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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社区财务账街道代理记账”暂行管理办法3篇
【篇一】XX街道“社区财务账街道代理记账”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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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暂行管理办法
为减少公司代偿风险,提高催收效率,并体现公正公平原则,就公司客户逾期催收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催收项目
根据合同约定,催收项目包括:违约金、赔偿金、逾期本息罚息、补交保证金(诚意金)、调查费、催收费或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抵押物处置费、追索其它财产的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寻车费、停车费、实现债权的其它相关费用。 二、催收要求费用标准 (一)诉讼费、公证费、执行费、抵押物处置费、追索其它财产的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停车费、实现债权的其它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收取。 (二)差旅费、寻车费由催收人员根据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合理确定。 (三)逾期本息罚息(或担保公司代偿金额)按银行记录如实收取。
(四)补交保证金(诚意金)根据情况收取。 (五)调查费根据情况适当收取。 (六)违约金、赔偿金按合同约定的收取。 (七)催收费按合同约定适当收取。 (八)律师代理费按合同约定由受托律师事务所收取。 二三、催收要求 (一)公司垫款客户逾期 公司垫款客户,资料回收时间一旦逾期,风控管部应要求车贷部相关人员予以答复,无答复或超过三天以上(含三天)因客户自身原因资料未回者,风管部可直接电话联系客户进行催促,因客户自身原因超过5 天以上(含5 天)资料未回者,内勤文员应衔接催收人员上门催收并按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二)公司担保客户逾期 1、逾一期客户 (1)内勤文员复制并整理当月逾期名单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逾一期客户电话要求逾期客户在三天之内还贷,如经查询逾期客户未予还贷,内勤文员应在当日再次电话要求客户在一天之内还贷,如经查询逾期客户仍未还贷,内勤文员应衔接催收人员上门催收。 (2)电话联系不上的逾一期客户,内勤文员应衔接催收人员上门催收。 2、逾两期客户 ( 1)内勤文员复制并整理当月逾期名单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对逾两期客户电话要求逾期客户及反担保人在三天之内还贷,如经查询逾期客户未予还贷,内勤文员应衔接催收人员上门催收并将客户电话、银行工作人员电话交催收人员。催收人员出发前应电话核实该逾期客户是否已经还贷。 ( 2)电话联系不上的逾两期客户,内勤文员应衔接催收人员上门催收。 3、逾三期及以上客户,内勤文员应衔接催收人员上门催收。
(三)催收清单开具及档案资料提供 1、由内勤文员根据合同约定开具催收清单(每个客户一式三份);
2、由内勤文员整理并复印催收所需如下客户档案资料: (1)公司垫款客户催收 A、客户身份证复印件、电话;
B、车贷客户调查表复印件(如有); C、委托担保合同复印件;
D、公司垫款凭据复印件。 (2)公司担保客户催收 A、逾一、二期客户 A1、客户(含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话;
A2、车贷客户调查表复印件(如有); A3、公证书(含委托担保合同)复印件;
A4、反担保合同(有反担保人的情况)复印件;
B、逾三期及以上客户 B1、客户(含反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话;
B2、车贷客户调查表复印件(如有); B3、公证书(含委托担保合同)复印件;
B4、反担保合同(有反担保人的情况)复印件;
B5 、银行特种转账贷方传票(扣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B6、银行个人还款凭证。 备注:保险续保所需客户档案资料为: (1)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2)客户保单复印件;
(3)客户行驶证复印件。 内勤文员将符合续保条件的客户资料交续保人员办理续保事宜。
3、内勤文员将复印并整理好的客户档案资料装订后备注:“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供催收保险续保之用,再次复印无效”后加盖“成都众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档案管理专用章”。
4、催收人员填写《催收保险续保资料领用登记表》后,内勤文员将催收清单、客户档案资料、催收记录一并交与催收人员进行上门催收。
四、催收提成 (一)提成项目包括:违约金、赔偿金、催收费、调查费、差旅费、寻车费等(不包括贷款自垫款、本息)。 (二)提成比例 以上述提成项目所收取金额的总和为基数向催收人员发放总提成: 1、对经催收后的逾期客户,按提成项目所收取金额的总和的40%提成。
五、催收人员上门费补助
1、经催收后单个逾期客户(大成都范围)缴纳违约金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公司补助催收部门500元上门费(由部门根据用车情况统一安排发放)。
六、催收费用和补贴 如催收人员当月纯收入低于4000元,由公司适度报销实际发生差旅费。
七、本办法从 20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八、催收工作与其他工作的衔接
当催收人员发现客户有以下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告知风控部,以便风控部及时处理:
1、客户明确表示已经破产将不再继续还拖欠款项的;
2、客户因违法犯罪已经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的;
3、客户已经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客户因其他债权债务导致车辆被查封的;
5、客户车辆因交通事故已经毁损的;
6、客户经实地调查已经联系不上的;
7、连续三次催收,但客户明显不愿意还款的;
8、其他可能导致公司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垫款无法收回情形的。
催收人员发现上述情形,未及时汇报导致公司迟延采取司法措施超过30日的,公司有权根据情形酌情扣减该人员应提成金额的1%—5%。
催收人员未经允许私自收取客户钱物的,一经查实,催收人员应归还全部金额,同时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催收人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检举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内勤人员及公司内部催收人员还需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因违纪、违规或过失造成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办理,法律责任按照调查岗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外包催收人员在催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其自己负责,与公司无关。外包催收人员在催收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催收的应依法催收,如因过失或故意违规催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物业安保培训方案
为规范保安工作,使保安工作系统化/规范化,最终使保安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特制定本教学教材大纲。
一、课程设置及内容全部课程分为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训练两大科目。
其中专业理论知识内容包括:保安理论知识、消防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法律常识、保安礼仪、救护知识。作技能训练内容包括:岗位操作指引、勤务技能、消防技能、军事技能。
二.培训的及要求培训目的
1)保安人员培训应以保安理论知识、消防知识、法律常识教学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要求学员全面熟知保安理论知识及消防专业知识,在工作中的操作与运用,并基本掌握现场保护及处理知识2)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应根据不同的岗位元而予以不同的内容,使保安在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都能养成具有本职业特点的良好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法律常识教学是理论课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求所有保安都应熟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为懂法、知法、守法的公民,运用法律这一有力武器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工作入口门卫守护,定点守卫及区域巡逻为主要内容,在日常管理和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的技能保护公司财产以及自身安全。
2、培训要求
1)保安理论培训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保安工作性质、地位、任务、及工作职责权限,同时全面掌握保安专业知识以及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一般情况处置的原则和方法。
2)消防知识及消防器材的使用
通过培训使保安熟知掌握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意义,熟知各种防火的措施和消防器材设施的操作及使用方法,做到防患于未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3) 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法律常识及职业道德教育,使保安树立法律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能够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增强保安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更好的为公司服务的精神。
4) 工作技能培训
【篇二】XX街道“社区财务账街道代理记账”暂行管理办法
乡镇街道卫生管理办法
乡镇街道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街道环境卫生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创造整洁、有序、优美、舒适的街道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又快又好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本着以群众性卫生整治和培养良好卫生习惯为主,适当社会化服务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本乡辖区内必须遵守本办法,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服从**乡人民政府的管理,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街道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第二条每个单位和个人均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有维护和改善环境卫生的义务,并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条环境卫生由乡政府委托街道办开展日常管理,并与有关单位互相协作,共同执法,维持本办法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对街道及公路沿线各门店、单位进行统一管理,所有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专门人员有偿管理与群众义务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街道卫生由乡政府购买垃圾清运车,实行社会化服务,依法收费管理,指派专人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社会公德,禁止乱扔污物、乱倒污水和随地便溺,维护街道的整洁、美观.
第五条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生活垃圾),应向乡政府指定地点倾倒.
(一)所有门店个体户必须对生活垃圾装袋(桶)后由卫生清扫人员统一清运,禁止在道路边缘乱堆乱放.
(二)各单位要在机关院内设置垃圾仓,统一收集管理,由工作人员进行清运.
(三)各种临时摊点的清扫保洁和废弃物处置,由经营者自己负责袋装后送指定垃圾点.
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前应与乡街道办积极协调,由街道办具体安排原料的堆放并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各类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泥浆等废弃物(建筑垃圾)应当自行负责清运到指定地点,也可委托街道办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街道环境卫生实行有偿服务,按县物价局批复标准收取卫生服务费,收费标准:⑴单位每年240元,⑵街道居民住户每月5元,⑶街道居民门店户每月10元.卫生服务费由乡街道办统一收取,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集会收费标准为:摊位占地2米以内每次收取2元,4米以内收取3元,以次类推.
第九条为了创造一个干净卫生的人居环境和良好的经商环境,各门店经营者应自觉足额交纳卫生费,凡是拒交者将由县城管部门配合乡政府进行强制征收.
第十条、街道管理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各沿街户负责每日对院落四周卫生扫除,保持街道洁净,排水畅通,,不得随意损环,杜绝乱写、乱画、张贴广告等.
第十一条、对违反规定的,除批评教育外,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所属《村规民约》进行经济处罚.
【篇三】XX街道“社区财务账街道代理记账”暂行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为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1994年印发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2005年对其修订后印发了财政部第27号令,即原《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条件、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要求和程序、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要求。
经过20年发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达1万多家,从业人员近10万人,业务收入近百亿元,形成了一支新兴的会计服务力量。
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企业会计人员短缺的矛盾,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提升了我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壮大,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务院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等一系列改革,要求我们进一步改进代理记账资格管理和代理记账行业监管。
2016年2月17日,以财政部令第80号正式发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出台意义
(一)有利于激发代理记账市场活力
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审批行为,优化了审批流程,简化了办事手续,着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将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释放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有利于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新《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统一规范和要求,同时,建立了与“宽进严管”相配套的后续监管机制,确保“宽进”后的代理记账机构及时纳入监管视野,强化代理记账市场主体责任和信用约束,为代理记账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有利于构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新模式
新《管理办法》从依靠传统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手段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将推动形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四位一体的行业监管新模式。
三、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摘要
(一)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三)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四)申请代理记账资格附送材料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3.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五)代理记账机构委托办理的业务
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六)委托合同的内容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2.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3.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4.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5.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七)代理记账效力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八)代理记账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九)代理记账机构年审报送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年度
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基本信息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机构名称
组织形式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出资总额(万元)
企业类型
办公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时填写实际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机构负责人姓名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号
股东/合伙人数量
机构人员数量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电子邮箱
本年度业务总收入(万元)
其中:代理记账业务收入(万元)
代理客户数量
分支机构数量
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信息
业务负责人姓名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
资格等级
专职从业人员信息
姓名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号
资格等级
我机构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全部属实
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签章):
代理记账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组织形式”栏根据以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类型”栏根据以下选择填写: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商投资企业、台商投资企业。
分支机构填写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编号及发证日期填写总部机构的证书信息;
表中部分栏目对分支机构不适用的,分支机构可不用填写。
四、要点解读
(一)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共30条,与原《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1.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简化资格申请要求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将“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事项。
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条件相应进行了调整,同时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删除了“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两项准入条件,并将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提交的六项材料简化为四项。
此外,为方便申请人开展业务,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新设分支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向其审批机关办理备案即可,其新设分支机构无需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建立信用约束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014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企业应当自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要求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变更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同时,要求审批机关在批准代理记账资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也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3.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规处罚力度
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宽进严管”的要求,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加强了与其他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强化了对代理记账机构的后续监管,加大了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处罚力度。
对于无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于违规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4.加强行业自我约束,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行业自律是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补充。
为更好地提升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能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要求
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管理有两项重大改革:
1.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再受区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由迁出地审批机关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即可,代理记账机构无需重新申请证书。
2.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改为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
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后,财政部将不再印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改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自行印制。
(三)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随着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一些规模较大的代理记账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
目前,各地区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尚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代理记账机构的跨区域发展。
为此,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明确了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要求:
1.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代理记账机构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四)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2.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五)财政部对贯彻落实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
1.做好宣传培训和制定配套措施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市、县级会计管理机构和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培训,引导代理记账机构在宽松准入的同时,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和公示义务,增强代理记账机构信息的透明度;
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监管制度,配备必要的执法力量,强化后续监管。
2.建立健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各地财政部门应在积极推行代理记账资格审批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建立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依托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及时获取拟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反馈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建立健全部门合作机制,发挥协同监管合力。
3.加强行业宣传力度
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增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小型经济组织对代理记账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代理记账的社会认可度;
代理记账机构自身应注重品牌宣传,主动宣传代理记账的工作方式和主要优势。
4.注重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责任,引导和鼓励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自愿有序加入本地区行业协会,发挥和借重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信用评价、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