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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 2025-05-09 22:09:45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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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精选推荐】

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3篇

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篇1

对法院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诉调对接工作的特点

诉调对接是强化能动司法的内在要求,在强调诉讼调解基础上,发挥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职能作用,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途径解决纠纷,使更多的社会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得到化解。

(一)诉与调的衔接机制。为实现法院诉讼与人民调解的优势互补,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必须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衔接机制,实现诉与调的全面对接。由地方政法委牵头,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调解组织的对接。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人民调解工作室,地方政府设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实现调解场所与调解人员的对接。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前引导调解,审判庭诉讼中委托、邀请调解,实现调解方式的对接。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及时给予确认,实现法律效力上的对接。

(二)诉调对接纠纷类型。采取诉调对接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其分流纠纷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即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房屋拆迁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的纠纷和其他适合进行诉前调解的纠纷。

(三)诉调对接工作原则。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着重强调法官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切实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诉前调解不需交纳费用。对分流出来的纠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解。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请求;不能达成协议的,即时立案转入诉讼程序。法院定期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把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分流到诉前调解,对案情复杂、专业性强的纠纷,通过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四)诉调对接工作规则。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负责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协调,扎口管理,登记案件,移转备案。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对诉前调解案件受理后,编立专门案号,及时送交诉前调解人。诉前调解期限一般为20天。诉前调解人调解结束后,将调解结果反馈给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要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将调解协议原件登记备案;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当即将案件移送立案,由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调解不成的,诉前调解人将有关材料移送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登记后,移交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

在诉讼过程中,审判庭需要委托有关部门协助调解案件的,填写委托调解函,连同案件材料移送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对外委托,统一移送材料。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委托调解期限一般为20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委托调解期限一般为15天。委托调解人调解结束后,将委托调解回复函、调解协议、调解笔录等送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登记后,移送审判庭。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由审判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审判庭及时转入审理。

二、当前诉调对接工作存在的问题

诉调对接是新生事物,在引导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是无可替代的解决矛盾纠纷新机制。但是,目前诉调对接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

(一)尚未形成社会共识。有的行政机关和社会调解组织对它认识不到位。当前群体性纠纷较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不断上升,有的部门担心矛盾激化,不愿介入纠纷调处。有的地方领导认为诉调对接工作是法院的事,与政府无关,缺乏参与积极性。

(二)缺乏法律统一规范。诉调对接还处于起步阶段,虽有上级法院有关文件作基础,但诉调对接具体程序尚无明确规定,现行法律也没有对诉前调解作出强制性规定。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只要当事人拒绝,诉调对接工作就无法开展。

(三)对接经费保障困难。诉调对接工作政府没有经费预算,法院调解工作室邀请的调解人员,大都是在义务调解。人民调解组织经费也存在一定困难,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受地方经济制约,办公人员经费较为短缺。

(四)诉前调解成功较低。一方面,因聘用人员调解能力有限,缺乏法律分析和判断水平,难让当事人信服,难以熟练运用法律规定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因为矛盾纠纷激化,对方不配合调解,存在抵触情绪,导致诉前调解成功率不高。

三、对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建议

实现诉调成功对接,法院必须找准自已定位,正确处理好诉调对接与审判职权、审判规律、诉讼程序的关系。

(一)纳入地方全局性工作。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法院有必要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将诉调对接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主动汇报诉调对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诉调对接纳入地方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法院有必要深入宣传诉调对接工作作用,争取社会各界理解和支持,为诉调对接工作奠定扎实基矗

(二)更新理念注重协调配合。在诉调对接工作中,法院应转变观念,将调解组织由法官与调解人合一,向委托协助调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向发展;将调解意识由法官个人偏好向法官自觉行动方向发展;将调解程序由重点查明案件事实的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方向发展。同时,法院应主动与公安、司法、工会、妇联等部门双向互动,发挥诉调对接社会功能。

(三)规范运作完善对接机制。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法院应从纠纷范围、工作流程、对接平台、审查确认方面规范对接机制,合理设置案件分流标准,把握繁简分流、方便调解原则。流程设置应当简便灵活,为诉调对接提供优美工作环境。法院必须设立审查确认制度,凡经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加强调研完善配套措施。法院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探索研究诉调对接工作规律。同时,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条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调解组织网络与调解员信息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与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考核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篇2

关于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的思考

执法、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和保障,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稳固。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既是促进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忠实履行职能,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意义非常重大。

一、当前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监督的路径

(一)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一,加大监督力度。依法监督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问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
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追加起诉;
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出纠正意见。依法监督司法不公的问题。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提出民事、行政抗诉。依法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注意在诉讼监督中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执法、司法人员。

第二,改进监督方式方法。改进日常监督工作方法,拓宽监督领域。如将刑罚变更行为的监督关口前移,执行机关提请和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之前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事中监督。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增强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就超期羁押,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放纵制假售假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渎职犯罪,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等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专项监督行动。

(二)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加强内部监督,实现对权力行使的自我约束,是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必要手段和有效途径。政法机关为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普遍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一,加强内部各办案部门的相互制约。检察机关严格实行内部业务部门之间分工制约,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分别由不同的内设机构承办。法院严格执行立审、审执、审监分立制度,通过对审判和执行工作运行程序的内部控制,监督审判权、执行权的正确行使;
积极探索执行分权制约机制,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分别交由执行局不同的内设机构或执行人员行使,防止因执行权过于集中而被滥用。

第二,加强政法机关纪检监察等执纪部门的监督。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作为监督自身执法的职能机构,将监督关口前移,强化对执法过程的监督。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一案三卡”制度,要求所办理的自侦案件一律填写“三卡”,即办案告知卡、廉洁自律卡和回访监督卡,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办案进行跟踪监督。

(三)拓宽接受外部监督渠道

政法机关在自觉主动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同时,还积极拓宽对自身执法司法活动进行外部监督的渠道。一方面,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增强了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另一方面,探索一些刚性的监督制度。检察机关针对查办职务犯罪缺乏外部监督的问题,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法院针对减刑、假释工作透明度不高的问题,普遍推行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强化对变更刑罚执行行为的监督。

二、当前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的思想认识不到位

监督主体的监督意识不强。一是不敢监督。由于被监督者是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监督难度大、阻力大,监督者往往心存顾虑,不敢监督。二是不愿监督。现实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监督者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往往顾及情面,担心监督多了有伤和气,不愿监督。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被监督者往往对监督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接受监督,不支持、不配合监督工作,甚至抵制监督。此外,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形成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重配合、轻制约的传统,也是造成主动监督和接受监督意识不强的重要原因。

(二)执法司法监督的管理、保障机制不健全

监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缺乏独立性的保障,执法环境不理想,使得履行监督职责时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上级和地方的不当干预,本已难以实施的监督职权又增加了一层阻碍。经费保障不足,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利益驱动办案,这既是影响政法机关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原因,也是制约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因素。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立法,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监督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如果授权不明确、不具体或者不充分,法律监督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畅通监督渠道。如以立法的形式将检察机关推行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固定下来,明确行政机关有义务将有关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信息及时通报、反馈给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从中发现并纠正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的问题。二是强化监督手段。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有查阅有关案卷、询问有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调查等权力,以强化发现和处理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的手段,提高监督效力。三是增强监督程效果。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接受检察监督的义务,以增强检察监督的刚性和有关机关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二)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方法,增强监督实效

创新是发展的动力,是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内在要求。要坚持兼顾全面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在开展日常监督的同时,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采取专项监督措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坚持自上而下监督与自下而上监督相结合,确保监督工作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各个层面。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能力建设,提高监督水平

监督能力水平直接关系到监督的程度和效果。要加强监督人员思想政治建设,教育和引导监督者始终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道德操守;
进一步优化监督队伍结构,提高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造就一支业务精通的监督队伍。同时,通过教育培训、业务学习、理论研讨、庭审观摩、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监督人员发现问题、纠正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使之胜任监督工作的要求。(作者单位: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检察学》作者朱孝清、张智辉著,检察出版社2010年7月第一版

[2]《检察:理念·制度·改革》孙谦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一版

[3]《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郎胜主编,新华出版社2012年4月第一版

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篇3

如何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作者:曾庆辉

来源:楚天主人

年:2010

卷:000

期:009

页码:P.29-30

页数:2

中图分类:D62

正文语种:CHI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人大以及人大代表监督"一府两院"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对于各级人大及其代表本身的监督机制却处于缺位状态,以至于出现部分人大代表并不能很好地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成为"开会代表"、"举手代表","代表代表,会后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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