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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发布时间: 2025-05-14 15:24:49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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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整版】

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5篇

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篇1

岗位管理制度

为加强岗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类别和等级

本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应适应增强本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应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本单位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对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单位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岗位等级按照政府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设置程序和权限

(一)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并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

2、按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在批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单位办公室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会议审议通过;

6、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出现以下情况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岗位设置方案:

1、本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岗位进行重新设置;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

三、岗位设置要求

岗位设置应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分工,编制岗位职责说明书,明确划分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并遵循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不相容岗位包括:申请与审核审批,审核审批与业务执行,业务执行与信息记录,审核审批与内部监督,业务执行与内部监督。

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篇2

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相关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本单位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条、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八条、以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篇3

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相关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四)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政府各部门应协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

  第五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本单位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根据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法制机构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条、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进行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根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八条、以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合法性审查采用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一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合同进行法制审核:

  (一)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规范性;

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篇4

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收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用于保障单位收入准确、及时计量和核算。

第四条 收入是指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五条 收入核算是指对收入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正确、系统、完整、及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等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二章 收入的分类

第六条 单位收入分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八条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条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 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第十一条 财政拨款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财政直接支付收入确认单位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二)财政授权支付收入确认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三)财政实拨资金收入确认将资金直接拨入事业单位的开户银行事业单位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时确认补助收入。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收入。

(四)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设置“财政拨款收入”总账科目,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科目下设“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个明细科目。财政补助收入年终余额转入“事业结余”,设“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明细帐。

第十二条 事业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事业收入的确认

核算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单位取得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应纳入预算管理或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直接计入事业收入,应根据上缴方式的不同,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由单位集中后上缴财政专户。根据经过批准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和资金拨付方式,事业单位收到将财政专户返还款时,再计入事业收入。 

(二)事业收入的核算

单位应设置“事业收入”总账科目核算事业收入业务。设置“事业收入”科目按收入的种类或来源设明细科目,在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确认事业收入,年终余额按规定将“事业收入”科目余额转到“事业结余”科目。

 第十三条 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

核算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属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的收入和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事业单位的日常业务,若是指定专项用途并需单独报账,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

1、月相的变化有什么规律?(P49)(二)上级补助收入的核算

设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登记实际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数,年终结账时,将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账户,结转后,科目无余额。

第14条

第15条6、化学变化伴随的现象有改变颜色、发光发热、产生气体、产生沉淀物。 其他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其他收入核算的确认 

答:放大镜的中间厚,边缘薄,光线在透过放大镜时会产生折射,因此会把物图像放大。其他业务收入,例如: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收入。单位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以确认。 

2、昆虫种类繁多,分布很广,它们有着和其他动物不同的身体构造和本领。(二)其他收入的账务处理 

二、问答:单位设置“其他收入”科目,用来核算拨入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收入,其贷方登记其他收入的增加数,借方登记冲销转出数,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数。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四章 非税收入管理

18、大多数生物都是由多细胞组成的,但也有一些生物,它们只有一个细胞,称为单细胞生物。如草履虫、变形虫、细菌等。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服务收入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与非税收入有关而暂时收取的款项(含暂扣款、保证金、押金等)也要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科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五章 价格确定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类收入价格确定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单位行政事业收入价格确定管理。

第十七条 对其他收入价格确定管理,根据经济规律要求,成本控制前提下,编制项目预算,形成项目报价,并报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后通过,规范对其他收入价格确定管理。

答:当月球运行到地球和太阳的中间,如果月球挡住了太阳射向地球的光,便发生日食。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票据由财务科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部使用,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使用。 

14、大我数地区的自来水水源取自水库、湖泊或河流。自来水是主要的饮用水,饮用水源受到污染,会直接影响我们的身体健康。第七章 单位收入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或其他现金收入等都必须交回财务科,不得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应划清,对经营、服务性收入按规定依法纳税。 

二、问答:第九章 附  则

3、你知道月食的形成过程吗?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单位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篇5

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单 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收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用于保障单位收入准确、及时计量和核 算。

第四条 收入是指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通 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五条 收入核算是指对收入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 正确、系统、完整、及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等一系列经济 活动。

第二章 收入的分类

第六条 单位收入分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 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七条 财政拨款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 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八条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 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 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第十条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 级补助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 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 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第十一条 财政拨款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财政直接支付收入确认单位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 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 “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时, 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二)财政授权支付收入确认的 “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 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三)财政实拨资金收入确认将资金直接拨入事业单位 的开户银行事业单位在收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时确 认补助收入。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收入。

(四)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设置“财政拨款收入”总账 科目,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在基本支 出科目下设 “人员经费” 和“日常公用经费” 两个明细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年终余额转入“事业结余”,设“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明细帐。

第十二条 事业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事业收入的确认 核算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单位 取得的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要求,应纳入预算管理或应 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直接计入事业收入,应根 据上缴方式的不同,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或由单位集中后上缴 财政专户。根据经过批准的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和资金拨付 方式,事业单位收到将财政专户返还款时,再计入事业收 入。

(二)事业收入的核算 单位应设置“事业收入”总账科目核算事业收入业务。

设置“事业收入”科目按收入的种类或来源设明细科目,在 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确认事业收入,年终余额按规定将 “事业收入”科目余额转到“事业结余”科目。

第十三条 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上级补助收入的确认 核算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属 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的收入和集中下级单位的 收入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事业单位的日常业 务,若是指定专项用途并需单独报账,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 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的核算 设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登 记实际收到的上级补助收入数,年终结账时,将余额全数转 入“事业结余”账户,结转后,科目无余额。

第十四条 其他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 ) 其他收入核算的确认

其他业务收入, 例如: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 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以实际收到货币资金确认收入。

单位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收入,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加以确认。

(二)其他收入的账务处理 单位设置“其他收入”科目,用来核算拨入经费和预算 外资金收入以外的收入,其贷方登记其他收入的增加数,借 方登记冲销转出数,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其他收入累计 数。年终结账时,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结账 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可按收入的主要类别设明细账, 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四章 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 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 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 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服务收入依法纳税后的余额、与非税 收入有关而暂时收取的款项(含暂扣款、保证金、押金等) 也要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部门要 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 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务科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专户。

第五章 价格确定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类收入价格确定管理,根据《国家 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6]532 号)和省、市相关文件要 求,规范单位行政事业收入价格确定管理。

第十七条 对其他收入价格确定管理,根据经济规律要 求,成本控制前提下,编制项目预算,形成项目报价,并报 相关部门负责审批后通过,规范对其他收入价格确定管理。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十八条 票据由财务科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 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向 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 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 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 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 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 保存其各联备查, 不得涂改、 挖补、 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 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 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 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

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部使用, 各部门因业务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 据。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 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收费票据使用。

第七章 单位收入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 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或其他现金收入等都必须交回财务 科,不得私自截留、 自行处理, 更不能贪污挪用, 一经发现, 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 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有无超收乱收的情 况。

第二十三条单位预算外收入与经营收入应划清,对经 营、服务性收入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单位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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