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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20篇)

发布时间: 2025-05-14 07:17:57 来源:网友投稿

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20篇)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Apersonhasatleastonedream,andthereisareasontobestrong.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20篇),供大家参考。

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20篇)

篇一: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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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信访三级终结

  信访三级制度就是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同一个事件,有权的行政机关已经进行处理,层层上报,经过三级机关的处理以后,信访人依然对处理的结果不满意,以同一理由要求行政机关对这个事实再次进行处理,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不受理当事人的请求。

  当今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既有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也有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其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既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平等主体的矛盾,也包括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以外的途径解决,比如信访。信访就是为了缓和政府和公民之间的矛盾,解决问题而出现的一种途径。

  那么,什么是信访呢?信访,就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公民通过打电话、写邮件、写信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自己的建议,请求行政机关解决问题的一种活动。这里的行政机关既可以是各级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那什么是信访三级终结呢?

  1.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信访人如果已经向三级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申请了,程序就走完了,即使对结果不满意,也不能再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处理。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就是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同一个事件,有权的行政机关已经进行处理,层层上报,经过三级机关的处理以后,信访人依然对处理的结果不满意,以同一理由要求行政机关对这个事实再次进行处理,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不受理当事人的请求。三级机关是依次上延的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比如说乡镇级行政机关、县级行政机关和市级行政机关。

  2.具体而言,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就是由信访人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受访的行政机关的相关部门受理后,出具答复意见书,信访人受到答复意见书看完以后,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作出处理意见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申请复查,当然,信访人必须有合理的信访理由,提供相应的依据,并且要采用书面申请的方式,上一级行政机关接到申请进行复查后,给出复查意见,如果信访人还是不满意,还可以向再上一级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同样需要有合理的理由,依照法定的程序,行政机关给出处理意见,信访人如果还是不满意,针对同一事项同一理由,行政机关可以拒绝受理了,程序结束。

  3.总的来说,信访制度是妥善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监督政府依法行政。行政法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遵循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诚实信用等原则。信访制度可以加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信访的次数也是有要求的,不能无条件的一直上访,这样不仅浪费行政资源,也大大背离了设立信访制度的初衷。

  4.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可以提高行政效率,也密切了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但是,这项制度同样存在着一些问题,有些行政机关没有责任感,仅仅是草草了事,简单维持下级的处理意见。除了信访制度,信访人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篇二: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信访问题三级终结制度简介

  一、国家《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限期处理。(信访人也可直接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接到信访事项转递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四、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五、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篇三: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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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受理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第二条办理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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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

  (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

  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五条受理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六条办理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查意见(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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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章复核程序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

  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第九条受理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十条办理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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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2019中考英语(衡水市)goforit版unit1短语总结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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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信访原则制度

  本文主要从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出台背景;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新条例》的七项制度进行讲述。其中包括: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加强对信访人权益的保护;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原则;信访问责制度;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制度;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制度;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制度;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制度;“三级终结制”制度;过激信访将受到惩处制度等,具体材料详见:

  富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因具有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人治”思想这一基础,它作为一种民情上达、申冤维权的特殊通道,对社会起着安全阀,对老百姓起着宽慰剂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二、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

  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大、**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总结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和所遇到的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

  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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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

  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把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为了落实这一指导原则,充分发挥信访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六项具体原则:

  (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了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促进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得到迅速反馈和处理。为信访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信访工作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从信访事项的提出到信访事项的办理等各个环节规定了方便信访人的若干措施:

  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二是,专门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一章(第二章);

  三是,在具体条文中力求体现方便信访人的精神,如在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在信访方式上,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现代化的电子邮件也可成为信访的渠道,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负担,避免为上门走访而劳民伤财的现象)、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等方面,都作了有关方便信访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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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条例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体现了信访便民原则。

  (二)加强对信访人权益的保护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新信访条例的重要原则,同时,“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也从原来的普通条款提升到总则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这条原则是在总结信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将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或其他部门。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解决问题,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解决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判断是非、衡量各种要求是否合理的准绳,也是统一各方思想的依据。解决问题,纠正错误,都必须依法办事。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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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不合法的信访事项,要讲清道理,坚持原则,决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同时,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依法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不能让小事酿成大事,小矛盾酿成大矛盾。

  疏导教育,就是要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并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访,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需要综合运用。

  (五)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治标,就是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问题,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治本,就是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发生。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

  首先,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强调治本。

  其次,强调了及时化解矛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三,强调了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重要性。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这三个方面工作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信访工作逐步走向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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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是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信访事项,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强化责任,建立“事要解决”的长效机制。

  为此,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级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环节中,强化了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四、《新条例》的七项制度

  (一)信访问责制度

  有权力就有责任,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修订后的条例信访部门的权责得到加强。新条例规定,县以上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赋予各级信访机构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调研分析、业务指导职能,同时赋予了其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这些新职权,对于改变信访部门的“收发室”角色,进一步提高推动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快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

  在赋予了信访部门一定的督办权的基础上。新条例同时规定,信访部门没有履行好职责,没有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督办好信访事项的,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强化了有关部门的信访责任机制,督促地方对民众的信访给出明确的答复。信访问责制度无疑将有利于提高信访的效率。

  (二)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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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条例明确要求,县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有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制度

  与1995年的旧条例相比,“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为新条例首倡。此条规定和日前通过的公务员法相互照应,有助于信访部门完善公务员队伍的考核机制,避免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权力,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将有利于提升信访条例实施的时效性。由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反映情况不畅通、解决问题不力,将依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这就能确保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这些规定旨在使各级干部强化“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

  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信访人。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制度

  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信访部门应将信访内容输入该信息系统,同时各级政府、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应实现互联互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部门的受理凭证,到当地信访部门或接待场所查询上访的办理情况。据介绍,建立信访信息系统,看起来是一个工作方法的改进,实际作用非常大:首先,信访人可在当地进行信访,而不必到省城、北京等地上访;其次,能防止重复信访,避免一信多投,一事多访,减轻信访人的负担;最后,它有利于上级政府和信访部门掌握情况,随时了解、督办信访事项,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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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制度

  新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听证制度有利于广泛吸纳民意,防止“暗箱操作”和腐化交易,可以起到矫正决策失误和彰显程序正义的重要作用。在信访领域引入公开听证制度,对于妥善解决信访中的疑难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六)“三级终结制”制度

  也就是说,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进行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新条例由过去的“两级信访”变为“三级信访”,加大了对相关部门的督办力度,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少数人为个人私利无理“缠访”。

  (七)过激信访将受到惩处制度

  为避免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新条例规定,信访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集体走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新条例还规定,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⑴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⑵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⑶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⑷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⑸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结束语:今天汹涌的信访浪潮,对于致力革新的领导人来说,既是巨大的挑战,也蕴藏着推进政治改革的巨大机遇:能否顺应民意需要,一方面通过加大对具体上访案的处理力度,一件件做到“让人民满意”,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民意支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紧紧抓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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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个要点,同时寻求推进社会民主和法治的策略,通过对国家政治结构的梳理,从长效上建立起舒缓社会矛盾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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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受理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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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导工作;(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第二条办理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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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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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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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五条受理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六条办理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查意见(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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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第九条受理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十条办理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

篇六: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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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信访三级终结情况?

  信访三级终结就是行政机关对有关信访事件进行处理、复查、复核等程序后,可以合法的对该信访行为进行终结的情况,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避免出现信访事件的矛盾和纠纷情况发生。

  一、什么是信访三级终结情况?

  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在我国,上下级党政政府之间等级地位分明,各级政府都是下管一级,形成一个层层向下约束、层层向上负责的“金字塔”式的嵌套机制。

  这一机制决定了上一级政府总会鼓励民众提起针对其下级政府的上访,但却不希望民众越过自己到自己的上级政府上访。这就形成了中国信访制度的一大特色:容许逐级上访,直至上访到中央政府,但反对越级上访。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种比较直接的利益表达形式。但是,由于信访的有关

  信息一般要经过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的筛选,然后递交给有关领导、有关机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也是一种间接的利益表达方式。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1、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2、是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3、是在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中,首先收到的机关先行受理,不得推诿。所谓本级机关,是对来访事项有直接管辖权的机关。

  我国法律上是明确规定了信访是公民的自由,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进行信访,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信访事件的处理程序,如果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咨询该行政机关,如果对作出的答复有异议的,还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处理。

篇七: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K1+478~K1+56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受理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第二条办理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1页脚内容

  K1+478~K1+56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

  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

  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五条受理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六条办理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查意见(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章复核程序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

  2页脚内容

  K1+478~K1+56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第九条受理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十条办理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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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页脚内容

篇八: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部门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受理

  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二条办理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

  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

  (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

  (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

  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

  (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

  (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

  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一、办理单位是分公司一级的,由公司援权的分公司机构予以复查。

  二、办理单位是公司级的,可以集团公司复查,也可以申请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

  三、凡对集团公司复查不服的,可申请建工集团信访部门复核;凡对建工集团信访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建工师信访部门复核,也可以申请兵团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五条受理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六条办理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查意见(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

  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

  (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第三章复核程序

  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

  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

  第九条受理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十条办理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

  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

  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

  (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

  (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篇九: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受理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第二条办理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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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五条受理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六条办理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查意见(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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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章复核程序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第九条受理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十条办理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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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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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受理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第二条办理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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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五条受理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六条办理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查意见(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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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章复核程序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第九条受理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十条办理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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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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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一: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P>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

  告知信访人;(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

  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篇十二: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P>  信访举报投诉箱管理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受理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第二条办理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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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举报投诉箱管理制度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五条受理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六条办理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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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举报投诉箱管理制度

  二、做出复查意见(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章复核程序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第九条受理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十条办理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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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举报投诉箱管理制度

  (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

  (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

  (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

  (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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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P>  信访问题三级终结制度简介一国家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限期处理

  信访问题三级终结制度简介

  一、国家《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限期处理。(信访人也可直接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接到信访事项转递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四、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五、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篇十四: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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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篇一: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第一条受理

  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

  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

  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

  (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

  (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二条办理

  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

  (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

  (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

  二、展开信访调查

  (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

  (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

  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出办理意见

  (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

  (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

  (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

  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

  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

  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

  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

  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

  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

  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五条受理

  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六条办理

  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二、做出复查意见

  (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

  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

  的意见;

  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

  (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章复核程序

  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

  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

  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

  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

  第九条受理

  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十条办(信访三级终结制度)理

  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二、做出复核意见

  (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

  (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

篇十五: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P>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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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篇一: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第一条受理

  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

  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

  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

  (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

  (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二条办理

  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

  (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

  (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

  二、展开信访调查

  (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

  (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

  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出办理意见

  (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

  (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

  (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

  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

  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

  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

  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

  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

  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

  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五条受理

  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六条办理

  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二、做出复查意见

  (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

  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

  的意见;

  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

  (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章复核程序

  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

  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

  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

  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

  第九条受理

  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十条办(信访三级终结制度)理

  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二、做出复核意见

  (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

  (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

  (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

  (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

  (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

  (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

  (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篇二:信访问题三级终结制度简介

  信访问题三级终结制度简介

  一、国家《信访条例》第2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限期处理。(信访人也可直接到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接到信访事项转递通知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

  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四、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提出复核意见。

  五、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篇三: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

  第一条受理

  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

  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

  (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

  (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

  (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

  (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二条办理

  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

  (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

  (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

  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

  二、展开信访调查

  (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

  (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作出办理意见

  (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

  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

  (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

  (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

  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

  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

  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

  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

  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

  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五条受理

  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六条办理

  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二、做出复查意见

  (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

  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

  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

  的意见;

  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

  (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

  (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

  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章复核程序

  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

  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

  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

  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

  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

  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

  第九条受理

  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十条办理

  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二、做出复核意见

  (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

  (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

  (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

  (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

  (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

  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

  门;

  (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

  作;

  (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

  理。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

  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

  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

  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

  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

  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

  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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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六: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P>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受理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与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与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第二条办理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与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与时间要与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与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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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五、涉与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与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五条受理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六条办理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查意见(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第三章复核程序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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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受理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十条办理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与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篇十七: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P>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受理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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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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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复查。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五条受理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六条办理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查意见(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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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第三章复核程序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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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第九条受理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十条办理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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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做出复核意见;(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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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八: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P>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受理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第二条办理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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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

  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五条受理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六条办理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查意见(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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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

  第三章复核程序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第九条受理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十条办理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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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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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九: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P>  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度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将信访问题解决在本辖区。依据《信访条例》,制定本细则,望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第一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程序第一条受理一、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发生一起,登记一起。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信访人;(二)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三)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告知信访人。答复以《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的形式书面告知信访人;(四)已经三级认定终结的案件,信访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做好批评、教育、稳定工作;(五)属于政策咨询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和疏导工作;(六)确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呈报领导或有关部门。第二条办理一、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对属于本行政机关(以下称办理单位)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与信访人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一式两份,办理单位和信访人各持一份;(二)办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时,办理单位应明确信访事项办理的期限;(三)在规定的问题查处期限内,信访人可以持《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到办理单位的接待场所查询问题办理情况,但不得越级上访;二、展开信访调查(一)调查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查清、定性准确;(二)办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0天;延期的理由及时间要及时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作出办理意见(一)调查结束后,办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写出调查报告,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予以支持。2、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3、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不予支持。(二)办理意见形成后,5日内向信访人当面反馈。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谁办理,谁出具意见,谁盖公章。若该意见是可复议、可诉讼的,应当书面一并告知信访人;(三)若信访人同意办理意见,签字后即信访终结。办理意见交信访人一份,由办理单位存档一份。办理单位要做好处理意见的落实兑现工作;(四)若信访人不同意办理意见,应签署不同意的具体理由;若信访人拒不签署意见、也不委托他人代签时,办理单位应在信访人意见一栏中特别说明;遇这两种情况,办理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复查机关报送相应资料和情况。第二章信访事项的复查程序

  第三条复查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办理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查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自收到办理意见起30日内。第四条复查单位的确定一、办理单位是乡镇政府(街道办理处)的,由县(市)、区政府援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查。二、办理单位是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申请县(市)、区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市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查。三、凡对县(市)、区政府复查不服的,可申请政府工作部门或市政府复核;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复查结果不服,信访人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核,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四、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查。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五条受理复查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六条办理一、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查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信访人办理复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查意见(一)复查单位要在认真听取信访人申诉、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起始单位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1、如办理单位办理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复查机关应维持原处理意见;2、如发现办理单位主要事实没有查清,或处理意见有政策性错误,应在复查后5日内责令办理单位重新办理,并告诉信访人。复查机关责令办理机关重新办理的,办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办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3、责令重新办理的,办理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与信访人见面;若信访人同意新的办理意见,即视为处理终结,新的办理意见除存档外,应同时上报责令重新办理的上级部门;(二)复查单位也可以直接展开调查,并做出复查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三)复查结束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三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办理。三、复查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第三章复核程序第七条复核申请的提出一、申请人必须是不服复查意见的信访人。二、有具体的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三、属于信访的范围,并且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途径得到救济的。四、属于该接收申请机关的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五、应当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

  第八条复核单位的确定一、复查单位是县(市)区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予以复核。二、复查单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的,由上访人选择,可以申请市政府复查,也可以申请省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复核。三、垂直管理部门的信访问题复核工作,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核。第九条受理复核单位确定后,应按照第一条的规定,做好受理工作。第十条办理一、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复核单位受理后,应按照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上访人办理复核《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二、做出复核意见(一)复核单位要详细查阅材料、必要时请办理机关、复查机关汇报后,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认定的标准与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相同;(二)复核机关可以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出具复核意见。若该意见是可复议、诉讼的,还应当告知信访人相关救济渠道;(三)复核相关原则上主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组织人员复核,并做出复核意见;(四)复核单位的复查时间,应不超过30天;(五)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的期限内;(六)行政机关的复核意见应当主动抄告同级信访工作机构;下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终结意见报告上一级信访部门;(七)若信访人同意复核意见,有关机关要做好落实工作;(八)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它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十一条为了维护三级终结制度的权威性,市信访局将对各单位所报三级终结的信访案件进行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凡造成冤、假、错案者,一经查实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信访三级终结:同一信访事项,按照法定程序,经过三级行政机关依次做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后,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终止受理该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篇二十:信访三级终结制度包括

P>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6.04.102006.04.10

  信访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政府办理信访事项的职能,规范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提高信访事项办理质量,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将人民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处理在基层,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国法函〔2005〕253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信访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5〕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级终结”的解释《信访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请求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核。若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条例》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中“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含义,豫政办〔2005〕101号文件解释是:“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原办理行政机关、复查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是指本级人民政府”。二、关于“三级终结”的组织机构

  根据豫政办〔2005〕101号文件要求,市、县两级成立本级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职责。市、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市长、副县(市、区)长任主任,副秘书长(政府办副主任)、信访局、司法局、法制办(局)分管业务的负责人任副主任,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政府工作部门也要相应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具体承担本部门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职责。

  三、关于“三级终结”的办理程序(一)乡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60―90日)办理完毕,并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复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复查完毕后,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在规定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复核机关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机关是市人民政府。(二)县级人民政府办理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60―90日)办理完毕,并向信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的,由复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进行复查,复查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复查完毕后,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在规定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复核机关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机关是省人民政府。(三)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而且在上级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复查机关为市级政府主管部门;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复核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如果问题复杂,涉及多个业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无权处理,复查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复核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四)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而且在上级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复查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的,复核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如果问题复杂,涉及多个业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无权处理的,复查机关为市级人民政府,复核机关应是省级人民政府。(五)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关为垂直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六)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可作为信访事项的办理单位。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并在法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的,复查机关为企、事业单位的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并在规定的时限(30日)内提出复核,而且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内有权处理的,复核机关应是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如果问题复杂,涉及多个业务部门,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无权处理的,复核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七)省属、部属企业办理的信访事项,应按信访事项处理的性质以及处理权限,参照本处理意见实施。

  (八)信访事项做出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后,信访人未在30日之内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视为终结意见。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一)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不应纳入信访事项三级终结程序。(二)受理信访事项的起始点不能在村民委员会一级或村民小组一级,同时,在企业内部不能实施三级终结。(三)国家有关行业性法律、法规对政府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另有法定程序的,依照行业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四)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可以向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信访事项。企业无主管部门的,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受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五)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事项需要进行听证的,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六)2005年5月1日之前尚未办理完毕的信访事项,应纳入《信访条例》规定的三级终结程序办理;已经办结的,各级受理机关要认真审查原办结意见,如果原办结意见事实清楚,结论准确,落实到位,信访人又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应不再受理,并出具不再受理意见书。(七)各级各部门要依法、按程序处理信访事项,对于在复查复核过程中,超越或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或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依据《信访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由信访、司法、法制等部门人员组成常设机构。市级配备一定数量的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政策理论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的信访督查专员,县级可配备一定数量的信访督查员。(九)各级各部门要依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定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办法。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从2006年5月1日起执行。原洛市信领字〔2005〕24号文件即关于印发《洛阳市处理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实施意见》(试行)通知同时废止。附件:洛阳市**×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二○○六年四月十日附件:洛阳市**×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

  [200]

  号

  一、信访人代表(1-5名)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文化程度、住址或单位

  二、信访人反映(申请复查、复核)主要问题

  三、调查(复查、复核)情况

  四、处理(复查、复核)意见

  五、告知意见:如不服本处理(复查)意见,应在30日内持处理(复查)意见书和请求复查(复核)

  申请书向**×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

  六、主持复查复核领导姓名、职务。

  常设成员姓名、职务;相关部门人员姓名、职务。

  七、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印章制作参照市政府复查复核专用章)、时间。

  八、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时间、签字。

  注:第五项告知意见:必须写明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是申请信访复查;必须写明信访人到哪

  一级政府、到哪级法院、到什么机关进行申请复议、诉讼、复查。不能简单写成“到上级政府、人民法院、

  上级机关”。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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