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供大家参考。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
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水利,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16号)要求,我市构建“大调解”体系暨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进一步深化调解理念,完善调解机制,积极探索运用多种方式调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真正把矛盾纠纷调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实现我市灾后重建“三年全面恢复、五年提升跨越、八年全面小康”的目标创造稳定的建设环境。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地区涉林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地区涉林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地区林业局局长张兵任组长,地区林业局副局长宋卫任副组长,地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科、森林公安局、绿委办、森防站、野生动植物保护办、护林防火办、中心林管站、种苗站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森林公安局,各成员单位业务骨干为主要涉林行政调解员,同时,在地区森林公安局法制科设立地区涉林行政调解指导组,负责全地区涉林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考核。
第四条
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指导局行政调解中心及相关单位和科室开展建设行政纠纷调处工作;
2、每年一次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
3、负责全市建设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和市本级的考评、考核与监督。
第五条
局行政调解中心的职责:
1、负责涉及多部门建设行政纠纷的协调工作;
2、协调安排重大行政调解案件的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3、负责局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送。(重大行政调解案件报告制度见附件2)
第六条
部门行政调解中心的职责:
1、负责告知矛盾纠纷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行政调解建议书、行政调解申请书、行政调解承诺书、行政调解协议书见附件3);
2、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行政调解登记报告制度见附件4)
3、协调安排行政调解案件的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4、负责通知行政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
5、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行政调解案件归档制度见附件5)
6、负责在每月28日前报送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间的社会矛盾纠纷接件数、行政调解受理案件数、调解成功案件数(无案件需电话报告);在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本年行政调解典型案例;
在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随时报送行政调解信息。信息报送到局法规安全科。
第七条
行政调解工作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与以建设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行政复议纠纷;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建设行政纠纷。
第八条
行政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法律框架内开展调解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背离国家法律、政策,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
2、坚持自愿调解的原则。在调解工作中,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3、坚持中立原则。调解人员在调解中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即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4、坚持积极主动原则。加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对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解,确保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5、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行政调解人员行为规范:
1、不得拒绝接受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
2、不得以冷漠推诿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3、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5、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
6、不得吃请受礼、索贿受贿。
第十条
行政调解的工作程序:
1、申请和受理。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局相关单位和科室要积极配合行政调解办公室进行调解。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同时,当事人要填写《行政调解申请表》,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事由、本人的要求等,当事人不能书写的,由接待人员按当事人口述内容填写,并向当事人宣读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按手印。
2、调查。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双方争议进行必要的调查,内容包括纠纷的起因、过程、争议焦点等,时间不超过7天。
3、调解。行政调解办公室确定行政调解员,并将当事人的申诉材料交调解员审阅。调解员拟定调解方案,包括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并由调解办公室通知有关当事人。调解员主持调解,听取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做好调解笔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它组织和人员调查。当事人一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调解的,视为其不同意调解,按自行撤销调解处理。
4、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员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由有关当事人签名,调解员署名确认,加盖本局机关印章,送达有关当事人后,行政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拒绝接收行政调解协议书的,视为调解不成。对调解不成的行政纠纷,由调解员宣告行政调解结束,并告知有关当事人根据争议性质,按法定程序分别向信访、仲裁、复议机关和法院申请处理。
5、履行。根据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按照时限要求履行。
第十一条
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法规安全科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学军(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马
军(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
员:钟建川(规划局局长)
杨文赋(城建科科长)
吉庆祝(招标办主任)
屈
强(建管科科长)
曾
俊(重点办主任)
陈
涛(房管处处长)
王
静(质安站站长)
胡
亮(拆迁办主任)
**刚(监察支队队长)
谢英俊(环卫处处长)
行政调解中心成员名单
主
任:马
军(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余文达(法规安全科科长)
成
员:张
波、卢
伟、孙
强、肖华寿、张
兵
信息联络员:董
颖
附件2重大行政调解案件报告制度
一、重大行政调解案件是指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或不同层级部门的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二、重大行政调解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调解人员应将调解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对需要和其他部门联合办案的,需请示局领导同意后进行。
三、重大案件调解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将该案相关事实和拟定的调解意见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向局领导汇报并报局长办公会集体审定。
四、重大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大调解协调中心”。
五、重大案件调解结案后,应及时对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填报《重大案件呈报表》报市“大调解协调中心”。
附件4行政调解案件登记报告制度
一、行政调解案件,由行政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以专簿进行登记。
二、对调解申请人直接递交的调解申请,工作人员应当接收并认真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并将有关事项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案由、提交调解申请时间、申请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申请人的请求和主要申请理由,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材料应逐项进行登记。
三、对调解申请人采取邮寄方式提交的调解申请,工作人员应当签收申请材料并登记有关事项,登记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案由、提交调解申请时间、申请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申请人的请求和主要申请理由,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材料应逐项进行登记。
四、对调解申请人口头提出的调解申请,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意见,制作调解申请笔录。调解申请笔录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申请人的请求和申请理由,并由申请人(或全权代理人)在调解申请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调解申请笔录制作完毕后工作人员应当登记相关事项,登记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案由、提交调解申请时间、申请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申请人的请求和主要申请理由,对申请人提出的证据材料应逐项进行登记。
五、行政调解案件处理完后,工作人员应按照调解案件编号对案件登记簿内容进行详细填写,包括当事人姓名(名称)和联系电话、案由、申请和受理时间、调处情况、结案时间和方式。
六、科室和单位行政调解中心在每月28日前报送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间的社会矛盾纠纷接件数、行政调解受理案件数、调解成功案件数(无案件需电话报告);在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本年行政调解典型案例;在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随时报送行政调解信息。信息报送到局法规安全科。
六、局行政调解中心工作人员要随时向市“行政大调解协调中心”报送行政调解信息;在每月28日前报送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间的行政调解案件数、调解成功案件数;在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本年行政调解典型案例,在每年1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附件5行政调解案卷归档制度
第一条
行政调解案件的的调解文书,应按年度、一案一号的原则单独立卷。一个案件从收案、结案到归档保管以及所有的调解文书(包括行政调解申请书,行政调解承诺书,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通知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等)和公文、函电,都使用收案时编定的案号。
第二条
调解文书都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签发,由案件经办人员负责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条
卷内调解文书材料。一般只保存一份(有领导指示除外),重份的文书材料一律剔除。
第四条
调解文书材料的排列顺序应按照调解程序的客观进程形成文书的时间自然顺序进行排列。具体排列顺序应为:
(一)行政调解案卷目录;
(二)行政调解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笔录,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的除外;
(三)行政调解承诺书;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调解笔录;
(六)行政调解书或行政调解终结文书;
(七)送达回证。
第五条
第四条的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调解文书材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形成的顺序排列。
第六条
一个案件的调解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张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码编在右上角,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字体要整齐、清楚。
第七条
要认真登记好卷内目录。一份调解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调解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张号,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八条
卷宗封面所列的各个项目,都要用毛笔或钢笔逐项填写齐全,书写要工整。其中受案日期填写收到申请日期,结案日期填写领导签发日期。
第九条
装订前要做好调解文书材料的检查。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收发室材料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对字迹难以辩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外文材料应当译成中文附在后面。需要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应保留。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全部剔除。
第十条
一个案件的调解文书材料,每卷以二百张左右为宜,过多时应按形成的顺序分册订卷。
第十一条
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不要漏订,长度应在十八公分左右。
第十二条
卷宗装订以后,应检查文件材料有无漏订现象,然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上封条并加盖骑缝章。
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案件案卷材料应自办结之日起30日内整理装订并予登记、归档。
第十四条
已归档的调解卷宗,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需要增添文书材料时,必须征得
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按立案要求办理,以保证卷宗的质量。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对归案的案卷必须妥善保管(保管期为十五年),不得遗失、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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