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18篇)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 土地报批手续办理工作流程 一、农用地转建立用地指标调剂申请〔一〕办理程序凡涉及农用地的建立用地工程,向市土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1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
土地报批手续办理工作流程
一、农用地转建立用地指标调剂申请〔一〕办理程序凡涉及农用地的建立用地工程,向市土地局开展规划处
提出农用地转建立用地指标调剂申请及相关资料;有关文件、资料经市土地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逐级下发批文。
〔二〕需提交的资料1、工程可研性报告。2、农用地转建立用地指标调剂申请。3、工程土地利用现状图。4、工程根本情况简介。二、建立工程用地预审〔备案〕〔一〕办理程序凡涉及预审的建立用地工程,向市土地局开展规划处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有关文件、资料经复核同意后,由开展规划处确定专人办理;承办人员对建立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进展审核,并经现场踏勘后,形本钱处的初审意见;由开展规划处将初审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后,由承办人员拟定"建立工程用地预审批复",报经处长审核和分管局长审定后发文。
〔二〕需提交材料1、建立工程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容包括拟建立工程根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2、建立工程用地预审申请表;3、需审批的建立工程还应该提供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4、标注工程用地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5、资金证明,法人资质证明及相关文件;
6、规划局定点;7、工业工程还需提供环评报告或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批复;8、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局部规划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经过指标调剂的提供批复性文件。三、土地征用报批〔一〕办理程序建立工程预审〔备案〕报经批准并下发批复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管委会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者开垦保证金。
由园区管委会按照调剂指标确定工程建立需征用土地的围、面积,协助区土地局编制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办理听
证及社保。办理完结后,将预审批复、征地申请、听证资料、社保方案及批复上报市国土局耕保处,由耕保处汇总编制"一书四方案"、"土地补偿说明"、"土地权属汇总"、"农地转用和征用请示报告"、"工程情况说明"、"征地补偿听证资料"、"勘测定界报告书"及有关图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经会审、厅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批文。
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土地转用和征收后,由管委会向省国土资源厅交纳新增建立用地有偿使用费,省国土资源厅下发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批复,逐级下发至管委会。
〔二〕需提交材料1、建立工程土地预审〔备案〕批复。2、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3、新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方案。四、土地征用〔一〕办理程序主要由市土地局办理,代市人民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公告",落实土地登记,转发土地批文。在取得征地批文后,管委会将征用土地的用途、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法和办理征地补偿,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予以公告。依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进展第二次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展修改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征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呈报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经审查草拟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逐级报经耕保处处长、主管局长和局长批准后下发。
由管委会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组织兑现补偿、安置,被征地村组在征地补偿清册上签字盖章后,向管委会移交土地。
〔二〕需提交材料1、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2、省以上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批准文件;3、征用土地方案;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第一次公告;6、第二次公告;7、土地征收勘测定界成果;
8、其他有关资料。五、土地出让〔一〕办理程序征地完毕后,由市局储藏中心向市局提交土地出让请示
等相关资料,经市局土地利用处审核通过后,市局下发同意进展出让的文件。
〔二〕提交资料1、省市区三级文件,即转发批文。2、补偿清册。3、出让方案〔规划指标-市规划局出、测量成果-麦普和规划局、土地评估、出让合同样本、法人委托、挂牌文件样本、补偿协议样本〕。六、土地招拍挂〔一〕办理程序市土地储藏中心依据出让供地方案、储藏土地整理情况和用地单位委托,拟订土地出让方案;通过局受理窗口报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土地利用处领导对于受理岗位提交的土地出让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经复核同意后,分配处承办人员承办。承办人员在对土地出让方案认真审查的根底上,提出审批意见,报处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初审意见。土地出让方案初审意见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
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藏中心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与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持出让金和税费缴纳凭证,领取市人民政府"建立用地批准书"。
〔二〕提交资料(1)国有土地建立用地申请书;(2)申请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明和委托代理人明;(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4)成交确认书〔原件〕;(5)出让定金〔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
七、土地证办理〔一〕办理程序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市局土地储藏中心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
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在挂牌期限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一样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在挂牌期限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展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篇二: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镇农技部门对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种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畜禽养殖管理部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审查镇水产部门对水产养殖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农经部门对承包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和鉴证镇国土部门对用地协议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对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申报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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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申报资料及审批程序[五篇范例]》
第一篇:设施农用地申报资料及审批程序设施农用地申报材料1、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设施农用地申报报告、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2、申请人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3、勘测定界图(标明生产设施用地面积、附属设施用地面积、拐点坐标)、勘测技术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明设施农用地的土地类别及面积)、现场照片;4、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5、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申请人应提供与村委会和承包户签订土地承经营权流转合同6、《设施农用地审批表》备注农用地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1、农业生产经营者用地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应持设施农用地申请报告、设施农用地建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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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审批表》、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现场照片等材料向当地村镇国土资源所提交用地申请。乡镇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乡镇审核。
2、乡镇审核3、市农业局审核4、市国土资源局(规划测绘、监察大队、用地)用地审核。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的,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下达设施农用地批准通知书;审查不同意的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市级农业部门。第二篇: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建议)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审核,县政府审批。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一)经营者申请。设施农业经营者持以下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领取、填写《平和县设施农用地审核表》。1、设施农用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用地协议(权属证明);4、设施农用地范围图(乡镇总体规划图);5、复垦协议书;6、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附具城建规划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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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同意的意见。(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
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四)缴纳费用。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复垦保证金。
第三篇: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推荐)设施农用地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1、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逐步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要求。
2、各地出现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等违法用地现象,发展无序,管理混乱。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的出台,意味着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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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从过去的行业标准上升到国家标准。新国标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其中122设施农用地属于一级类其它土地。过去《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分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65个三级类,151畜禽饲养地和152设施农业用地属于一级类农用地中的二级类其他农用地。
**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出台《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20号),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附属设施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55号),是对**年文件的补充,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二、设施农用地基本概念1、设施农业的概念设施农业属于高投入高产出,资金、技术、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它是利用人工建造的设施,使传统农业逐步摆脱自然的束缚,走向现代工厂化农业、环境安全型农业生产、无毒农业的必由之路,同时也是农产品打破传统农业的季节性,实现农产品的反季节上市,进一步满足多元化、多层次消费需求的有效方法。设施农业从种类上分,主要包括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设施养殖主要有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2、设施农用地的概念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设施农用地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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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①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②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三、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程序一般程序:(一)经营者申请(二)镇申报(三)县级审核(四)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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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具体要求:1.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涉及畜禽规模养殖的,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填写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县农委依据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选址进行前期现场勘察,提出适宜性意见;达一定规模的(规模标准: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0只以上,蛋禽存栏**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同时委托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评价报告书或环评报告表。2.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3.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股份合作组织或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4.涉及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复耕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5.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委托如东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补充耕地,签订委托补充协议书,并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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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经营者凭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
核表》等相关资料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1.镇政府组织镇农业和国土等部门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规定
进行审查。2.镇农技部门对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种植设施建设的必要
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畜禽养殖管理部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审查,镇水产部门对水产养殖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农经部门对承包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和鉴证,镇国土部门对用地协议、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对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申报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部门流程:1.县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2.县农委负责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3.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4.县农办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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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农业等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复垦保证金缴纳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6.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审核批准。所需材料(六书三图一证):
1.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2.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较大规模畜禽养殖的须提供环评报告)3.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4.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5.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6.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无附属设施的不需要)7.设施农用地选址位置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局部图,需国土所签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勘测定界图(分幅现状图)和平面规划图8.经营者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个人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四、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一、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地方,不能代签,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表示。二、关于时间问题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202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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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政府《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建议一般审批使用时限掌握在三年内为宜,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2028年底。三、关于交费问题1、复垦保证金/平方米,按照设施农用地总面积计算,由镇财政所收取后,镇政府出具复垦保证金已交纳的证明2、耕地开垦费按照与复垦中心签订的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上明确的附属设施的面积征收。没有附属设施的不交纳。第四篇:设施农用地申报资料目录设施农用地申报材料(一)项目的批准、核准文件(由农业、水务、畜牧食品部门负责);(二)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经营者拟定,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三)用地协议。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内容包括使用土地的位置、用途、年限、补充耕地、补偿、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处置、土地复垦等;(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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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先行与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五)经营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用地申请书;(六)补充耕地协议(与乡政府签订);(七)耕地开垦费缴费收据(复印件);(八)土地复垦协议(与生产队签订,乡政府监管);(九)土地复垦保证金或土地复垦费缴费收据(复印件);(十)乡镇政府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请示文件;(十一)设施农用地审批表;(十二)农业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十三)乡镇政府出具是否“三封”范围以及“三封”前后动工
的时间;(十四)符合环评规模的要提供环评意见;(十五)平面布置图;(十六)用地单位(个人)身份证明。注。以上材料提供一式三份,申报时间必须在动工时间以前。第五篇: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一、农用地转用(一)农用地及农用地转用的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因此任何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或者不是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不是农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用地、养殖水面等。
农用地转用,是指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定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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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农用地转用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为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农用地内部之间的相互转换不属于农用地转用的范围。
(二)农地转用制度审批程序《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农地转用程序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提出申请。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批准手续。2、逐级报批。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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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3、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事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
二、征用土地(一)征用土地概念征用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二)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1、征用基本农田;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没有征用土地的审批权。(三)征用土地的程序征用土地的程序是:1、拟定征用土地方案,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2、公告征用土地方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3、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交付被征用土地。(四)征用告征用告应当包括: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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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五)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依照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三、建设用地审批(一)建设用地概念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分类》的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种物体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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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的类型包括。(1)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即城乡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商业、道路、给排水、电力、电讯、防洪、供热等公共设施用地;(2)工矿用地,即工业用地和矿业用地,包括工业产房、各种仓库、动力设施、各种堆场、道路、矿山操作场地及配套设施等用地;(3)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机场、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水电站、水库及人工运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4)旅游用地,即专门供旅游参观的设施用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游乐厂、高尔夫球场等用地;(5)军事设施用地,包括军事训练、军事指挥、防务设施、营房、武器装备仓库等用地;(6)其他建设用地,除上述之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用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法律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经过征用,使之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取得使用权,即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允许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拥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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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农用地使用权相区别,是对土地进行非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从事建设的权利。也就是说建设用地是不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建设用地发展权属于国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在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依法使用土地。任何建设占用土地,都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特别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予批准,建设项目不得立项。(3)禁止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搞房地产建设。(三)建设用地申请报批程序1、项目用地预审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的同时应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文后5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2、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持可行性研究批复或其它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如下材料:(1)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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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耕地的,必须提交补充耕地方案。(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拟定方案(一书四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4、上报审批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审批权限在省的,应当在5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权在国务院的,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程序直接报送国务院。各项方案经批准后,按程序直接报送国务院。各项方案经批准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5、组织实施“一书四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范围内公告。支付征地补偿费用。6、颁发证书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供地方案向建设单位提供土地,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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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四、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和建设用地审批的关系农用地转用审
批是指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土地用途发生变更的审批;征地审批是指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审批;建设用地审批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审批。三者之间的内涵和管理方式不同,但在实际工作中相互交叉、联系。除不需要办理征用手续的之外,分三种情况:
1、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
2、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
3、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文件作为国务院批准征地的依据之一。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审批后,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建设项目单独选址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的审批权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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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临时用地(一)临时用地概念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址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察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因临时使用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而使用土地。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为二年。(二)临时用地批准权限建设项目施工和地址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未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下的,应当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0.2公顷以上的,应当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应按下列程序和办法办理手续:1、临时用地单位就临时用地征得土地所有权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并就补偿和使用后恢复等事项初步达成协议。2、临时用地单位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并附其与土地所有者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者达成的原则协议。在城市规划区的,还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3、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方式、土地权属、补偿、复垦措施及退还时间等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上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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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时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临时用地单位根据土地权属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正式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获得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期限合理使用土地。用地期满后,应当交还土地并恢复原地貌。
(四)临时用地使用权因建设所需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临时使用权,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建设需要依法取得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临时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测,临时需要材料准备场、运输道路和其临时设施,在已征土地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批准工程项目用地和地质勘测机关批准,全民所有制单位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取得临时使用权。这种土地使用权期限短,一般不超过2年,且是有偿的。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五)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关于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视临时使用土地的时间长短和对土地所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如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用农用地的,可视给农业生产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补偿费用。损失一季农作物产值的,补偿一季;损失二季的,补偿二季;损失全年的,补偿全年产值。对地上附着物(如青苗、树木)造成损害的,使用人应酌情予以补偿,补偿费应支付给附着物产权所有人。如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勘察的,如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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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也应酌情给予补偿。补偿不同于赔偿,补偿是以适当为原则的。
六、农村宅基地(一)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护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内容仅供参考
篇三: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Threepeoplesaveeffort,fourpeoplemorerelaxed,everyoneisunited,Pepsicansuccee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
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的程序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审批的程序是确立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拟订出让方案,正式报批。一般来说,该方案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之后,还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正式审批,整个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时间可能会比较长,报批着需要等待政府部门的通知。
一、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的程序是什么?依照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经过下列审批程序:(1)确立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房地产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在保证土地供需平衡基础上提出的房
地产开发用地计划控制指标。一般包括国家级控制指标和省级控制指标两个层次,又分为长期、中期和年度控制指标三种。
(2)制定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是指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对土地需求的实际情况,分年度拟订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一般包括出让项目的名称、投资开发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开发用途、出让地块的幅数、总面积数量及出让土地的种类等等。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3)拟定具体出让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共同拟定出让地块具体方案,编制出《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草本)等。如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还须拟定相应的法律文件。如拟出让的土地属集体所有,还要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属旧城改造用地,还要拟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4)正式报批。上述出让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正式报批。年月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政府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批准权限相同。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操作程序
土地使用权出让经依法审查并获得批准后,即可进入操作程序。其操作必须严格依下列法定程度进行:
(1)出让方采取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确立受让方。
(2)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随后由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至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让关系正式成立。文章源自于网络,具体去相关部门咨询。
审批是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必经流程,各地的国土资源部应该严格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的条件,对相关人员递交上来的审批材料进行审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并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的话,相关人等都是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材料递交上去以后,整个审批的程序都是在政府部门之间相互交接的。
篇四: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工业园土地报批手续办理工作流程
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申请(一)办理程序凡涉及农用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向市土地局发展规划处
提出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申请及相关资料;有关文件、资料经市土地局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办公会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逐级下发批文.
(二)需提交的资料1、项目可研性报告。2、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申请。3、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4、项目基本情况简介.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备案)(一)办理程序凡涉及预审的建设用地项目,向市土地局发展规划处提出用地预审申请;有关文件、资料经复核同意后,由发展规划处确定专人办理;承办人员对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经现场踏勘后,形成本处的初审意见;由发展规划处将初审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承办人员拟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报经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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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和分管局长审定后发文.(二)需提交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该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5、资金证明,法人资质证明及相关文件;6、规划局定点;7、工业项目还需提供环评报告或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批复;8、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提供局部规划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经过指标调剂的提供批复性文件.三、土地征用报批(一)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预审(备案)报经批准并下发批复后,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管委会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者开垦保证金。
由园区管委会按照调剂指标确定项目建设需征用土地的范围、面积,协助区土地局编制征地安置补偿标准,办理听证及社保。办理完结后,将预审批复、征地申请、听证资料、社保方案及批复上报市国土局耕保处,由耕保处汇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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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一书四方案》、《土地补偿说明》、《土地权属汇总》、《农地转用和征用请示报告》、《项目情况说明》、《征地补偿听证资料》、《勘测定界报告书》及有关图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经会审、厅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政府审批,审批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下发批文.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土地转用和征收后,由管委会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交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批复,逐级下发至管委会。
(二)需提交材料1、建设项目土地预审(备案)批复。2、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3、新征地农民征地补偿方案。四、土地征用(一)办理程序主要由市土地局办理,代市人民政府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公告》,落实土地登记,转发土地批文。在取得征地批文后,管委会将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予以公告.依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进行第二次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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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
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
的意见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征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呈报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经审查草拟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逐级报经耕保处处长、主管局长和局长批准后下发。
由管委会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组织兑现补偿、安置,被征地村组在征地补偿清册上签字盖章后,向管委会移交土地。
(二)需提交材料1、区国土资源局关于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2、省以上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批准文件;3、征用土地方案;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第一次公告;6、第二次公告;7、土地征收勘测定界成果;8、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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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出让(一)办理程序征地结束后,由市局储备中心向市局提交土地出让请示等相关资料,经市局土地利用处审核通过后,市局下发同意进行出让的文件。(二)提交资料1、省市区三级文件,即转发批文。2、补偿清册。3、出让方案(规划指标—市规划局出、测量成果—麦普和规划局、土地评估、出让合同样本、法人委托、挂牌文件样本、补偿协议样本)。六、土地招拍挂(一)办理程序西安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出让供地计划、储备土地整理情况和用地单位委托,拟订土地出让方案;通过局受理窗口报请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土地利用处领导对于受理岗位提交的土地出让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经复核同意后,分配处内承办人员承办。承办人员在对土地出让方案认真审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批意见,报处务会议研究通过形成初审意见。土地出让方案初审意见报请局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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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挂牌出让,与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税费。
土地使用权中标人、竞得人持出让金和税费缴纳凭证,领取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
(二)提交资料(1)国有土地建设用地申请书;(2)申请用地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文件;(4)成交确认书(原件);(5)出让定金(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
七、土地证办理(一)办理程序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市局土地储备中心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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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挂牌摘牌共至少30个工作日(含政府土地公示期约20天),在挂牌前先缴纳挂牌保证金,具体数额按要求,一般最少为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20%。摘牌后,与市局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契税为出让金的3%).
税费交完后办理征地测量、地籍调查和确定界址工作,测量在市勘察测绘院办理,并在其备案;地籍调查在市土地局办理,确定该地块的土地性质;确定界址在市国测局或市土地测量中心办理,需用地四邻单位盖章。
以上各环节办理完毕后,向市土地局利用处提交相关资料,待利用处审批同意办理土地证批文下发后,连同批文和其他相关资料到市政委和园林局办理代征路和绿地移交手续。
手续完结后,西安市土地局地籍地政处下发国有土地有权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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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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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除外10土地评估报告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12项目平面布置图13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指单位用地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用地一律实行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二办事程序提出申请领取审批表现场委托实地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单位申请项目用地30个工作日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商业土地使用审批手续需要上层部门一一进行确定使用土地者需要等待最后的结果出来才能进行土地的正常使用或者建构东西
商业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流程是什么?
商业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流程是: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将土地的使用进行转变需要进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只有审批结果得到许可,土地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变化,所以需要等待审批结果。▲商业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流程是什么?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3、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审。收费标准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指单位用地)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房屋产权使用证5、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的)6、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7、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指单位用地的)8、身份证复印件(①个人申请用地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单位申请用地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9、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指单位用地,包括组织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除外)10、土地评估报告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12、项目平面布置图13、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指单位用地)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用地一律实行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二)、办事程序提出申请——领取审批表——现场委托——实地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单位申请项目用地30个工作日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商业土地使用审批手续需要上层部门一一进行确定,使
用土地者需要等待最后的结果出来,才能进行土地的正常使用或者建构东西。审批过程中专家会确认土地的使用价值,从而在实地检查中确定土地存在的意义。然后使用者根据专家的改造建议进行改变。
篇六: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关于土地划拨的程序及审批流程
1.《预审意见》:包括划
1.拨土地的范围、性质、用
途、划拨归属对象等。
2.《勘测定界图》
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选址意见书》
需要材料:
2。1.《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2.《预审意见》(复印件)《勘测定界图》(复印件)
建设局开发办
项目环评
需要材料:
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2.《预审意见》(复印件)《勘测定界图》(复印件)《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行政大厅环保局窗口
项目立项
需要材料:
1.立项申请(或《项目可行性研
4.
究报告》);2.《预审意见》(复印件)
《勘测定界图》(复印件)
《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3.环评报告
发改委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材料:
5。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表;2.计划局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3.《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4.总平面图(2份)
建设局开发办
土地划拨申请
需要材料:
1.关于划拨土地的申请;2.《预审意见》、《勘测定界图》、《选址
6.意见书》(复印件)
3.总平面图4.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发改委立项批文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批通过后,十天公式期
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
7。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篇七: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采矿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建设单位向当地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书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
一、土地报批的概念土地报批就是通过一些手续,流程,让土地性质改变,主要有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二、土地报批分类1、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主要指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等。2、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采矿、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书,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交通部门实施的公路工程用地大都属于这个类型.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这类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
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三、土地报批流程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流程可以总结性地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组卷、报批、征收、出让)1、组卷阶段(1)用地单位提交用地申请及相关项目材料,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2)市局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进行测量定界、地类分析、拟定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土地征收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组织会审并签发征地告知书。(3)进行告知、听证、确认(下发征地告知书、组织进行听证、最后无意见确认)。2、报批阶段(1)市局用地编制批次报市政府审核并签发。(2)省厅组织会审,出具意见主管厅长、厅长签批报省政府。(3)省政府五处受理、审查、报秘书长签批后下文至省厅(其中报国务院的经省厅汇总后一次性上报)。3、征收阶段(两方案公告一登记)(1)第一次公告(10个工作日)省政府对市政府下发方案批复,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具体实。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B、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C、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D、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2)进行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3)第二次公告(10个工作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B、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C、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D、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E、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F、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4)完成征收完成征收协议签订,补偿票据的提供等资料,实施土地征收完成.4、出让阶段(预登记、定界、评估、组织招拍挂)(1)市局地籍处进行国有土地预登记.(2)根据城市规划成果委托测绘队测量定界、提供拟出让范文定界图。(3)储备中心委托评估机构做出让评估、房管局出具出让前置条件。(4)组织出让资料转市土地交易中心,拟定出让方案会审后市政府批准。(5)组织招拍挂.(其后主要有签订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办理土地使用证)
篇八: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土地证办理(bànlǐ)流程及所需材料
第一步向开发商领取以下(yǐxià)东西:1、房屋(fángwū)权属登记申请表(有开发商盖章(ɡàizhānɡ)的);2、房屋(fángwū)分层分户图;3、购房发
票;4、办理土地证的图。第二步缴纳维修基金。提供资料:1、填写申报单(现场有)。2、身份证复印件。3、购房发票复印件。4、《商品房买卖契约》1、2、24页复印件。第三步缴纳契税。提供资料:1、《商品房买卖契约》1、2、4、24页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发票复印件。目前收费标准: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税率1%,其余自住普通住宅税率2%,
高档房税率4%。第四步办理产权证。提供资料:1、办理房产证的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3、发票复印件。4、分户图。5、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6、商品房买卖契约(乙方契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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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维修基金发票(fāpiào)原件。8、契税发票(fāpiào)原件。9、抵押(dǐyā)登记申请表。10、主债合同(hétong)(借款(jièkuǎn)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11、抵押权人(贷款银行)授权委托书。12、委托书(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出具,须同时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第五步办理土地证时间:拿到房产证后。提供资料:1、《商品房买卖契约》1、2、24页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产权证复印件。4、申请表(现领现填)。■土地证办理程序和所需证件1.自建房屋须提交的材料①土地建房审批表(原件)及土地原始来源证明②有关的身份证证明(指身份证、或户籍证明)③其他的必要材料2.拆迁安置①拆迁安置协议书及***②政府批文③土地使用确认书④有关的身份证明⑤其他的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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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资房①集资建房的批准(pīzhǔn)文件(或房改部门(bùmén)出具的批准表)②征地协议(xiéyì)及征地红线图③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其他建房户的身份证明④土地(tǔdì)建设许可证⑤其他的必要(bìyào)材料4.商品房①出售合同书及购房***②清地名单③其他的必要材料5.祖业(1977年1月以前)①地契②相关合法用地权源证明③身份证④其他必要材料6.企业①政府批准文件②征地红线图③土地测量宗地图④法人代表身份证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⑥土地使用合同(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⑦按批文中规定须提交的收费***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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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规划(guīhuà)许可证
⑨计委立项(lìxiànɡ)文件
■土地证办理相关事项(shìxiàng)详解
一、对于已办理房产证,申请时提供(tígōng)材料不齐的,申请人把材料收集齐全(qíquán)就可按有关程序办理土地证;原用地单位未申请土地登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申请办理;原用地单位因注销、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等,代替原用地单位先进行建设用地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可先以原用地单位的名义办理整宗土地的登记,再凭房产证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二、如原用地单位因超容积率建设或地价款、有关规费未缴齐导致无法办理土地证的,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按照以下办法处理:原用地单位仍存在或未经清算程序即注销营业执照的,通过司法途径追缴地价款和有关规费,司法程序启动后即可办理土地登记;原用地单位经清算、注销营业执照后主体不存在,地价款和有关规费已无法追缴的,市本级由各区政府提出免缴处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凭市政府的批准意见办理土地登记。
三、因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等政策福利性用房改为商品房导致土地证无法办理的,予以分类处理:属于政府下属指挥部或国有房开公司开发的,经原开发主体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并出具书面地价款结算承诺书后,可补办用地手续,再办理土地登记;属于非国有单位开发的地块,可咨询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改变土地用途后,出让合同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或部分不符)导致土地证无法办理的,对与原批准用途一致的部分,凭房产证办理土地证;改变用途的部分,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由国土资源部门报政府补办土地用途更改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再办理土地登记。
五、原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其原有国有划拨土地建设职工宿舍,经房改后售予本单位职工,并已领取房产证的,按市政府有关批文办理土地证。
六、已办理房产证但因征地、供地等手续缺失,导致土地证无法办理的,又分三类情况处理:征地、供地手续不齐的,先补办农转用、征收、供地手续,再办理土地登记;因政府原因造成供地对象与实际开发主体不符的,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补办转让手续,并按转让行为发生时的标准补缴有关税费后,再办理土地证;未经过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的,由原用地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负责办理规划、建设验收后,再申请土地登记,各相关部门免予处罚及追缴违约金。
内容总结
(1)土地证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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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向开发商领取以下东西: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有开发商盖章的)
(2)4、《商品房买卖契约》1、2、24页复印件(3)提供资料:1、《商品房买卖契约》1、2、4、24页复印件(4)提供资料:1、《商品房买卖契约》1、2、24页复印件(5)属于非国有单位开发的地块,可咨询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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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3、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二)、办事程序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上
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吉林
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四)、收费标准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指单位用地)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房屋产权使用证5、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的)6、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7、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指单位用地的)8、身份证复印件(①个人申请用地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单位申请用地
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9、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指单位用地,包括组织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等.党政
机关、事业单位、部队除外)
10、土地评估报告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12、项目平面布置图13、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指单位用地)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用地一律实行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二)、办事程序提出申请—-领取审批表——现场委托—-实地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单位申请项目用地30个工作日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三、城镇职工占用国有非农用地建房用地审批(一)、申报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3、房屋产权所有证;4、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的);5、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6、身份证复印件;7、土地评估报告(划拨供地除外);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二)、办事程序大厅受理申请—-领取审批表—-现场实地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局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四)、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四、农民建房用地审批(一)、申报材料1、公告(指新申请宅基地)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征3、社员大会讨论意见表(指新申请宅基地)4、宅基地使用土地协议或证明(指新申请宅基地)5、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新申请宅基地占集体废弃地的)6、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指翻建、扩建)7、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8、占用耕地的附上耕地占用票据(二)、办事程序各乡、镇、街国土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用地条件进行初审-—联合踏查领取审批表-—受理-—上报审查——例会审批——大厅核发《宅基地批准书》(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五、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兴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2公顷以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收费、审批(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3、联建协议(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的除外)4、建设项目用地申请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计委立项批复文件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8、联建协议(本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建设的除外)9、原集体土地使用证10、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11、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①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绘制;②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要标注定位点、主要设计数据;③设计说明:用地平衡、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物统计及其它说明事项;④设计单位晒图、盖章确认)12、其他相关材料(二)、办事程序提出申请——受理—-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例会审查——上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临时使用土地审批
(一)、申报材料
1、临时使用土地申请2、临时使用土地补偿协议(指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单位与被占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土地补偿协议)3、临时用地合同4、采矿许可证
5、安全生产许可证6、环境保护许可证7、水保合格证8、使用炸药许可证9、使用林地许可证(指临时占用林地的)10、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临时占用废弃地的)11、企业营业执照1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二)、办事程序提出申请-—联合踏查——受理——领取临时用地审批表—-现场委托——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临时用地批准书》(三)、承诺时限对于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七、土地登记和换发土地证书(一)、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3、土地登记委托书4、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6、指界委托书
7、地上建筑权属来源证明书8、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及复印件9、宗地图10、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1、地籍调查表内四邻签字盖章及资料(二)、土地登记审核标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签字无争议(三)、土地登记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土地登记规则》;4、《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5、国土资源部及省有关规范性文件。(四)、土地登记程序本人申请——地籍调查——审核填表——上报审批■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审批程序是:»全文●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程序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全文●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全文
●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程序①临时用地单位就临时用地征得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并就补
偿和使用后土地恢复等事项初步达成协议。»全文■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建设用地申报分单独选址和城市分批次两种类型进行申报。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
建设用地申报分单独选址和城市分批次两种类型进行申报。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第一步:初审根据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初审,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初审在
11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步:专项审查权属、地类、面积的审查土地利用规划审查供地情况审查压矿情况审查地质灾害情况审查违法用地的审查信访情况审查政策法规审查补充耕地和征用土地情况审查
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步:会审召开会审会,集体研究申报建设用地的情况。第四步:报国务院要件齐全,会审会通过的材料,从接到用地申报起4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务院.第五步:批复国务院批复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并下发。2.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第一步:初审根据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初审,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初审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步:专项审查权属、地类、面积的审查土地利用规划审查供地情况审查压矿情况审查地质灾害情况审查违法用地的审查信访情况审查政策法规审查补充耕地和征用土地情况审查
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步:会审召开会审会,集体研究申报建设用地的情况。第四步:报国务院要件齐全,会审会通过的材料,从接到用地申报起4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务院。第五步:通知缴费国务院批复后,根据批准用地面积及缴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第六步:批复收到符合要求的缴款回执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并下发给申报单位。
篇十: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各类型土地开发项目的报批流程
01国有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1.建设单位向项目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用地申请符合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用地申请。
3.受理用地申请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确认”等征前程序,同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并组织编制其它相关用地报件材料。
4.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相关报件材料,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呈报用地请示。同时,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作建设用地报盘,通过远程网上申报系统,将用地报件材料报送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5.用地报件材料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查、呈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注: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城镇、工业)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存在差异〕
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要求1.用地报件材料形式、内容齐全,符合用地申报规定;
2.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行业用地标准;
3.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5.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单独选址和批次用地)。
三、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目录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申请用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1)用地申请表(原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或有关部门审查确认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审查意见及报告扉页、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评审专家名单(原件或复印件);
(5)项目建设压覆矿产资源查询证明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及矿业权的,需提交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已与矿业权人就压矿补偿问题协商的说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承诺函(原件);
(6)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
(7)环保、建设(规划)、社保、林业(占用林地)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复)同意文件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8)占用耕地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及附件;补充耕地为委托补充的,需提供委托补充耕地协议及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9)建设用地审查表(针对公路、铁路项目),超出用地标准的,须进行专门说明(原件);
(10)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批复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11)项目选址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占用的其它区域土地的,须提交有权限的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复)同意的文件材料;项目建设涉及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土地的,须提交有权限的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拟用地是否占压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及是否同意用地的意见(原件或复印件)。
02集体建设用地报批程序
一、办理条件1.项目用地申请单位具有申请集体建设用地资格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
3.占用耕地的,已落实耕地补充措施
4.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5.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
6.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7.建设项目已经发改委等部门审核同意
8.占用林地已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9.存在违法用地的,已依法查处
二、应提交的材料1.用地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备案证明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年度投资计划;
3.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4.土地权属来源资料;
5.地籍调查表复印件;
6.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图件: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位置图、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三、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1.项目立项。用地单位到区、县发改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规划审批。用地单位到区、县规划建设部门办理项目规划批准文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规划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平面布置图。
3.签订用地协议。用地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签订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协议,或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原使用者书面同意。
4.用地申请。用地单位携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县的国土资源分(县)局提出用地申请。
5.勘测定界。分(县)局开具勘测定界联系单,并根据规划批准用地范围勘测定界。
6.审核报批。分(县)局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7.核发证书。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分(县)局核发用地批准通知书,用地单位凭用地批准通知书等相关资料,申请集体建设用地土地登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8.上报备案。供地完成后,各分(县)局应上报市局备案,并在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集体建设土地使用》中录入有关供地情况。
03农用地转用基本流程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凡是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都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预选符合规划的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以要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该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
▲规划必须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七号)的要求。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如该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其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三、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建设用地单位申请预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原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如建设项目涉密军事项目或是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国土资源局在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四、办理手续、缴纳审批费用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某些建设项目,还需要报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审批。
五、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各级政府审批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由国务院批准,其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其中,如占用农用地没有涉及占用耕地的,则不需拟定补充耕地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用本集体农用地和单位占用国有农用地的,不需拟定征地方案。
七、办理征地手续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该农用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征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按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手续。
▲其中,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用地单位全额支付。用地单位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政府不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如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也可由国土资源局委托用地单位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八、领取用地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
九、缴纳出让费,获得土地适用权土地征用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出让供地。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出让费用。
十、开始建设适用土地签订合同并按约缴纳费用后,用地单位才真正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用地单位即可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予以施工建设。
篇十一: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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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工业建设项目用地)3、项目用地平面布置图(二)、办事程序提出申请——现场踏查——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区国土资源局初审
——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吉林
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四)、收费标准二、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一)、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指单位用地)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4、房屋产权使用证5、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的)6、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7、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指单位用地的)8、身份证复印件(①个人申请用地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②单位申请用地
提供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9、用地单位资质证明(指单位用地,包括组织代码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部队除外)
10、土地评估报告1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12、项目平面布置图13、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指单位用地)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用地一律实行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二)、办事程序提出申请——领取审批表——现场委托——实地踏查——办理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三)、承诺时限对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单位申请项目用地30个工作日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三、城镇职工占用国有非农用地建房用地审批(一)、申报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3、房屋产权所有证;4、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占国有废弃地的);5、国有土地权属证明(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除外);6、身份证复印件;7、土地评估报告(划拨供地除外);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供地除外);(二)、办事程序
4、采矿许可证5、安全生产许可证6、环境保护许可证7、水保合格证8、使用炸药许可证9、使用林地许可证(指临时占用林地的)10、废弃地鉴定书及现状照片(指临时占用废弃地的)11、企业营业执照12、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勘测定界报告书及勘测定界报告图(二)、办事程序提出申请——联合踏查——受理——领取临时用地审批表——现场委托——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上报初审——例会审查——区政府审批——大厅核发《临时用地批准书》(三)、承诺时限对于手续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自大厅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七、土地登记和换发土地证书(一)、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3、土地登记委托书4、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6、指界委托书7、地上建筑权属来源证明书8、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及复印件9、宗地图10、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1、地籍调查表内四邻签字盖章及资料(二)、土地登记审核标准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四邻签字无争议(三)、土地登记的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土地登记规则》;4、《吉林省土地登记条例》;5、国土资源部及省有关规范性文件。(四)、土地登记程序本人申请——地籍调查——审核填表——上报审批■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审批程序是:»全文●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程序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全文●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全文
●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程序①临时用地单位就临时用地征得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同意,并就
补偿和使用后土地恢复等事项初步达成协议。»全文■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建设用地申报分单独选址和城市分批次两种类型进行申报。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
建设用地申报分单独选址和城市分批次两种类型进行申报。1.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审批第一步:初审根据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初审,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初审
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步:专项审查权属、地类、面积的审查土地利用规划审查供地情况审查压矿情况审查地质灾害情况审查违法用地的审查信访情况审查政策法规审查补充耕地和征用土地情况审查
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步:会审召开会审会,集体研究申报建设用地的情况。第四步:报国务院要件齐全,会审会通过的材料,从接到用地申报起4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务院。第五步:批复国务院批复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并下发。2.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审批第一步:初审根据申报材料的要求进行初审,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初审在11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步:专项审查权属、地类、面积的审查土地利用规划审查供地情况审查压矿情况审查地质灾害情况审查违法用地的审查信访情况审查政策法规审查补充耕地和征用土地情况审查
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步:会审召开会审会,集体研究申报建设用地的情况。第四步:报国务院要件齐全,会审会通过的材料,从接到用地申报起40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务院。第五步:通知缴费国务院批复后,根据批准用地面积及缴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第六步:批复收到符合要求的缴款回执后,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并下发给申报单位。
篇十二: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P> 在办土地证之前缴税房屋过户土地证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桂地完电号原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办证联发票号码号复印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卖方结婚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卖方不结婚的要求无婚姻证明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共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买卖合同协议书划拨出让合同抵押合同补签出让合同在利用股宗地图原件10如果两宗地合成一宗地需要住建局的规划股出示合并意见证明11划拨土地流程先去政务中心委托测绘和评估第二到利用股补签出让合同第三步拿着政务中心开的土地补缴价款到地税去交税交完税到房管所住建局更改名称在办土地证之前缴税——房屋过户——土地证办理1、土地证原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桂地完电******号原件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办证联发票号码*******号复印3、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卖方结婚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卖方不结婚的要求无婚姻证明登记)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共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土地买卖合同协议书(划拨出让合同,抵押合同,补签出让合同在利用股)6、房地产买卖协议书7、房产证复印件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个人房地产简易纳税哦申报审批表9、宗地图原件10、如果两宗地合成一宗地需要住建局的规划股出示合并意见证明11、划拨土地流程(先去政务中心委托测绘和评估,第二,到利用股补签出让合同,第三步,拿着政务中心开的土地补缴价款到地税去交税,交完税到房管所(住建局)更改名称;第四步,来到国土局办证(收蓝色联))12、关于私人住宅用地进行分割或者合并后的规划意见(要住建局
出示证明)在来大厅要填写的表格13、买方在收件回执、土地转入市鉴定服务费、土地登记申请表,三表上签字14、地籍调查表填写(商品房不用填写)15、继承:公证处——缴税——房产过户——办土地证批地20平方米以内在政务中心办理;20米以外在这里挂牌
篇十三: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P> 三安置房等工程1项目计划选址2用地预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定汇报3项目立项1工程可行性研究汇报需要教授论证发改部门审批2环境影响评价汇报需要教授论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3水土保持方案需要教授论证水利部门审批4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需要教授论证水利部门审批5项目地质灾难评定汇报市国土局立案6消防审批7人防审批8防震等级审批4项目用地计划许可证及用地平面审批1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实。
项目用地报批工作流程
一、经营性地块(收储地块)
1、市政府年度收储计划------2、农用地转用申请------3、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4、规划部门下达农用地转用规划条件-----5、土地勘测院申请土地勘测定界(缴费、成果)-----6、土地部门申请土地分类-----7、征地村告知(村、被征地户代表意见,有的要组织听证会)----8、缴纳社保金-----9、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批-----10、落实增减挂钩指标-----11、缴纳征地预存款-----12、网上报省、市国土部门审查-----13、省国土厅审批------14、缴纳“两费----15完整纸质材料上报审批------16省政府发文。
二、道路工程
1、申请规划选址⑴、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⑵、《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⑶、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书(4)、意向选址位置的1:500或1:1000莆田市统一平面座标和高程系统的地形蓝图(一式六份)(5)提交可研阶段设计方案成果图(一式一份)和1:500或1:1000莆田市统一平面座标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下管线蓝图。2、土地预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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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立项(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专家论证,发改部门审批)(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要专家论证、环保部门审批)(3)水土保持方案(需要专家论证、水利部门审批)(4)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需要专家论证、水利部门审批)(5)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市国土局备案)
4、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
(1)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书;(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1:500或1:1000莆田市统一座标和高程系统的地形蓝图及数字化地形图文件。(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7)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6、土地分类7、征地村告知8、社保审批9、项目压矿情况审批(需要先行上报省国土厅审批)10、缴纳征地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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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材料网上审查12、缴纳“两费”13、完整纸质材料上报审批14、省国土厅审批15、缴纳“两费)16、省政府发文。三、安置房等工程
1、项目规划选址2、用地预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3、项目立项(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专家论证,发改部门审批)(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要专家论证、环保部门审批)(3)水土保持方案(需要专家论证、水利部门审批)(4)项目洪水影响评价(需要专家论证、水利部门审批)(5)项目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市国土局备案)
(6)消防审批(7)人防审批(8)防震等级审批4、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平面审批
(1)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3)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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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1:500或1:1000莆田市统一座标和高程系统的地形蓝图及数字化地形图文件。(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7)土地预审意见(复印件)(8)项目平面布置情况审批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6、土地分类7、征地村告知8、社保审批10、缴纳征地预存款11、材料网上审查12、缴纳“两费”13、完整纸质材料上报审批14、省国土厅审批15、缴纳“两费)16、省政府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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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P>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主办及协办股室规划股主办,耕保股协办。(二)受理业务范围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预审。(三)工作流程职责1、收件(1个工作日)用地单位按要求上报预审材料。若申请材料齐全,窗口收件,否则,不予受理,退回。2、拟定预审意见(2个工作日)由规划股拟定预审意见(1)由规划股工作人员审查报件材料,填写预审审核表,属州级预审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草拟预审意见;(1个工作日)(2)规划股长审核预审意见;(1个工作日)3、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批。4、上报州局、省厅(8个工作日)如超越州级审批权限,则上报省厅;在州级审批权限内的,发文出具正式预审意见。(四)业务办理时限从窗口收件之日起,13个工作日。(五)所需办件材料(1)建设用地单位填报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核表》;(3)建设用地单位的预审申请文件;(4)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项目文件;(5)耕地补充方案;(6)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土地,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准文件;(7)属于压覆矿产区的,须报压覆矿产申请,提供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说明书;
(8)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用地选址的相关内容;(9)项目拟选址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并标明项目的具体位置。按预审权限,需报省厅预审的预审材料,一式2份,由州级预审的,一式1份。
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土地利用股主办。(二)工作流程职责1、收件(1个工作日)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建设单位应持用地资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按照项目提供用地审批权限需报州局审批的,按照要求提交材。若报件材料齐全,窗口收件受理,否则,不予受理,退回。2、审查、拟文、草拟有偿出让合同(4个工作日)土地利用股审查、拟文及草拟出让合同。(1)土地利用股工作人员审查报件材料并拟文及出让合同(3个工作日)(2)土地利用股股长审核用地批文及出让合同(1个工作日)3、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批。3A、上报州局(1个工作日)如超出本级审批范围(用地面积2颂以上),则由土地利用股上报州局。3B、拟写转发批复(2个工作日)在收到州局批复后,土利用股拟写转发批复文件;(1)工作人员拟定转发批复文件(1个工作日);(2)股长审核(1个工作日)3C、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批。4、收费、发文颁证(1个工作日)(三)业务办理时限
从窗口收件之日起,13个工作日。(不含等待州局审核批复的时间及土地登记办理中的公告时间)(四)所需办件材料(1)县国土局对具体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及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含呈报说明书和供地方案待);(2)属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征用批准文件及批次用地范围图;(3)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5)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6)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7)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8)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环境或涉及其他部门审核事项的,应当提供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或有关部门的书面审核意见。(10)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11)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地价评估报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草签)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等。注:如需上报省厅审批的以上报件资料应当一式两份。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主办股室:耕地保护股。协办股室:规划股、土地利用股、土地事务所。(二)办理业务范围(三)工作流程职责1、收件与受理(1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的用地单位,按要求提交报件材料。所要求的报件材料齐全,窗口收件受理,否则,不予受理,退回。2、审查(2个工作日)耕地保护股对报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审查所有报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3、选址定点(2个工作日)
耕地保护股与用地单位共同实地踏勘,确定拟征土地位置。4、概算和预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所需费用(3个工作日)(1)耕地保护股概算所需费用(1个工作日)(2)财务室预收费用(2个工作日)财务室收清用地单位预交的征地所需费用后,反馈耕地保护股。5、协商征地(3个工作日)组织征地协商会议,由局分管领导、耕地保护股召集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协商,乡(镇)村及用地单位参加会议。6、委托勘测定界,编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0个工作日)由耕地保护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到实地进行勘界测量、编制图纸,绘制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并在时限内提交成果。7、编制"一书四方案"(2个工作日)由耕地保护股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8、拟文(2个工作日)由耕地保护股代表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向县人民政府递交的《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情况的请示》,向州国土资源局递交的《建设项目用地请示》、《建设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请示》。并将《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情况的请示》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待政府批复后,连同向州国土资源局的请示和其他材料报送州、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9、报批(不承诺工作时限)由耕地保护股和用地单位逐级上报审批,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等。10、批复(不承诺工作时限)省、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通过后逐级下发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文件。11、公告及补偿登记(15个工作日)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2、移交供地(1个工作日)待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取得省、州批复文件后,移交土地利用股按法定程序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手续和供地。(四)业务办理时限从窗口收件之日起,41个工作日。(不含等待省、州审核批复的时间)(五)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办件材料1、申请用地的请示和县人民政府对申请用地请示的批示;2、建设用地申请表;3、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申请表;4、项目批准文件;5、初步设计批文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其他立项批准文件;7、城建部门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8、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9、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占用或征用林地的,需要林业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或《采伐许可证》。10、建设用地预审申请表;11、建设用地预审审核表。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或转让)手续及变更登记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主办股室;土地利用股、测绘地籍股,协办股室:土地储备中心。(二)工作流程职责1、收件与受理(1个工作日)2、收购出让联系单(1个工作日)土地储备中心出具是否系收购并出让的联系单。如果属于收购的,则按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办理,如果不属于收购,则按本流程办理。
3、权属审核(3个工作日)测绘地籍股工作人员进行权属审核,实地勘丈,(仅限县城规划区内)。对县城区外的,要求事先完成权属审核并在报件中提交权属审核资料及土地估价报告。4、拟文、草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个工作日)(1)由土地利用股工作人员对报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草拟出让合同及用地批准文件;(2个工作日)(2)土地利用股股长审核。(1个工作日)5、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批。5A、上报州局(10个工作日)如超出本级审批范围,则由土地利用股上报州局。5B、拟写转发批复(2个工作日)在接到州局批复后,土地利用股拟写转发批复文件。(1)股长审核;(1个工作日)(2)工作人员拟文。(1个工作日)5C、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批。6、变更登记审查(1个工作日)地籍股进行变更登记审查。(1)工作人员初审变更登记(1。5个工作日)(2)股长审核。(0。5个工作日)7、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批。8、注册登记、填证(1个工作日)地籍股工作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填证、卡。9、收费、发文颁证(1个工作日)窗口进行收费并发文颁证。(四)业务办理时限从窗口收件之日起,25个工作日。(不含等待州局审核批复的时间)(五)所需办件材料
(1)办理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申请(原件);同时办理出让转让的,附转让(连同地上建筑物)双方协议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2)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或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若为股分制企业的须提供董事会议决议:属修正业改制的,附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4)转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5)转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6)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2份);(7)城建局的规划意见(包含规划红线图);(8)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意见;(9)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审批表;(10)宗地图4份,地籍调查表1份,界址点成果表1份;(11)县土地部门确认未重复登记证明原件;注;仅指未在县局进行过登记的。(12)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13)地上附属物权属证明(一式2份);(14)完税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1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提供以下相应资料:a)如划拨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须提交房屋转让协议(一式2份);b)如联建筑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交联建协议(一式2份)c)如共有土地使用权的,须提交共有人同意转让或改变用途、补办出让证明书(一式2份);d)如属分割转让,须提交分割转让许可意见及分割转让协议,说明分割转让面积并附分割平面图(一式2份)。*(16)变更批准文件,属企业改制的附改制批准文件(原件);*(1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8)土地出让金缴凭证(审原件,交复印件);(1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注:带*号者在办理过程中土地利用股转入测绘地籍股,初始报件中不要求提供。
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上市交易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主办股室:土地利用股、测绘地籍股。(二)办理业务范围
(三)工作流程职责1、收件与受理(1个工作日)2、草拟合同(3个工作日)土地利用股草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工作人员草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个工作日);(2)股长审核(1个工作日);3、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批。4、变更登记审查(2个工作日)5、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批。6、注册登记填证(1个工作日)7、收费、发文颁证(1个工作日)(四)业务办理时限从窗口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五)所需办件材料(1)转让双方签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原件);(2)交易双方身份证(审原件,存复印件,一式2份);(3)转让房屋的原产权单位同意转让证明书(一式2份);(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1份);(5)《云南省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6)新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7)房屋交易总额证明(复印件);(8)完税证明材料(审原件,交复印件);(9)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审批表(申请书需买卖双方在备注栏签字按手印);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1)土地出让金缴费凭证(审原件,交复印件);(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提交相应资料:a)如有房屋赠与(或继承)的,还应提交赠与合同(或继承书)及公证书(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b)如属共有产权转让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c)如属婚姻的,还应提交住宅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归属的法院判决(裁定)书或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一式2份)注:带*号者在办理过程中由土地利用股转入测绘地籍股,初始报件中不要求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主办股室:土地利用股、测绘地籍股。(二)办理业务范围(三)工作流程职责1、收件与受理(1个工作日)2、权属审核(3工作日)测绘地籍股工作人员进行权属调查,实地勘丈。(仅限于县城区内)。对县城区外的,要求事先完成权属调查在报件中提交权属调查资料。3、审查(3个工作日)(1)土地利用股工作人员对报件资料内容进行审查,需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租年限、用途的,根据评估报告(或者转让价格),草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出让协议,调整出让金;草拟审查意见。(2个工作日)(2)股长审核(1个工作日)4、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批。5、变更登记审查(1工作日)测绘地籍股进行变更登记审查
(1)股长审核;(1个工作日)(2)工作人员初审;(2个工作日)6、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批。7、注册登记、填证(2个工作日)测绘地籍股工作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填证、卡。8、收费、发文颁证(1个工作日)窗口进行收费并发放合同及颁证。(四)业务办理时限从窗口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五)所需办件材料(1)转让双方签字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的书面申请(原件);(2)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及土地资产移交协议(包括地上建筑物转让合同或协议书)(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3)转让双方法人资格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一式2份);(4)转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副本复印件,一式2份);(5)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2份);(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1份);(7)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土地使用条件、补充协议及附图)(原件);(8)上级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审原件,存复印件,一式2份);(9)规划部门对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附红线规划图;(10)宗地图4份,地籍调查表1份,界址点成果表1份;(11)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1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提交相应资料:a)分割转让或转让后部份改变用途的,还须提交分转让许可证及分割转让的协议及测绘资料(原件,复印件1份);b)如属共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还应提交共有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13)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审批表;(14)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1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16)县土地部门确认未进行重复登记证明(原件);(17)完税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18)变更批准文件,属企业改制的附改制批准文件(原件);*(19)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审原件交复印件)。注:带*号者在办理过程中由土地利用股转入测绘地籍股,初始报件中不要求提供。
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主办股室:土地利用股、测绘地籍股。(二)办理业务范围(三)工作流程职责1、收件与受理(1个工作日)2、测绘地籍股工作人员进行权属调查,实地勘丈。(仅限于县城区内)。对县城区外的,要求事先完成权属调查在报件中提交权属调查资料。3、审查、拟写合同及批复(3个工作日)(1)工作人员对报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草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有偿供地情况)确定供地方案及出让金,拟写供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处置方案批复(2个工作日);(2)股长审核(1个工作日)4、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批。5、变更登记审查(2个工作日)测绘地籍股进行变更登记审查。(1)工作人员初审;(1.5个工作日)(2)股长审核(0.5个工作日)6、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批。7、注册登记、填证(2个工作日)
测绘地籍股工作人员进行注册登记、填证。8、收费、发文颁证(1个工作日)窗口进行收费并发放合同并颁证。(四)业务办理时限从窗口收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五)所需办件材料(1)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申请(原件);(2)经企业职代会或其它有权机关批准的企业改制总体方案(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3)有关部门对企业改制总体方案的批复意见(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4)改革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改革形式和内容及土地使用权状况拟定的土地使用权处置草案(该草案应包括拟处置的土地范围、数量、使用现状及权属,以及改革后土地利用方向等包含土地资产评估报告);(5)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6)企业改制后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法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须提交相应资料:a)改变用途的,须提供规划部门意见;b)宗地图4份,地籍调查表1份,界址点成果表1份;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改制企业,经确权后其土地权属和界址发生变动的,需进行土地测绘并提交宗地图,没有变动的,不再进行土地测绘c)需进行有偿供地的,应提供土地估评报告及备案意见(原件);d)省属改制企业,须提供省国土资源厅对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意见批复(审原件交复印件,一式2份);(8)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审批表;(9)转让双方法人资格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一式2份);(10)转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11)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2份);(12)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13)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14)县土地部门确认未进行重复登记证明(原件);
注:仅指未在县局进行过登记的。(15)完税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16)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土地资产移交协议(原件);*(17)变更批准文件,属企业改制的附改制批准文件(原件);*(18)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审原件交复印件);注:在办理过程中由土地利用股转入,初始报件中不要求提供。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程序
(一)主办股室及业务办理时限由规划股办理,从窗口收件之日起,14个工作日(不包括等待州局、省厅批复的时间)(二)工作范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四)所需办件资料1、县城或县城所在地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1)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县城所在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的请示文件;(2)县城所在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说明;(3)县城所在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规划图及调整图;(4)县城所在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表。2、县城所在地以外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1)县人民政府报送的请求规划修编调整的请示文件;(2)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说明;(3)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图;(4)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规调整表。(5)调整表及调整图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
土地权利设定登记与土地抵押登记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主办股室:测绘地籍股。(二)办理业务范围(三)工作流程职责1、收件与受理(1个工作日)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所需的材料。所要求的报件材料齐全,窗口收件受理,否则,不予受理,退回。2、土地登记审核(5个工作日)(1)权属调查(3个工作日)县城区内由地籍股工作人员进行权属调查,实地勘丈,县城区外要求申请人在事先完成权属调查,并在报件材料中提供权属调查资料。(2)权属初审(3个工作日)由地籍股长进行权属调查审核。3、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批。4、公告(30日,仅对初始土地登记公告)仅初始土地登记按规定由地籍科负责公告30日。5、注册登记、填证(2个工作日)地籍股工作人员进行按规定填写各种证、卡。6、收费、颁证(1个工作日)窗口进行收费并颁证。(四)业务办理时限从窗口收件之一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初始公告30日)(五)所需办件材料1、初始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审批表;(2)法人资格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7)土地资产移交协议(原件);(8)县土地部门确认未进行重复登记证明(原件);注:仅对未在州局进行过登记的。(9)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和完税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2、土地他项权利登记:(1)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原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原件);(3)土地他项权利批准文件及有关附图(原件);(4)营业执照(审原件,交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通知书(原件);(7)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8)出租合同书(原件);3、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名称、地址等变更)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及审批表(2)转让双方法人资格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3)转让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原件);(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7)变更批准文件,属企业改制的附改制批准文件(原件);(8)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土地资产移交协议(原件);(9)县(市)土地部门确认未进行重复登记证明(原件);(10)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和完税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4、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1)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申请(原件);(2)有关部门的注销、撤销地上物权属的文件或执行通知书等证明及收回使用权文件(原件);(3)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等终止文件或土地权利灭失证明(原件);
(4)法人资格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审原件,交复印件);(6)原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原件);(7)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5、土地抵押登记(1)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在建工程需要提供建设工程投资证明。(3)抵押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4)抵押人有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决议(附董事会名单)。(5)抵押合同或期票(或贷款协议)。(6)由有评估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并经过主管部门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7)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未作分摊的,还应提供土地共有同意抵押的证明。(8)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还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9)分割抵押的还需提供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分割宗地图(原件);(10)原发证机关确认意见书。
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一)主办股室:测绘地籍股。(二)办理业务范围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三)工作流程职责1、收件与受理(1个工作日)2、登记审核(5个工作日)3、领导审批(1个工作日)4、填证(2个工作日)
5、收费颁证(1个工作日)(四)业务办理时限从窗口收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五)所需办件材料(1)单位委托办证人的证明材料;(2)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3)单位土地证书原件;(4)单位统一办理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申请表(已签署意见)和附表;(5)各住户分户地号、房产证复印件。注:对于经济适用房,单位系指其房地产开发商。
《测绘资格证书》申办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主办股室:测绘地籍股。(二)办理业务范围(三)工作流程职责1、收件与受理(1个工作日)2、审核(4个工作日)3、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4、上报(1个工作日)(四)业务办理时限从窗口收件之日起,8个工作日。(五)所需办件材料(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二份;(2)法人证明资料;(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4)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2份)(7)单位住所证明;(8)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云南省测绘任务登记》办理
(一)主办股室:测绘地籍股。(二)办理业务范围(三)工作流程职责1、收件与受理(1个工作日)2、审核(4个工作日)3、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4、收费、发文(1个工作日)(四)业务办理时限从窗口收件之日起,8个工作日。(五)所需办件材料(1)《测绘资格证》副本;(2)物价、财政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3)测绘任务双方签订的合同书。
国土资源案件违法案件处理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主办股室:政策法规股。(二)办理业务范围
(三)工作流程职责1、收件与受理(1个工作日)执法监察队受理。受理案件的来源主要是接受知情人的举报、控告和检查发现、上级及其他部门移交送办。2、初查(2个工作日)收到案件后,执法监察队进行案件初查并提出初查意见,填写立案呈批表。3、立案审核(1个工作日)政策法规股对初查意见进行复核。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4、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批。5、调查取证(4个工作日)执法监察队通过调查、勘验收取证据材料,写出调查报告。6、草拟处罚意见(1个工作日)政策法规科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处罚意见报告。7、领导审批及案件讨论(4个工作日)案审委讨论,分管局长审批。8、告知(11个工作日)政策法规股将经局领导审批同意的处罚意见书面告知当事人。对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转而执行国土资源案件听证程序。9、拟文(1个工作日)拟定法律文书,送局领导签发。10、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批。11、送达(1个工作日)政策法规股将处罚法律文件送达当事人。(四)业务办理时限从收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五)所需报件材料知情人的举报、控告材料及检查发现的违法情况、上级及其他部门移送办的案件材料。
国土资源案件听证案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主办股室:政策法规股。(二)办理业务范围(三)工作流程职责1、收件(0.5个工作日)窗口收件。听证申请人根据国土资源部门送达的听证告知书,书面或口头申请听证。口头申请的要说明情况,窗口工作人员应制作申请笔录,由申请人签章后收件。2、确定听证主持人(0.5个工作日)分管局长确定听证主持人。3、审查(1个工作日)由听证主持人对听证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4、领导审批(2个工作日)分管局长审批。5、通知受理(1个工作日)决定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听证主持人通知当事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姓名等有关事项通知听证申请人及有关人员。6、听证准备(5个工作日)听证主持人进行举行听证会的准备工作。7、举行听证会(1个工作日)听证主持人组织召开听证会议,有关股室及人员参加会议。8、拟写听证报告(1个工作日)听证主持人拟写听证报告。(四)业务办理时限从窗口收件之日起,12个工作日。(五)所需办件材料
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听证申请书或申请听证笔录)
土地收购与出让方案审批
一、主办及协办股室主办股室:土地储备中心;协办股室:局办公室、测绘地籍股、耕地保护股、土地利用股、国土资源事务所、规划股。二、办理业务范围1、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编制土地收购储备计划;2、执行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和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的制度和中长期土地收购储备计划;3、管理好收购储备的土地;4、筹措、管理、使用好土地收购储备资金;5、负责收购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工作,做好开发土地的招商引资和投入市场的前期准备工作,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做好土地出让的其它工作;6、负责土地收购储备综合统计,信息发布,定期向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报告运作情况;7、完成县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和县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三、工作流程职责(一)土地收购方案审批1、土地收储中心受理收购(收回)申请(1个工作日)。2权属核查(3个工作日)储备中心进行土地权属核查。3、征询相关股室的意见(3个工作日)由储备中心征求测绘地籍股、土地利用股、规划股的意见,并由测绘地籍股、土地利用股、规划股出具书面意见。4、土地测绘(5个工作日)国土资源事务所、测绘地籍股对欲购(收回)的地块进行测绘。5、费用测算(5个工作日)储备中心对由收购费用进行核算。
6、确定收购价格(2个工作日)局长办公室确定收购价格。7、收购洽谈(5个工作日)储备中心与申请收购或收回土地的单位进行收购洽谈,商议收购的具体事宜。8、领导审查方案(2个工作日)9、方案审批(3个工作日)局长办公室审批收购方案。10、上报县储备委员会(2个工作日)对面积较大的需上报的地块其收购方案要上报县储备委员会批准。11、签订合同(1个工作日)经局长办公会或县储备委员会审批后,储备中心与申请收购或收回土地的单位签订正式的土地收购合同或土地收回合同。12、业务办理时限从窗口收件之日起,32个工作日。(不包含等待局机关相关股室出具意见的时间和县储备委员会批复的时间);13、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收购储备土地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土地收购申请书;(2)法人资格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4)营业执照复印件;(5)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6)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7)土地平面图;(8)房屋建筑图;(9)土地、房产评估资料;(10)主管部门意见;(11)其它需要提出供的材料。(二)土地出让方案审批1、收集规划设计资料
储备中心负责请求县城建局提供有关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资料。2、草拟出让方案(5个工作日)储备中心草拟土地出让方案3、土地利用审核(2个工作日)土地利用股进行有关土地利用方面的审核。4、领导审定(2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查土地出让方案。5、方案审定(2个工作日)局长办公室审批土地方案。6、报县政府审批(1个工作日)储备中心将土地出让方案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报县政府审批。7、业务办理时限从草拟收购方案起,12个工作日。(不包含等待局机关相关股室提供有关资料及等待县政府审批的时间)8、所需办件材料(1)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需提供的材料个人需提供的材料:①竞买申请书;②竞买报名表;③竞买人身份证复印件;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委托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需提供的材料: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②法人代表证明书;③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④组织机构代码证。(2)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所需费用项目:①报名购买材料费;②竞买国有土地使用权押金;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④相关税收。
篇十五: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P> 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县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流程及申请土地登记变更登记有关流一用地报批程序预审包括选址农转用和征用两公告登记县政府同意补偿方案批复供地具体项目审批一预审县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流程及申请土地登记、变更登记有关流程
一、用地报批程序预审(包括选址)→农转用和征用→两公告→登记→县政府同意补偿方案批复→供地(具体项目审批)(一)预审:到用地科办理,须提供下列材料:1、用地预审申请表;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基本方案);3、需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两者合一的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4、规划部门选址意见;5、标注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6、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单位代码证;(报省、部审批的还需要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矿产压覆情况表)(二)、办理征地手续:用地单位凭预审意见到征地事务所办理征地手续。(三)、办理农转用手续:用地单位向规划科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用地预审意见;2、征地手续;3、立项文件;4、建筑总平图;5、环评报告;6、规划用地许可证和红线图;7、较大和特殊项目的特定条件;8、办理集体使用需提供使用集体土地说明;
9、违法用地需提供处罚文件、处罚补办意见。(四)用地单位到审批中心窗口缴纳农转用有关规费。(五)上报上级审批。(六)颁布征地公告。收到省政府批文后,县府颁布征用土地公告,告知土地征用位置、范围、面积、及补偿方法。(七)颁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颁布张贴15天后无异议的,颁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八)、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颁布15天后无异议的,征地事务所负责作好征地补偿登记后,发放征地费。(九)、具体项目审批:用地单位向县行政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出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提交下列材料:1、建设用地申请表;2、用地预审意见;3、土地评估报告文本;4、农转用审批材料、“二公告、一登记”及征地补偿方案批复材料;5、建筑总平面;6、征地红线图;7、项目批准文件;8、初步设计批复;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0、环评报告;11、违法用地需再提交《处罚决定书》和上级部门同意补办意见。(十)、缴纳出让金和规费。二、单位申请土地登记程序(一)、初始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人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建设用地呈报表或说明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准书、征地协议书或征地公告等规划用地许可证、用地红线图,计划部门立项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交县土地测绘所出具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证明。
②老城拆迁:房开公司土地证(未发证提交建设用地呈报表或说明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准书、规划用地许可证、用地红线图)。老城拆迁安置协议及定位公证书、购房发票或购房证、原土地证或土地登记注销文件。
③历史遗留的无用地审批文件的,应提交主管部门的证明,用地协议或村委会意见等有效证件。
④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二)变更登记:1、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及使用年限发生变化引起的变更:县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或合同变更协议、出让金缴纳凭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2、企业改制变更:原企业国有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3、房地产转让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4、因单位合并,分立及更名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协议。5、因地址名称更改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县地名办或民政部门批准文件。6、因出售公房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售房合同、变更后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民事裁定书和执行书、拍卖或转让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8、变更登记除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初始登记中1-2项有关材料。三、个人申请土地登记程序(一)初始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建屋地基申请表、土地出让合同、个人建设用地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土地管理委员会、县农业局、县城建局签发的各类城乡个人建设用地审批表或许可证。
②历史遗留: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房地产转让协议。③老城拆迁:房开公司土地证(未发证的应提交县政府划拨土地批文、建设用地呈报表或说明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准书),老城拆迁安置协议及定位公证书、购房发票或购房证、原土地证或土地登记注销文件。④少批多占(前提条件为不影响规划用地,15平方米以下):处罚文件罚没款及规费收据复印件。⑤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二)变更登记:1、因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及使用年限发生变化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县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或合同变更协议、出让金缴纳凭证。2、房地产转让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3、因个人财产继承、赠与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家析产协议赠与协议及公证书、户籍证明。4、因购置公房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公房出售批文、购房合同、变更后的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5因地址更改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县地名办或民政部门批准文件。6、因处分抵押财产引起的变更: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民事裁定书及执行书、拍卖或转让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8、变更登记除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初始登记中1-2项有关材料。
篇十六: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P> 土地报批流程一、土地报批的概念土地报批就是通过一些手续,流程,让土地性质改变,主要有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农
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二、土地报批分类1、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主要指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等;2、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采矿、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书,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交通部门实施的公路工程用地大都属于这个类型;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这类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三、土地报批流程
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流程可以总结性地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组卷、报批、征收、出让1、组卷阶段1用地单位提交用地申请及相关项目材料,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2市局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进行测量定界、地类分析、拟定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土地征收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组织会审并签发征地告知书;3进行告知、听证、确认下发征地告知书、组织进行听证、最后无意间确认;2、报批阶段1市局用地编制批次报市政府审核并签发;2省厅组织会审,出具意见主管厅长、厅长签批报省政府;
3省政府五处受理、审查、报秘书长签批后下文至省厅其中报国务院的经省厅汇总后一次性上报;3、征收阶段两方案公告一登记1第一次公告10个工作日省政府对市政府下发方案批复,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B、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C、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D、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2进行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3第二次公告10个工作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B、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C、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D、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E、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F、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4完成征收完成征收协议签订,补偿票据的提供等资料,实施土地征收完成;4、出让阶段预登记、定界、评估、组织招拍挂1市局地籍处进行国有土地预登记;2根据城市规划成果委托测绘队测量定界、提供拟出让范文定界图;
3储备中心委托评估机构做出让评估、房管局出具出让前置条件;4组织出让资料转市土地交易中心,拟定出让方案会审后市政府批准;5组织招拍挂;其后主要有签订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办理土地使用证
篇十七: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P> 主要指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业建设项目用地2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采矿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书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一、土地报批的概念土地报批就是通过一些手续,流程,让土地性质改变,主要有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二、土地报批分类1、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主要指城市建设项目用地、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等。2、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采矿、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书,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交通部门实施的公路工程用地大都属于这个类型.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这类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
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三、土地报批流程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流程可以总结性地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组卷、报批、征收、出让)1、组卷阶段(1)用地单位提交用地申请及相关项目材料,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2)市局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进行测量定界、地类分析、拟定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土地征收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组织会审并签发征地告知书。(3)进行告知、听证、确认(下发征地告知书、组织进行听证、最后无意见确认)。2、报批阶段(1)市局用地编制批次报市政府审核并签发。(2)省厅组织会审,出具意见主管厅长、厅长签批报省政府。(3)省政府五处受理、审查、报秘书长签批后下文至省厅(其中报国务院的经省厅汇总后一次性上报)。3、征收阶段(两方案公告一登记)(1)第一次公告(10个工作日)省政府对市政府下发方案批复,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具体实。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B、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C、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D、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2)进行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3)第二次公告(10个工作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B、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C、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D、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E、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F、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4)完成征收完成征收协议签订,补偿票据的提供等资料,实施土地征收完成.4、出让阶段(预登记、定界、评估、组织招拍挂)(1)市局地籍处进行国有土地预登记.(2)根据城市规划成果委托测绘队测量定界、提供拟出让范文定界图。(3)储备中心委托评估机构做出让评估、房管局出具出让前置条件。(4)组织出让资料转市土地交易中心,拟定出让方案会审后市政府批准。(5)组织招拍挂.(其后主要有签订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办理土地使用证)
篇十八:土地审批流程和需要的材料
P> 优选文档一、土地报批的概念土地报批就是通过一些手续,流程,让土地性质改变,主要有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二、土地报批分类1、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榜样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方案分批次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主要指城市建设工程用地、工业建设工程用地等。2、单独选址工程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镇建设用地区以外选址的能源、交通、水利、采矿、军事设施等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书,经同级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批。交通部门实施的公路工程用地大都属于这个类型。依据《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这类工程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工程,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汇报确定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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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三、土地报批流程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流程可以总结性地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组卷、报批、征收、出让〕1、组卷阶段〔1〕用地单位提交用地申请及相关工程材料,申请办理规划设计条件通知单。〔2〕市局相关业务部门组织进行测量定界、地类分析、拟定一书三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土地征收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组织会审并签发征地告知书。〔3〕进行告知、听证、确认〔下发征地告知书、组织进行听证、最后无意见确认〕。2、报批阶段〔1〕市局用地编制批次报市政府审核并签发。〔2〕省厅组织会审,出具意见主管厅长、厅长签批报省政府。〔3〕省政府五处受理、审查、报秘书长签批后下文至省厅〔其中报X的经省厅汇总后一次性上报〕。3、征收阶段〔两方案公告一登记〕〔1〕第—次公告〔10个工作日〕省政府对市政府下发方案批复,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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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A、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B、被征用土地的全部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C、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D、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2〕进行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3〕第二次公告〔10个工作日〕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全部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A、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B、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法;C、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法;D、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法;E、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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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4〕完成征收完成征收协议签订,补偿票据的提供等资料,实施土地征收完成。4、出让阶段〔预登记、定界、评估、组织招拍挂〕〔1〕市局地籍处进行国有土地预登记。〔2〕依据城市规划成果托付测绘队测量定界、提供拟出让范文定界图。〔3〕储藏中心托付评估机构做出让评估、房管局出具出让前置条件。〔4〕组织出让资料转市土地交易中心,拟定出让方案会审后市政府批准。〔5〕组织招拍挂。〔其后主要有签订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约,缴纳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办理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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