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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选题3篇

发布时间: 2025-05-14 12:45:52 来源:网友投稿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1  1、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我国反垄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商法论文选题3篇,供大家参考。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3篇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1

  1、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税负公*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税法公*价值论

  14、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论土地征用制度

  25、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权法律制度研究

  31、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6、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37、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38、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40、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41、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42、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44、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45、《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论股权

  49、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50、股东知情权研究

  51、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论保险利益

  59、票据权利研究

  60、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保险委付研究

  62、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2

  1、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路径研究

  2、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处理

  3、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4、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5、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探析

  6、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

  7、我国典当业法律问题研究

  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

  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0、论利益*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

  11、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研究

  12、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研究

  13、论民事*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6、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合理使用

  17、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

  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

  27、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28、审判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29、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的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

  30、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研究

  31、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32、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

  33、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3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5、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36、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其利益*衡

  37、住宅小区结建人防工程*时使用问题研究

  38、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

  39、IPTV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1、网络课堂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4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43、论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44、专利间接侵权的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4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46、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研究

  47、比例责任在多因不明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48、民间讨债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49、“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

  50、离婚审判方式改革实证研究

  51、AA制自助游事故责任研究

  52、论影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53、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

  54、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55、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56、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救济-从相关案例分析

  57、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58、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软法保护

  59、计算机程序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60、空气净化技术专利布局研究

  61、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

  62、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63、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6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65、Trips-plus背景下*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

  66、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67、我国的微信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68、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

  69、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70、公物致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再认识

  7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72、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3、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74、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研究

  75、沈阳经济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7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77、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

  78、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79、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80、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81、“同妻”的困境探究及权利保护

  82、民法上的期待权探究

  83、论剽窃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8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85、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研究

  8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87、论盲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88、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

  8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90、祭奠权的定性及其法律保护

  9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9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

  93、违法建筑的民法问题研究

  94、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95、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

  96、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97、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规范研究

  98、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

  99、婚约财产纠纷实务问题研究

  100、网络交易*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3篇扩展阅读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3篇(扩展1)

——商法论文选题3篇

商法论文选题1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3.董事竞业禁止义务研究

  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5.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6.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7.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

  8.试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监督制度比较研究

  10.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11.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1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义务研究

  13.股东现物出资制度比较研究

  14.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15.试论公司法基本原则

  16.试论公司法的价值

  17.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

  1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19.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20.试论一人公司

  21.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22.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23.股东会罢免董事的法律问题研究

  2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

  25.公司法的功能之比较研究

  2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

  27.试论董事利益保护机制

  28.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29.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研究

  30.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31.监事会职能比较研究

  32.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33.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34.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

  35.股东资格问题研究

  36.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37.试论公司债

  38.试论公司的发起人

  39.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40.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

  41.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42.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43.试论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关系

  44.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45.董事交易制度比较研究

  46.试论现代公司的产权结构

  47.关联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48.公司治理的司法保障

  49.公司治理之国际比较研究

  50.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51.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思考

  52.股东大会初探

  53.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立法的建议

  54.论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

  55.虚假出资法律责任探析

  56.企业集团中子公司的利益保护

  57.*商法的立法模式再研究

  58.商事主体制度研究

  59.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研究

  60.论商法的特征及基本原则

商法论文选题2

  1.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手段加害他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 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 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 母亲的探望权

  5. 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 买卖不破租赁

  7.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 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 恶意占有人的费用请求权

  10. 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 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 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13. 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

  14. 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漏洞填补功能

  15. 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 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 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 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 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20. 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 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 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 “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 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 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 《精神卫生法》中 “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 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为背景

  29. 侵犯信用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 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 论法人名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2012)民三终字第3号裁定书为视角

  32. 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 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 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 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 可撤销婚姻的具体情形

  39. 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40. 侵犯肖像权的类型化研究

  41. 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问题分析

  42. 个人信息的人格权保护

  43.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特殊动产买卖合同中交付优先于登记的合理性分析

  44. 表见代理中的本人过错

  45. 继承放弃能否为撤销制度之标的

  46.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思考

  47. 对情势变更原则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

  48. 婚外同居财产赠与的效力

  49. 夫妻房屋买卖纠纷中的家事代理权

  50. 第三人代物清偿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3篇(扩展2)

——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写作指导3篇

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写作指导1

  毕业论文选题不当是导致质量下滑的重要因素。论文选题对论文学术水*、学生的写作兴趣有着直接的影响。国际贸易专业属于经济学学科,是基于经济学理论、方法,运用国际贸易理论、国际贸易惯例、国际金融理论等专业知识,分析国际贸易、国际贸易实务、国际金融领域的相关问题。多年来.国际贸易专业本科毕业在选题上存在以下问题。

  1、选题过大

  通常学生选择较为宏观的题目,导致题目过大,难以做到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地分析和论述。例如:“人民汇率升值对纺织品出的影响”。在论文中,学生仅仅是泛泛地分析民币升值所产生的影响.通常这些影响对其他行业及产品的出口也同样适用。没有达到针对性地分析人民币升值对纺织品出口的影响。与对其他行业和产品的影响有哪些不同。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2、选题以热点新闻事件为主.缺少专业知识的应用研究

  国际贸易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真题真做所占比重较低,大多数学生的选题没有进行文献综述,许多学生选择热点问题、新闻事件作为毕业论文题目。如:某一收购并购案、某企业品牌国际化、跨国公司在华本土化等选题,学生在写作时大都从网上下载新闻报道。编凑出一篇论文.没有应用所学专业知识分析原因,阐述个人观点。

  3、选题雷同现象严重

  每年毕业论文选题雷同现象严重,一个班的学生同一题目在不同的.指导教师下,出现同一个选题多个学生选择,其中大多数题目是老生常谈,缺乏新异 例如:中美贸易逆差问题、人民币升值问题、*服装贸易发展特征等。这与指导教师是否有在研项目密切相关,部分有科研项目的老师,能够让学生真题真做,使毕业论文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学术价值.也可以避免选题雷同现象的发生。

  注:论文初稿完成,最好提前进行论文查重修改,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学校论文查重检测修改时间不够,导致不能顺利通过检测,无法进行答辩的困境了。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3篇(扩展3)

——国际贸易论文选题3篇

国际贸易论文选题1

  1、 电子商务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研究 2、 入世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3、 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 4、 跨国公司在华扩张模式透析

  5、 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现状及发展探析 6、 对外贸易与可持续发展战略

  7、 对外贸易与我国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 8、 我国对外贸易的现状与问题研究

  9、 我国的亚洲区域合作战略研究

  10、 自由贸易与“绿色壁垒”——*的外贸与环境保护 11、 绿色壁垒对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影响分析 12、 *农产品出口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13、 我国服装出口的优势与问题 14、 中美经贸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5、 国际贸易中动植物卫生检疫对我国畜产品出口的影响 16、 无配额时代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对策研究

  17、 外资商业资本进入*市场的状况及影响研究 18、 欧洲经济一体化对国际贸易模式的影响研究 19、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外贸的影响 20、 *与东盟产业机构互补性研究

  21、 当前*面临的国际经济摩擦与对策 22、 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的影响及对策

  23、 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现状及影响 24、 外国对华反倾销问题探析

  25、 中美贸易摩擦初探(浅议) 26、 论绿色壁垒对发展*家对外贸易的影响

  27、 WTO农业协定与欧盟及美国的农业政策的比较研究 28、 关于非关税壁垒的历史、现状及前景的分析

  29、 WTO反补贴协议对我国*补贴制度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30、 跨国公司从国际贸易转向国际直接投资的原因分析 31、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机电行业出口的影响和策略 32、 *企业应诉反倾销争端的法律准备研究 33、 WTO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的企业制度改革分析

  34、 东盟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35、 环境与绿色贸易壁垒 36、 SA8000对*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37、 *水果出口贸易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 38、 新型国际贸易壁垒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39、 经济结构调整背景下加工贸易的升级对策研究 40、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风险的防范对策研究

  41、 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分析 42、 加入WTO对*汽车业的影响

  43、 跨国公司并购对*企业出口环境的影响 44、 WTO框架下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评析

  45、 *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分析 46、 *企业在国际工程招标中的竞争力分析 47、 软条款信用证研究 48、 跨国公司避税的形式分析

  49、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贸易术语选用问题 50、 取消纺织品配额对*纺织出口企业的影响研究

  51、 *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研究 52、 *屡遭反倾销的根源分析

  53、 “绿色壁垒”: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形式 54、 “技术壁垒”: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策略

  55、 贸易保护主义的新趋势及我国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56、 试析“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点与理论基础 57、 *外贸结构的现状和对策研究 58、 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评价与调整。

  59、 浅析我国频遭国外歧视性反倾销的原因及应对之策。 60、 国际贸易实务中货款拖欠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61、 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透析及对策研究。 62、 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63、 对“出口导向”和“进口替代”两种外贸发展战略的再认识。 64、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65、 我国出口低价竞销的原因及治理对策。 66、 *加工贸易管理模式探析。

  67、 浅析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的对策。

  68、 浅析我国加工贸易政策调整。

  69、 我国外贸企业L/C风险的防范对策研究。 70、 中美贸易摩擦日趋激烈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71、 非关税措施与国内产业保护。 72、 浅析贸易自由与反倾销的关系。

  73、 浅析贸易自由与保障措施的关系。 74、 浅析入世对我国补贴制度的影响。

  75、 浅析我国关税的有效保护。 76、 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探析。

  77、 WTO发展中成员优惠待遇探析。 78、 我国外贸企业盈利能力探析。

  79、 经济全球化与我国企业跨国经营。 80、 浅论绿色贸易与多边规则。

  81、 《鹿特丹规则》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 82、 对报关有关问题的思考。

  83、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对我国加工贸易为主的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84、人民币升值压力过大和贸易顺差过大对我国外贸出口产生的影响。 85、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和利弊以及应对措施。 86、我国对外贸易模式研究

  87、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的违约问题研究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3篇(扩展4)

——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3篇

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1

  第一部分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对违约金的性质各国有不同规定,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国家是(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法国

  2、依照英国法,对于违反担保,非违约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

  A、只能请求解除合同,不能请求赔偿损失 B、不能请求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C、既能请求解释合同,又能请求赔偿损失 D、或者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

  3、下列国家中,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须向法院提出的是( )

  A、* B、德国 C、法国 D、美国 4、对于来自订约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施行的胁迫,认为只有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有胁迫情事时,受胁迫的一方才能撤销合同的国家是( )

  A、德国 B、法国 C、英国 D、西班牙

  5、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 A、普通商业广告 B、商品目录 C、商品价目表

  D、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6、依照法国法,不以公证人的文书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形式要件的合同是( )

  A、赠与合同 B、夫妻财产制合同

  C、设立抵押权合同 D、商事合同

  7、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是( ) A、合同成立时 B、合同生效时

  C、卖方交付货物时 D、买方支付价金时

  8、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卖方甲公司未及时将货物凭证交付给乙公司,致使货物在从甲地运至乙地码头时,乙公司无法提货而滞留,遭风暴全部损毁。双方当事人因未对货物风险分担进行约定,故发生纠纷。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批货物风险损失应( ) A、由卖方甲公司承担 B、由买方乙公司承担 C、由甲、乙公司分担 D、按公*原则处理

  9、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 B、8月9日 C、8月10日 D、8月11日

  10、下列国家中,当事人未有特别约定,不以交付时间作为动产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是( ) A、法国 B、德国 C、* D、美国

  11、依照《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于买方违约时卖方采用的下列补救措施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买方不接受货物,卖方将货物售与他人后向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B、买方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了合同,但卖方仍然请求损害赔偿

  C、买方未在卖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履行合同,卖方宣告撤销合同

  D、因卖方撤销合同而致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亦无效,卖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2、下列国家中,将初级产品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范围的是( )

  A、英国 B、希腊 C、意大利 D、法国

  组成的企业称为( )

  A、普通合伙 B、特殊合伙 C、民事合伙 D、有限合伙

  21、英美法中公司的组织大纲与内部细则,在德国等大陆法国家统称为( )

  A、公司章程 B、设立前合同 C、发起人合同 D、招股说明书

  22、依一般法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可调换的优先股,意为该种股份可以调换成( )

  13、依英国法律规定,对产品责任采取的归责原则是( ) A、公司债券 B、劣后股 C、普通 A、过失责任原则 B、无过失责任原则 C、公*责任原则 D、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14、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5、依英美法,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这种代理权产生的原因为( ) A、明示的指定 B、默示的授权 C、客观必需的代理权 D、追认

  16、依大陆法,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本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其权利、义务通过另外一个合同转移于本人的,称为( )

  A、直接代理 B、再代理 C、间接代理 D、复代理

  股 D、回收股

  23、将票据法编入债务法典内,作为债务法的一部分内容的国家是( )

  A、英国 B、日本 C、德国 D、瑞士

  24、下列对统一票据法的日内瓦公约的制订有深远的影响的法系是( )

  A、英美法系 B、*法系 C、大陆法系 D、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25、下列票据法律关系中,只有出票人和受款人的是( ) A、本票 B、本票和汇票 C、支票 D、汇票和支票

  26、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对于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由承运人负赔偿责任的情况是( )

  17、依我国法律,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 ) A、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A、合伙企业 B、独资企业 C、企业法人 D、非法人企业

  18、依一般法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要对企业债务承担( )

  A、有限责任 B、无限责任 C、连带责任 D、无限连带责任

  19、依大陆法,合伙人之间如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 )

  A、不知情的第三人 B、知情第三人

  C、恶意第三人 D、知情第三人的代理人 20、依英美法,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

  B、*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C、船长在驾驶船舶中的过失 D、船长在驾驶船舶中的故意

  27、在下列国际公约中,规范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关系的国际公约是( )

  A、《汉城公约》 B、《华盛顿公约》 C、《瓜达拉哈拉公约》 D、《巴黎公约》 28、下列国际公约中,我国是其成员国的是( ) A、《国际货协》 B、《海牙规则》 C、《国际货约》 D、《维斯比规则》

  29、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采用了( )

  A、网状责任制 B、分段责任制

  C、统一责任制 D、网状责任制或分段责任制 30、在英美法中,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称之为( ) A、航次租船合同 B、光船租赁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提单运输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

  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31、下列关于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以被告存在疏忽而起诉不需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B、原告以违反担保起诉必须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C、原告可以违反条件而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D、以严格责任为由提起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 E、以严格责任起诉必须证明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2、依公司法原理,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享有的优先权是( )

  A、分派公司的红利 B、公司清算时分派公司剩余财产

  C、行使表决权 D、检查公司账册 E、参加股东大会

  33、依公司法原理,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包括( ) A、谨慎地履行职责

  B、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C、不应使自己的私人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 D、不能购买公司的股票

  E、不得从公司经营中谋取任何私利

  34、根据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的规定,至少有两个地点要表明它们是处于不同的国家,才是国际汇票。下列各

  项中符合公约规定的地点是( ) A、出票地点

  B、出票人签名旁所示地点 C、受票人姓名旁所示地点 D、受款人姓名旁所示地点 E、付款地点

  35、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为实际全损的是( )

  A、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B、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C、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D、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E、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

  36、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以下可以作为保险标的的是( )

  A、对第三者的责任 B、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C、船舶 D、货物 E、货物预期利润

  37、《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所作的主要修改内容是( )

  A、协调了《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的对立局面 B、提高了最高赔偿额

  C、明确了计算集装箱或托盘货物最高赔偿责任的数量单位

  D、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E、诉讼时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

  38、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 ) A、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D、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9、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如果被我国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时,当事人( ) A、必须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B、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C、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审判 D、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0、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的规定,以下事由属于被请求执行的机关可依被诉人的请求,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是( )

  A、被诉人证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 B、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所规定的范围 C、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拘束力

  D、没有依据实体法律对当事人间的纠纷进行仲裁 E、被诉人没有得到关于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41、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范围的内容是什么?

  42、简述代理人的义务。

  43、试述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主要区别。

  44、统一票据法的日内瓦公约由哪些具体的国际公约所构成?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0分) 45、试述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8分,共16分) 4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为满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

  问:(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 (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措施是什么是?

  47、我国金风号货轮在装载货物启程前与我国某保险公司就货轮签订了碰撞险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该保险合同适用我国的法律;(2)该货轮的保险价值为1亿元,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金风号货轮在公海上,由于巴拿马籍货轮驾驶不当而遭到碰撞,受到损失。

  问:(1)金风号货轮受到损失的金额为5000万元,保险公司应向金风号货轮支付的保险金为多少?

  (2)金风号货轮发生碰撞后失火,金风号货轮以巴拿马籍货轮上的工作人员对此进行补救。扑救费用金风号货轮花费了100万元,巴拿马籍货轮也花费了100万。对此费用应由哪方承担?承担的金额为多少?

  (3)保险公司在向金风号货轮支付保险金后,可以向巴拿马籍货轮行使何种权利?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3篇(扩展5)

——大学生海商法论文3篇

大学生海商法论文1

  摘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出现的延迟交付的认定以及责任赔偿,关系到赔偿责任的划分,关系到被保险人的索赔问题。在明确迟延交付的定义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迟延交付责任的认定依据,最后提出国际货物运输中六方当事人的关系迟延交付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在发生迟延交付时,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进行索赔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关键词:迟延交付;责任赔偿;六方关系

  1研究现状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出现的迟延交付问题,国际公约及我国《海商法》都有相关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国内外学者对迟延交付的概念及责任划分也有一定的研究。但是,很多研究都是基于法律方面的,对于实务中具体操作的分析研究成果较少。

  回顾国内的理论研究,侯淑(1999)论卖方的迟延交付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明确区分了两种迟延交付的定义及责任;徐欣(22)论迟延交付的概念,明确了迟延交付的概念;高伟(1994)论承运人的延迟损失赔偿责任,说明了迟延损失赔偿责任的原则以及迟延损失责任的认定。但是这些文章的研究,只是停留在对于延迟交付责任的认定方面,没有明确提出六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迟延交付的定义

  2.1卖方迟延交付

  卖方迟延交货,是指卖方没有严格按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完成交货义务,而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的一段时间完成交货义务。对买卖双方违约适用的买卖合同法、公约,如果合同中规定了惯例,则惯例优先。

  由于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的术语不同,交货地点的不同,卖方迟延交付分为两种情况:装运港迟延交付和目的港迟延交付。

  装运港迟延交付是指在装运港交货的FOB、CFR及CIF三种贸易术语下,卖方没有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或合理时间内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目的港的迟延交付则是指在目的港交货的DES、DEQ两种贸易术语下,卖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或合理的时间将货物交给买方。

  2.2承运人迟延交付

  迟延交付通常是指,承运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间内或应该到达的期间内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未履行该义务时可能会给收货人造成两种损失:一是实际损失或物质损失,即因迟延导致货物本身发生的实际灭失或损坏;二是经济损失,即货物本身虽然没有发生灭失或损坏,但因迟延交付导致货主无法继续出售或无法实现本应实现的利益,如市价损失、利润损失、停工损失、利息损失及无法履行与第三者的合同而赔偿损失等。

  由于海上运输风险较大,不确定因素较多,从而使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原因也比较复杂。常见的迟延交付原因有以下几种:船舶不适航而导致海难、航速减慢或中途修理;不可抗力或驾驶、管理船舶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船舶在装运港或中途港滞期或中途减速;目的港拥挤导致延误卸货以及目的港B工或发生战争而被迫改为他港卸货;船舶绕航等。

  3迟延交付责任的认定依据

  在实践中,由于海上运输风险大而且不可预测,海运中的迟延交付通常很难使货主得到赔偿,特别是经济损失的赔偿,并且航海技术落后,不可能让承运人承担全部的风险损失。下面就主要国际公约中的具体条款来进行说明:

  3.1《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没有关于迟延交付的责任规定。《海牙规则》在第3条第2款关于管货义务中规定,承运人应在合理时间交付货物,因此承运人应对迟延交付所致的货物实际灭失或损坏及经济损失负责赔偿责任。在第3条第8款和第4条第1、2、5款中的灭失或损坏足以包括在错误港*付和迟延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国际上普遍将迟延交付导致的损失包括在灭失或损坏中而由《海牙规则》予以调整。

  3.2《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第4条第5款第2项规定承运人赔偿的损失一般不包括经济损失。第4条第5款第7项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就经济损失达成特别协议,增加每件货物的赔偿限额。因此,按照《维斯比规则》,可以推定货主对迟延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只有按提单中的协议才可以要求赔偿。

  3.3《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首次将迟延交付从货物灭失或损坏中独立出来,并避开绕航问题,不再设绕航规定,将迟延交付所导致的物质和经济损失归为一类,并规定专门的责任限制,而且在免责事项、时效、交货索赔通知等条文中也均将灭失、损坏及迟延交付并列,清除了误解和争议。

  《汉堡规则》第5条第2款规定:“若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约定,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迟延交付。”第6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相当于该迟延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总额。第5条第3款规定,迟延索赔应在货物已交付之日起6天内提出。

  由于迟延交付的经济损失的复杂多样性,《汉堡规则》没有明确承运人的迟延损失的赔偿范围。

  3.4《海商法》

  我国《海商法》吸收了《汉堡规则》的规定,明确了由于迟延交付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和经济损失可以获得赔偿。在《海商法》第5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导致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责赔偿责任”“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导致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责赔偿责任。”

  4国际货物运输中涉及的六方当事人关系及责任认定

  根据迟延交付的定义,对于迟延交付的损害赔偿也应划分为卖方迟延交付的损害赔偿和承运人迟延交付的损害赔偿。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被保险人在迟延交付发生时可以明确索赔对象和具体责任,以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减少损失。下面就国际货物运输中涉及的六方当事人的关系及迟延交付责任认定进行具体说明。

  4.1买方与卖方

  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的义务;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在《公约》中也规定了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规定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和《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卖方迟延交付货物,应向买方承担违反买卖合同的责任。

  在装运港交货的FOB、CFR及CIF三种贸易术语下,在装运港的迟延是卖方的迟延交付,由卖方承担责任。若卖方按期交货,货物运致目的港,如果承运人向买方迟延交付货物,应由承运人向买方承担责任,与卖方无关。对买卖双方来说,货物能否安全及时运到目的港交付给买方,只是属于运输风险问题。而货物风险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就已经转移给到买方。所以,在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下,发生在装运港的卖方向承运人的迟延交付,由卖方承担责任,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卖方要求赔偿迟延交付的损失。但发生在目的港的承运人向买方的迟延交付,则由承运人向买方承担责任,买方可以凭提单等要求承运人赔偿迟延交付的损失。在目的港交货的DES、DEQ两种贸易术语下,虽然实际上是承运人向买方交付,但承运人的交付行为应由卖方承担,所以,在买卖双方之间,承运人的迟延交付应视为卖方的迟延交付。但是,在买方与承运人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上,卖方有权要求承运人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根据减少损失原则,如果买方或卖方未能采取措施减少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而造成的损失,那么,他就不能就扩大的损失部分要求赔偿。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造成买方或卖方原定的买卖合同落空,商业计划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或卖方应在迟延交付过程中积极地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迟延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赔偿数额应与买方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买卖双方之间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卖方能够证明其迟延交付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卖方才能免除对买方的赔偿责任。应该注意,根据《汉堡规则》第19条规定,对于收货人不在收货后连续6天内发出书面通知,则承运人对迟延交货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因此,在延迟交货发生时,买方应当尽快对是否是卖方还是承运人迟延交货做出判断,并尽快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相应的赔偿或解除合同。

  4.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受保险合同的约束,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付一定数量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在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负责赔偿。在各国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保险中,迟延交付属于不可承保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3托运人与承运人

  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关系基于契约,是合同关系。承运人和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约定承运人向收货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托运人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因此,在承运人迟延交付发生时,根据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也享有免责劝及享受限制赔偿的责任。

  (1)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承运人没有履行《海商法》第47条、《海牙规则》第3条第1款及《汉堡规则》规定的“适航”义务或《海商法》第48条、49条及《海牙规则》第5条第2款规定的妥善“管理货物”义务的情况下,不能把货物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或在没有约定时间时,未能按照具体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在合理要求时间内交付收货人,对此种延迟交付给收货人带来的损害,承运人应当负责,即对由此引起的货物灭失及损失、市场损失、利息损失、停工待料工厂损失等均应负责赔偿。在《汉堡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除非承运人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其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损负赔偿责任。在第5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火灾损失造成的迟延交付,承运人应付赔偿责任。并且《海商法》第59条规定:“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元用本法第56条或者的57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也就是说承运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他没有过失,那么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免责及享受限制赔偿的责任。

  ①承运人免责权。

  在承运人迟延交付情况下,承运人向买方等提单持有人承担的是不完全过错责任,就是说除了承运人无过错的原因造成的迟延交付免除赔偿责任之外,因为船员的驾驶、管理船舶的过错以及火灾的过错造成的迟延交付,给买方带来的损失,承运人也免除赔偿责任。

  在《海商法》第51条规定了承运人免责条款,《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17项免责事由,与我国《海商法》规定大致内容相同,只是表述上有所不同。《汉堡规则》关于免责权的规定与《海牙规则》相似,不同之处在于《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不得因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免责。对非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货损,如天灾、战争等不可抗力或托运人的过失等造成的货损,承运人仍可以免责。如果承运人既保证了船舶适航又妥善管理了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海事或意外事故造成了货损,承运人对此损失享受免责处理,此损失应由保险人在其所承保的相应险种下负责赔偿;但如果船货未损,只是造成延迟,从而致使货物变质、腐烂或其他间接损失,承运人及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另外,若船舶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绕航引起延迟交付,造成货物间接损失的,承运人不予负责。

  ②承运人限制赔偿责任。

  承运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承运人也不能完全按照买方损失的数额予以赔偿,承运人承担的是有限的赔偿责任,有权享受责任限制,超过赔偿限额的损失,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

  在货损是由于不适航的原因和免责事项共同所致时,《海牙规则》与《维斯比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享受单位责任限制。

  如果货物既有延迟交付,又有灭失或损坏,则根据《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所延迟交付的货物应付的运费的2.5倍为限,但不超过海上运输合同中规定的应付总额。

  5结论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迟延交付发生时,要依据所参照的公约、法律和惯例进行责任的认定,在特定的情况下,货方有可能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赔偿。因此,货方及时的了解船公司和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减少损失。

  参考文献

  [1]姚新超.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5.

  [2]张明远.傅廷忠.论国际海运货物迟延交付损失索赔的有关要素[J].*海商法年刊第四卷.1994.

  [3]侯淑.王桂云.论卖方的迟延交付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J].*海商法年刊第九卷.1999.

  [4]张鸿午.承运人迟延交付赔偿责任辨析[J].*海商法年刊第十卷.1999.

  [5]苗劲松.邵长城.试论“运输延迟”及“迟延交付”条款对保险人索赔的影响[J].河南大学学报.21.(6).

  [6]徐欣.论迟延交付的概念[J].世界海运,22,(5).

大学生海商法论文2

  内容摘要:在船商分离的情况下,需要一定的单据来证明货物已交给承运人以及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这就是提单。海运提单(BillofLading),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单证,具有货物收据、货运合同的证明及物权凭证的功能。

  关键词:海商法、海运提单、提单的功能

  海运提单(OceanBillof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也采用了《汉堡规则》的提单定义,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从上述定义可知,提单具有货运合同的证明、货物收据及物权凭证的功能。

  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列货物并已装船,或者承运人已接管了货物,已代装船。

  提单多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签发。班轮运输下,托运人与承运人一般并不另外订立详细的海运合同,而是以提单条款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这些提单条款并非海上货运合同本身,而是海上航运合同的证明,因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海上货运合同早已于承运人在托运人依据班轮公司规定的船期、运费率等情况填写的托运单上签字盖章时就已成立,签发提单不过是承运人履行海运合同的行为而已。此外,海运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而提单仅由承运人单方制作和签发,托运人并未参与提单的制作过程,也不在提单上签字盖章,因此提单仅为承运人单方法律行为的结果,不能构成海上货运合同,仅是海上货运运输合同的证明。

  但在特殊情况下,提单可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班轮运输中,当提单转让给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善意第三人时,按照有些国家的提单法或海商法,善意受让人和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提单条款办理,此时提单就不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是承运人和善意提单受让人之间的海上货运合同。这是因为收货人不是承托双方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无法知道他们之间除提单合同以外的合同关系。

  (二)在租船运输的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依租船合同而定,但是若承租人和其他托运人将其持有的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提单就转为出租人和善意第三人的海上运输合同,出租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能适用提单条款的规定。因此,在另有协议的当事人之间,提单只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起到证明和补充作用,而对没有另订协议的当事人而言,提单实际上起到运输合同的作用。

  提单从托运人转移或者转让给第三者收货人时,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随之转移,也就是说,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依据该提单的约定,提单背面条款对提单的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均有约束力。但是,当提单上并未明示将该提单以外的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并入提单时,该合同条款并不随提单转移,换言之,承运人与托运人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能当然地约束提单持有人,提单的转移或转让并不能解除托运人在与承运人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由此也表明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

  二、提单是承运人接收货物或已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承运人之所以为托运人承运有关货物,是因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作为运输契约的凭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

  承运人或船长在接收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即应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提单中记载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件数或数量、质量和货物的外表状况等具体情况。按照我国《海商法》第77条的规定,此时的提单即为承运人或者船长已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若承运人没有足够的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所记载的货物说明向托运人或收货人交付该货物,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单,不论有无批注,对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是最终证据,即第三人对于承运人向其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清洁提单,承运人没有批注,表明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当第三人实际收到货物与提单记载的品名、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体积等不符时,第三人可以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不能以承运人申报不实或装货港漏装、错装货物等为由拒绝赔偿,即承运人

  不能用其所享有的向托运人索赔的权利来对抗第三人的索赔权利。若是不清洁提单,第三人可以拒收该提单,假如接受了该提单,表明接受该提单项下的货物,则其不能向承运人索赔,因为批注已否定了提单原始记载的货物状况,承运人在批注范围内免除了相应责任。这对保护第三人的权利以及保持国际贸易的稳定均是必要的,因为第三人与承运人并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无法亲自看到货物,仅依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买卖活动。

  但是提单也可能成为对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依据《海牙—维斯比规则》第1条规定,当提单已被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时,便不能接受与提单所载货物各种说明相反的证据,提单由此成为对承运人有约束力的最终证据,即使承运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提单与所载货物不符,也应按提单记载交货。我国《海商法》第77条也规定,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接受该提单时,并不知悉该提单所载货物数量、质量、包装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提单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应保护其合法利益,并最终促进交易的安全与稳定。

  三、提单是承运人保证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承运人在卸货港应当将货物交给有权凭提货单提货的人。《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提单之所以成为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或者说收货人的提货凭证,在于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功能。如前所述,基于货物的货运定位系统。

大学生海商法论文3

  【摘要】

  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关键词】

  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一、概述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二、海商法与民法之间的融合

  (一)海商法与合同法承运人留置权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海商法中对迟延交付的规定与民法中相关规定的融合

  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方法应对。

  三、结语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文.*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JohnFWilson.CarriageofGoodsbySea(Seventh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海商法年刊,2008(00).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3篇(扩展6)

——数学论文选题与写作方法

数学论文选题与写作方法1

  引言

  在审阅数学论文过程中发现很多论文内容简单,或是一两个习题证明或是将教材内容,他人论文组合改编,简单重复,更有甚者直接抄袭。很多从事数学教育工作人士认为数学教育论文难写,事实上他们还没有掌握撰写数学论文的规律。

  数学论文分两种,一种称为纯数学论文,另一种为数学教学论文。很多从事数学教育工作者很难拥有大量时间从事纯数学研究,而职称聘任制又需要公开发表论文,这样一来很多人将自己工作经验加以总结转而写一些数学教研论文。数学教研论文是对课程论,教学法,教育思想,教材及教育对象心理加以研究。但无论哪一种数学论文都要遵从论文格式及写作规律。

  1撰写数学论文应具有原则

  1.1创新性

  作为发表研究结果的一种文体,应反映作者本人所提供的新的事实,新的方法,新的见解。论文选题不新颖,实验没有值的报道的成果,即使有高超写作技巧,也不可能妙笔生花,硬写出新东西来。基础性研究最忌低水*重复,如受试对象,处理因素,观测指标,结果与前人雷同,毫无新意,这样论文不值得发表。

  1.2科学性

  科技论文的生命在于它的科学性。没有科学性论文毫无价值,而且可能把别人引入歧途,造成有害结果。撰写论文应具备:(1)反映事实的真实性;(2)选题材料的客观性;(3)分析判定的合理性;(4)语言表达的准确性。

  1.3规范性

  规范性是论文在表现形式上的重要特点。科技论文已形成一种相对固定的论文格式,大体上由文题,一般不超过20字;摘要(应用的方法,得到的结果,具有意义等);索引关键词;引言;研究方法,讨论,结果等部分组成。这种规范化的程序是无数科学家经验总结。它的优越性在于:(1)符合认识规律;(2)简洁明快,较少篇幅容纳较多信息;(3)方便读者阅读。

  2撰写数学论文忌讳

  2.1大题小作

  论文不是书,如论文题目选的过大,那么泛论,浅论就在所难免。数学教育论文基本特征:有数学内容,讲数学教育问题,具有论文形态,不贪大,不求空,具有新见解。这样作者应将课题选的小一些,写出特色。

  2.2关门写稿

  一本学术杂志中的论文,单独拿出来看自然是独立完整的。就杂志的整个体系来看就会有一些联系,它们或是构成一个小专题或是使讨论不断深入。这样作者就要对你准备投稿刊物有所了解,以免无的放矢。不能缺乏事实凭空捏造,夸大结论。首先应该知道别人做了些什么,写了些什么,避免在自己的论文中重复。同时可以借鉴别人成果,在他人研究成果基础上进一步研究,避免做无用功。

  2.3形式思维混乱

  科学发展到今天,科技论文的基本格式在世界范围内已趋向统一。论文要求规范化,标准化。有的论文东拼西抄,前后矛盾,这样的论文很难教人读懂。所以撰写论文应遵守形式逻辑基本规律,正确使用逻辑推理方法尤为重要。

  3关于数学论文选题

  数学论文选题是找“热门”还是“冷门”?“热门”课题从事研究的人员众多,发展迅速。如果作者所在单位基础雄厚,在这个领域占有相当地位,当然要从这一领域深入研究或向相关领域扩展。如果自己在这方面基础差,起步晚又没有找到新的突破,就不宜跟在别人后面搞低水*重复。选择“冷门”,知识的空白处及学科交叉点为研究目标为较好的选择。无论选“冷门”还是“热门”,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1)需要性选题应从社会需要和科学发展的需要出发。

  (2)创新性选题应是国内外还没有人研究过或是没有充分研究过的问题。

  (3)科学性选题应有最基本的科学事实作依据。

  (4)可行性选题应充分考虑从事研究的主客观条件,研究方案切实可行。

  4关于数学论文文风

  4.1语言表达确切

  从选词,造句,段落,篇章,标点符号都应正确无误。

  4.2语言表达清晰简洁

  语句通顺,脉络清楚,行文流畅,语言简洁。

  4.3语言朴实

  语言朴实无华是科技论文本色。对于科学问题阐述无须华丽词藻也不必夸张修饰。总之撰写论文应有感而写,有为而写,有目的而写。借鉴他人成果,博采众长,涉足实践,提炼新意,在你的论文中拿出你的真实感受,不简单重复别人的观点,这样的论文才可能发表,并为广大读者接受。参考文献(略)

  知识扩展:数学论文范文

  题目:浅谈*面向量的教学设计

  向量的基础知识较多,且与其他很多部分知识都有联系,如向量与函数的联系、向量与三角函数的联系、向量与立体几何的联系、向量与解析几何的联系等。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向量这一章节的进一步研究和总结。

  一、从运算的角度来讲,向量可分为三种运算

  (一)几何运算

  本章教材给出了三角形法则,*行四边形法则,多边形法则。利用这些法则,可以很好地解决向量中的几何运算问题,从中去体会数形结合的数学思想。

  (二)代数运算

  1、加法、减法的运算法则;2、实数与向量乘法法则;3、向量数量积运算法则。

  (三)坐标运算

  在直角坐标系中,向量的坐标运算有加、减、数乘运算、数量积运算。通过向量的坐标运算将向量的几何运算与代数运算有机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解析几何的思想,让学生初步利用"解析法"来解决实际问题,也为以后学习解析几何及立体几何相关知识打下了基础,作好了铺垫。

  二、教学内容、要求、重点与难点

  (一)本章教学内容可分成两块:第一向量及其运算,第二解斜三角形。

  1、*面向量基本知识,向量运算。具体教学内容有:向量(5.1节)、向量的加法与减法(5.2节)、实数与向量的积(5.3节)、*面向量的数量积及运算律(5.6节)。

  2、*面向量的坐标运算,联结几何运算与数量运算的桥梁。具体教学内容体有:*面向量的坐标运算(5.4节),向量加减运算、实数与向量的积运算、*面向量的数量积的坐标表示(5.4节、5.7节)。

  3、*面向量的应用,具体教学内容有:线段的定比分点(5.5节),*移(5.8节),正弦定理,余弦定理(5.9节),解斜三角形应用举例(5.10节),实习作业。

  (二)教学要求

  1、理解向量的概念,掌握向量的几何表示,了解共线向量的概念。

  2、掌握向量的加法和减法。

  3、掌握实数与向量的积,理解两个向量共线的充要条件。

  4、了解*面向量的基本定理,理解*面向量的坐标的概念,掌握*面向量的坐标运算。

  5、掌握*面向量的数量积及其几何意义,了解用*面向量的数量积可以处理有关长度、角度和垂直的问题,掌握向量垂直的条件。

  6、掌握*面两点间的距离公式以及线段的定比分点和中点坐标公式,并能熟练运用;掌握*移公式。

  7、掌握正弦定理、余弦定理,并能初步运用它们解斜三角形。

  8、通过解三角形的应用的教学,继续提高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重点

  向量的几何表示,向量的加、减运算及实数与向量的积的运算,*面向量的数量积,向量的坐标运算,向量垂直的条件,*面两点间的距离公式及线段的定比分点和中点坐标公式,*移公式,正、余弦定理。

  (四)教学难点

  向量的概念,向量运算法则及几何意义的理解和应用,解斜三角形等。

  三、本章的.特点

  教材编排的特点决定了在教学中处理本章时,有别于其它章节。

  1、教材在本章处理上,充分体现了数形结合的思想。首先教材通过求小船由A地到B地的位移来引入向量,根据学生思维特点,由具体到抽象,以*面几何知识为背景。在概念、法则及例题的编辑上都尽量配了图形,并安排了较多的作图练习、看图练习及作图验证练习等,为学生积极参与教学活动提供了条件,为发挥学生学习的主体作用提供了条件,这样既抓住了*面向量的特点,又使学生通过操作性练习达到对新概念的理解。其次,本章各节的例题、练习、习题等配备量适中,可以使教学有较充分的自主空间,为教学提供了师生互动的空间,为学生提供了探究、发现与归纳的机会,也为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对教材进行再加工提供了可能。2、利用"向量法"解决实际问题是本章的显著特点之一。向量与几何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向量又有加、减、数乘积及数量积等运算,也有*面向量的坐标运算,因而向量具有几何和代数的双重属性,能联系几何与代数,从而给了我们一种新的数学方法——向量法;向量法能将技巧性解题化成算法性解题,正、余弦定理的推导就采用了向量法,为以后学习解析几何与立体几何打下了基础。

  4、强化数学能力是本章的另一显著特点。由于本章的向量法的精髓就是将技巧性解题思路化成算法性解题思路;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本章的重要教学要求;为了更好地培养学生应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教材还安排了"实习作业",通过实际测量,使学生能运用正、余弦定理来解决实际问题,既体现了数学的工具作用和应用性,又从另一个方面促进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掌握。以此来强化学生根据法则、公式进行正确运算、变形和数据处理;能根据问题的条件和目标,寻找与设计合理、简捷的运算途径;能根据要求对数据进行估计和近似计算,即运算能力。以此来强化学生能综合应用所学数学知识、思想和方法解决问题,能理解对问题陈述的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和分类,将实际问题抽象为数学问题,建立数学模型;能应用相关的数学方法解决问题并加以验证,并能用数学语言正确地表述和说明,即实践能力。

  四、教学体会

  依据教学内容、要求及本章的特点,根据学生认知水*和近几年的教学实践,对"*面向量"教学有如下的教学体会:

  1、认真研究《考试大纲》及教学要求和目标,分析本章节特点,根据学生原有知识结构对学习本章可能会产生的正负迁移作用,有针对性地设计教学计划,组织教学过程,做好学法指导。

  2、在教学中重基础知识,重基本方法,重基本技能,重教材,重应用,重工具作用,不拔高,不选偏题和难题,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和按大纲要求进行。

  3、抓住向量的数形结合和具有几何与代数的双重属性的特点,提高"向量法"的运用能力,充分发挥工具作用。在教学中引导学生理解向量怎样用有向线段来表示,掌握向量的三种运算,理解向量运算和实数运算的联系和区别,强化本章基础。

  4、利用解三角形的应用问题,结合教学过程进行数学建模的训练,要引导学生识记、区分和理解正、余弦定理的应用范围,会对公式进行变形;在运用公式解三角形时,会分类讨论三角形类型;指导学生在解三角形时掌握正、余弦定理的选用与寻找合理、简捷的运算途径的关系,总结出解与三角形有关的应用问题

  5、强化数形结合的思想,化归的思想,分类与讨论的思想,方程的思想等;加强学生运算能力的培养和提高。引导学生理解本章*移知识与函数图像*移的联系和区别;理解解三角形与三角函数的联系;注意区分两向量的夹角与直线的夹角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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