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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 2022-06-23 15:5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4篇

第一篇: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据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及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
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三)作案技术科技化犯罪分子首先通过有关手段套取到被害人家庭固定电话的开户资料后,再利用高科技手段使被害人的电话来电显示出拨打过来的电话确实是110或12315或电信10000或等常见的业务电话,或是被害人熟悉的亲友的电话,使被害人相信对方确实是公安、工商或是电信和移动公司的工作人员或是自己的亲友,从而放松警惕。作案手段涉及计算机黑客、网络电话、U盾转帐等技术,并运用了心理学的相关知识控制了被害人的心理后,远程掌控其行为,致使其上当受骗。

(四)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

(五)社会危害剧烈化该类案件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相对于普通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诈骗,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的诈骗,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电话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往往很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看,主要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普通诈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条,第二个罪名是招摇撞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79条。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①从电信诈骗的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产交付(主要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

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与被害人直接见面或直接接受现金,多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此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接收被骗钱款的银行帐户,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后到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直接从他人手中购买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或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请不知情的普通群众开设帐户,多个帐户交替、循环使用,且每个帐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查取证比较困难。即使抓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少,一般都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

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或者降低风险,一般都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或不以实名注册开户的手机或网络电话,因此锁定具体的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难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甚至跨国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动性大;
最后,在有些团伙诈骗作案中,多数成员间并不熟悉,一般都使用绰号或假名,犯罪分子之间多是单线联系,只和自己的上下家联系,甚至在遥控指挥下,分工明确,只做自己被安排的事情,如有人只负责打电话欺骗被害人,有人负责转移钱款,另外有人专门负责到银行取款,这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

(三)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和处理难

一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266条普通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定罪及处罚。但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诈骗时,也有用伪造的身份证开办银行帐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这些手段行为是否同时涉嫌其他犯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值得探讨。二是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电话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是不特定的电话用户,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广泛,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因此往往难以核定具体的涉案金额。三是有些团伙成员不是主犯,虽有共同诈骗的犯意,但对其他成员单独作案所得的金额是否需要负责也值得探讨。

四、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为普通民众,应当注重防范自己被骗;
作为国家机关,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种诈骗行为进行防范和严厉打击。

(一)民众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1.不贪婪:不要轻信中奖的电话和短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接到不明身份的人员发过来的所谓中奖短信时,不要急于兑奖,更不要急于按对方的指示支付给对方款项。

2.不轻信:不要相信任何“紧急通知”。不要拨打ATM自动取款机旁的任何“紧急通知”上的所谓“银行值班电话”。当取款中发生事故或者ATM机故障时,应拨打银行正规的客服热线请求帮助。警惕短信诈骗行为,对短信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如有疑问,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账户信息,不要独自做出判断急于转账,也不要轻易将卡号、存款密码等告知他人。银行、司法部门都不会通过电话询问群众家中存款密码,以及要求转账等。

3.多防范:对于来历不明的电话要谨慎小心,防止坏人借机诈骗。如接到“猜猜我是谁”这种电话时,不要急于说出对方的名字也不要透露自己更多的信息,要叫他说出自己的姓名还有和你的关系,如若对方仍然不说,可以不予理睬,如若对方可以准确说出朋友、亲戚的名字和与自己的关系,也要通过共同相识的朋友加以核实。对于“嘟”一声就挂掉的不明电话,一般情况下不要回拨。如有人以电信工作人员或冒充民警打电话调查欠费并索要个人信息的,千万不要急于转账或透露个人信息,要通过正常渠道核实电话是否欠费,核实对方的身份,或者及时拨打“110”进行报警、咨询。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1.加大电信、金融等容易被犯罪分子冒名关联部门的安全防控力度。电话诈骗犯罪中,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重要证据有短信、通话清单、银行取款凭证、监控录像等,以上证据时效性比较强、容易灭失。因此,电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短信、不明来源的电话及违法网站的监管,对群发量巨大的短信内容进行过滤检查,通过屏蔽等技术切断违法短信、网站传播渠道,从源头上遏制。金融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异常的银行帐户监管,以及存取款环节、特别是自动取款机的录像监控设备的维护。

2.加大科技强警与打击力度,提高案件侦破率。当前,利用电话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对该类诈骗特别要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迅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同时,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克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证据难获取、破案有难度的畏惧心理,形成高压打击态势,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3.规范银行的帐户管理制度。从现有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几乎每一件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将诈骗得来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转移赃款,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监控与管理。

4.完善立法、重点打击。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电信诈骗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当其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时,就有可能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诈骗,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处以较轻的刑罚,显然罚不当其罪,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会造成量刑不公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于电信诈骗的惩罚力度。

第二篇: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网络电信诈骗案例分析

【期刊名称】中国防伪报道

【年(卷),期】2019(000)005

【总页数】3

少年花10元买游戏点券 妈妈账户少万元

一个13岁的少年在补课时突然开起小差想玩游戏。于是,他通过QQ向游戏客服购买游戏点券。本来只想购买10元券,可扫了对方的二维码后,就收到了妈妈银行账户被扣款1万元的短信。原来,他中了电信网络诈骗的招儿了!武汉警方提醒未成年人家长,孩子经常接触智能手机,安全意识一定要跟上。

案件回放

2019年3月9日下午,湖北少年果果(化名)到一家培训机构补课。外出时,果果跟妈妈要求带上手机,方便下课后联系妈妈去接他。妈妈没有多想,就把自己的一部手机让果果带出了家门。

当日下午4时许,果果在课外班上偷偷玩起了手机。一个个精彩的游戏画面代替了台上老师所讲的枯燥数字,他的脑子里哪里还听得进老师讲课。很快,他便登录QQ,添加了一个购买游戏点券客服QQ。

“10元钱买22万的点券,很划算的哟!”客服通过QQ很贴心地与果果聊起来,还发来了一个二维码,“只要用微信扫一扫,点券马上到手哟!”客服QQ特意跟他说,“用妈妈的微信扫!”果果不知有诈,点开妈妈的微信扫了扫。手机立即收到一条验证码,对方向果果索要微信支付密码。果果一心想玩游戏,想也没想就把密码告诉了对方。很快,手机收到银行扣款1万元的短信。

“哎呀,我妈妈的微信里面的钱怎么少了1万块啊?”果果有点害怕,连忙问客服。

“不要慌,不要慌,这个钱会一千元、一千元地还到卡里去的。”过了一会儿,果果收到短信,妈妈的银行卡中收到了一千元。可是再接下来,对方并没有接着一千元、一千元地归还。果果有些醒悟,遂打电话报警求助警察叔叔。

案件分析

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非常简单,未成年人对基本操作很容易掌握。但由于他们阅历尚浅,判断分析能力还比较有限,对骗子的骗术缺乏“免疫力”。在种种诱惑面前,他们往往会跟着骗子的思路很“听话”地操作,加之家长的疏忽,又客观上提供了被骗的条件。在这起案件中,果果的妈妈在将手机交给果果之前,并没有退出具有支付功能的微信,在实施网上支付时,经常不避讳孩子,以至于孩子掌握了支付密码。这样一来,骗子犹如探囊取物,很方便地就可以从孩子那里诓骗到密码。如果妈妈在交出手机之前考虑到孩子可能会触碰支付功能,退出微信账号,或者不让孩子知晓支付密码,完全可以避免被骗。

第三篇: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利用各类通讯工具、互联网平台,借助公共通信网络向手机、固定电话或其他语音、短信接受设备发布虚假信息,并对其用户实施诈骗,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下列手法为当前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

一、电话欠费。冒充电信工作人员称事主身份信息被人冒用欠费,并主动帮助事主向“警方”报案。随后,假冒的警务人员称事主名下登记的电话和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诈骗等犯罪活动,让事主将银行存款尽快转移到所谓“安全账号”。实际上,是将事主账户中的钱转走的过程。

  二、刷卡消费。通过手机短信提醒,称该用户银行卡在某商场、酒店刷卡消费等,如有疑问,可致电**号码咨询。一旦用户回电,其同伙即假冒银行客户服务中心、公安局金融犯罪调查科的名义谎称该银行卡可能被复制盗用,让用户到银行ATM机上进行所谓的加密操作,实际上是将受害人卡上的资金转到犯罪分子的账户。

  三、购车退税。通过窃取个人信息等渠道获取受害人资料后,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冒充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工作人员,谎称正进行购车退税、家电退税、退多收款等优惠活动。骗取受害者信任后,以在银行ATM机上操作退税退款为由,利用受害人对转账操作不熟悉的弱点,转走受害人账户内资金。

  四、虚假中奖。以“非常6+1砸金蛋中奖”、公司庆典或新产品促销抽奖为由,通知受害人中大奖。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即以“需先汇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诈骗。

  五、汇钱救急。通过网聊、电话、网站交友等手段掌握受害人的家庭成员信息,先通过反复骚扰或其他手段骗使受害人手机关机,在其手机关机期间,以医生、警察、老师等名义,向受害人家属打电话,谎称受害人突发重病或车祸住院正在抢救,甚至称遭绑架,要求汇钱到指定账户救急。

  六、引诱汇款。群发“请把钱存到某某银行卡,账号**,李某某”等的短信内容。有的事主恰巧要向客户或亲友汇款,收到此类汇款诈骗信息后,往往未经核实,便将钱直接汇到不法分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

  七、猜猜我是谁。打电话给受害者,让其“猜猜我是谁”,随后根据受害者说的人名冒充该熟人身份,编造理由向受害者借钱。

  八、冒充领导。假冒领导、秘书或部门工作人员,以推销书籍、纪念币、帮助解决经费困难等为由,让基层单位支付订购款、手续费等实施诈骗活动。

  九、高薪招聘。通过群发信息,以高薪招聘“公关先生”、“特别陪护”等为幌子,要求受害人到指定酒店面试。当受害人到达指定酒店再次拨打电话联系时,犯罪分子并不露面,声称受害人已通过面试,要其向指定账户汇入一定培训、服装等费用后即可上班。以此步步设套,骗取钱财。

十、代为炒股。以某某证券公司名义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发虚假个股内幕信息及走势,甚至制作虚假网页,以提供资金炒股分红或代为炒股名义,骗取股民将资金转入其账户实施诈骗。

十一、ATM机虚假告示。预先堵塞ATM机出卡口,并在ATM机上粘贴虚假服务热线告示,诱使银行卡用户在卡被吞后与其联系,套取密码,待用户离开后到ATM机取出银行卡,盗取卡内现金。

【警方提示】:骗子手段不断翻新,诈骗陷阱仍须提防。凡接到陌生人电话、收到短信及上网交易被要求转账、汇款,或在互联网上遇有关于网络购物、中奖、理财、炒股等可疑信息,请您做到不听、不信、不看、不点击、不链接、不转账、不汇款,如有疑问请立即拨打110咨询、举报或报警,以防上当受骗。

 

 

附件二:

电视、电子屏幕流动字幕、手机短信或横幅内容

 

1、当你家中接到 “电话欠费”和“涉及洗钱”的电话时,那是骗子的诱饵;
当你准备把存款转入“安全账户”时,你已进入了骗子的圈套。

2、电话诈骗真可恨,中老年人最易信,接报可疑电话时,家中信息莫透露,现金不能瞎转帐。

3、谨防冒充电信、公安、税务、亲友等,以电话欠费、购车退税、透支消费、车祸出事、小孩绑架等为名的电话诈骗,遇骗拨打110。

4、陌生电话勿轻信,对方身份要核清,家中隐私勿泄露,涉及钱财需小心,遇到事情勿惊慌,及时拨打110。

5、凡接到陌生人电话、收到短信及上网交易被要求转账、汇款时,请您做到不听、不看、不信、不转账、不汇款,如有疑问请立即拨打110咨询、举报或报警,以防上当受骗。

6、凡在互联网上遇有关于网络购物、中奖、理财和炒股等可疑信息,请您做到不看、不信、不转账,不汇款,如有疑问请拨打110咨询。

7、遇到陌生电话警惕接,遇到要求汇款奠上当,遇到消费投资莫相信,遇到手机中奖奠受骗。

8、遇到陌生电话警惕接,遇到要求汇款奠上当,遇到消费投资莫相信,遇到手机中奖奠受骗。

9、手机一响,骗你中奖;
短信发到,要骗钞票。制卡退税放贷款,美女招工做老板;
股票炒汇汽车叫,稍有轻信便中套。

10、个人信息不外露,询问信息要警惕,卡号密码不可露,来电信息需详辩,陌生号码莫急回,正规客服需记牢,天上不会掉馅饼,贪图小利悔不急,从来致富靠勤劳。

11、陌生短信莫理睬,谨防诈骗保钱财。

12、我爱打电话,爱发短信,爱装警察,爱装法官、爱装检察官,也爱说银行转账、恶意透支、涉及洗钱、安全账户……我不是神马,也不是浮云。我是电信骗子,警察一直在找我。如果我找你,马上拨打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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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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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 cla>< cla>< cla> 网络电信诈骗分析调研报告 近年来,借助电信技术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诈骗金额越来越大,社会影响越来越恶劣,给社会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电信诈骗犯罪进行了重点防治和打击,但是电信诈骗现象并未得到有效抑制,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已成为政法机关的一个重点和难点课题。

一、电信诈骗的特点 (一)诈骗手段多样化近期犯罪分子以电话为平台实施诈骗的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也日益翻新。根据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及媒体的相关报道来分析,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一是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
二是冒充电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以电信欠费、送话费、送奖品为由进行诈骗;
三是冒充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编造生急病、发生车祸等意外急需用钱,或称被害人家人被绑架索要赎金为名等事由骗取被害人财物;
四是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称被害人银联卡在某地刷卡消费为名,诱骗被害人转帐实施诈骗等。

(二)集团作案组织化该类案件单打独斗的少,组织化程度高,犯罪分子以诈骗为常业,有固定的诈骗窝点,作案时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且大都使用假名,呈现明显的集团化、职业化特点。


< cla>< cla>< cla>< cla> (四)作案手段隐蔽化犯罪分子往往只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与被害人进行联系,从不直接和被害人见面,电信诈骗的组织者几乎从来不抛头露面,即使到银行提取或转移诈骗所得的款项也从不出面,而是指使手下的人或是以较高的报酬雇请不明真相的群众去进行转移赃款的活动,使侦查机关即使找到相关线索也很难准确的进行抓捕。

(五)社会危害剧烈化该类案件的诈骗范围广,诈骗数额大,动辄就是几十上百万,使受害人蒙受巨大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相对于普通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诈骗,电信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的诈骗,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特意针对特定对象,而是广泛散布诈骗信息,等待受害者上钩。这种方式带来的后果,往往是大批的电话用户上当受骗,涉案数额往往很大,其对社会的危害极其严重。

二、电信诈骗的定性分析 从电信诈骗的诈骗手段来看,主要是触犯了两个罪名。第一个罪名是普通诈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66条,第二个罪名是招摇撞骗罪,也就是《刑法》第279条。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①从电信诈骗的行为方式来看,犯罪分子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的手段,使被害人自愿将财产交付(主要是以转帐的方式)于犯罪人,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
< cla>< cla>< cla>< cla>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军人)的身份进行欺诈活动,从而谋取非法利益。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却故意假冒该身份。那么对于这种行为该如何定性?这里就涉及到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区别问题。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要件和侵犯的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而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不法利益。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还有人认为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招摇撞骗罪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以不法所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过程中,偶然骗取少量财物的,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本罪不包括骗取数额巨大财物的情况”。②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招摇撞骗罪包括骗取财物,而且指出“在招摇撞骗中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情况下,本罪与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法条。”③我们认为,从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来分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电信诈骗的,应当定招摇撞骗罪。

三、办理电信诈骗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 cla>< cla>< cla>< cla> 电信诈骗犯罪属于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犯罪手段隐蔽性技术性强,表现形式多样等特点,往往造成“取证难、抓捕难、定性难、追赃难、打击难”。

(一)因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导致取证难 电信诈骗作案中,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与被害人直接见面或直接接受现金,多是通过汇款或者转帐方式获得赃款,因此被害人无法直接指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往往也自恃没有被害人直接指认而拒不认罪。犯罪嫌疑人接收被骗钱款的银行帐户,也往往是犯罪分子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后到银行开立的帐户,或者直接从他人手中购买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或者通过支付一定的报酬请不知情的普通群众开设帐户,多个帐户交替、循环使用,且每个帐户使用较短时间甚至一两次后就不再使用,导致跟踪追查取证比较困难。即使抓到了有关犯罪嫌疑人,获取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少,一般都是间接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锁链,难以揭示案件全貌。

(二)因犯罪分子的流动性强,且反侦查能力较强,导致抓捕难 首先,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或者降低风险,一般都不使用固定电话,联系工具多为无开户资料或不以实名注册开户的手机或网络电话,因此锁定具体的作案地点与作案人有很大难度;其次,犯罪分子普遍采用异地作案、异地诈骗、异地跨行甚至跨国取款的方式,地域流动性大;
最后,在有些团伙诈骗作案中,多数成员间并不熟悉,一般都使用绰号或假名,犯罪
< cla>< cla>< cla>< cla> 分子之间多是单线联系,只和自己的上下家联系,甚至在遥控指挥下,分工明确,只做自己被安排的事情,如有人只负责打电话欺骗被害人,有人负责转移钱款,另外有人专门负责到银行取款,这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

(三)因为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导致定性和处理难 一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规定电信诈骗犯罪,只能结合《刑法》第266条普通诈骗犯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定罪及处罚。但是,有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诈骗时,也有用伪造的身份证开办银行帐户、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这些手段行为是否同时涉嫌其他犯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值得探讨。二是犯罪金额与共同犯罪的主从犯问题有时难以认定,导致量刑有一定难度,电话诈骗犯罪针对的一般是不特定的电话用户,其受害者在地域上的分布往往十分广泛,一些被骗金额小的受害者并不愿意主动报案,因此往往难以核定具体的涉案金额。三是有些团伙成员不是主犯,虽有共同诈骗的犯意,但对其他成员单独作案所得的金额是否需要负责也值得探讨。

四、电信诈骗的防范与打击对策 鉴于电信诈骗的巨大危害性,因此,作为普通民众,应当注重防范自己被骗;
作为国家机关,更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此种诈骗行为进行防范和严厉打击。

(一)民众如何防范电信诈骗
< cla>< cla>< cla>< cla> 1.不贪婪:不要轻信中奖的电话和短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接到不明身份的人员发过来的所谓中奖短信时,不要急于兑奖,更不要急于按对方的指示支付给对方款项。

2.不轻信:不要相信任何“紧急通知”。不要拨打ATM自动取款机旁的任何“紧急通知”上的所谓“银行值班电话”。当取款中发生事故或者ATM机故障时,应拨打银行正规的客服热线请求帮助。警惕短信诈骗行为,对短信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如有疑问,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核实账户信息,不要独自做出判断急于转账,也不要轻易将卡号、存款密码等告知他人。银行、司法部门都不会通过电话询问群众家中存款密码,以及要求转账等。

3.多防范:对于来历不明的电话要谨慎小心,防止坏人借机诈骗。如接到“猜猜我是谁”这种电话时,不要急于说出对方的名字也不要透露自己更多的信息,要叫他说出自己的姓名还有和你的关系,如若对方仍然不说,可以不予理睬,如若对方可以准确说出朋友、亲戚的名字和与自己的关系,也要通过共同相识的朋友加以核实。对于“嘟”一声就挂掉的不明电话,一般情况下不要回拨。如有人以电信工作人员或冒充民警打电话调查欠费并索要个人信息的,千万不要急于转账或透露个人信息,要通过正常渠道核实电话是否欠费,核实对方的身份,或者及时拨打“110”进行报警、咨询。

(二)打击电信诈骗的对策
< cla>< cla>< cla>< cla> 1.加大电信、金融等容易被犯罪分子冒名关联部门的安全防控力度。电话诈骗犯罪中,认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的重要证据有短信、通话清单、银行取款凭证、监控录像等,以上证据时效性比较强、容易灭失。因此,电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短信、不明来源的电话及违法网站的监管,对群发量巨大的短信内容进行过滤检查,通过屏蔽等技术切断违法短信、网站传播渠道,从源头上遏制。金融部门要加强对交易异常的银行帐户监管,以及存取款环节、特别是自动取款机的录像监控设备的维护。

2.加大科技强警与打击力度,提高案件侦破率。当前,利用电话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对该类诈骗特别要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迅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同时,要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克服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的麻痹心理以及证据难获取、破案有难度的畏惧心理,形成高压打击态势,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3.规范银行的帐户管理制度。从现有的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几乎每一件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将诈骗得来的款项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转移赃款,因此,要加强对银行帐户的监控与管理。

4.完善立法、重点打击。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电信诈骗行为可能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最高刑期为
< cla>< cla>< cla>< cla> 无期徒刑,而招摇撞骗罪的最高刑期只有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诈骗都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当其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时,就有可能出现量刑不均衡的现象。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普通诈骗,对于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反而处以较轻的刑罚,显然罚不当其罪,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会造成量刑不公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完善当前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于电信诈骗的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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