否和质监系统的业务领域吻合,是否符合本章第八条的要求;2、项目实施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创新性、合理性、时效性;3、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专业知识、科技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和拟申报项目相适应;是否具有和项目关联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是否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4、经费、仪器设备等基本科技条件保证情况;5、项目支出经费总体预算的合理性。(二)根据评审意见,省局科技处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且提出经费预算计划,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三)省局科技处根据局长办公会的审议结果,对计划进行调整后,进行项目的经费下达。(四)项目和经费下达后,省局科技处组织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明确科技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对申报的重点项目将实施项目论证或项目负责人方案、答辩制。需要时,对重大项目将辅之招标或指令委派的立项形式。由省局科技处提出立项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科技项目按合同方式管理。纵向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按计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国家、省有关部门直接签订的纵向项目合同,以及各单位的横向项目合同,市局科技科(处)应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复印件壹式俩份报省局科技处备案。省局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于计划下达壹个月内完成,到期不签合同的,作自动撤项处理。
第二十条省局科技处负责省直属机构承担的项目及跨地区项目的协调工作。市局科技科(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和应加强省局科技项目计划实施的管理工作,以维护省局科技项目计划的严肃性。
(一)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要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的督查、管理,及时发现存于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妥善解决。
(二)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于每年6月、
12月底前向省局科技处报年度项目进展情况。(三)省局科技处定期检查、通报省局科技项目计划的
进度情况。第二十二条项目的变更。(壹)科技项目于实施过程中,项目的计划目标、技术
路线、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进度、以及其它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需进行调整或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变更书面申请方案,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核后,报省局科技处审批。省直属机构承担和跨地区的项目直接报省局科技处。
(二)科技项目于实施过程中如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完成,须申请撤销或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申报渠道提交“科技项目结题申请方案”,该方案应包含下述内容:(1)项目实施情况,已完成的科研工作;(2)已撰写和发表的论文或技术方案;(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财务部门审核);
(4)产生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等和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于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方案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或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方案的项目承担单位,省局科技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无故逾期未完成的,省
局科技处将撤消该计划项目,全额收回资助经费,且视情节暂停其承担省局科技项目的资格且予以公布。
第四章项目鉴定
第二十四条列入省局科技计划的项目由省局自行或委托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且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查后向省局科技处提出科技项目鉴定申请(省直属机构直接报省局科技处),且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资料。
省局科技处以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经审核符合鉴定条件的科技项目,由省局科技处提出组织鉴定的方式,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组织鉴定。
科技项目存于下列情况之壹者,不予鉴定:1、完成任务书(或合同)规定任务不到85%;2、提供的鉴定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3、擅自改变任务书(或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
第二十七条未通过鉴定的科技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鉴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未通过鉴定的科技项目,省局将视情节暂停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省局科技项目的资格1至3年。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列入省局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俩类:第壹类由省局下达补助经费的项目;第二类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列入省局计划下达的项目。列入省局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能够向其它组织和个人申请经费资助或开展技术合作。
第三十条经费管理(壹)纵向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省局项目的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管理。(二)省局每年设立200万元的科技专项基金,各省局直属机构、各市局每年以不少于业务收入1%的比例设立科技专项基金,为科技发展提供经费支持。(三)省局项目经费由省局科技处根据下达的年度科技计划中的经费预算,于签订项目计划书和合同书半月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交省局计财处。省局
计财处于半月内拨付到各市局或省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每年6月初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写项目情况汇报且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省局科技处。省直属机构承担的项目按上述程序直接报省局科技处。
(四)省局科技处于7月底前对项目情况汇报和资金拨付申请表审核后,提出剩余资金拨付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交省局计财处。省局计财处于8月中旬前将资金拨付到关联市局或省直属机构。
(五)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科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挤占、截留和挪用。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且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于的问题,确保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七)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于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壹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核实经费收支额;财务部门应如实填写《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经省局直属机构或市局科技科(处)审核后,壹式二份且加盖公章,报省局科技处、省局计财处审核后,作为单位处理帐务的凭据和确定无形资产成本的原始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撤题或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收归省局,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关联物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省局将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审计、财务、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于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体系,逐步建立对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省局将严格追究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未按项目合同书执行的项目,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省局科技处将会同计财处终止经费拨款,给予追回已拨付资金等处罚,且取消其以后1至3年申请省局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省局将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应用型科研项目,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且对其执
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奖励第三十六条省局认可由县之上科技主管部门评定的各类奖项,且对获省之上科技主管部门奖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表彰;省局科技处负责按《山东质量检验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组织评奖工作。第三十七条省局鼓励科技工作者发表论文、著作。凡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第壹作者为我系统人员的学术论文,或由国家承认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第壹作者(编著者)为我系统人员的科技著作,给予表彰。第三十八条省局鼓励申请专利,且对获权的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成果管理
第三十九条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于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验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标准、规程、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四十条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任务书(或合同)事先明确的约定外,由项目承担单位所有。于
特定条件下,省局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通过鉴定的科技项目成果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鉴定后1个月内向省局科技处履行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省局科技处负责成果公布的组织管理,各类科技项目应视不同的特点定期或按需发布成果。成果归属关系存于争议或成果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不先行对外公布、发表。
第四十三条科技项目产生的学术方案、论文和专著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科技项目所属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及科技项目名称,且不得影响科技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方案、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中方案。
第四十四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各种方式推广应用本单位科技成果,扩大科技成果的影响,促进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应积极配合省局科技处,提供成果信息,加强成果信息的交流、发布、展示、汇编、上网等宣传介绍工作。对于具有重大推广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要争取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推广计划或重点支持项目,以便尽快实现产业化和商品化。
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科技项目数据管理制度要求,将科技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方案、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省、市科技科(处)按分工管理的范围,检查项目归档情况。
第四十六条科技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关联规定执行,切实做好****。
第四十七条省、市科技科(处)按分工管理的范围建立科技项目数据库,且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直属机构、各市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且报省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技术监督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篇九: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7)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济政办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济南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7日
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4号),设立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1.取消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职责。2.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增加的职责。承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负责起草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组织查处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二)负责全市质量宏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承担全市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和品牌强市战略,实施国家和省、市质量奖励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落实上级规定,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三)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承担生产环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活动;根据市政府授权,组织协调全市有关专项打假活动;组织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
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农业地方标准规范;指导团体标准建设;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
(五)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强制检定工作,组织量值传递;规范和监督商品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计量检定机构和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
(六)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根据授权对认证认可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技术监督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八)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九)承担市质量强市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质监局设9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等工作;组织开展调研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信息化工作。(二)政策法规处(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组织贯彻实施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起草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承办本级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审查工作;承担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有关工作;指导推进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办理工作;负责信访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
(三)组织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四)财务与科技处。拟订本部门财务管理制度并贯彻落实;编报本部门年度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拟订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五)质量发展处。承担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实施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相关具体工作;负责推进名牌战略和品牌战略;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管理工作;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建立产品质量诚信制度;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负责全市防伪技术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统计工作;承担市质量强市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六)产品质量监督处。组织实施生产环节的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工业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和协调工业产品质量的行业和专业性监督;组织协调较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负责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标准化处。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团体标准建设;开展工业、服务业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农业地方标准规范;负责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八)计量处(挂认证处牌子)。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市内量值传递,管理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工作;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计量校准网络;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的制造、使用和销售;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全市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资质资格;负责计量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工业计量工作;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开展;根据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参与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负责认证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按规定权限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参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充装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等资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四、人员编制市质监局核定行政编制53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处长(主任)9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部门职责分工(一)关于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全市相关规划、政策,指导全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与全市能源规划相衔接。(二)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可能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市质监局通报的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发现食品安全可能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市质监局。(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市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
运输和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四)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及道路、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工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五)关于农药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对生产领域农药产品质量监督和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或违反农药广告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监管。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农药质量和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对属
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六)关于物业服务行业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锅炉等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擅自停止物业服务以及套取、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违法事项进行行政处罚。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受理物业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得不到及时维修行为的投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发改委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及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市教育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日常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监督、指导学校安全工作。市安监局负责依法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的学校周边安全生产大检查,依法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组织、协调、参与学校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指导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结案。市公安局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工作,协助社区及相关人员对现有危害社会人员的帮教管控;指导、监督、检查学校落实内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依法及时打击查处危害校园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
工作;加强互联网安全监管;推进警校联系机制建设等。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校园及周边具有肇事祸倾向精神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监测和防范各种突发性、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等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市司法局帮助学校开展普法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负责对本市**的未成年社区**人员的帮教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校园及周边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负责校园及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网吧、游戏机室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单位和个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校园及周边食品店、餐饮店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局以属地管理为主,督导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城管执法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店外经营、乱搭乱建及无证流动摊贩的查处、取缔工作。市城乡建设委负责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纠正;加强对学校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责令立即排除。市城乡交通运输委负责学校周边国省干线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学校周边的地质灾害防治进行监督指导。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负责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校舍安全使用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监测管理,督促校舍安全隐患治理。
(八)关于市区餐厨废弃物监管工作的职责分工。市质监局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生物柴油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市城管局负责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特许经营企业市场准入,指导和监管各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工作。负责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食安
办)、市商务局报送餐饮单位餐厨废弃物签约及收运情况;负责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质监局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生物柴油产量及去向。市教育局监督学校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按规定交由政府许可的合法收运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市食安办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各部门依职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将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列为量化分级管理和信用评价内容,将新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城管部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公安局负责对上道路行驶的用于收运和处置餐厨废弃物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涉及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的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市农业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规范化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家畜行为;对生猪宰杀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脂进行监管。市环保局负责餐厨废弃物利用、处理过程的环境监管工作。市商务局负责监管餐饮行业,引导餐饮企业按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经政府许可的合法收运单位进行收运处置。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和调整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标准。
(九)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职责分工。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议。六、其他事项(一)暂保留工勤编制3名,今后随自然减员逐一收回。(二)建立职责与清单调整协同机制。主要职责需要调整的,相关权力事项、责任事项、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同步作相应调整。在提出职责调整意见时,应同时提出相关事项清单调整意见。(三)完善市和县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事权划分。市质监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持续转
变职能,合理划分市和县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事权,明确和强化责任,完善体制机制,避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空白,实现无缝隙和全覆盖监管服务。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七、附则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篇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16•【字号】鲁政办发[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贸委、计委、环保局、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进一步推动全省的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清洁生产是一种将资源节约与污染防治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全过程的新的生产方式,其实质是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原材料的消耗,对生产实行全过程控制,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加快全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进程,保证经济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推行清洁生产是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目前,我省经济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比较严峻。从资源状况看,水资源危机、耕地减少、矿产资源短缺是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三大资源因素;从环境状况看,环境污染加重、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在有些地方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突出因素。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和环境形势,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采用先进的生产方式,通过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促进调整结构,革新工艺,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科学管理,合理高效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二)推行清洁生产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有效途径。过去对污染物实行末端治理的方式投入多、运行成本高、治理难度大。实施清洁生产能够实现节约降
耗,减污增效,合理高效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改善环境质量;能够极大地调动企业防治污染的积极性,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推行清洁生产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对企业生产提出的新要求,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利益,设置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目前难以达到的资源环境技术标准,不仅要求产品符合环保要求,而且规定从产品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都要符合环保要求。当前,与环境相关的绿色贸易壁垒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实施清洁生产,提供符合环境标准的“清洁产品”,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统一、四个结合”的原则(即坚持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相统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坚持将推行清洁生产与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执法监督、政策引导、技术进步、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从源头开始,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提高效益,保护环境,实现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三、总体目标(一)使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尽快掌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本规定,提高对推行清洁生产的认识,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推行清洁生产的良好氛围,逐步建立起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二)建立起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网络和清洁生产审核体系。组建一支由企业经营者、专家与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推行清洁生产队伍。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技术、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
服务。(三)全省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工艺与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到2005年,建
立起有效的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带动机制,全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有较大提高,培植出50户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50项先进成熟有效的清洁生产技术成果。全省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2010年达到86%以上,其中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87%以上。
四、主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清洁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建立清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召集,省经贸委、计委、环保局、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全省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解决推行清洁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经贸委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意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和协调全省清洁生产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推行清洁生产规划及配套措施,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指导企业搞好清洁生产项目。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职责,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指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计划、科技、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推行清洁生产工作。(二)强化对实施工作的指导。省经贸委、环保局要会同省计委、农业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
同时,要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以及旅游业、修理业等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污染状况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等。县级以上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制定。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在政府领导下或接受政府委托,建立行业清洁生产中心和信息系统,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规划、规范,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开发与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提供服务。
(三)落实优惠政策。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和省里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列入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等活动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对建设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据实计入管理费用;用于清洁生产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加速折旧;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清洁生产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加速折旧;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
物排放指标,可接转用于企业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省重点投资计划和地
方投资计划时,要把节能、节水、综合利用等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工业污染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积极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努力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各级财政、环保部门每年从排污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省科技厅每年在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清洁生产技术攻关和推广。金融部门对经济效益好、治理效果显著且企业自筹资金落实的清洁生产项目,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适当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市可以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建立地方性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积极推动本地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五)推进技术进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科技开发计划应将清洁生产作为重点领域,积极安排清洁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加大对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提高清洁生产的技术水平。企业作为清洁生产的主体,要高度重视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应用,对重大关键性技术可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行联合攻关。同时,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公布的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进一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坚决依法关闭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
要积极推动清洁生产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推行清洁生产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省清洁生产水平。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要尽快对清洁生产企业和清洁生产设备(产品)、技术、工艺进行筛选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我省鼓励推广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示范案例。对经确认为先进的清洁生产设备(产品)、技术、工艺以及审核成果,科技部门要纳入科技成果奖励范围。
(六)开展示范试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试点。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实施企业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和清洁生产区域示范试点工作,在工业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园区,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由点到面开展。省里选择济南、青岛、东营、日照为清洁生产示范市,青岛、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威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清洁生产示范区,造纸、酿造、石化、冶金、纺织为清洁生产示范行业。省经贸委要选定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示范市、区、行业要按照国家和省里对开展清洁生产的要求,在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示范企业要不断改善工业生产过程管理,大力开发清洁工艺、产品及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积极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减少资源浪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
按照企业自愿与政府政策激励相结合、政府指导推动与企业自主实施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尽快创建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清洁生产企业。同时,要积极推广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
(七)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管理者要转变观念,真正把实施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依法自觉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重要手段,要按照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将审核结果报当地环境保护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要坚持“积极主动、先易后难、持续实施”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优先实施无费、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要纳入企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清洁生产方案的落实,努力提高能源、原材料的利用率,减少商品的过度包装和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不公布或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八)严格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采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实行清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清洁生产分析专题,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进行分析评价。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九)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严格环境执法,及时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环保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对检查中发现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吊销有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清洁生产审核结
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涉及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限期达到治理要求,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宣传和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做出具体部署。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使全社会正确认识清洁生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接受清洁生产理念,为《清洁生产促进法》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要加强清洁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管理者、技术人员及员工的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把清洁生产贯彻落实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生产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篇十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P>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省质监系统)的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推动质监系统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科技主管部门实施安排,由系统内单位或个人承担以及与系统外单位合作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含软科学研究及国内、国际科技合作研究)的立项、实施管理、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及项目经费管理等.申报国家质检总局、科技部、省科技厅等部门的科技项目按照其部门有关的科技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履行如下职责:(一)组织建立省质监系统项目管理工作制度,制定重点项目计划,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二)负责科技立项工作的政策性指导,根据省质监系统中心工作和业务工作的重点需求,下达项目申报的指导性建议。(三)组织审议及批准项目立项,批准“项目计划任务书”,编制年度计划.提出项目经费预算计划,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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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安排组织成果鉴定或项目验收.(四)指导省局所属技术机构及各市局的项目管理工作;协
调系统内科技活动;协调处理与系统外其他有关单位的科技开发等事宜。
(五)负责与省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厅局、行业科技管理部门的业务协调及联络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直属技术机构、市局的科技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单位及所辖范围的项目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局各项科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二)负责组织申报国家局、省科技厅及省局项目,组织制定本单位科技项目计划。(三)组织本单位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实施,并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四)负责管理本单位科研条件、科技成果及其有关工作。(五)负责会同财务部门管理项目经费,实施项目经费的计划、使用、检查及上报工作。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六条省局项目一般采用计划申报方法确定.第七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报、审查和评审下达三个基本过程。第八条项目的选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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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持“科技兴检”战略,以加快质监事业发展为中心,以提升我省质监系统竞争力为目标,以质监业务工作中急需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为重点。
(二)坚持科技高起点、高水平,贯彻“技术创新”精神,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或填补质监系统技术领域空白。
(三)坚持“超前技术储备”和“软、硬科学研究并举”,注重“可预见性”技术储备的研究。
(四)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技术开发方向。第九条项目的申报:(一)申报程序:申报项目经各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主管领导批准后向省局科技主管部门申报。(二)申报材料1。填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1);属软科学的项目填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2)。2.填报《200年度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计划汇总表》一式二份(格式见附件3)。第十条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1.项目实施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合理性、先进性。2。项目组长及成员的专业知识、科研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与拟申报立项项目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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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费、仪器设备等基本科研条件保证情况。第十一条项目的评审及下达:(一)省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报省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批,提出项目及项目经费预算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和下达。(二)省局科技主管部门酌情选择重大项目,确定为省局重点攻关项目或申请国家科技项目立项。国家科技项目的申报,按有关要求进行论证,上报有关部门审批。(三)省局项目论证结论分为“批准立项”、“不批准立项”和“需作复审”。对“需作复审”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将修改完善后的“计划任务书”重新上报省局科技主管部门。(四)省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下达《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批复计划内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二条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计划一般按照项目、课题两级管理。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第十三条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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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几个单位共同参加的,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实施;重点攻关项目,由省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科技项目计划实施的管理工作,以维护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计划的严肃性。
(一)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的督查、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妥善解决。
(二)承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攻关项目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报半年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上报时间为8月底前及次年2月底前。
(三)省局科技主管部门应定期分批检查、通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项目的变更(一)科研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的计划目标、内容、进度、承担单位或主要承担人等确需进行调整(或撤消),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4),并经项目承担单位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省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批.(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研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完成,须申请撤消(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科研项目结题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实施情况,已完成的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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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撰写和发表的论文或技术报告;(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财务部门审核);(4)产生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等;(5)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列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研年度计划的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两类:第一类由省局提供部分补助或全部经费的项目;第二类由其它部门或单位提供经费以及由科研单位自筹经费列入局管的项目。由省局拨付部分补助经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配套资金。第十七条列入省局项目及各直属技术机构、各市局的重要应用技术成果项目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鉴定或验收。列入省局项目的科研成果由省局负责管理,各直属技术机构、各市局的重要应用技术项目成果由完成单位负责管理,合作项目的成果由完成单位按照初始合作协议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八条承担省局科研、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无故逾期未完成的,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撤消该计划项目,并按全额收回补助经费。第十九条积极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一)遵照国家有关科技政策,采取有计划推广和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等方式,积极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应用。(二)对国民经济和质监工作影响较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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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具备一定推广基础及条件的科研成果,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及推广。
第五章科技技术成果鉴定
第二十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程序:
(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
(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预审;
(三)对预审通过项目下达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委托书或通知书;
(四)由委托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组织鉴定;
(五)审查鉴定证书,符合要求的批准鉴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
由各市局科技项目分管领导或省直有关部门科技项目分管领
导签署意见,并加盖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公章。
第二十二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资料:
(一)主要内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鉴定大纲、项目计
划合同书、项目工作报告、项目技术报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检索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应用证明、知识产权证明、专著、发
表文章等。
(二)不能提供有效材料的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
(一)鉴定形式:原则上软科学研究成果以及不需要考察现场,
不进行实物测试,依据技术资料可以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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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采取通信鉴定的方式进行鉴定,其它项目可采取会议鉴定方式.(二)鉴定过程:通过听取完成单位汇报、资料审查、现场考察、
现场测试、质疑答辩等方式全面了解项目情况,由鉴定专家独立的作出科技成果鉴定评价意见,被鉴定单位代写鉴定意见的,一律视为无效。
(三)鉴定意见:由到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专家通过,不同意见应当在鉴定意见中明确记载。科技成果鉴定意见由参加鉴定会的各位专家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专家:(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专家遴选,首先由预审单位提出专家推荐名单,然后由鉴定组织单位从专家库中进行补充、调整。(二)专家应当由不少于5个单位的7-15名专家组成,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2人.(三)重大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国内高层次专家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四)参加鉴定会专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保守技术秘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各直属技术机构、各市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并报省局备案。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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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P> 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级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地方标准拟制,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法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提供地方标准制定的技术支持,可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
第六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
第二章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第八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第九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容应限制在下列范围:(一)保障国家安全;(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三)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四)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五)保护环境;(六)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其它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十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第三章项目计划第十一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收集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并提出意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统一审查汇总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地方标准申请立项应提交《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一)、标准草案和《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附件二)。
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统一汇总上报《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的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本一份,电子文档应通过“山东省标准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上传。
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十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征集到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拟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对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会可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用户、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拟定的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在其网站(www.12365.sd.cn)上公示15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
(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和归口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调,或者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的;
(五)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
第十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立项审查、社会公示或者专家论证会的意见,确定并编制下发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
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立项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类别、性质、计划起止时间、制定或修订、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等。
第十八条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可以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起草单位。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整:
(一)本省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
(二)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
(三)无法完成的项目,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或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
(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在立项计划下达的期限内完成,计划起止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年。未能按计划期限完成的项目,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
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应重新申请立项。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确定后,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12365.cn)上公布。
第四章标准起草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并对其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第二十三条地方标准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二)督促标准起草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五)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第二十五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或者行业利益;(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
(五)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
(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
(七)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起草组应当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标准草案和标准编制说明,经起草单位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七条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背景,包括全省产业现状、立项背景及必要性等。(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要差异情况;(四)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五)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七)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八)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的理由;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就“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文件资料采取会议、书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
用、科研、检验、管理等方面,不少于十家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不同地区。涉及重大或者特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
第二十九条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填写《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将“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成“标准送审稿”。
第三十一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归口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后,统一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
第三十二条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审查的公文;(二)《山东省地方标准审查申请书》(见附件四)
(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
(四)标准送审稿;
(五)标准编制说明;
(六)《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七)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
(八)《山东省地方标准审查专家建议名单》(见附件五)。
上述材料纸质文本各1份,电子文档经“山东省标准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报送。
第四章标准审查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完成起草任务后,应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审查申请。地方标准审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委托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原则上采用专家审查会议形式审查。推荐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强制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2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消费者或用户代表列席。第三十五条地方标准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协调性;(二)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四)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五)强制性条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六)文本编写的规范性;
(七)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第三十六条审查会议应听取标准起草组介绍标准编制说明,并对标准文本逐条进行审查。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应有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强制性标准应由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为通过。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位、审查意见、作为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的意见、是否通过等内容。会议纪要应由标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审查委员会签字,并附《山东省地方标准审查专家名单》(见附件六)。第三十七条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起草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审查不通过的地方标准起草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终止标准制定任务,或对标准进行修改后重新审查。
第五章标准批准、发布第三十八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将标准报批材料报送授权组织审查的单位审核,报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报送材料包括:(一)地方标准报批文件;(二)《山东省地方标准报批表》(见附件七);(三)地方标准报批稿;(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五)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六)地方标准审查人员名单;(七)《山东省地方标准审查会专家签字表决表》(见附件八,需要时报送);(八)地方标准审查修改意见汇总;
(九)《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十)引用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上述材料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各一份)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山东省标准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报送。第三十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12365.sd.cn)上公示标准报批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推荐性标准公示期限为15日,强制性标准公示期限为60日。第四十条标准报批稿公示结束后,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履行批准发布手续;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返回标准起草单位进行进一步修改论证。第四十一条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应有不少于6个月的过渡期。推荐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有不少于1个月的过渡期。第四十二条地方标准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第四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发布山东省地方标准通告。第四十四条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和编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标准复审、修订第四十五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后,地方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第四十六条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绩效评价,提出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意见,
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四十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复审意见,确定地方标准继续有
效或废止,需要修订的,按本办法规定组织修订。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编辑文案使用,请按实际需求再行修改编辑2020年2月
篇十三: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P>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管理机制,推动科技进步,增强全省质监系统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科技在质监事业开展中的先导性作用,促进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全面提升质监系统科学技术总体水平,根据国家对科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质监系统实际,特修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山东省质监系统科技工程的立项、管理、鉴定、奖励及成果管理等工作。第三条省局科技处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科技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省直技术机构、各市局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部门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分散和浪费;负责构建省直、地方信息沟通平台,加强省直与各市局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联合推动重大科技工程的实施,推动地方创新体系的建设。省直属技术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负责本单位、本辖区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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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科技工程包括纵向工程、横向工程和省局工程。纵向工程是指国家及各部委、省级各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方案以及在各市县级科技方案中由我局及所属机构承当的工程。横向工程是指由企业、科研院所、行政事业单位等出资合作研究或委托研究的工程,及其它非政府出资的方案工程。省局工程是指由省局进行工程立项的各类研究工程。第五条纵向工程及省局工程由省局科技处统一组织和管理;横向工程由市局科技科〔处〕及省局直属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并向省局科技处备案。第六条省局鼓励和支持各单位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方案,对列入国家和省科技方案的科技工程,视情况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鼓励和支持争取国家标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第七条省局将根据不同科研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以及科研工程预算的编制与评审制度,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科研工程立项及预算的科学性和标准性。第八条省局将完善专家参与科研工程管理的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第九条省局将逐步提高科研工程管理的透明度,逐步实行网上申报,逐步推行网上评审,积极实施公告、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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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省局工程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根底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省局工程申报条件。
〔一〕立项申请理由充分、准确,创新点明显、技术路线可行,技术经济指标到达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工程申请单位应具备根本的研究条件,工程组主要成员有实施工程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
〔三〕经费预算合理,数额准确、可靠,工程承当单位有一定比例的经费匹配;
〔四〕工程负责人每年申请工程原那么上不得超过三项,已批准的在研工程有两项未完成的本年度不予申请立项,新申请立项的工程原那么上要求两年内完成;
〔五〕申请手续完备,提交材料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要求;第十一条省局工程申报条件相近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给予支持:〔一〕列入省局规划及属我局重点研究领域并具优势的工程;〔二〕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或能够填补质检技术领域空白的高新技术工程;〔三〕能够解决质监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工程;〔四〕有经费投入,完成了一定前期工作,并有较高经济效益的研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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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形成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参与实施产学研多种结合新机制的工程;
〔六〕工程负责人获得过创造专利、奖励,或承当完成过省部级的科研工程;
〔七〕工程负责人为我局系统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检测师等称号,或具有博士学位者。
第十二条省局工程申报程序。〔一〕省局科技处于每年定期组织一次相对集中的立项申报。对于涉及应急突发事件的科技工程及重大的科技工程,可随时提出立项申请,省局科技处组织专家及相关业务部门对工程进行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可作为增补方案工程。〔二〕申报省局工程需填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工程方案建议书?一式三份,同时附工程的科技查新报告;属软科学的工程填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工程方案建议书?一式三份。〔三〕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进行初审,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通过初审的工程报省局科技处。第十三条省局工程评审与下达。〔一〕省局科技处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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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申报的工程是否与质监系统的业务领域吻合,是否符合本章第八条的要求;
2、工程实施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创新性、合理性、时效性;3、工程负责人及成员的专业知识、科技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与拟申报工程相适应;是否具有与工程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是否具有完成工程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4、经费、仪器设备等根本科技条件保证情况;5、工程支出经费总体预算的合理性。〔二〕根据评审意见,省局科技处编制?年度科技工程方案?,并提出经费预算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三〕省局科技处根据局长办公会的审议结果,对方案进行调整后,进行工程的经费下达。〔四〕工程和经费下达后,省局科技处组织与工程承当单位签订工程方案任务书或合同书,明确科技工程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第十四条对申报的重点工程将实施工程论证或工程负责人报告、辩论制。需要时,对重大工程将辅之招标或指令委派的立项形式。由省局科技处提出立项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工程按合同方式管理。纵向工程合同的签订工作按方案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由工程承当单位与国家、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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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直接签订的纵向工程合同,以及各单位的横向工程合同,市局科技科〔处〕应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报省局科技处备案。省局工程合同的签订工作在方案下达一个月内完成,到期不签合同的,作自动撤项处理。
第十六条省局科技处负责省直属机构承当的工程及跨地区工程的协调工作。市局科技科〔处〕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和应加强省局科技工程方案实施的管理工作,以维护省局科技工程方案的严肃性。
(一)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要加强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的督查、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妥善解决。
(二)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向省局科技处报年度工程进展情况。
(三)省局科技处定期检查、通报省局科技工程方案的进度情况。
第十八条工程的变更。〔一〕科技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工程的方案目标、技术路线、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进度、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工程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需进行调整或撤消的,工程承当单位应提出变更书面申请报告,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核后,报省局科技处审批。省直属机构承当和跨地区的工程直接报省局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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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完成,须申请撤销或结题。工程承当单位应按原申报渠道提交“科技工程结题申请报告〞,该报告应包含下述内容:
〔1〕工程实施情况,已完成的科研工作;〔2〕已撰写和发表的论文或技术报告;〔3〕工程经费使用情况〔财务部门审核〕;〔4〕产生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等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在科技工程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报告科技工程执行情况或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工程承当单位,省局科技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无故逾期未完成的,省局科技处将撤消该方案工程,全额收回资助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当省局科技工程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工程鉴定
第二十条列入省局科技方案的工程由省局自行或委托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一条科技工程完成后,由工程承当单位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查后向省局科技处提出科技工程鉴定申请〔省直属机构直接报省局科技处〕,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资料。
省局科技处以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根本依据,主要对科技工程研究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对经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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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科技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与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经审核符合鉴定条件的科技工程,由省局科技处提出组织鉴定的方式,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组织鉴定。
科技工程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鉴定:1、完成任务书〔或合同〕规定任务不到85%;2、提供的鉴定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3、擅自改变任务书〔或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第二十三条未通过鉴定的科技工程,承当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鉴定申请。第二十四条未通过鉴定的科技工程,省局将视情节暂停工程承当单位或工程主要负责人承当省局科技工程的资格1至3年。
第五章工程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列入省局科技工程年度方案的工程,根据经费来源分为两类:第一类由省局下达补助经费的工程;第二类承当单位自筹经费列入省局方案下达的工程。列入省局年度方案的工程,工程承当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它组织和个人申请经费资助或开展技术合作。
第二十六条经费管理〔一〕纵向工程经费的管理按照工程下达部门的经费管理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省局工程的规定执行。横向工程经费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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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当单位直接管理。〔二〕省局每年设立200万元的科技专项基金,各省局直属
机构、各市局每年以不少于业务收入1%的比例设立科技专项基金,为科技开展提供经费支持。
〔三〕省局工程经费由省局科技处根据下达的年度科技方案中的经费预算,在签订工程方案书与合同书半月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交省局计财处。省局计财处在半月内拨付到各市局或省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每年6月初组织工程承当单位编写工程情况汇报并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省局科技处。省直属机构承当的工程按上述程序直接报省局科技处。
〔四〕省局科技处于7月底前对工程情况汇报和资金拨付申请表审核后,提出剩余资金拨付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交省局计财处。省局计财处于8月中旬前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局或省直属机构。
〔五〕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科技工程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挤占、截留和挪用。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负责对科研工程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经费使用的标准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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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全科研工程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科研工程承当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科研工程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科研工程承当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工程负责人在科研工程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科研工程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工程结束后,工程负责人应会同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核实经费收支额;财务部门应如实填写?科技工程经费决算表?,经省局直属机构或市局科技科〔处〕审核后,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报省局科技处、省局计财处审核后,作为单位处理帐务的凭据和确定无形资产本钱的原始依据。
第二十八条对撤题或结题的工程,工程负责人和承当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工程经费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收归省局,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省局将加强科研工程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审计、财务、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体系,逐步建立对科研工程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
第三十条省局将严格追究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未按工程合同书执行的工程,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省局科技处将会同计财处终止经费拨款,给予追回已拨付资金等处分,并取消其以后1至3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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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科研工程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省局将逐步建立科研工程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应用型科研工程,明确工程的绩效目标,并对其执行过程与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奖励第三十二条省局认可由县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评定的各类奖项,并对获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奖励工程承当单位进行表彰;省局科技处负责按?山东质量检验协会科学技术奖励方法?的规定组织评奖工作。第三十三条省局鼓励科技工作者发表论文、著作。凡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第一作者为我系统人员的学术论文,或由国家成认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第一作者〔编著者〕为我系统人员的科技著作,给予表彰。第三十四条省局鼓励申请专利,并对获权的职务创造专利的创造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科技成果系指科技工程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验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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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计、标准、规程、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第三十六条科技工程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
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平安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任务书〔或合同〕事先明确的约定外,由工程承当单位所有。在特定条件下,省局根据需要保存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通过鉴定的科技工程成果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方法?进行成果登记,工程承当单位应于鉴定后1个月内向省局科技处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省局科技处负责成果公布的组织管理,各类科技工程应视不同的特点定期或按需发布成果。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不先行对外公布、发表。
第三十九条科技工程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科技工程所属方案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及科技工程名称,且不得影响科技工程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后,工程承当单位应在科技工程年度执行情况中报告。
第四十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各种方式推广应用本单位科技成果,扩大科技成果的影响,促进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应积极配合省局科技处,提供成果信息,加强成果信息的交流、发布、展示、汇编、上网等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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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工作。对于具有重大推广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要争取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推广方案或重点支持工程,以便尽快实现产业化和商品化。
第四十一条工程承当单位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标准?和有关科技工程数据管理规定要求,将科技工程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省、市科技科〔处〕按分工管理的范围,检查工程归档情况。
第四十二条科技工程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
第四十三条省、市科技科〔处〕按分工管理的范围建立科技工程数据库,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四条各直属机构、各市局可根据本方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并报省局备案。第四十五条本方法由山东省技术监督局科技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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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P>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鲁质监质便字(2010)450号
关于2010年质量月活动情况的通报
各市质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等中央七部门的部署要求,2010年质量月活动期间,全省质监系统紧紧围绕“抓质量水平提升促发展方式转变”这一主题,结合我省实际,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周密安排,扎实开展了一系列活动,进一步扩大了“质量月”活动的影响,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就今年全省质量月活动开展情况总结通报如下: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保证质量月活动有序开展为搞好今年的质量月活动,省局精心组织,统一部署,成立专门班子,建立了各部门联运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各项活动的准备工作。会同山东检验检疫局、省经信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和团省委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2010年全国质量月活动通知的通知》(鲁质监质发〔2010〕182号),成立了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可行
的活动方案,保证了“质量月”活动的顺利开展。全省17市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制定了具体的质量月活动方案,各地和各有关部门领导积极参与质量月活动的策划和推动工作,有力促进了质量月活动的深入开展。二、2010年全省质量月活动开展主要情况(一)省局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扎实开展质量月活动作为质量月工作的牵头部门,省局及时协调调度其它单位、部门活动的开展情况,并认真组织、积极开展了本系统的许多重大活动。质量处举行了质量月活动启动仪式,会同济宁市政府召开了实施名牌战略促进转方式调结构现场会,联合团省委举办了“质量在我心中”演讲比赛,并圆满完成了第三届文博会品牌文化展馆的组展工作;法规处组织了全省质监系统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兴省办开展了对创建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回头看”;监督处通报了全省3季度监督抽查有关信息;标准处成功举办了第七届中国标准化论坛;认证处完成了全省372家建工建材类实验室监督检查;计量处开展了“推进诚信计量,建设和谐城乡”行动和“山东省集贸市场诚信计量试点工作”;科技处开展了实验室开放活动,全省系统共累计开放实验室466个,举办各类讲座70次,免费检测、咨询服务64场,邀请人大、政府、政协人员1176人次,现场观摩人数达18166人次;食品处在济南佳宝乳业有限公司召开了全省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现场会;质检院、计
量院、标准化院、特检院、稽查局、纤检局、认证中心和各学协会组织了九支质量服务队,深入学校、社区、乡村和企业,为老百姓免费提供质量咨询和检测服务;稽查局组织开展了全省质监系统执法打假技能大比武活动;法规处、监督处、计量处、特监处、干校等单位举办了一系列质量专业知识培训,为系统内部和有关企业培训近3万人次。(二)省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开展了多项重大活动团省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和省青企协联合举办了第六届山东省青年职业技能大赛,不仅为青年职工找到了展示自己的舞台,搭建起一个企业青工展示技能、互相交流、合作发展、共同提高的平台,也为企业保持持续的发展能力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基础;山东检验检疫局举行了“实验室开放”活动启动仪式,全省17市检验检疫机构同时面向社会全面开放;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推进工程质量法规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强化以保障性住房、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程等为重点的民生工程质量监管。(三)各市从当地实际出发,质量月活动丰富多彩除全省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了一系列富有特色的质量月活动。一是举行了质量月活动启动仪式或新闻通报会。济南、烟台、济宁、威海、德州、滨州举行了质量月活动启动仪式;临沂、聊
城召开了质量月活动新闻通报会。上述地市均邀请了市政府、人大、政协有关领导出席。二是组织了一系列培训活动。济南、枣庄、烟台、泰安、威海、莱芜、临沂、德州、菏泽等市举办了质量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活动;济宁邀请美国专家进行了“品牌与质量”专题讲座。三是举办了众多专题会议、论坛、展会等活动。青岛、临沂召开全市质量工作会议,部署质量兴市工作;泰安召开了食品生产企业现场经验交流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济宁、临沂、滨州、菏泽召开全市会议,贯彻落实全省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会议精神;德州宁津举行家具产业发展论坛;济宁举办了专用汽车博览会。四是开展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枣庄,烟台,东营河口,潍坊高密,烟台龙口、海阳举办了多场质量月活动专题晚会;东营组织了“文明质监”杯职工篮球比赛;济宁举行了质量月主题运动会。五是编写了一批学习资料。潍坊局编写了《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和相关产品把关指南》,就国家在食品质量、生产许可、标识标注等方面的要求逐项进行了阐述,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进行了重点说明;临沂编制了《临沂市联盟标准学习材料》和《临沂市联盟标准宣传材料》;泰安编印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材料;威海编制了《质监服务手册》;济南局章丘分局
编印了《安全知识手册》。六是组织了各种形式的质量提升、技术比武活动。济南局联合市经信委、市总工会在全市200多家企业中开展“提升质量,降废减损”活动,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生产效率;烟台、潍坊、威海、日照、菏泽通过确立标杆企业,组织现场观摩学习等方式,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枣庄、济宁开展了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青岛、烟台、济宁、日照、菏泽开展了实验室检验人员技能比武活动。其它方面,烟台以莱州为试点,积极推进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了莱州市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平台和企业质量信用报告制度;淄博、威海、德州开展了农机三包咨询活动;烟台组织开展了“免费检测室内空气质量”活动和“阳光视觉行动”大型公益活动,帮助消费者进行“零成本维权”服务;潍坊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国家批准对景芝神酿和潍县萝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情况;菏泽召开了省、市食品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经理(厂长)质量分析会,帮助企业查找分析产品不合格原因。三、2010年全省质量月活动主要特点(一)强化宣传,全方位营造质量月活动氛围质量月活动是宣传、展示质量工作的一个很好平台。今年质量月期间,省局重点加强了同省内各主流媒体的合作,全方位、多渠道向社会大众广泛宣传我省质量工作,做到了报刊有文、网
络有图、电视有影,形成了质量月宣传强大声势。仅全省质量月启动仪式一项活动,山东卫视、大众日报、经济导报、齐鲁晚报、大众网、中国质量报等媒体进行了报道,齐鲁手机报共发送了100多万条信息。除此之外,网易、凤凰网、新民网、酷六视频网、齐鲁网等网站也对启动仪式进行了转载报道。各地市也加强了宣传工作。17市纷纷组织宣传队伍,走进社区、乡村、学校、工厂,通过张挂条幅、发放宣传资料、提供免费咨询和检测服务等方式,广泛宣传质量工作;威海、日照、临沂、德州、济南局高新分局在当地报刊媒体开辟了质量月专栏;威海在9月21日《中国质量报》专版宣传打造冷冻调理食品和船舶制造生产基地的典型经验;枣庄局与枣庄电视台合作制播专栏节目,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赵胜同志做电视讲话;烟台牟平局、海阳局制定了质量月电视专题;枣庄开展了有奖征文活动,并在当地媒体开辟专栏内选登征文,从不同侧面宣传报道、交流探讨有关质量的问题。(二)部门合力,高效率完成质量月活动部署和落实工作中央七部门文件下发后,省局质量处立即着手策划今年质量月活动。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征求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和省直各部门意见,以及各部门会签等环节后,七月底省八部门文件下发,整个过程仅用了一个月时间,为全省活动的开展及时提供指导,并为各市活动部署争取了时间。活动开展过程中,省局质量
处同省局各单位、省七部门及时沟通协调,在活动的组织、策划、宣传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合作,保障了各项活动安排的落实。省局组织举办的全省质量月活动启动仪式、演讲比赛等重大活动,都得到了省七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三)政府搭台,各行业企业积极投身质量月活动企业参加质量月活动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是今年质量月活动的又一大亮点。今年我省质量月活动安排了许多咨询、交流、展览、竞赛等活动,为企业积极参与提供了良好平台,也受到了企业的欢迎和好评。例如“质量在我心中”演讲比赛吸引了全省400多家企业报名参赛。另外,全省各行业企业主动组织、参加了许多活动。质量月活动伊始,我省海尔、重汽等14家知名企业就参加了全国质量月“重质量诚信履社会责任保质量安全”倡议活动,号召全国企业诚信经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确保产品质量安全;济南卷烟厂召开了第八届QC小组活动经验交流会,在质量管理水平方面,交流经验、相互启发、共同提高;重汽集团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制定节能技改项目16项,改造了2T天然气炉、浴室等项目,节约了大量的资金;青岛即发集团会同即墨市质监局和即墨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了质量月知识竞赛,普及产品质量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了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促进了产品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滨州盟威集团组织开展了以“岗位练兵竞一流,技能比武显身手”为主题的全员技能大赛活动。
今年的质量月活动在省、市、县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部门的精心组织下,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营造了浓厚的质量文化氛围,广大群众对质量知识和法律法规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各行各业对质量工作更加重视,实现了传播质量文化、宣传质量知识、普及质量法规、强化质量意识、树立质量形象、提高质量水平的预期目标,有力地推动了大质量工作机制和大质检文化建设。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校稿:郑尔贤
篇十五: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P> 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查后向省局科技处提出科技项目鉴定申请省直属机构直接报省局科技处且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资省局科技处以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的评价(管理制度)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项目管理
办法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第一条为进壹步完善科技管理机制,推动科技进步,增强全省质监系统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科技于质监事业发展中的先导性作用,促进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全面提升质监系统科学技术总体水平,根据国家对科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质监系统实际,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的立项、管理、鉴定、奖励及成果管理等工作。第三条省局科技处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省直技术机构、各市局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部门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分散和浪费;负责构建省直、地方信息沟通平台,加强省直和各市局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联合推动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推动地方创新体系的建设。省直属技术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负责本单位、本辖区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科技项目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省局项目。
第五条纵向项目是指国家及各部委、省级各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以及于各市县级科技计划中由我局及所属机构承担的项目。
第六条横向项目是指由企业、科研院所、行政事业单位等出资合作研究或委托研究的项目,及其它非政府出资的计划项目。
第七条省局项目是指由省局进行项目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
第八条纵向项目及省局项目由省局科技处统壹组织和管理;横向项目由市局科技科(处)及省局直属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且向省局科技处备案。
第九条省局鼓励和支持各单位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对列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的科技项目,视情况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鼓励和支持争取国家标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特种设备检验规范的制定。
第十条省局将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以及科研项目预算的编制和评审制度,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科研项目立项及预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十一条省局将完善专家参和科研项目管理的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二条省局将逐步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透明度,逐步实行网上申报,逐步推行网上评审,积极实施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省局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省局项目申报条件。
(壹)立项申请理由充分、准确,创新点明显、技术路线可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项目申请单位应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项目组主要成员有实施项目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
(三)经费预算合理,数额准确、可靠,项目承担单位有壹定比例的经费匹配;
(四)项目负责人每年申请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三项,已批准的于研项目有俩项未完成的本年度不予申请立项,新申请立项的项目原则上要求俩年内完成;
(五)申请手续完备,提交材料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省局项目申报条件相近时,具备下列条件之壹的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壹)列入省局规划及属我局重点研究领域且具优势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或能够填补质检技术领
域空白的高新技术项目;(三)能够解决质监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
问题的项目;(四)有经费投入,完成了壹定前期工作,且有较高经
济效益的研发项目;(五)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形成由企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参和实施产学研多种结合新机制的项目;
(六)项目负责人获得过发明专利、奖励,或承担完成过省部级的科研项目;
(七)项目负责人为我局系统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检测师等称号,或具有博士学位者。
第十六条省局项目申报程序。(壹)省局科技处于每年定期组织壹次相对集中的立项申报。对于涉及应急突发事件的科技项目及重大的科技项目,可随时提出立项申请,省局科技处组织专家及关联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且提出立项建议,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可作为增补计划项目。(二)申报省局项目需填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计划建议书》壹式三份,同时附项目的科技查新方案;属软科学的项目填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项目计划建议书》壹式三份。
(三)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报省局科技处。
第十七条省局项目评审和下达。(壹)省局科技处组织专家及关联专业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拟申报的项目是否和质监系统的业务领域吻合,是否符合本章第八条的要求;2、项目实施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创新性、合理性、时效性;3、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专业知识、科技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和拟申报项目相适应;是否具有和项目关联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是否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4、经费、仪器设备等基本科技条件保证情况;5、项目支出经费总体预算的合理性。(二)根据评审意见,省局科技处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且提出经费预算计划,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三)省局科技处根据局长办公会的审议结果,对计划进行调整后,进行项目的经费下达。(四)项目和经费下达后,省局科技处组织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明确科技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对申报的重点项目将实施项目论证或项目负责人方案、答辩制。需要时,对重大项目将辅之招标或指令委派的立项形式。由省局科技处提出立项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科技项目按合同方式管理。纵向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按计划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国家、省有关部门直接签订的纵向项目合同,以及各单位的横向项目合同,市局科技科(处)应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复印件壹式俩份报省局科技处备案。省局项目合同的签订工作于计划下达壹个月内完成,到期不签合同的,作自动撤项处理。
第二十条省局科技处负责省直属机构承担的项目及跨地区项目的协调工作。市局科技科(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和应加强省局科技项目计划实施的管理工作,以维护省局科技项目计划的严肃性。
(一)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要加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的督查、管理,及时发现存于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妥善解决。
(二)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于每年6月、
12月底前向省局科技处报年度项目进展情况。(三)省局科技处定期检查、通报省局科技项目计划的
进度情况。第二十二条项目的变更。(壹)科技项目于实施过程中,项目的计划目标、技术
路线、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进度、以及其它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需进行调整或撤消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变更书面申请方案,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核后,报省局科技处审批。省直属机构承担和跨地区的项目直接报省局科技处。
(二)科技项目于实施过程中如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完成,须申请撤销或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申报渠道提交“科技项目结题申请方案”,该方案应包含下述内容:(1)项目实施情况,已完成的科研工作;(2)已撰写和发表的论文或技术方案;(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财务部门审核);
(4)产生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等和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于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方案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或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方案的项目承担单位,省局科技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无故逾期未完成的,省
局科技处将撤消该计划项目,全额收回资助经费,且视情节暂停其承担省局科技项目的资格且予以公布。
第四章项目鉴定
第二十四条列入省局科技计划的项目由省局自行或委托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且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五条科技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查后向省局科技处提出科技项目鉴定申请(省直属机构直接报省局科技处),且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资料。
省局科技处以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经审核符合鉴定条件的科技项目,由省局科技处提出组织鉴定的方式,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组织鉴定。
科技项目存于下列情况之壹者,不予鉴定:1、完成任务书(或合同)规定任务不到85%;2、提供的鉴定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3、擅自改变任务书(或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
第二十七条未通过鉴定的科技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鉴定申请。
第二十八条未通过鉴定的科技项目,省局将视情节暂停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省局科技项目的资格1至3年。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列入省局科技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分为俩类:第壹类由省局下达补助经费的项目;第二类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列入省局计划下达的项目。列入省局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能够向其它组织和个人申请经费资助或开展技术合作。
第三十条经费管理(壹)纵向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省局项目的规定执行。横向项目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管理。(二)省局每年设立200万元的科技专项基金,各省局直属机构、各市局每年以不少于业务收入1%的比例设立科技专项基金,为科技发展提供经费支持。(三)省局项目经费由省局科技处根据下达的年度科技计划中的经费预算,于签订项目计划书和合同书半月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交省局计财处。省局
计财处于半月内拨付到各市局或省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每年6月初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写项目情况汇报且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省局科技处。省直属机构承担的项目按上述程序直接报省局科技处。
(四)省局科技处于7月底前对项目情况汇报和资金拨付申请表审核后,提出剩余资金拨付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交省局计财处。省局计财处于8月中旬前将资金拨付到关联市局或省直属机构。
(五)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科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挤占、截留和挪用。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且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于的问题,确保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七)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科研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于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壹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核实经费收支额;财务部门应如实填写《科技项目经费决算表》,经省局直属机构或市局科技科(处)审核后,壹式二份且加盖公章,报省局科技处、省局计财处审核后,作为单位处理帐务的凭据和确定无形资产成本的原始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撤题或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收归省局,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关联物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省局将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审计、财务、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于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体系,逐步建立对科研项目的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制度。
第三十四条省局将严格追究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未按项目合同书执行的项目,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省局科技处将会同计财处终止经费拨款,给予追回已拨付资金等处罚,且取消其以后1至3年申请省局科研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省局将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应用型科研项目,明确项目的绩效目标,且对其执
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奖励第三十六条省局认可由县之上科技主管部门评定的各类奖项,且对获省之上科技主管部门奖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表彰;省局科技处负责按《山东质量检验协会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组织评奖工作。第三十七条省局鼓励科技工作者发表论文、著作。凡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第壹作者为我系统人员的学术论文,或由国家承认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第壹作者(编著者)为我系统人员的科技著作,给予表彰。第三十八条省局鼓励申请专利,且对获权的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成果管理
第三十九条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于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验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标准、规程、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四十条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任务书(或合同)事先明确的约定外,由项目承担单位所有。于
特定条件下,省局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力。
第四十一条通过鉴定的科技项目成果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鉴定后1个月内向省局科技处履行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省局科技处负责成果公布的组织管理,各类科技项目应视不同的特点定期或按需发布成果。成果归属关系存于争议或成果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不先行对外公布、发表。
第四十三条科技项目产生的学术方案、论文和专著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科技项目所属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及科技项目名称,且不得影响科技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方案、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于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中方案。
第四十四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各种方式推广应用本单位科技成果,扩大科技成果的影响,促进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应积极配合省局科技处,提供成果信息,加强成果信息的交流、发布、展示、汇编、上网等宣传介绍工作。对于具有重大推广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要争取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推广计划或重点支持项目,以便尽快实现产业化和商品化。
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科技项目数据管理制度要求,将科技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方案、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省、市科技科(处)按分工管理的范围,检查项目归档情况。
第四十六条科技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关联规定执行,切实做好****。
第四十七条省、市科技科(处)按分工管理的范围建立科技项目数据库,且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直属机构、各市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且报省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技术监督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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