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360文档网>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新时代”背景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理论思考

“新时代”背景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理论思考

发布时间: 2022-06-13 10:15:06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时代”背景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理论思考,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新时代”背景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理论思考

“新时代”背景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理论思考6篇

第1篇: “新时代”背景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理论思考

新时代背景下军民融合发展的几点思考

中国造船工程学会 方书甲

【期刊名称】军民两用技术与产品

【年(卷),期】2018(000)009

【总页数】3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军民融合工作,大力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形成了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在对军队、武器、战场共性认知的基础上,本文以海战及海军武器装备为例,提出了战场建设必须依靠军民融合发展,军工企业必须吸收通用科技营养,同时,军工单位必须通过参与市场竞争做大做强,以期通过多方面努力,探索出一条新时代背景下的军民融合之路。

一、对军队、武器、战场的共性认知

随着历史的推演,军队从农业时代的体能型军队,演变到工业时代的技能型军队,再到信息时代的智能型军队。与此同时,战争形态也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随着人类社会从“互联网+”时代迈入“智能+”时代,在大数据、新型算法和超级计算的技术推动下,人工智能正在改变乃至颠覆所触及的每一个行业,战争亦不例外。从水下潜航器到无人机集群,从预测性维修软件到智能决策助手,人工智能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与深度影响着战争的不同领域,推动着新一轮军事变革。现代战争呈现出了新的时代特色:一是广域网络+多介质多技术手段传感所带来的战场透明;
二是高密能杀伤+精确制导带来远程精确打击;
三是区域防空+机载、舰载预警+多功能反导、反潜+中近程密集防卫带来陆海空作战平台和重要政治经济生活区域安全性提高;
四是飞机、潜艇隐身、高空深潜、战略洲际导弹带来陆海空机动核打击威慑力提高;
五是航天技术发展,使防空、制空能力大幅提高,作战半径扩大,通信、探测、遥感、跟踪、打击、对抗的超视距性能大幅提高,陆海空常规平台的功能向空天平台和水下预置平台分交转移。

战场涉及广阔的科学技术领域,武器装备的进步加速了高科技在军事上的应用。广域信息获取、远程精确打击、杀伤广度深度、隐身隐形技术、智能指挥网络、战略投送能力、陆海空天电联合作战体系等等,为未来战争增加了科学的含量和智能的权重,高科技支撑未来战争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不过,鉴于目前新研制的军事装备大多数只能参加局部的实兵实弹军事演习和民用领域的部分功能验证,得不到真正战争及其环境的考验,在研究高科技军事装备的同时,还需提前思考装备效能如何在战争中得到充分发挥,装备功能如何在战争中为己方夺得优势,装备性能如何适应战场环境,装备维护如何在信息网络状态下实现自主支撑,战场应变能力如何依靠自己的科技队伍获得提高,对战场态势和交战实力如何及时作出智能分析及战术评估等。只有在研制工作中未雨绸缪、提前布局,才能将武器装备的高新技术优势在现代战争中尽量发挥到极致。

第2篇: “新时代”背景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理论思考

关于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理论思考

作者:丁赛男;翟岩

作者机构: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吉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 长春130012

来源:长春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ISSN:1008-178X

年:2018

卷:037

期:003

页码:45-48

页数:4

中图分类:D616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社会主要矛盾;美好生活;不平衡不充分;新时代

摘要:***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要论断是党中央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与时俱进地分析我国国情所作出的科学论断.社会主要矛盾决定工作重点、工作方向和工作任务.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人们的思维方式、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也将发生转变.

第3篇: “新时代”背景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理论思考

新时代背景下财务人员培养方向思考
作者:林秋燕
来源:《现代职业教育·中职中专》2019年第12期

        [摘; ; ; ; ; ;要];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财务人员也迎来了从业的大好春天。然而经济越发展,对财务人员要求也就越高,特别是AI时代的到来,财务机器人的出现,财务人员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

        [关; ; 键; ;词]; 新时代; 财务人员;培养方向

        [中图分类号]; G715; ; ; ; ; ; ; ; ;[文献标志码]; A; ; ; ; ; ; ;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35-0198-02

         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务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变化;财务共享、财务机器人的出现,大大减轻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也让中低端财务人员面临就业威胁,以记账、算账、报账为工作中心的传统的账房先生已经无法应对时代的发展需求,财务人员培养方向改革已成必然。结合我国国情和时代发展特点,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著名的教育学家陶行知先生说过“道德是做人的根本。根本一环,纵然你有一些学问和本领,也无甚用处,并且,没有道德的人,学问和本领愈大,就能为非作恶愈大”。无论方向如何变,财务人员作为企业的核心人员,对其职业道德的要求永远不变。道德不过关,影响一大片。近年来,我国在反腐斗争中查出的一些腐败案件,也和财务人员不恪守职业道德有密切关系。

         所以,对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应该摆在教育之首,要从在校学生入手,把职业道德教育列入教材,渗透到平时,通过正反案例剖析,提高教育的有效性;通过制定评价机制,帮助学生养成自觉遵守道德的好习惯;学校条件允许,也可以开一些讲座,邀请企业高管与学生面对面交流互动,让学生确实了解企业的用工在职业素养方面的要求,对学生树立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意识有一定的帮助。学校应教育学生,即使将来走上财务工作岗位,还要不断强化四个意识:一是大局意识。应把胸怀全局作为加强自身思想修养的重点,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思考和处理业务问题。二是政治纪律意识。身为财务工作者,应更加自觉遵守各项政策纪律,谨言慎行。三是维护权威意识。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事,要及时认真落实;对领导工作或决策上的失误,要在适当的时机以诚恳方式提出,不能无原则地议论,更不能发牢骚,讲怪话。四是团结协作意识。团结是工作的基础,企业是“一盘棋”分工不分家,相互间绝不能设置人为障碍,损害整体利益。

第4篇: “新时代”背景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理论思考

新时代背景下健康体育的哲学思考
作者:张保金
来源:《体育风尚》2019年第05期

        摘要: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成为新时代的主旋律,体育生活化成为小康社会、美好生活的最佳体现。人们在平时的体育锻炼中普遍存在一些不符合健康的现象和行为,本文从最基本最普遍的哲学视角指出健康体育的基本特征,为人们在健康体育锻炼方面提供科学、合理、正确、有效的参考。

        关键词:新时代;健康体育;基本;普遍

        一、前言

        随着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基本得到满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更为美好生活的向往成为新时代的主旋律。小康社会,美好的生活,离不开人们的健康幸福,能促进、确保健康的最有效途径和手段就是体育锻炼。《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的出台,把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地位,这项计划也是“十三五”时期全民健身工作的总体规划和行动纲领。同时,反映出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1]。体育生活化成为小康社会、美好生活的最佳体现。但是,在人们的日常体育锻炼中,出现了一些有违健康的体育锻炼行为,与进行体育锻炼是为了促进身体健康的初衷背道而驰。基于此,本文试图从最基本和最普遍的哲学视角探究健康体育的问题,以便为新时代的人们在体育健康的健康体育方面给予科学、合理、正确、有效的指导。

        二、有关“健康”的认识及哲学探究

        相对于国内无病即健康,发展到身心都健康才是健康的普遍传统认识,国外对健康的全面认识始终走在了前面。叔本华对健康的认识就具代表性,而且比较全面比较符合哲理性。叔本华认为:素质中健康是成就人类幸福最重要的成分,只有最愚昧的人才会为了其他的幸福牺牲健康,不管其他的幸福是功、名、利、禄、学识,还是过眼烟云似的感官享受,世间没有任何事物比健康更显得重要[2]。叔本华通过比较提出健康在人的幸福生活中比任何事物都显得重要。叔本华的这种健康观思想也符合唯物辩证法,健康是幸福的关键。

第5篇: “新时代”背景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理论思考

  蒙城县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7〕3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规定。

  对政府内部管理事务和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作出决定,不适用本规定。

  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及应对突发事件处置等作出决定的公众参与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下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决策由两个及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配合。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在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先行听取所涉及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起草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

  对需要多方案比较的决策事项,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中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备选。

  第五条 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实行民意调查制度。

  第六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决策承办单位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由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
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原公开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媒体向社会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具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决策承办单位上报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附公众参与情况说明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不提交县人民政府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不履行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不按照规定程序征求意见、未能合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回决策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第七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调等方式直接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应当注重利害关系群体的代表性和均衡性。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八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资质条件和社会公信力的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民意调查的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九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10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门户网站和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县人民政府公报以及政府办公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

  (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开设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专栏,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意见采纳情况信息。县级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信息公开载体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也应按工作需要,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意见征集及意见采纳情况栏目的设置和规范应用。

  第十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网络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一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第十三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听证会代表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利害关系人代表、普通公众代表和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会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二)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等代表,由决策承办单位直接邀请产生,或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和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
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十八条 在制定涉及审议重大民生决策议题的会议方案时,决策承办单位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并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对于审议的事项之前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应一并附上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

  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的说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回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产生。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自行推荐产生或由决策承办单位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原则上应在会议召开前由决策承办单位确定,并随同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公众意见书面说明一同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列席会议人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决策承办单位向列席人员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

  符合条件的人员不足时,也可从与该决策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中通过自愿报名、组织审核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列席。出现自愿报名且符合条件的人员超过预定列席会议代表人数的,比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发表的建议、意见,由会议记录人员客观、全面记录,供县人民政府决策参考。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县人民政府审议确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步通过新闻发布、媒体吹风或电视电话会议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进行解读,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密切跟踪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公众疑虑较多或社会负面影响面较广的,决策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背景、实施过程、实施成效、存在问题、产生问题原因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评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评估报告形成后,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评估报告及形成的建议,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完善、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完毕,决策承办单位应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对决策效果和执行结果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督促、指导与考核机制,加强对决策承办单位的指导、督促,并将公众参与的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定期向县政府提交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方面的具体程序,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第6篇: “新时代”背景下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理论思考

第28卷第1期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 
Vo1.28 No.1 
2012年2月 
Journal of Noah China Institut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electric Power(Social Science 
Feb.20l2 
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制度诉求 
查术云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 环境决策的目标是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公众参与是获得这种平衡所不可缺少的。 
而环境信息公开不完整和相应保障制度的缺乏,使得公众难以成功地参与决策。这种情形之下,环境信 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公众参与程序的规范和法律救济制度的建设成为公众成功参与环境决策最为迫切的 制度诉求。 
关键词: 环境决策;
公众参与;
环境信息公开;
法律救济 中图分类号:C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44{2012)01—o087—03 
早在19世纪,恩格斯就对人类发出过警告: 境问题愈来愈严重,人类从此时才开始采取真正意 “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的胜利。对 义上的环境保护措施。在这种背景下,学者们提出 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 了“环境权”这一概念。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尔摩 
今天,全球变暖、水资源缺乏、环境污染、生态平衡遭 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 
破坏等各类全球环境问题使21世纪成为潜藏着环 
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 境崩溃危机的世纪,我国也同样面临这些环境问题。 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1992年,联合国环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政府为环境治理付出了很大努 境与发展会议发表的《地球宪章》亦制定了这样的 
力,但环境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社 
原则:环境问题最好在所有有关公民在有关一级的 
会问题比过去更加严重。环境是社会的公共产品, 参加下加以处理。在国家一级,每个人应有适当的 环境决策关系到每位社会成员的利益,仅仅依靠政 途径获得有关公共机构掌握的环境问题的信息,其 府公权力对环境事务进行决策是不明智的。公众参 中包括关于他们的社区内有害物质活动的信息,而 
与不仅能提高政府公共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 且每个人应有机会参加决策过程。各国应广泛地提 且也是避免政府因决策失误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有效 供信息,从而促进和鼓励公众的了解和参与。应提 
方法。在政府主导转向多元共治的趋势下,公众参 
供采用司法和行政程序的有效途径,其中包括赔偿 与环境决策不仅是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国家保护 
和补救措施。1998年,联合国为欧洲制定的《奥胡 公民民主权利的一个重要标志。 
斯公约》从具体环境活动的参与、与环境有关的计 划和决策及环境行政法规和法律决策等方面明确规 一

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来源和内涵 
定了公众的决策参与权。一些国家也在法律中明确 
(一)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来源 
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这些都表明,“当政府决策 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是公民环境权的内容 的内容影响到公众的切实利益时,公众应当享有参 之一。公民环境权“是公民所享受的在健康、舒适 与政府决策程序并影响政府决策的权利”[2]( 。 
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1]( ,它主要 
(二)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内涵 
包括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事务参 公众参与公共决策是现代公共管理的有机组成 与权和环境侵害请求权。 
部分。所谓公众参与,“就是为了落实民主政治、追 20世纪60年代以来,近现代工业化带来的环 
求公共利益及实现公民资格,由公民个人或公民团 
收稿日期:2011—11—12 
作者简介: 查术云(1986一),女,河南信阳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 

推荐访问:新时代 决策 思考 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

猜你喜欢

版权所有:360文档网 2013-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360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360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京ICP备130370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