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10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 在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
在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
各位代表:我受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的说明。一、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一)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必须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总
1/43
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国家监察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二)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我们推进各领域改革,都是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
2/43
政能力。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是中国共产党鲜明的政治立场,是党心民心所向,必须始终坚持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推进。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要求相比,我国的监察体制机制存在着明显不适应问题。一是监察范围过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而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在我国,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原则。作为执政党,我们党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必须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必须对违纪违法的干部作出处理,对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反腐败力量分散。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党规对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察,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反腐败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
3/43
即监察委员会,就是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三是体现专责和集中统一不够。制定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三)制定监察法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以雷霆万钧之势,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在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同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进。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2016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4/43
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实践中迈出了坚实步伐,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在认真总结三省市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11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有序推开,目前,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经全部组建成立。通过国家立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权限和措施,将行政监察法已有规定和实践中正在使用、行之有效的措施确定下来,明确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尤其是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通过制定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巩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
5/43
保障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四)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在我国,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公权力,为人民用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我国监督体系中,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党内监督是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对党员干部实行的监督,国家监察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的监督。我国80%的公务员和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也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这种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的监督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在加大反腐败力度的同时,完善党章党规,实现依规治党,取得历史性成就。完善我国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党内监督,又要加强国家监察。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立监察委员会,并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和监察权,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加
6/43
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从而在我们党和国家形成巡视、派驻、监察三个全覆盖的统一的权力监督格局,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惩治腐败的有效机制,为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监察道路。同时要看到,这次监察体制改革确立的监察制度,也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制度文化,是对中国历史上监察制度的一种借鉴,是对当今权力制约形式的一个新探索。制定监察法,就是通过立法方式保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不断提高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五)制定监察法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实现了宪法的与时俱进。这次宪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
7/43
一,是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对国家机构作出了重要调整和完善。通过完备的法律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得到落实,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先通过宪法修正案,然后再审议监察法草案,及时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是我们党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正案将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纳入国家机构体系,明确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拓宽了人民监督权力的途径,提高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丰富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推动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意义。二、监察法草案起草过程、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监察法立法工作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抓总,在最初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的时候即着
8/43
手考虑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问题。中央纪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办公室等有关方面进行了多次沟通。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高度重视监察法立法工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监察法起草和审议工作作为最重要的立法工作之一。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后,中央纪委机关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即共同组成国家监察立法工作专班。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工作专班进一步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吸收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经验,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监察法草案。2017年6月15日,******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监察法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2017年6月下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次审议后,根据党中央同意的相关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送23个中央国家机关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召开专家会,听取了宪法、行政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专家学者的意见。2017年
9/43
11月7日至12月6日,监察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党的十九大后,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再次审议,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决定将监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月29日至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监察法草案根据宪法修改精神作了进一步修改。2018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监察法草案发送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代表们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读讨论,总体赞成草案,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们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向全国人
10/43
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作了汇报。2018年2月8日,******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原则同意《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并作出重要指示。根据党中央指示精神,对草案作了进一步完善。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形成了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上述指导思想,监察法立法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遵循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
11/43
原则和改革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监察法草案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本次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认真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使草案内容科学合理、协调衔接,制定一部高质量的监察法。三、监察法草案的主要内容监察法草案分为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主要内容是:(一)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草案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12/43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草案第二条)。(二)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关于监察工作的原则。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草案第四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草案第五条)。关于监察工作的方针。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草案第六条)。
13/43
(三)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关于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根据本次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草案第八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草案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是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
14/43
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是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草案第十一条)。(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按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关于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草案第十五条)。
15/43
(五)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行监察职能,草案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一是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草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二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三是监察机关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草案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六)严格规范监察程序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行使权力,草案在监察程序一章中,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
16/43
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草案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关于留置措施的程序。为了严格规范留置的程序,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同时,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七)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草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是接受人大监督。草案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
17/43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草案第五十三条)。二是强化自我监督。草案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草案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草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草案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草案第五十四条)。三是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草案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
18/43
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四是明确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草案第八章法律责任中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等9种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草案第六十五条)。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草案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19/43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
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
20/43
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第五条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
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
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第二章第七条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第八条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
21/43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第十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22/43
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第十一条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
23/43
责。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
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有关单位和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监察官制度,依法确定监察官的等级
设置、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第三章第十五条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察范围和管辖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
24/43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
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第四章第十八条监察权限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
25/43
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
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第二十一条员。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
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
26/43
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
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
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
27/43
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在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
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28/43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
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
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第二十九条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
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29/43
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第三十条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
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第三十一条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
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第三十二条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
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
30/43
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监察程序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
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
31/43
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第三十八条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
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三十九条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
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
32/43
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
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
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第四十二条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
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33/43
对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
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四十四条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
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
34/43
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第四十五条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依照《中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
35/43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
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在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第四十七条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犯
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36/43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
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第四十九条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
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受理机关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六章第五十条反腐败国际合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
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第五十一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
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合作。
37/43
第五十二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
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二)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国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第七章第五十三条务委员会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38/43
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第五十四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
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第五十五条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
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
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第五十七条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
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发现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知情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第五十八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9/43
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第五十九条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
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第六十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
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40/43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理。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第六十一条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
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八章第六十二条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
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
41/43
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
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四)对被调查人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
42/43
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十六条责任。第六十七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国家赔偿。第九章附则
43/43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
第五届全国学宪法讲宪法活动大学及成人组《《监察委员会》》练习题及答案(绿色字体为标准答案)
第1题
下列选项中,与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不属于同一级别的是()。天津市监察委员会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
重庆市监察委员会
D石家庄市监察委员会
第2题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三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这三省市不包括()。
北京市
B重庆市
山西省
浙江省
第3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监察委员会的设置有助于推进反腐败斗争
监察委员会的设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步C监察委员会只设置在中央一级
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察委员会实行合署办公
第4题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监察委员会监督的对象?()
某人民法院的法官
某公立医院的院长
某国企的管理人员
某个体工商户
第5题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务院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6题
监察委员会最低设置在哪一级行政区域?()中央
省
县
乡
第7题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表述,正确的是()。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人大相同,都是五年
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的审判机关
第8题
下列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说法错误的是()。
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开展监察工作时,需要先听取国务院的意见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9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
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互相扯皮,互相推诿
互相干涉,互相融合
互相渗透,互相抵制
第11题
当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之后,会移交()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12题
关于监察委员会的职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依法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D以上都对
第13题
国家监察委员会行使的权力不包括()。
查处职务违法案件
查处职务犯罪案件
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被调查人依法进行讯问
D财产类案件的侦查权
第14题
我国制定监察法的目的不包括()。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对除公职人员之外的所有公民进行监督
第15题
以下内容属于2018年宪法修改的内容的是()。
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
C国家监察委员会入宪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16题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需要向产生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负责,其原因不包括()。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全国人大通过法律产生并且组织国家监察委员会
第17题
下列不属于国家机构的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务院
C全国政协
国家监察委员会
第18题
我国《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的()。A监察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
司法机关
行政机关
第19题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
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
C法律监督机关
审判机关
第20题
我国《宪法》规定:上级监察委员会()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监督
B领导
代替
代表
第21题
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包括()。
主任
副主任
秘书长
第22题
下列人员没有任届限制的是()。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B中央军事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
第23题
下列机构不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的有()。
国务院
B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监察委员会
第24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在()年3月20日通过的。
B2018
2019
2020
第25题
我国《监察法》第3条规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
各级监察委员会
第26题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是()年。
3
4
C5
6
第27题
我国《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检察机关
第28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
宪法
立法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29题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选举与罢免。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
国务院
全国政协
第30题
根据宪法及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委员会可以监督的对象不包括()。国务院总理
国有企业经理
公立医院院长
外资企业总经理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
第三章监察法的框架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分为章8000余字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监察法主要是七个方面主要内容1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题解读-最新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专题解读目录
首先是《监察法》的背景介绍............................................................1第二章《监察法》的重大意义.............................................................3第三章《监察法》的框架结构.............................................................7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重要一步.这次讲解,内容包括《监察法》的背景介绍,《监察法》的重大意义,《监察法》的框架结构和《监察法》的要点解读.首先是《监察法》的背景介绍.3月20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大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国家zhuxi签署第三号zhuxi令予以公布.国家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确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标志着我国朝着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迈出重要一步.3月20日发布了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zhuxi令,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正式施行.监察法是一部基本法.作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立法,监察法被认为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今年,两会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现行宪法做出21条修改,其中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赋予监察机关宪法地位.同时,在赋权方面,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就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等作出规定.立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正式施行成为法律基础和依据.监察法分为9章,共69条,对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等进行了明确.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二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三是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二章《监察法》的重大意义监察法有五个方面的意义,分别是1.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2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3.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4.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5.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学习领会监察法,要重点把握五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制定监察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制定监察法的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第二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关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制
定监察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着力解决反腐败斗争中存在的力量分散、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纪法衔接不畅,一些地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的带着党籍蹲监狱等突出问题.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设立国家、省、〇〇、〇〇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党中央或地方党委全面负责,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三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规定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立法目的?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不断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个问题:监察法关于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的亮点是什么?监察法是继宪法之后,又一部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其中的法律.
总书记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思想和论述,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察法的魂和纲,是我们做好国家监察工作的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监察法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有其特殊的政治意义.在这一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践行四个意识,彰显四个自信.
第五个问题:如何理解监察法关于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这次宪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在国家机构中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从顶层设计上对国家权力进行制度调整,形成一府一委两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明确了监委的性质和地位.***指出,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委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察法》的框架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分为9章,8000余字,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9条.
这是监察法的9章标题.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监察法主要是七个方面主要内容,1,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2.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3.明确监察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4.实现对所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5.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6.严格规范监察程序7.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简单来说,就是3个明确,实现全覆盖,赋予权限,严格程序和加强监督.第四章《监察法》的要点解读第一章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里明确了立法目的是:l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l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l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l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l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法依据是: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章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指导思想特别要注意的是加入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领导体制强调了集中统一、权威高效这一形容表述.
第一章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总共有四项职能,分别是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一章第四条,明确了监察工作三原则.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第一章第五条和第六条是监察工作的方针表述.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第二章第七条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〇〇、自治州、〇〇、自治〇〇、〇〇、〇〇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地方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每届任期监察机关的三项职责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监察的范围: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包含6个方面.(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职,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监察权限和调查手段.其中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由监察机关决定和实施.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由监察委员会审批、交由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实施.监察法对上述监察权限的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
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留置条件中,有四中情形之一可被留置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
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六类政务处分条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五十一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资产追回和信息交流等领域的合作.第五十二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一)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二)向赃款赃物所在国请求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三)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分为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失责追责四个部分.人大监督: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社会监督: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自我监督: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对于监察人员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应当登记备案.失责追责: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回避制度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第五十九条脱密期规定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
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六十三条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l(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l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l(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l(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l(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三)违法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五)违反规定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六)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七)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八)违反规定限制他人出境,或者不按规定解除出境限制的;(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附则部分:
第六十八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8.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第五条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
控告或者检举。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第七条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第九条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第十条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第十三条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第十四条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责第十五条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
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第十八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监察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第四章监察机关的权限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
释和说明;(三)责令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第二十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四)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第二十二条监察机关在办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中,可以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被提请协助的行政部门、机构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一)违反行政纪律,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对前款第(一)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第二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监察部门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对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五章监察程序第三十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监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国务院监察机关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国务院
同意。第三十六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第三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三十九条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申诉,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第四十一条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第四十二条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四十三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第四十四条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发现所调查的事项不属于监察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接受移送的单位或者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监察机关。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四十六条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七章附则第五十条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
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第五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
篇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
/文秘写作/秘书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审议历程20XX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20XX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6]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4]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解读一20XX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
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
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
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6]
解读二
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
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规定了监察委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任期、对谁负责等根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提出了实行监察官制度,建立派驻监察机构——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
对6类人群进行监察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草案明确了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指出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确定监察委3项职责12项措施
草案对监察委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包括:
——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种情形可留置24小时内通知单位或家属对于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根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
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篇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10.262019.10.27
立法工作,监察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现行有效
正文: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最高监察机关职责,根据监察工作实际需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监察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二)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监察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二、监察法规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三、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监察法规。四、本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结束——
篇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判断题]1、一般说来,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等的监察机构,可以采取派出监察机构的的形式。()参考答案:错
[判断题]2、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全国干部所涉监察事项。()参考答案:错
[填空题]3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要按照规定交()执行,监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参考答案:公安机关
[判断题]4、具有专门知识和资格的人员是监察工作中勘验检查的实施主体,可以在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主持下进行工作。()参考答案:错
[填空题]5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有四种,分别是()、予以了结。参考答案:谈话函讯、初步核实、暂存待查
[判断题]6、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参考答案:错
[填空题]7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的责任。参考答案: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判断题]8、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不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也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参考答案:对
[判断题]9、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参考答案:错
[判断题]10、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参考答案:错
[判断题]11、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对上一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但对复查结果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参考答案:对
[判断题]12、如果监察人员是被辞退、被开除而离职的,不适用《监察法》所规定的“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但仍要遵守关于脱密期管理的要求。()参考答案:对
[判断题]13、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两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参考答案:错
[判断题]14、担任过本案证人的监察人员,不能同时参与该案监察事项。但可以参与以后的调查处置环节。()参考答案:错
[判断题]15、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是监察对象或检举人的夫、妻、父、母或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应当回避。()参考答案:对
[判断题]16、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监委主任无罢免权。()参考答案:错
[判断题]17、人大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监察机关监督方式有两种,一是询问,一是质询。()参考答案:对
[判断题]18、监察机关可通过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参考答案:对
[判断题]19、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可以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将其追捕归案。()参考答案:对
[判断题]20、引渡有严格的限定条件,政治犯和死刑犯均不引渡。()参考答案:对
[判断题]21、外逃人员所在国依据本国法和中国提供的证据,对我国外逃人员不进行定罪判刑,而是按照“被判刑人移管”的原则,交由我国处置。()参考答案:错更多内容请访问《睦霖题库》微信公众号
[判断题]22、“红色通缉令”是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开展引渡领域的合
作。()参考答案:错
[判断题]23、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执法、引渡、司法协助、被判刑人的移管等领域的合作。()参考答案:对
[单项选择题]24、反腐败国际合作方式包括双边合作和()。A.单边合作B.协议合作C.多边合作D.全方位合作参考答案:C
[单项选择题]25、在我国负责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机构是()。A.国家安全局B.国家反腐败局C.国家安监局D.国家监察委员会参考答案:D
[填空题]26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给予()。参考答案:国家赔偿
[填空题]27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应当依法给予();是党员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律》,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参考答案:政务处分;党纪责任;刑事责任
[填空题]28监察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具有(),监察对象及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参考答案:法律效力;强制性
[填空题]29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对负有责任的()依法给予处理。参考答案:通报批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填空题]30监察人员实行回避的类型有两种:一是自行回避,一是()。参考答案: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填空题]31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必须具有良好的(),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参考答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政治素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
[填空题]32监察人员必须从严要求自己,做到政治忠诚、()、()。其中()是对监察人员的第一位的政治要求。参考答案:本人干净;敢于担当;政治忠诚
[填空题]33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分为()、()和内部监督。参考答案:人大监督;外部监督
[填空题]34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舆论监督。参考答案:民主监督;社会监督
[填空题]35()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或者()。参考答案: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询问;质询
[填空题]36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参考答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篇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导读:本文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希望能帮助到您!
审议历程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6]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4]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解读一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
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6]
解读二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规定了监察委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任期、对谁负责等根本
问题——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
全国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
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
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
届任期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提出了实行监察官制度,建立派驻监察机构——
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
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
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
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
对6类人群进行监察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
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
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
事管理的人员;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草案明确了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指出上级监察委员会
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
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
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确定监察委3项职责12项措施
草案对监察委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进行了
具体规定。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
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
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
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
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
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察委可以采
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
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包括:
——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
调取证据。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4种情形可留置24小时内通知单位或家属对于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根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草案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
希望本文对您有所帮助!
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严禁侮辱虐待被调查人草案规定了监察机关及调查人员严禁采取的措施和情形。草案规定,监察机关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以及调取、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时,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篇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审议历程2020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202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6]2020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4]2020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解读一202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6]解读二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规定了监察委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任期、对谁负责等根本问题——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提出了实行监察官制度,建立派驻监察机构——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对6类人群进行监察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草案明确了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指出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确定监察委3项职责12项措施草案对监察委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包括:——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4种情形可留置24小时内通知单位或家属对于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根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
篇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
法制园地201912下监察法基本原则研究金雪花摘要监察法律原则是整个监察法律体系的原点在监察法中居于基础地位体现了监察法律体系的总体精神和根本价值它主要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原则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原则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协助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保障权益原则权责对等原则监督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等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监察法》基本原则研究
作者:金雪花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36期
基金项目:2019年度江苏省社科应用研究精品工程课题《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党纪党规与法律法规的关系问题研究》前期成果,项目号19SYC--193。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2.246
2018年两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在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原则,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原则,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协助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保障权益原则、权责对等原则、监督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宽严相济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协调的、统一的、互相联系的。
所谓法律原则,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原点,就是一种根本规范或基础规范,其在一国法律体系或法律部门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体现了法律的总体精神和根本价值,是具体法律规则的出处和源头。”
法律原则的作用,在民法领域,在没有法律条文規则依据的情形下,法官可以依据原则裁量,即“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扩张机能和拾遗补缺的作用”;而在“法治国家的刑事法,实行规则中心主义”,即刑事法律原则,不可以成为法官的自由裁量依据,法官只能依据刑法的罪状条文定罪处罚。
因此,监察法律原则是整个监察法律体系的原点,在监察法中居于基础地位,体现了监察法律体系的总体精神和根本价值,是具体监察法律制度的源头,具体监察法律制度不得违背、并不得与监察法律原则相冲突。而监察法律原则是否可以作为监察官调查案件的直接依据,应分别而论:在遇到没有具体法律规则时,向法律原则寻求依据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如果涉及对监察对象职务犯罪行为及犯罪证据进行调查认定,则不得以原则为依据,因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只有依据具体刑事规则才可以。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无产阶级自己的政党组织——共产党,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保证。世界社会主义演进历史也证明,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共产党提供政治、组织和思想保证。新中国70年的发展史也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此,以法律原则明确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既落实了党的执政意志,也体现了宪法的要求。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进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启了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进程。在此之前,我国对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监督体制是一个多元格局: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违反党纪行为,由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公务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由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对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由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负责侦查。旧有的监督格局,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分别为:监督力量分散,导致监督无力;监督权力分配在多个机关,容易出现监督的真空地带;党纪和违法犯罪的处理程序出现冲突,导致带着“党籍蹲监狱”的怪现象等。从严治党的成绩也证明,改革前的监督体制无法发挥有效性。因此,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整合分散的监督力量,将强大的监督权力赋予一个国家机关——监察委员会行使,从而对职务行为增强威慑力度、提高打击力度,以求达到较好的治理效果。在改革前的监督体制下,如果说党对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是直接的、近距离的;那么党对隶属于行政机关的监察机关、和对隶属于司法体制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的领导则是间接的、远距离的,因为党的领导中间隔着它们的直接上级领导机关。而改革后党对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领导,是直接领导,没有中间领导机关相隔。其监督力度无疑大大增强。
需要注意的是,党对监察机关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应遵循不越位不缺位的要求,因为依据法律行使监察权,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要求,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查证取证过程中,须遵循严格的制度规定,这些法律明文授权的监察权力,都应当由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一旦进入法定程序,监察权行使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法》是现行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这个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监察体制改革这一重大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必须有宪法依据。2018年两会伊始,就颁布了《宪法修正案》,共21条,其中11条涉及监察法律制度,从而为我国的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宪法正当性依据。同时也意味着,监察权的行使,应当尊重宪法,须不得与宪法原则与规定相抵触,如果有抵触,则因违宪而无效。
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责包括监督、调查和处置三项职责。由于改革后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因此监察委员会行使权力的依据有党内法规和法律两套规则。在对监察对象违纪、轻微违法行为履行监察职责时,可以依据党内法规和法律;但是如果对监察对象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时,只能依据法律,这是现代法治文明的要求,也回应了法治反腐的精神,也是国际通行规则,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我国《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作为具有执法职能机关的监察委员会,没有任何理由不遵守刑法的规定,增加法律之间的冲突与张力;更何况“罪刑法定原则”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与设立监察法律制度,启动法治反腐进程的法治价值追求不谋而合。因此,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是监察委员会不言自明的职责。《刑法》第五条规定了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此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在对职务犯罪行为查处的时候,应严格依据查处的证据进行处置,不得随意增加或减轻对监察对象的擅自处置,更不得越俎代庖,將应当提交司法机关公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提前处置,虽然这种处置可能更多的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给予了轻罚,但违背了前述“罪刑法定原则”;如此做更可怕的后果是,这种不经法定程序擅自处置的行为同时也增加了“轻犯重罚”的风险,即增加了制造冤假错案的风险,因此应加以杜绝,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根据《监察法》第四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种独立原则是相对独立原则,前提是坚持党的领导。在此前提下,这种独立的内涵首先是监察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但是这种独立又不是权力分立,根据《监察法》规定,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机关”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其次,这种独立是行使监察权的独立,在党领导前提下,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调查取证、认定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机关和个人,对于监察委员会依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据等,不得随意篡改,尊重并维护这种独立性,确保监察权公正客观行使。
为了更好维护这种独立,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尽快出台《监察官法》,明确监察官的职责、权利义务、就职条件、任免、回避、福利待遇、职级晋升条件、培训、奖励、辞退等,一来保证监察队伍的业务素质不下降,二来可以保护监察官行使权力的正确性和积极性。由于改革历程时间较短,因此监察法律制度存在宏观难以操作的特征,与其他机关和法律制度的衔接,虽然《监察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移送起诉的衔接制度,但在取证、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还存在制度真空,因此,必须及时对《监察法》作出修订,使监察委员会有法可依,保证监察权独立行使的制度依据。
设立监察法律制度,根本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但是,在行使监察权的过程中,应保护监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益,包括监察官的权益和监察对象的权益。对监察对象的权益保护,是法治国家应有的义务。
为此,监察法已经设立的出示证件、重要取证录音录像等程序制度、留置措施的通知程序和医疗等生活保障规定,都体现了对监察对象的权益保护。然而,对于监察对象救济制度规定却略显薄弱。目前只有《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复审复查制度;第六十条规定的申诉、复查制度,即针对《监察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留置等监察权限时,监察对象及相关人有权申诉、申请复查。显而易见,这种在原来的监察机关复审、申诉制度,如此设计,是存在一定的可商榷性的,首先违背了人之常情。试想,一个机关自己调查的案件,然后让它承认自己错误并承担责任,何等之难。其次违背了程序正当性原则。根据程序正当性原则,“自己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因此,可以考虑设立特别的制度,完善监察对象的救济制度,具体可以作如下设计: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1.将救济职能授予检察院,即监察对象觉得自己被错误监察,可以向检察院求助。这么设计的理由是,检察院具有法定的监督权和监督司法的经历。但是缺陷在于,在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的关系上,双方是彼此平等的国家机关,因此监督权力不够强大,加之曾经的检察监督职能并没有很好行使,因此,这一构想有效性可能不太理想。
2.将救济职能授予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因为该委员会具有违宪审查权,因此依据宪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进行审查,理所当然,这么设计的优势很明显,首先节约成本,因为不用另设立机构也不用另聘用人员。其次具有可行性,阻力较小。需要说明的是,人大行使救济权,缺乏强制执行权,因此其监督效果难以达到预期。
3.设计专门的监督机关,监督监察权行使,这一建构是设立专门机关,置于全国人大委员会之下,单独聘用人员,然后制定配套的法律制度,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的监督权、行使监督权的条件、行使监督权的程序、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如何启动国家赔偿、如何敦促监察机关纠正错误等。如此设计,缺陷是运营成本较高。监察官的权益同样需要保护。为了防范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对监察官的财产及人身侵害,还应设立具体的制度,保护监察官。
根据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第一个职责就是监督职责,即监督公职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形。对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进行法律层面的监督,在发达国家,早已有之,如美国最早为了解决“政党分赃制”带来的公务员道德问题,于1883年出台了《彭德尔顿法》。而1978年美国制定《联邦政府道德法》,则是因为“水***”的发生。依据该法,美国还于1978年设立了“联邦政府道德署”,并于1989年将该机构“升格为具有独立性的政府机构,其主任也由总统提名并经国会批准,直接向总统、国会、国务院负责。任期与总统任期不同步。”因此该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具有高度独立性;另外,行政系统每个机关都有一名道德官管理本单位道德事项。此后,美国1989年还颁布了《道德改革法》。可见,美国对公务员道德行为的监督有丰富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机构设置。此外,韩国1981年颁布了《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日本《国家公务员伦理法》2000年实施。
我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将监督原则具体化,进一步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监督范围从理论上说,除了公职人员的道德行为,还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说对道德行为监督为狭义监督职责,那么对其他职务行为监督则为广义监督。显然狭义监督的力度远远小于调查和处置职责。狭义监督职能的发挥,可以结合党内法规和法律两套规则行使,但对职务犯罪的监督则不可依据党内法规。
需要说明的是,监察监督不同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首先从监督对象说,监察监督有权监督公务员和行使国家公权力的非公务员,不包括机关法人;而检察监督主要监督公安司法机关及人员是否依法行使司法权。其次从目的上说,根据《监察法》第一条,监察监督的直接目的是预防腐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而检察监督的目的是保障司法权的合法正确行使。但两种监督权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约束公权力。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在行使监察监督权的过程中,对监察对象进行教育,及时纠正其思想上存在的错误认识,降低违法犯罪的几率,是监察法律制度的又一功能。这种教育首先指对监察对象的直接教育,其次指对其他人员的间接教育,即通过对职务行为违法犯罪的处置及宣传,对其他人员具有示范和警示作用。
我国监察法没有规定监察公开原则,但是理论和实际证明,确立公开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公开原则在我国现代行政学和法学领域,已经广泛设立。如我国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处罚公开原则、行政许可公开原则等,还有党务公开等都有明确规定。不仅如此,公开原则在国外同样应用广泛。如美国行政法领域,关于行政公开的立法有1966年制定的《情报自由法(FreedomofInformationAct)》,保障公众知情权;1976年制定的《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TheFederalGovernmentintheSunshineAct)》,要求行政机关会议公开;1972年制定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TheFederalAdvisoryCommitteeAct)》,要求政府咨询活动要公开;1974年制定的《联邦隐私权法(TheFederalPrivacyAct)》,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这些法律在美国形成一个完整的行政公开法律制度体系。此外,法国于1976年制定了《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和改善行政机关和公民关系法》,1978年公布了《行政文书公开法》,1991年日本政府发布《行政信息公开标准》,1993年颁布《行政程序法》《信息公开法案》1999年通过。1950年奥地利制定了《行政程序法》,1955年意大利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草案》,1976年德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1977年爱尔兰通过了《信息自由法》,;1980年荷兰开始施行《政府信息條例》,1983年芬兰通过了《官方文件公开条例》等。
中外立法实践表明,公开制度已经成为法学领域的常态原则与制度,之所以如此,首先在于它蕴涵的法律价值,所谓法律价值,指“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公开的法律价值在于它能促进公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公开监察调查等监察过程,让利害关系人参与或及时知悉监察权的运行情景,既可以防止违法滥用监察权,约束监督监察权,又维护和尊重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及公众的知情权;其次鉴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监察执法工作人员60万左右,监察对象为全国9000万党员,涉及人数众多,且影响重大,因此公开可以更好保障监察主体的权益,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最后,公开可以更好树立国家监察权威。因为只有一个透明、公正、体现法治文明与进步的制度才会得到公众的尊重和自觉遵守。
我国《监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哪些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哪些属于不可公开的信息。从理论上说,在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属于不可公开的范围;而公开的范围因内容不同应具有相应的公开范围,如对于调查过程中如何取证,可以向举报人公开,但不可对监察对象公开,防止翻供、串供;而查封、扣押等涉及财产的监察权的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行使,可以对财产所有人及利害关系人公开;一些影响重大的案件,其监察进程则应当在行政管辖区域内乃至全国范围内公开。
[德]阿列克西著,法律论证理论[M].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01页.
刘风景.法律原则的结构与功能———基于窗户隐喻的阐释[J].江汉论坛,2015(4),第114-121页.
甄占民.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EB/OL].中国社会科学网,http://www.cssn.cn/zk/zk_zz/201911/t20191121_5046559_1.shtml,2019年11月25号访问。
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进试点工作之二:根本目的在加强党的领导[EB/OL].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网,http://www.ccdi.gov.cn/special/xsjw/series27/201801/t20180102_160889.html,2019年11月25日访问.
形成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就综述[EB/OL].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fanfu.people.com.cn/n1/2017/0817/c64371-29476247.html,2019年11月25日访问.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2页.
左秋明.20世纪美国公务员道德立法研究:经验与启示[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6(6),第104+114+128页.
石富覃.从立法看美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兰州学刊,2006年(10),第117-120页.
郎佩娟.西方国家公开行政立法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2001(2),第81-89页.
卓泽渊.法的价值总论[M].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推荐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