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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行为处理办法【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 2025-05-11 09:26:49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师行为处理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精选推荐】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5篇

第1篇: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 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的。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 教师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教师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师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
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
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
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我校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 教职工受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六个月;
记过处分十二个月;
记大过处分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处分二十四个月。

第十四条 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人事、监察处(室)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超过五十日后,不再受理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人事、监察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确定的程序办理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中小学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一律取消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涉及乱收费以及其他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由上级主管教育监察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师德规范的,除给予与违规教师同样的处分外,还要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罚。

第十七条 党员教师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师德规范的,除受行政处分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违规教师所在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主动查处,又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造成较大影响的;
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各学校应当结合本地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合肥双凤高级中学

教职工师德师风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教职工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思想过硬、知识渊博、精于教书、勤于育人”的高素质教职工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职工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中小学教职工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条:教职工行政处分的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玩麻将、扑克等赌博游戏的;

(二)吵架斗殴、寻衅滋事、影响正常工作或教学秩序的;

(三)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师生不正常交往的;

(四)经常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经常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在课堂上抽烟或醉酒上课的;

(七)无教案(教学设计)、不备课、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

(八)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声誉的虚假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上课经常迟到、早退的;

(十)私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它商品,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搞营利性经营的。

(十一)其它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但不够行政记过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后果,情节较轻、未达到法律追究程度的;

(二)劳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聘任期内不完成聘书规定的任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造成较坏影响的;

(三)在各种评比、考核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四)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学校财产损坏或其他责任事故的;

(五)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实验操作程序、损坏仪器设备,造成重大事故或师生人身重大伤害的;

(七)拒不服从学校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八)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九)因酗酒对正常教学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六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致残或死亡,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聚众赌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因赌博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放松管理,客观上造成事故发生或造成其它恶性事件的。

第七条: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公开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宣传、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第八条:教职工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教职工在各类考试中的违纪行为,依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教职工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可视具体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教师或优秀员工;
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能参与金牌教师的评选;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取消金牌教师资格或优秀员工荣誉称号;
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职工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职工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劳动用工合同,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并停缴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教职工受下列行政处分,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处分一个月;
记过处分三个月;
记大过处分六个月;
降级、撤职处分十二个月。

第十四条:在违规违纪处理中,被处分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校长室或董事会提出申诉。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对董事会裁决不服的,可在三十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申诉,由社保部门仲裁。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合肥双凤高级中学

2018年1月2日

第4篇: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由所在学校或学校主管教育人事、监察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确定的程序办理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中小学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一律取消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涉及乱收费以及其他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由上级主管教育监察部门进行立案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师德规范的,除给予与违规教师同样的处分外,还要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罚。

第十七条 党员教师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师德规范的,除受行政处分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违规教师所在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主动查处,又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造成较大影响的;
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各学校应当结合本地本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教师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第 1 页 共 5 页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 2 页 共 5 页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第 3 页 共 5 页

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八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 4 页 共 5 页

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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