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1 为了进一步依法治校,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益,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3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1
为了进一步依法治校,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规范工作规程和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益,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及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学校规章制度涉及的各个方面所发生的责任事件、学校设置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责任人员。
二、责任追究的形式
1、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而造成不良影响、事故或经济损失者,视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理为:调离岗位。
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经济处罚为:赔款、罚款、扣发工资、岗位津贴。对触犯国家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视责任性质,将责任追究分为直接责任追究、间接责任追究、领导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1、部门自我追究:对照学校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在部门处理范围内的由部门处理,报学校备案。重大事故由部门自查后,报学校逐级予以追究。
2、学校追究:
(1)对部门上报的重大问题,视责任范围大小,后果严重程度逐级予以追究。
(2)对照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每学年度末进行考核并且不定期地对各部门、各工作岗位进行抽查,发现问题逐级予以追究。
(3)对偶发重大事故,学校及时逐级予以追究。
四、责任追究认定权限
1、属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范围内的一般责任追究,由各部门研究处理。
2、属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范围内的重大责任追究,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五、责任追究的监督
对重大责任事件和有关责任人,在追究的过程中,学校行政应及时向上级行政教育部门通报。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有异议,有权向校长或上级反映,校长在认真听取意见和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校委会议研究可以更改原处理意见,并同时追究有关处理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2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安全工作,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四条:医疗事故、医疗纠纷主要责任人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或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台上,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医生(新分配大学生、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实习生、进修生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为主要责任人;医疗纠纷、事故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追究护士、护士长的相应责任;责任人界限不清的,视为共同责任人。
第五条:经过院内及(或)市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鉴定,和通过法律途径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主持解决的,科室和责任人必须认可处理结果。
第六条:纠纷发生科室和相关责任人不配合解决纠纷,不参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故意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七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个人补偿(赔偿)费用额按本制度规定比例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按本制度规定比例下浮20%执行。
第八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办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10%
B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7%
C段、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6%
D段、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3%
E段、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10万元(包括10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01元-15万元(包括1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B段+C段+D段+E段。
六、责任人分为主要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或共同责任人。各责任人承担的比例大小,根据各自在事故或纠纷中应负责任大小来定。
第九条:科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照分段计算的办法,承担比例如下:
A段:扣科室当月奖励性绩效(以下简称“奖金”)总额10%
B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20%
C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30%
D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40%
E段:扣科室当月奖金总额50%
第十条:医疗纠纷、事故,按技术因素和责任因素进行划分,责任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如下:
一、由于技术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轻处理的原则,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扣发奖金1-3个月;全院通报批评;缓晋级或缓聘一年等。
二、由于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事故,本着从重处理的原则,除以上处理外,根据纠纷、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分别处以:停止处方权半年-1年;低聘一级1-2年;停止执业1年;
转岗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执业资格;直至辞退等。
第十一条:同一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的医疗纠纷,且均为主要责任人,应予转岗或辞退。
第十二条:非法行医行为人员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私自收费、非医行医(指无执业资格人员从事医护工作)及擅自跨地点、超范围执业,发生医患纠纷产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5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5-10万元(包括10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2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0万元以上(包括10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相应岗位津贴4个月,科室副主任扣除岗位津贴3个月,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扣除相应岗位津贴3个月,分管院长扣除岗位津贴2个月,院长扣除岗位津贴1个月。
第十四条: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经请示上级医师后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后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小组鉴定,治疗措施得当而患者死亡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医院或科室开展的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经过了医院批准,在充分准备的前提下并履行了告知义务,各项医疗工作符合诊疗常规和有关规定,但因业务技术不成熟及我院医疗设备条件所限而发生的医患纠纷,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六条:医务科对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登记备案并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员的书面材料;
二、医务科对事件的调查报告;
三、医疗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协议书;
五、医院对责任人责任追究的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发生纠纷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配合调查等,各科室瞒报、漏报医疗纠纷(指发生补偿或减免医药费用的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扣科主任津贴二个月,并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导致医疗纠纷的,除按本制度承担赔偿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医院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第十九条: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二十条:为了减轻医务人员医疗赔偿风险,医院除加入医疗责任险以外,将建立医疗风险管理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3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局对局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交通运输局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制度。局属单位依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局部属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局属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未建立应急预案,或者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开展突发事件预警预防,或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部属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二)主持作出的决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或者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予以审批、许可的;
(三)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监督整改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追究局属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规从事生产作业的;
(二)未履行岗位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审核把关职责的;
(四)未予以查处或者隐瞒、包庇、袒护、纵容发现的违法违规事项的;
(五)与当事人串通骗取安全生产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评价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局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县管干部的责任追究报县委实施,局管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组织实施。
局对局属单位及非局管干部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局提出的意见实施责任追究。
纪检监察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对局属单位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安全生产约谈;
(二)挂牌督办;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一)通报批评;
(二)离岗培训;
(三)停职检查;
(四)调离岗位;
(五)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等规定的处分及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所在单位需要承担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不得以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替代对单位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下列安全生产事故,不予以追究局属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二)有证据表明局属单位及人员已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
第十七条局属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职责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要求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上级仍坚持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由作出该决定或者命令的上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局属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的;
(二)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与应急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
第十九条局属单位及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干扰、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
(二)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12个月内重复发生同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
(五)未吸取事故教训,补充、完善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制度的。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认定相关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的问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纪检*门、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三)将调查认定的问题及拟给予的责任追究初步意见告知拟被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记录在案;
(四)拟被责任追究单位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并重新研究,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五)按照责任追究决定,相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二)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事实;
(三)认定的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的决定;
(五)不服从责任追究决定的申诉途径、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局属单位人员在实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报请纪检*门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应当汇集有关材料形成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工作档案。
第二十六条局属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责任,是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规定、管理文件等赋予的相关单位、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3篇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3篇(扩展1)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违反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主体亦称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相应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和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又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有关地方人民*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和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执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因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作出了法律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六项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其它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管理者,保障安全生产是他们义务不辞的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如果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那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质才能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如果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当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非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界限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旦发生事故,追悔莫及;有的是明知故犯,以身试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那些是合法的行为,那些是违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35种: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行为: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它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4.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7.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9.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1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3.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4.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5.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7.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8.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9.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1.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本制定应急预案的。
22.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5.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2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2.有关地方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33.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35.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认真填写安全活动纪录与各类事故记录和分析,准确上报驾驶员个人等各项安全台帐。
5、定期对车辆的安全部件检查并保管好安全资料台帐。
6、按时组织和参加安全例会,组织好部门各项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7、严格控制事故费开支,做到帐目清楚,力争将事故费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伤事故时,安全员均要赶赴现场配合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员5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将事故发生率列为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五、安全检(稽)查队长及检(稽)查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安全检查管理直接责任。
1、认真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职能,积极做好安全预控监控工作,掌握信息,为公司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
2、对重点人员、重点车辆、重点路段,不定期地组织人员上路、上线、上车检查,并进行重点教育、重点跟踪,现场办公、及时纠正违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认真制订上路、上线、上站点安全检查工作计划,并按计划认真实施,健全公司车辆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积极实施公司“事故隐患,危险点监控法”,按时参加安全例会,协助好安机科开展各项活动等。
4、开展安全生产“拉网式”、“地毯式”大检查,严查安全隐患,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须复查。检查中应认真填写记录,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按整改内容监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检查台帐和资料的归档工作,逐步建立一车一档安全检查台帐,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职责。
6、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队长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检(稽)查员50—200元,队长扣100—4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六、公司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消职务调离岗位;4、开除留用;5、除名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
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明确学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在校园安全中应负的责任,遵照《*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各处室对本处室、所包年级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部责任,安全目标作为本部门目标责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标责任书,学校把安全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部门的考核内容之一,学校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二、各处室责任人对下列治安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及本制度的规定,失职、渎职情形或者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暴力事件事故
2、食物中毒事故
3、火灾事故
4、传染病事故
5、实验室事故
6、体育活动事故
7、校外集体活动事故
8、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处室、各教学班依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规定,对本部门、教学班的人员及财产安全负责。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做出妥善处理。
(四)各处室、各教学班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并对全体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各处室、各教学班对自查出的特别是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均应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以上人员予以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社会时间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七)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部门,要及时将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情况报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备案,对临时工作人员要予以监督、检查,对不了解情况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员要及时辞退,并限期离开学校。如因没有实施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以及没能及时清退应清退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此规定,将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任何处室或个人均有责任向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履行安全职责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3篇(扩展2)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怎么写 (菁华1篇)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怎么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本车间值班干部。
第九条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车间)值班人员。
公司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应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值班领导及公司其他领导和公司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车间、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公司领导、相关部室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发生轻伤事故,安全环保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重伤事故,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死亡事故,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发生机电设备及生产事故,技术部及主管机电设备、生产副总经理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四章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轻伤的,处以1000~20XX元罚款,伤愈后办10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者处以1500~20XX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违章指挥者给予降职处分,并处以1500~20XX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5、对当班班长、车间安检员、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6、对主任、党支部*、主管安全副主任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7、对事故车间负有技术管理、业务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8、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9、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重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负责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XX~4000元罚款,伤愈后办15天"三违"学习班。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并处以20XX元罚款;
非管理人员的给予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并办15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就地免职,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XX~5000元罚款。
4、对负有互保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5、对班长、车间安检员、当班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1500元罚款,各处以1000~20XX元罚款。
6、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主管安全副主任各处以1000~20XX元罚款。
7、对事故车间负有相关责任的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1000~20XX元罚款。
在公司安全办公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将检查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8、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各处以1000~20XX元罚款、或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9、取消事故车间当月安全奖,没收事故车间安全风险抵押金。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死亡事故,公司协助集团公司调查处理。
同时公司内部进行责任追究,在责任追究和上级处理不一致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追究责任。
公司内部责任追究:
(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对车间安检员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500~2500元罚款。
3、对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500~20XX元的罚款。
4、对车间主任、党支部*降职使用,并各处以25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1500~20XX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6、对公司负有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处以1500~2500元罚款,副职处以1000~20XX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150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1500~20XX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公司领导按照集团公司的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9、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标准对等处罚,处以事故车间5万元罚款,罚款缴公司财务。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20XX~3000元罚款。
2、对车间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20XX~3000元罚款。
3、对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XX~3000元的罚款。
4、对车间主任、党支部*、主管安全主任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XX~3000元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20XX~300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2年的处分。
6、对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20XX~3000元罚款,副职处以1500~24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500~20XX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以20XX~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标准2倍处罚,处以事故车间10万元罚款,罚款缴集团公司财务。
9、公司领导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10、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事故的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事故车间班子全体成员就地免职,并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对当班班长、车间安检员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2、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3、对事故车间负有管理责任的相关职能部室正职给予免职处分,并处以3000~4000元罚款,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相关管理人员处以20XX~3000元罚款。
4、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各处以3000~4000元罚款。
5、取消公司所有人员当月安全奖及季度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相关人员和事故车间按抵押金的2倍处罚,处以事故车间15万元罚款,罚款从事故车间当月工资中扣除。
6、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触犯刑律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相关责任人员除按上级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一般和较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室根据公司生产、机电设备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重大非伤亡事故由公司上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及公司共同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20XX元罚款。
3、对事故单位车间主任、党支部*、分管副主任各处以1000~20XX元罚款。
4、对主管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XX元罚款。
5、对公司党政领导视事故情节处以20XX~5000元罚款。
6、在对事故车间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后,由集团公司和公司共同调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XX~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XX~3000元罚款。
3、对车间主任、党支部*、分管工艺或设备副主任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XX~3000元罚款。
4、对公司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20XX~3000元罚款。
5、对公司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按照集团公司处理意见执行。
6、在对公司领导及机关部室责任人员安全奖惩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
7、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6、公司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的。
7、未认真履行公司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三大规程"或者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5、值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认真履行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
第二十四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注:
①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②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③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④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五条因对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需要向集团公司申报审批的项目及其设计未申报审批,或擅自变更设计、扩大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消防、气防人员在抢救事故过程中,出现出动不及时、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质携带全救援装备、施救方法不当、贻误抢救战机以及其它失误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中心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八条医院接收到工伤人员后,不及时进行抢救或抢救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撤职的人员2年内不得任用,免职的人员一年内不得任用。
第三十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
对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的车间主任和*当年取消各类先进集体及个人的评比资格;
对发生重大非伤亡、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分管领导和分管部室领导取消各类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对发生死亡事故的车间当年取消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车间党政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各类先进的评比资格。
第六章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责成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伤亡事故)车间负责人在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二条按照事故处理决定(通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内部和上级单位同时对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不得重复处理。
1、对事故车间及车间负责人、其他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室、在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有主管部门备案。
2、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三十四条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工会组织和职工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
第三十六条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公司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和调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处理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必须建立齐全的事故登记台帐和事故档案。
第四十条对个人的安全罚款自公司下发处理通报或罚款通知单之日起三日内缴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收到罚款后出具收据,收据复印件交安环部登记。
对车间的罚款由人力部在当月车间工资结算中扣发并出具证明,安全环保部登记。
对外来施工单位罚款由公司财务部门从工程款中扣除,并出具证明,安全环保部登记。
安全罚款每季度末安全环保部人员与财务部对账并予以公布。
安全罚款只用于安全奖励和开展安全活动,不得挪为它用。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和上级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联络处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3篇(扩展3)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
安全是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为了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落实各自的责任,特制订制订。
1、学校教职员工人人都是安全员,按照学校安全责任区域(以班为一区域)的划分,该区域负责人为区域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区域范围内的`人、事、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及时上报。安全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2、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各自区域的安全隐患以及书面形式及时向安全员或学校安全领导组成员汇报,不报或隐瞒不报者则发生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3、对上报的安全隐患,因安全员或安全领导组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人)负主要责任。
4、因第一责任人敷衍失职,不仔细检查,而被安全员或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则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5、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安全员负连带责任。
6、对安全管理松懈,事故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安全经费投入不足、人员安排不到位,由主要监督领导负主要责任。
7、在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部门(区域)负责人,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一次警告、二次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3篇(扩展4)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3篇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1
为了更好地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力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保护师生的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食品安全责任,是指食品在采购、验收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食品安全工作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食品在运输、存储、制作加工、销售过程中的相关人员也适用本制度。
二、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
做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三、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治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四)食堂管理负责人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
的责任: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受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3、对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5、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四、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五、对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人以上(含,下同)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10人以上的;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或者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出现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20人以上的。
(二)较大事故是指食物中毒患者超过30人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学校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七、本制度由长春建筑学院食品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2
1、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环节从业人员责任。定期开展食品卫生自查,督办解决存在问题,有相应的自查自纠整改措施,记录齐全。
2、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悬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证经营。
3、在餐厅醒目位置公示安全责任人姓名、职责、安全责任制度、食堂《餐饮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食品安全相关知识、食物操作流程规范、食品安全警示标语等。
4、建立健全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准入及岗位责任制度,并统一设计、制作,张贴在相对应的各功能用房内。
5、学校食堂的选址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应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6、学校食堂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要符合:
(1)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有专用的粗加工、切配、烹调、消毒、保洁、备餐、原料库、餐厅等基本功能用房,条件允许的应设置成专间,布局应符合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非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后勤办公室、厕所、更衣室、非食品库房等。
(2)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一般供餐人数在100人以下的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30m2,100人以上每增加1人增加0.3m2,其中切配、烹调场所占食品处理区面积一半以上。
7、设置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宣传内容,宣传资料齐全,存档、记录齐全。
8、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专干,定期检查食品安全并有记录可查。按年度建立食堂规范化管理档案资料。
9、每月组织开展一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安全知识学习,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试,学习材料、学习记录、试卷和考核积分表齐全。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3篇(扩展5)
——学校责任追究制度 (菁选5篇)
学校责任追究制度1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单位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学校由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应由本单位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五)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六)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七)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八)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求、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十二)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十三)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差错的;
(十四)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影响或差错的;
(十五)在工作中,大局意识不强,不分场合发表或谈论过激言论,尤其是在网络上谈论或发表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论和贴子的;造谣生事,制造事端,恶意中伤,诬告诽谤,假借他人名义恶意举报不属实的;
(十六)敬业精神不够,工作期间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的;工作业绩差,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出现上班迟到、早退现象的;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贯彻执行组织管理决定的;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十七)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因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的,或经检查发现的,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有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或经检查发现的,经查证属实,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一定场合公开检讨。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年度考核时缓定等次或解除聘任合同,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被暗访查出的违反效能建设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责任追究制度2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
组员:
二、责任追究: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对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要做到相关人员配备到位,设施齐全,指挥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长开展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对校园商店及学校宿舍负有检查督导的责任。
管理员:全面负责学校宿舍管理工作,对在宿舍内发生的师生中毒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保安:全面负责校园师生服务部的卫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良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卫生员:负责对师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对有关部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做到随时保证抢救药品到位,抢救仪器正常使用。
伙夫:学校食堂卫生及安全负责人。
值班教师:做好现场救护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将严肃处理,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学校责任追究制度3
一、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四、各办公室安全责任人对本办公室的安全负责,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五、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六、学校食堂管理员对学校食堂、小卖店安全负责,要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小卖店的卫生以及其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等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要教育食堂工作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要定期检查身体,上岗要佩带健康卡。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食堂管理委员会负有直接责任。
七、政教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八、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九、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一、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十二、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学生往返学校交通安全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十三、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四、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赔偿、不进职、不聘、开除留有、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责任追究制度4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单位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学校由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应由本单位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五)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六)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七)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八)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求、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十二)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十三)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差错的;
(十四)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影响或差错的;
(十五)在工作中,大局意识不强,不分场合发表或谈论过激言论,尤其是在网络上谈论或发表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论和贴子的;造谣生事,制造事端,恶意中伤,诬告诽谤,假借他人名义恶意举报不属实的;
(十六)敬业精神不够,工作期间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的;工作业绩差,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出现上班迟到、早退现象的;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贯彻执行组织管理决定的;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十七)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因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的,或经检查发现的,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有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或经检查发现的,经查证属实,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一定场合公开检讨。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年度考核时缓定等次或解除聘任合同,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被暗访查出的违反效能建设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责任追究制度5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3篇(扩展6)
——小学安全卫生责任及追究制度 (菁华1篇)
小学安全卫生责任及追究制度1
小学(学校)安全、卫生责任及追究制度学校后勤安全、卫生事关全校师生人身生命安全的大事,为了保证全校师生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生存与发展,特订出如下制度:
一、成立学校后勤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张仁先成员:王光银、任定升。
二、学生后勤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增强安全、卫生意识,忧患意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爱岗敬业,增强责任感。做到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发现安全、卫生隐患及时处理,如在学校安全、卫生抽查中不达标,学校将追究后勤有关人员责任,严肃批评或经济处罚。
三、严防“三房一库”安全,建立全天候无间隙管理体系,确保“三房一库”安全,如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和经济处罚,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严把“清洗卫生”关,蔬菜必须清洗干净,碗筷要消毒处理并清洗,严防病从口入,预防常见病的严肃处理,学校决不心慈手软。
五、厨房坚持天天打扫,保持清洁卫生,摆放整齐,食品要妥善保存保管,保证安全卫生。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3篇(扩展7)
——幼儿园安全事故追究制度 (菁选2篇)
幼儿园安全事故追究制度1
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园内行驶车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儿的车辆,行驶车速严格按照规定行驶。
二、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随意变更不是专用校车司机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园所各负担一半。
三、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幼儿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园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四、司机接送幼儿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可打电话通知家长,无人接幼儿必须送回园里,绝不可以让幼儿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在不违反交规情况下经园方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幼儿,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4、未成年人不允许接送幼儿,若要代接司机在接到家长委托电话后方可将幼儿交予代接人。
五、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必须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路边或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总务主任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否则后果自负。
3、除幼儿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园里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六、司机的职责
1、校车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幼儿载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单据先由主管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司机要注意休息,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不开赌气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园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幼儿园安全事故追究制度2
1、儿童饮水杯个人专用,每天清洗并消毒一次。
2、桌面餐前要清洁擦拭并消毒,餐后要擦拭干净。
3、循环使用的餐具每次使用后,分班级进行消毒。
4、生吃瓜果要洗净或削皮,并防止食用的污染。
5、接触儿童饮食的工作人员工作前要用肥皂和流动水洗手。
6、儿童饮食实行民主管理:成立伙委会,由园长、保健人员、教师、保育员、炊事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儿童伙食中存在的问题并随时征求家长意见,总结经验,以求不断提高伙食质量。
7、儿童与工作人员(包括炊事员)伙食与食物储存和制做要严格分开,儿童伙食费要专款专用,盈亏小于3%。
8、制定四季带量食谱,每周制定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食谱,尽量自制点心,做到品种多样,搭配合理,按量供给,烹调色香味好。每周更换食谱,保证日托热量、蛋白质*均摄入量均达70%—80%以上,每学期对食品结果有分析总结,对存在问题有改进措施。
9、每天各班统计出勤、报告厨房,炊事员应根据各班当天报来的实有人数按量按食谱做饭。做到少剩饭不浪费,买不到所定食品可临时以同类食物代替,并要在食谱上更改,不吃隔夜饭菜。
10、炊事用具生熟分开,食具餐具严格消毒。
11、为儿童饮水提供条件,保证能随时饮水。
12、按时开饭,保证幼儿吃好,吃饱每餐饭,进餐时间不少于20分钟。
13、合理安排饮食,养成幼儿良好的进餐习惯。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3篇(扩展8)
——村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村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
一、烹调前必须认真检查食品质量,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
二、烹调食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达低于70℃以上,烹调后食品至食用不超过2小时。凡隔餐、隔夜、外购熟食回烧后供应,熟制品应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三、调料符合卫生要求,盛装调料的容器清洁卫生,使用后加盖。食品不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碗、盘、盆、抹布等用具、容器生熟分开,烹调后的.熟制品使用消毒过的餐具、容器盛装。不用抹布揩碗盘,滴在盘边汤汁用消毒过的布或餐巾、餐纸揩。
五、煎炸食用油高温(230℃)多次使用,发现颜色变深或有异味的油脂废弃不用。
六、工作结束后,工具、用具、灶上、灶下、地面、台面洗刷清扫干净,做好烹调加工场所的清洁卫生。
安全生产事故追究制度3篇(扩展9)
——疫情责任追究制度
疫情责任追究制度1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校长一把手为传染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全校传染病防控的组织和决策。
如果决策失误,将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校医为学校疫情报告人。
疫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把疫情上报给寿光市疾控中心和教育局体卫艺办公室,对疫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如因疫情报告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学部、各口分管校长为本部门第一责任人,各年级组长、各班班主任为责任报告人。各班主任做好“晨、午检”、“消毒、通风并记录”、“因病缺勤情况登记”等规定工作,按时将表格收齐存档;在发现本班学生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及时分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家长;对缺勤的学生要及时问明情况,如是发烧或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及时向学校医务室报告,如知情不报或留学生继续上课,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学校的学生、全体教职员工发现自己发烧、腹泄等情况或已确定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要主动向班主任和年级组长报告,班主任和年级组长要及时向“各口疫情联络人”报告,如知情不报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学校所有的教职工和学生要积极做好预防工作,发现自己或家人或校内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报告本口负责人和疫情报告人。如知情不报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食堂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如发生食物中毒,除由上级追究校长的责任之外,要追究分管领导、食堂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各岗位的责任人如果不按要求做好预防工作,造成学校内传染病传播流行,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学校的有关防病信息,除按正常渠道外,不得擅自在学生、教师、家长和新闻媒体发布,注意正确宣传,防止师生恐慌,以维护学校稳定。任何个人不得自行散布疫情,否则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