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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推荐)

发布时间: 2022-06-19 14:55: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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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农村法治建设存在问题及对策(范文推荐)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3篇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1

浅析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党中央在十七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任务繁重”。从中可以看出,加快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进程势在必行。而目前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着许多难题,需要我们从整体着眼,寻找出农村基层法治建设的障碍性因素及解决对策,为农村基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关键词]农村基层法治建设;
农村基层法治发展

目前,农村基层法治建设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有的甚至影响到农村基层的稳定,当前农村基层需要加快法治建设,努力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化进程,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我国农村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农村基层群众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民主法制意识欠缺,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权,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形态出现;
要么畏于权势,忍气吞声;
要么置法律而不顾,“以暴制暴”,导致违法犯罪。有的农民法律知识缺乏,无视法律,排斥法律权威,崇尚“无讼有德”、“权大于法”,喜欢采取越级上访、聚众闹事、围堵政府机关等行为来解决问题。个别公职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仍然存在。

(二)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速度较快,截至2010年,已颁布法律236部、行政法规690个、地方性法规8600个,基本建成法律体系。但一些法律、法规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体系不健全,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活动,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在法律之间,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断层”和“缺项”。如按照简易程序罚款,1996年《行政处罚法》规定数额为50元,而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为200元。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2

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本文针对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提出了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的相应对策。要完善相关立法,使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主体参与意识;
高校应与农民互动耦合,助力农村法治化建设。

  【关键词】 新农村;
法治建设;
存在问题;
对策

  一、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存在空白

  (1)新农村法治建设需要法制先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开展法治事业的前提。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是关乎完成十三五规划中再次重申全面依法治国和第一个百年目标的重要一环。当下农村环境特别复杂,地域差别和时期的不同造成衍生出的问题各不相同,立法空白在所难免,随着法治事业的不断推进,尤其是《农业法》修改后,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三位一体的涉农法律体系初见端倪,但是跟日益复杂的农村新情况、新问题相比仍然存在很多空白的地方。

  (2)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历史背景下,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农村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化,持续的变化在各地都在呈现。中国涉农法律的立法存在缺陷,例如纷繁复杂的新情况和现有的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法律条文可操作性不强,都导致了农村的法治化困难重重。

  2、农村中执法水平低下等问题突出

  比如某些执法者素质低下、基层干部违规执法、基层群众监督缺失等。调查报告显示,仅25% 的基层干部熟悉常用的法律规定,比如刑事、民事、婚姻法等法律,45% 的基层干部只是一般了解,甚至还有 30% 的基层干部完全不了解。“执法缺位、执法艰难”是新农村法治中的突出问题,违规执法、随意执法、机械执法、腐败执法现象存在,导致法律权威性的丧失,面对这种现象,只有15% 基层群众会选择提出抗议或向上反映,而这15%的基层群众中只有5%的知晓如何依法维权。

  3、法律知识获知渠道很少且成效不明显

  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导致农村的法治教育环境很有限,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的法律知识一般情况下也不会跟家里或者村里的人交流,调查问卷显示,仅 35% 的人会通过电视、印刷资料等来获取相关法律知识。在调查中,知晓具体的法律部门的仅占25%,占10%的人大致知道有涉农具体法律,在被问及是否知道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时,80% 的村民表示不知道。普法宣传活动目前已开展到了农村,诸如各类墙体标语,村委会张贴着涉农涉生育政策的标语,但调查显示,此类活动效果一般。尽管有90% 的人知道普法宣传活动,但是只有35% 的人认为,通过普法宣传了解了法律,人们的认真参与度不高。

  二、新农村法治化困难重重的影响因素

  1、农村的经济落后

  农村经济发展落后,诸多原因造成了东中西部的农村发展天差地别。总而言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农村较为薄弱的经济基础就形成了不利于法治化推进的客观环境。在消息相对闭塞的落后农村,农民忙于农作物以及挣钱养家,无暇顾及这些在他们看来不能带来利益的法律知识。由于经济拮据,再加上教育资源的匮乏,农村的孩子在九年义务教育之后便不再继续求学,进一步形成了更严重的恶性循环。农村经济的落后同时造成村里的青壮年大多外出打工,使得村里只有老人和小孩在留守,而受了一定教育的年轻人向往机会多的大城市,这就更加加剧了新农村法治化工作难以开展。

  2、传统观念的捆绑

  在农村,农民大多只认这些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等最朴素的“法律”。中国几千年的农耕史,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农民更加奉承前者。充满乡土性的农村,是人情世故的社会,在靠天吃饭的农民眼里法律是难以用上的。农村中长者的权威就可以对很多纠纷进行调解,人们熟知的解决办法往往是最不容易改变的,相反觉得利用正当的方式行使诉讼权力则被认为是丢脸的事情,“民永远不要斗官”以及屈服于“村霸”的观念是根深蒂固,此外,对于基层政府的行为无暇顾及,被违规侵权也是忍受着。调查数据显示,倾向于传统文化中的人群大多是 45 岁以上的农民,在青年的观念中,法治思维已经初步体现,信赖法律,他们有执法、说法、用法的迫切愿望。

  三、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1、完善相关立法,使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完善新农村法制体系是重中之重。面对新农村新形势新问题,要结合实际,秉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的理念,科学高效的完成立法。全国人大、国务院、地方人大、各政府机关组织齐心协力建立健全富有科学性、适用性、层次性的涉农法制体系,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夯实基础。

  2、发展农村经济,提高主体参与意识

  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未来牢牢的把握在农民自己手里,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同时,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好农民在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主体推动作用。农民限于表达能力劣势,在“三农”普惠政策面前常常处于不利的境地,从维护农民的利益为主要诉求来激发农民对自由和权力的主动追求;
把权力还给农民,让农民从“无奈抵抗”合法的演变为“以法抗争”;
进一步完善地方民主,由行政模式转变为司法模式;
随着国家屡次扩招大学生,并出台一些奖助学金优惠政策,农村里的大学生数量不断增多,整体素质和文化知识显著提高的高学历人才是法制建设中的高校、农村和政府的有效“粘合剂”。真正做到“经济上还利”和“政治上还权”才能有效提高农民在法制建设中的主动性参与,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农民才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新农村事业全面推进。

  3、高校应助力农村法治化,大学生参与农村法治化

  高校在新农村法治建设的广阔天地里理应大有作为,可以在农村进行行之有效的普法活动、利用司法思维解决农民的实际纠纷、帮助大学生村官和基层政府解决涉法??题。高校服务农村已有先例,但是绝大多数是农业种植技术指导,鲜有从法律角度思考高校服务农村的例子。应该进一步由高校主导在新农村开设“法律诊所”来为农民提供实实在在的法律帮助的同时也为大学生实践教学提供土壤。

  4、高校与农民互动耦合,推动农村法制建设

  新农村法治建设需要农民的积极参与,也需要高等院校提供专业的法律信息支持和人才保障;
高等院校可以借用新农村的广阔基地培养出更多适应于新农村建设的优秀人才。两者密切相连才能更好地促进新农村法治化的发展和实现高校培养社会人才的目标。

  四、结语

  我们通过调查得出结论,法治建设要以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经济发展、政治生态良好以及文化繁荣为有序实现的目标。因此,要想加快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就必须增强全民的法治理念和全民的主体主动性,构建完善的农民法律保障服务体系,加大立法执法的合理性。这个过程必将是困难重重,但是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一定会取得最终的胜利。实现这一目标不仅仅需要农民、高校和基层政府的互动耦合,更需要更多的组织和团体加入进来,从而为尽早完成全面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贡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邓琦.论高校法学院系与新农村在法治建设中的耦合互动[J].理论与实践,2016(11)11-12.

  [2] 曹益平.论农村法制建设中的政府行为[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6.13(10)83-84.

  【作者简介】

  刘文琦(1992-)女,山西柳林人,山西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新农村建设与乡风文明.

  张元洁(1975-)女,山西太谷人,经济学硕士,山西农业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本文通讯作者.

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3

农村社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方才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大胆探索农村社区建设的新路子,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各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在设置模式上不统一,在定性和定位上不统一,在功能发挥上不统一。因此,怎样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建立什么样的新型农村社区,切实解决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当前迫切需要分析探究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只有把农村社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好了,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方法步骤搞清楚了,各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才能齐心协力,步调一致,推动农村社区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一、农村社区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社区的设置模式不统一。从2006年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以来,全国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初步形成了三种设置模式,即:“一村一社区”模式,“几村一社区”模式,“一村多社区”模式。采取以上三种设置模式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就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难以解决。

1.城乡社区无法相提并论。城市社区是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农村社区就只有“一村一社区”模式是社区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两种设置模式( “几村一社区”模式和“一村多社区”模式)都不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样就成了有的农村社区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的农村社区不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广大干部群众心目中,就会使农村社区在概念上产生混乱,更不能把城镇社区与农村社区相提并论统称“城乡社区建设”,这是必须从理论上弄清楚的一个重要问题。

2.无法履行管理职责。农村社区只有把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了,才能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农村社区的模式没统一,“几村一社区”和“一村多社区”这两种模式就没有管理社会的职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调解民事纠纷等管理职能都是村委会的职责,如果农村社区没有与村委会融为一体,合二为一,这样的农村社区就无法履行管理职责,无法发挥农村社区应有的作用,无法实现管理有序的农村社区的奋斗目标,这是客观存在的现实问题。

3.增加了管理层和管理成本。建立农村社区要按照有利于强化管理、整合资源、加快发展和方便群众的要求,以“一村一社区”的模式设置,将“**村村民委员会”改设为“**社区村民委员会”不宜在一个村设置几个社区,或者在几个村设置一个社区,否则,就会增设管理机构和增配社区干部。如果将几个村设置一个社区,就形成:农村社区→村委会→农户的模式。如果在一个村设置几个社区,就形成:村委会→农村社区→农户的模式。这两种模式都会增加管理层和管理成本,对于一个村仅有3至5名干部来说,要抛开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另设农村社区,显然不切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因此,只有将农村社区和村委会融为一体,依靠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力量,实行社区村民自治,才能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伟蓝图变为现实。

(二)把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混为一谈。在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工作中,有些地方把农村社区服务机构误认为就是农村社区,把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二者混为一谈。农村社区不能等同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的理由有三点:

1.从概念上分析,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农村社区应定性为社区村民自治。社区是由一定数量村(居)民组成的、具有内在互动关系和文化维系力的地域性的生活共同体,地域、人口、组织机构和文化是社区的构成要素。第一,地域构成要素。作为地域性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社区总是存在于特定的自然地理与人文地理的空间中,有着一定的边界。这里的地域要素,涵盖了其自然地理条件和人文地理条件,如自然地理条件就包括了所处方位、地貌特征、自然资源、空间形状与范围等,而人文地理条件则是包括了人文景观、建筑设施等。与此相应的是,无论是西方国家还是中国,一个街区、居民区、中小城镇、乡村群落等地域要素,往往又是同一定的行政区划相吻合的,都可以称为社区。因此,社区的地域范围通常是以村(居)委会管辖范围来划分。第二,人口构成要素。一定数量的人口是一切社会群体所必需的构成要素,社区构成的人口要素是指居住在本区域内的村(居)民,非村(居)民应排除在外,而其他社会群体构成要素的人口划分则可以是跨区域的。社区既要管理本地居住的人群,也要管理跨区域的外来人群。第三,组织构成要素。社区的组织构成主要指社区内部各种社会群体和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构成方式。社区的群体一般包括家庭、邻里、生产经营部门、商业单位、党政机构特别是村(居)委会、群团组织、学校、医院、志愿者服务队等。第四,文化构成要素。社区文化包括历史传统、风俗习惯、村(居)规民约、生活方式、交际语言、精神状态、社区归属与认同感等。因此,无论城镇社区还是农村社区的设置模式,都必须要与社区的概念及其四个基本要素相吻合,如果不具备社区的基本要素,任何组织形式都不应称之为社区。

农村社区是指村民以农业生产活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地域共同体或区域性社会,地域、人口、组织机构和文化是农村社区的构成要素。这里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村庄已经形成或初具规模的地方,才能形成社会生活共同体。二是必须要有党政组织机构和群团组织形成整个社会的小细胞,才能称之为农村社区。

农村社区服务机构应定性为农村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包括老年人服务、残疾人服务、便民服务、文体服务、卫生服务、治安服务、科技和信息服务等。从各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实验情况来看,“几村一社区”模式是乡镇政府之下设置的社区服务中心(大厅)。“一村多社区”模式是社区村委会设置的社区服务站(点)。从农村社区的概念上来思考问题,这些服务机构,没有设置党政机构和群团组织,不具备社区和农村社区的组织构成要素,没有领导权和组织指挥权,只能单纯地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无法发挥农村社区特有的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功能,只能发挥服务功能,更无法实施社区村民自治。因此,不能将社区服务机构等同于农村社区,因为社区服务机构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农村社区。各地在统计农村社区的数量时,也不应该把农村社区服务机构统计在农村社区的个数之中,不能说一个农村社区服务机构就是一个农村社区。比如说,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就没有当成一个社区统计在城市社区的个数之中,不能说一个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就是一个城市社区,这是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

通过对农村社区和农村社区服务机构的概念的分析,“几村一社区”模式和“一村多社区”模式都不具备农村社区的组织构成要素,因为它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农村社区,不能挂农村社区这块牌子。只有“一村一社区”模式,把农村社区和村委会融为一体,将村委会改设为社区村委会,才能与农村社区的概念及其基本要素相吻合。

2.从逻辑学上分析,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是包含和交叉关系。如果将农村社区设定在社区村委会这个层面上,就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乡镇政府设置的社区服务中心(大厅)与农村社区的关系是交叉关系;
另一种情况是社区村委会设置的社区服务站(点)与农村社区的关系是包含关系。

“几村一社区“模式,就是由乡镇政府设置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负责为几个村的村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但这个服务中心(大厅)没有权利去抓所辖几个村的发展、建设和管理工作,只能单纯地从事农村社区服务。从逻辑学上分析,交叉关系就是外延只有一部分相同的两个概念之间的一种相容关系。乡镇政府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的工作任务与农村社区的社区服务工作任务是相同的,但农村社区的发展、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与乡镇政府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是一种不相容关系,因为社区服务中心(大厅)没有发展、建设和管理的职能。因些,乡镇政府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与农村社区是一种交叉关系。

“一村多社区”模式,就是由社区村委会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站(点),负责为本村的某个村落的村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但这个服务站(点)又从属于社区村委会的部分职能。从逻辑学分析,包含关系就是一个外延较大和一个外延较小的两个概念之间的一种相容关系。社区村委会对全村“三个文明”建设的工作都要抓都要管,社区服务是社区村委会的部分职能。因些,农村社区与社区村委会设置的社区服务站(点)之间的关系是包含关系。“一村多社区”模式,在同一个村,一个社区服务站(点)与其他社区服务站(点)之间的关系,也可称之为不相容的并列关系。

通过对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的逻辑分析,“几村一社区”模式与农村社区的关系是交叉关系,“一村多社区”模式与农村社区的关系是包含关系。因此,“几村一社区”模式和“一村多社区”模式都不能称之为农村社区,只有“一村一社区”模式,把农村社区与村委会融为一体,将村委会改设为社区村委会,使两个概念之间形成同一关系,也就是说,农村社区和社区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是两个概念的外延完全相同、内涵不尽相同的一种相容关系。

3.从管理体制上分析,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是上下级关系。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之间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乡镇政府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是社区村委会的上级服务部门,是村委会之上的上级关系。另一种情况是社区村委会在村落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站(点)是社区村委会的下属服务部门,是村委会之下的下级关系。

“几村一社区”模式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由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面向几个村的村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实质是有职无权的空架子,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只能在社区服务上履行服务职能,无法发挥发展、建设和管理功能,最后必然导致机构重叠、职责不明、关系不顺。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乡镇政府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只有服务功能,没有管理职责,这怎么能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如果把“几村一社区“的设置形式当成农村社区的设置模式,这种模式的农村社区就无法完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把农村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目标任务,因为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大厅)没有党政组织机构,无法对村委会实施有效管理,这是客观实际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村多社区”模式设置的农村社区服务站(点),由农村社区服务站(点)管理村落的社区服务,实质上也是有职无权的空架子,村落社区没有党政组织机构,没有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功能,只能单纯地为村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也就无法实施村民自治,再说村民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村委会特有自治权利,其他任何组织机构都没有村民自治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村落社区怎么能实施社区村民自治?这是我们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工作必须弄清楚的重大理论政策问题。再说社区服务站(点)没有管理本村落社会事务的职责。在农村具有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只能是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及其群团组织,如果村落社区没有与村委会融为一体,抛开村委会另设社区服务站(点),这些服务站(点)就无法管理本村落的社会事务,也就是说,社区服务站(点)没有发展、建设和管理的权利,只有为本村落的村民提供社区服务的功能,这是众所周知的现实问题。因此,村落社区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农村社区,而是社区村委会下设的社区服务站(点),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通过对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的关系的分析,“几村一社区”模式和“一村多社区”模式,都是社区服务机构,不是实际意义上的农村社区,因为它虽然是村委会之上或村委会之下的上下级关系,但它没有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功能,只有单纯的服务功能,无法实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的目标任务。

(三)没有规定组建农村社区的基本条件和程序。由于各地组建农村社区没有规定基本条件,导致组建形式不统一,有的地方几个村建一个农村社区,有的地方一个村建几个农村社区,有的地方选择村庄已形成的村组建农村社区,有的地方村村都建农村社区。特别是村村建农村社区的做法很不切合农村实际,如那些地处大山区和深丘地区农民居住分散的村,住房布局不可能统一规划,村上文化娱乐场所建起后也是极大的浪费,腰鼓队、秧歌队、文艺宣传队等文艺团体组建起来后也是形同虚设,清理垃圾和排除路障等也是不现实的,美化绿化环境,对大山区和深丘地区的农民来说可望而不可即。

另外,许多地方组建农村社区的程序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现在许多地方设立社区村民委员会,没有经过村民讨论,没有经过报批程序就随意挂牌,换印章,这是值得注意的带普遍性的问题。

二、农村社区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全国统一按照“一村一社区”模式组建农村社区。“一村一社区”模式就是将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改设为社区村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定性为社区村民自治,定位为发展、建设、管理和服务。组建农村社区的基本条件:村民居住相对比较集中,村庄已经形成或初具规模。将符合条件的行政村改设为农村社区,成熟一个组建一个,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村暂保留原有的设置形式不变,组建农村社区的村和没有组建农村社区的村的区别,类似于乡和镇同一性质不同类型的区分。这样全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就形成了三条主线:第一条主线是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二条主线是社区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主线是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全国各地组建农村社区的统一提法应该为“按照‘一村一社区’模式进行设置,将村民居住相对比较集中,村庄已经形成或初具规模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改设为社区村民委员会”。村庄已经形成或初具规模是组建农村社区的必备条件,组建农村社区是村庄建设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和客观要求。只有将村庄已经形成或初具规模的村改设为农村社区,才能使农村社区的村民群众形成相对独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就目前而言,据不完全统计,全国8.5亿人口居住在59.7万个行政村,已经有30多万个行政村形成了村庄,占行政村总数的50%左右,还有30%左右的村将随着农村经济走向和人流、物流、信息流的发展变化也会逐步形成小型村庄。特别是东北平原、华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和东南沿海的河口冲积平原地区的村庄比较多。部分山区、浅丘和高原地区亦有小型村庄存在,具备建立农村社区的基本条件。但那些地处大山区和深丘地区的小村,人口少,幅员面积宽,交通不便,信息难达,文化生活枯燥,农民在世代定居的单家独户度过一生,许多村民一年四季在几根田坎上来回走,两三年还没到过村委会办公室,更谈不上集中在村上开展文化娱乐活动。这些村民生活方式和活动方式的差异性,导致散居村民难以形成社会生活共同体,不宜建立农村社区。

(二)统一实行“两委一站”形式设置农村社区。“两委一站”是指社区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社区服务站在社区党组织和社区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社区服务工作,社区干部实行交叉兼职,把主要精力用于社区管理和服务。农村社区由管理型的服务模式向服务型的管理模式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实行“两委一站”形式设置农村社区,在提法上就统称“一村一社区”模式,即社区村民委员会,取消“几村一社区”和“一村多社区”的错误提法,这样全国一盘棋,各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思路和做法就不会乱,同时也就理顺了农村社区与农村社区服务机构的关系。采取这种方式组建农村社区,建议:除特大型村庄可按行政村划分设置几个农村社区外,对一般性的大村庄,可采取撤村并组的办法,在一个村庄设置一个行政村,将村民委员会改设为社区村民委员会。考虑到这部分村村民多,工作量大,服务范围广,可在撤村并组的基础上增加农村社区干部的职数,以解决大村庄型农村社区人少事多的矛盾。另一种情况是对自然村落实施行政区划调整。建议:在规模较大的自然村落单独设立行政村,设置社区村民委员会,把原有的行政村划小,实现一个自然村落就是一个社区村民委员会的目标。如果自然村落较小的地方,应以村委会办公地点为中心,辐射带动周围的自然村落和散居农户,由原村委会常职干部负责抓农村社区的各项具体事务,以社区村委会为中心,社区下面设小区的形式,依靠村委会常职干部把整个行政村的各项工作抓落实,做到在不增加管理层和不增配社区干部的前提下,使每个自然村落的工作都有社区干部具体抓具体管。

(三)规定采取“一村一社区”模式组建农村社区的操作程序。在组建农村社区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其方法步骤主要分为六步:

第一步:合理规划布局。组建农村社区,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按照“村民居住相对比较集中,村庄已经形成或初具规模”这个基本条件来衡量,对符合条件的村就列入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对不符合条件的村,暂不列入规划范畴。

第二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将村民委员会改设为社区村民委员会,这是村上的重大问题,按照村民自治的有关规定,村上的重大问题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因此,组建农村社区,必须尊重广大村民的意愿,不能凭想当然个人说了算,这是组建农村社区必须经过的重要程序。

第三步:按照管理权限逐级报批。村级党政组织名称的变更,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党委批准同意,切忌未经批准擅自将村委会改设为农村社区。新组建的社区村委会的报批程序:村委会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转报县(市、区)政府,再由县(市、区)政府行文批复。新组建的农村社区党组织的报批程序:村党组织将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乡(镇)党委,由乡(镇)党委转报县(市、区)委,再由县(市、区)组织部行文批复。

第四步:挂牌和更换印章。社区村委会组建起后,应及时更换挂好两块牌子,即将“中共某某乡(镇)某某村支部委员会”改设为“中共某某乡(镇)某某社区支部委员会”,“某某乡(镇)某某村村民委会员”改设为“某某乡(镇)某某社区村民委员会”。同时,要对应党政组织的挂牌名称更换印章,使之对内对外都成为名符共实的农村社区。

第五步:制订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关键是农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发展、建设、管理和服务的功能,让农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社区村委会组建起后,起码要制订好10个规划方案和实施方案,即:农村社区组织配套建设方案,村庄建设规划方案,包括村庄建设规划的平面图和效果图,农村社区办公活动场所建设规划方案,全村危房户、无房户、草房户改造规划方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规划方案,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规划方案,普及农业科技和传递致富信息实施方案,建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方案,建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和社区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农村社区建设所需资金投入计划方案。

第六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农村社区组建起后,要按照社区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整套规章制度,包括社区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两委”及其各部门各岗位各协会的工作职责、便民服务手册等等。特别是社区村民自治章程,要有章有节,有条有款,有头有尾,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修改、通过、执行,用制度规范工作,用制度约束行为,用制度管人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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