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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5篇
第1篇: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和加强公司内部工作监督机制,使员工明确自身职责,提高责任感,促进员工正确履行职权,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公司员工基于公司在岗位、职务所设定的义务因过错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承担的不利后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行为,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公司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或员工个人利益受到损害,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尚未触犯刑律的行为。
第五条 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两人以上共同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过错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条 过错责任根据责任人职责在过错中的作用不同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直接责任的人员;
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监督和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按照既定程序,公正、公开,实事求是,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区别对待故意与过失,保障被追究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责任自负的原则。
第八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不能履行职责或产生职能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放纵、包庇违规、违纪行为的;
3、工作中徇私舞弊,泄露机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工作中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其它故意或重大过错责任,应当受到追究的。
第十一条 责任人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造成经济损失、政治或社会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2、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有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
3、在事关重大的紧急时刻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4、煽动下属聚众滋事,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主要或次要责任的。
第十二条 责任人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追究过错责任:
1、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3、对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作业不加制止,导致事故发生的;
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按照事故报告程序进行报告,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第十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行政处分;
4、辞退。
其中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
追责时应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确定某一责任形式,可单项适用,也可多项合并适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不良后果是指: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不良政治影响。
1、经济损失认定标准:
(1)一般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不含);
(2)较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不含),轻伤1人以上(含2人);
(3)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5─10万元(不含),重伤1人;
(4)特别重大损失标准是指: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1人以上。
2、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认定标准:
(1)业主、客户或合作单位反映强烈,公司声誉下降;
(2)国家司法机关介入,造成公司声誉严重下降;
(3)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适用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的过错行为适用“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200元以下,含200元)”责任追究:
(1)过错行为情节轻微;
(2)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较小;
(3)事后主动承认并采取有效方式防止不良结果继续发展的;
(4)因过失造成的。
2、“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辞退”等责任追究的适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1)造成一般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警告、记过处分;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含200元)、警告处分。
(2)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警告、记过处分;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警告处分。
(3)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含3000元)、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处分;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
(4)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及严重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除给予经济处罚(3000元以上)外,对所有责任者给予辞退。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除追究:
1、主动承认并及时纠正的;
2、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弥补损失的;
3、对过错能够正确认识,态度较好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加重追究:
1、因工作过失产生不良影响后,未积极处理,致使不良影响后果趋于严重和恶化的;
2、过错责任的发生是因故意、徇私舞弊、索受贿赂而造成的;
3、多次发生拒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的)。
第十八条 过错责任的受理
1、行政部在接到举报时的受理;
2、行政部自行调查发现的受理;
3、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转送材料受理;
4、总经理、副总经理交办的案件由行政部受理。
5、公司各部门相关人员发生涉及责任追究过错行为的,应主动、及时上报行政部,如隐瞒不报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受理和调查:
行政部在进行责任追究受理登记后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展开调查。调查处理结果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各职能部门的调查范围:
(1)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过程管理涉及的问题由工程管理部牵头,安监部、项目部和人资部配合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完毕后向行政部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
(2)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安监部牵头,工程管理部、项目部和人资部配合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完毕后向行政部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
(3)车辆安全事故由机物部牵头、车辆使用部门配合进行初步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
(4)涉及公司员工的内、外部治安事件,由行政部牵头进行初步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
(5)行政类及各类投诉事件由行政部根据问题涉及部门责令当事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当事部门调查完毕后向行政部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
(6)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由行政部提请总经理决定,必要时成立专案调查组,对案件展开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及初步处理意见。
(7)公司各部门、人员必须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对各职能部门的调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调查事项:
(1)调阅有关材料;
(2)询问被追究责任人;
(3)向有关证人、举报人调查取证;
(4)收集有关证据。
3、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二十条 追究程序
1、调查应在受理后的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在调查核实后 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列明过错责任主体及其过错行为;
(2)过错行为依据本制度需要追究;
(3)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4)后果具体,责任明确;
(5)处理意见及决定。
2、处理决定完成后,当日按程序下达具体执行部门,一个工作日内送达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批准:
编制:
人力资源部
2018年1月9日
第2篇: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格实施责任过错追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单位、职能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应尽的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
第三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实行“分级管理、按职能划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职责。全面负责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指导工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按岗定责,层层签状,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出问题。
第五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职能科、室职责:
一、注册登记科:依法办理食品经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严把市场主体资格准入关,按照经济户口和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及时把从事食品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情况提供给辖区工商所。
二、合同消保科:负责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
管执法,配合市工商局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查,定期公示食品质量信息,制定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管理自律制度,并督促工商所抓好落实,承担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的其它具体工作。
三、市场经济检查队:负责组织并指导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展销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食品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四、商广科:负责查处食品类商标违法行为,保护名牌
食品商标;
负责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行为,严厉查处食品类违法广告的代理者、发布者及广告主。
五、12315投诉申诉举报中心:负责接收、受理、分流、督办消费者食品安全方面有关的咨询、投诉、申诉、举报,指导并监督下属12315机构按时办结案件;
六、办公室: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及督导,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积极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七、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监察,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严厉查处行政不作为行为,为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证。
第六条 工商所职责。按照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执行,在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内食品市场交易秩序。具体职责:
一、根据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三、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八、负责食品经营者主体的监督管理。
1、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法注册登记;
2、严格对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规范和管理,对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查处或取缔;
3、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并运用计算机手段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进行网络化管理。
九、负责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2、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8、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9、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11、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十、负责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1、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2、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3、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4、协议准入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5、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内的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6、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完善检测条件,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7、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十一、负责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内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
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情况或突发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
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任务是:
l、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2、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4、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5、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6、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十二、负责对上级12315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交办、分流的食品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上级12315投诉申诉举报指挥中心。
第七条 工商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工商所所长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每一名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章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高效开展,强化地方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促进各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九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领导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监督检查的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应予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责任自负、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乌鲁木齐县工商局监察部门负责追究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过错责任。必要时办公室可配合调查。
第十二条 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组织领导或者指导监督不力,导致相关安排部署和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辖区食品经营秩序混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中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群众举报、上级机关交办督办、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无法律依据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放纵违法行为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事故时采取措施不力、处理不及时的;
五、工作失职、渎职等主观上的过错,未能及时控制或者查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行为,或者导致辖区内形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严重问题的;
六、对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影响的;
七、对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及时移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乌鲁木齐县工商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办理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群众反映和发现辖区有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取缔的;
三、对群众举报、派出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及相关部门提供的食品案件线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
五、由于失察、失职、渎职等主观过错造成对有害食品未能及时控制,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应当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它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七、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派出机关移送的;
八、因执法不力或者失误导致在辖区内形成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的;
九、因违规、违纪执法,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罚奖金;
二、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给予行政处分;
四、辞退;
五、开除。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合并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分为一般责任、严重责任和特别严重责任。
第十六条 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分清责任,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严格责任追究:
一、负有监管职能的工商所辖区内一年发生一次食品安全责任的,追究相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负有监管职能的工商所辖区内一年发生二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除按前款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应追究工商局相关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
三、工商局同一监管职能部门一年发生三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应追究该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责任,同时追
究该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
一、主动发现其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执法过错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对其责任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对追究其违法行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乌鲁木齐县工商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过错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根据调查情况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3篇: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肄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肄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落实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保证职工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有效规避各种风险和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莀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对责任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失误、失职或者其他个人过失,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时对责任人的追究与处理的制度。
袇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就是、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务必要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准确、恰当公正。
肇第四条 根据责任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责任与重大责任。
膄第五条 一般责任追究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对责任人要追究其一般责任:
薈1、决策失误,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等;
袆2、对下属的报告、请示无故三日内不答复,影响开展工作每月三次以上的;
芄3、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效能低下,出现事件不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工作不到位,经常出现差错的;
节4、本部门存在与其他部门工作严重的协调不力,部门工作没有及时办结并移交给其他部门的;
肆5、对本部门违规违纪问题长期失察并且不认真查处包庇他人的。
蚄6、无正当理由不正确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莄7、责任人在办理各具体事务前没有做到事前调查、事后跟踪导致出现纠纷后缺乏相应有效资料的;
蚂8、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螈9、对不宜扩散和向别人透漏的内容,对他人通风报信、传播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蚇10、因合作人诚信问题导致公司垫付的,项目引进人以及负责人均有义务妥善处理相关纠纷,不予积极处理的;
蒄11、其他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公司直接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蝿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进行重大责任追究:
蒀1、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造成公司损失20万元以上损失且无法收回的;
蒆2、如出现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非无理取闹的事件等,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4小时以上的;
薄3、出现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公司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膀4、工作中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回扣金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的;
羈第六条 对涉嫌追究的责任人,可以由发现责任事件的相关人员向公司纪委提出后,上报公司党委,由党委确定调查小组成员,调查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公司党委决定;
在决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纪委为本制度的监督机关。
膅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根据程度大小依次可分为责令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提请免职、劝退、辞退,同时视损失大小一律给予经济处罚。
蚃 一、责任追究措施的一般规定
薁 1、对属于一般责任的,可以根据以下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蚀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令整改的处罚或者不予追究;
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或者本部门内部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责任人检查或通报批评并要求赔偿2-3%的经济损失的处罚;
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者在公司内部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和要求赔偿3-4%的经济损失;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或者造成公司所属集团内部以上不良影响的,给予降职或提请免职处罚并要求赔偿4-5%的经济损失。
羄2、对属于重大责任追究情形的,应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蚃给公司造成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不论情节如何,给予劝退的处罚和处以赔偿6%的经济损失处罚;
给公司造成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辞退或并处赔偿经济损失6%的处罚。出现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给予责任人降职的处罚;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第第二款第三项的,给予免职的处罚,并且承担行政处罚中涉及的5%的经济处罚;
出现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的,所涉财物必须返还,无原物的要折价赔偿,同时给予责任人降职程度以上的处分。
羂3、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司有权移交给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肈第八条 具有特别情形的,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羇一、(加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螃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聿2、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的;
螀3、干扰、阻挠、不配合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的;
螆4、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袃5、直接损失较大且无法补救的;
蒀二、(减轻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芇1、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
薅2、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羃3、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免于处罚;
袀4、公司认为存在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
罿第九条 责任处理后,责任者个人、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分管领导要汲取教训,根据处理结论及事件引发的关键因素,找出解决的办法,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薇第十条 本责任追究与公司内部考核相互独立,实施不同种类的处罚,对违反考核内容的行为也可以根据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肃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芁
蒇上海东海华庆工程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六月
第4篇: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责任追究制度
经营管理
09-23 1152
企业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暂行)
1 总则
1.1为了保护企业和员工的根本利益,切实保证公司各项制度的有效贯彻执行;
规范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行为,建立明晰的工作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公司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因个人或群体工作失误或对实际情况估计不足或因有主观故意所引起的过错而导致公司的利益或声誉受到损害,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追究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和第三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1.3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具体承办公司业务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负责审核的人员为第二责任人,负责批准的人员为第三责任人。
2 责任追究原则
2.1按章办事,违章必究;
2.2实事求是,责任明确;
2.3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减少差错。
3 责任追究的管理部门
3.1企管部;
3.2公司委托的其他部门。
4 责任追究的程序
4.1明确失误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4.1.2由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部门对责任后果进行分析,从成本、效益、管理等各方面形成责任分析评估报告。
4.1.3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二次核定,并签字确认。
4.2根据工作程序追查责任源头,查清每一个环节(采用倒查法,从后往前查)。
4.2.1根据工作程序所应保留的原始资料或有关证人的书面证据查清责任人。
4.3由公司领导委托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形成责任调查报告,会签后交公司领导审批。
4.3.1相关部门包括与责任部门因责任事故有利害关系、有权做出第三方正确判断或公司领导委托部门、公司领导主观上认为可能有相互关联的部门。
4.3.2责任报告会签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会签部门一律由部门主管负责,会签部门是4.3.1中所列述的相关部门。
5 责任追究结果处理
5.1由责任追究管理部门根据过错损失大小,影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或处以500~5000元的行政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5.2部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责任事故处罚的50%,第二责任人承担责任事故处罚的30%,第三责任人承担责任事故处罚的20%。
5.3责任追究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程序和办法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6 具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追究责任
6.1因直接责任人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在审核时没有发现而对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1.1因直接责任人客观上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审核时因疏忽而没有发现的;
6.1.2因直接责任人客观上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审核时明确知道但为了本部门或本人的利益没有责令其更改或有意隐瞒的;
6.1.3因直接责任人主观上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审核时因疏忽而没有发现的;
6.1.4因直接责任人主观上的工作失误,部门主管审核时明确知道但为了本部门或本人的利益没有责令其更改或有意隐瞒的;
6.2因直接责任人在报告报表、数据、功能上存在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2.1具体情况如6.1所列项目。
6.3因直接责任人在物资申报计划上存在失误,致使公司遭受投资损失的;
6.3.1计划申购的物料、设备不能达到公司生产要求的;
6.3.2计划申购的物料、设备不适合公司生产使用的;
6.3.3计划申购的物料、设备在公司闲置没有增值能力或潜力的;
6.3.4计划申购的物料、设备因生产情况改变没有及时停止采购或处理,造成公司资金积压的;
6.3.5因计划申购问题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其他情况;
6.3.6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6.4因物料采购不力而影响生产的;
6.4.1因物料采购不及时而影响生产的;
6.4.2因物料采购质量达不到生产要求而影响生产的或造成损失的;
6.4.3因物料采购价格异常而影响公司正常采购成本的;
6.4.4因物料采购与供应商协商不力而影响公司生产或致使公司采购成本异常上升的;
6.4.5因物料采购问题而影响公司生产的其他情况;
6.4.6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6.5因设备改造不力而影响公司成本的;
6.5.1对设备改造的先期评价存在不真实的情况的;
6.5.2对设备改造过程中因直接责任人工作失误而造成改造效果没有达到预先要求的;
6.5.3对设备改造结果评价不真实,致使实际改造效果不理想且隐瞒不报的;
6.5.4对设备改造结果中出现其他不利于公司的情况;
6.5.5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6.6因工程问题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6.1因工程前期评估工作不力或存在不真实情况的而致使公司进行无效投资的;
6.6.2因工程造价评估不力或存在不真实情况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
6.6.3因工程进度问题对公司生产造成影响或直接致使其他不利因素生成的;
6.6.4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6.5工程验收存在舞弊行为或因直接责任人的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对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的工程签署正常验收意见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6.6因工程问题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其他情况;
6.6.7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6.7因单位管理不力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1因单位主管工作客观上疏忽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2因单位主管工作主观上的错误指令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3因单位主管对下属工作安排不力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4因单位管理存在其他不力因素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6.7.5其他情况参照6.1所列项目;
7 责任追究调查程序
7.1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的管理考核科或其他部门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查处。被投诉或被追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自觉接受调查,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刁难。
7.2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错误实施许可行为,造成的损失情况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行政记大过并调离原岗位;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情况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有关当事人对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的部门追究责任的查处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申诉。
7.4对于被追究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或撤销。
7.5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委托部门在实施责任追究行为时,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8 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企管部
第5篇: 意识形态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实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制度:意识形态清单
关于实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制度
201x年以来,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先后出台了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系列重要文。为切实推动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镇党委决定在全镇实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党委(党支部)主体责任清单
党委(党支部)对本地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对意识形态工作负总责。
1.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充分认识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鼓励广大文艺工作者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创作出更多充满正能量的优秀作品。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成立意识形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本地本单位在行政管理、行业管理、社会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年度工作要点,作为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意识形态工作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
4.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委(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党员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
5.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每半年对本地本单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每半年向上级党组织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重大情况第一时间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6.加强对下级党组织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检查和考核工作。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体系,纳入党委督查范围,镇党委每年对全镇各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至少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结果向上级党委报告。
7.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责报告的重要内容。
8.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小学等阵地的建设和管理,坚决守好用好意识形态阵地。
9.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动权。建立健全互联网管理体制机制,充实和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工作力量。加强“双微”平台等新媒体的建设、管理和运用,积极为互联网信息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10.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错误思潮和错误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加强对坚持错误思想的“意见领袖”、“异见分子”等重点人物的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做好舆论引导管控和突发公共事舆情处置工作。
11.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强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的文艺组织、文艺群体中知识分子的联系。
12.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教育,培养造就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党和人民放心的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队伍。
13.严格追责问责。镇党委(党支部)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出现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的情况,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班子(党支部书记)、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党委(党支部)班子成员“一岗双责”清单
1.党委(党支部)书记是本地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党委宣传委员(党支部负责宣传工作的同志)是意识形态工作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党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党支部)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范围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2.根据上级和镇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召开分管范围的意识形态工作专题会议,传达学习意识形态工作最新精神,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部署。
3.对分管范围内出现的重大突发公共事和网络舆情事,要第一时间靠前指挥、现场处置、组织发声,妥善处理好各类重大舆情事。
4.每年对分管部门、村(社区)、学校、企业意识形态工作至少开展一次督促指导和工作检查。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村(社区)、学校、企业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汇报。
5.每年至少到分管部门、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进行一次理论辅导。每年至少与所联系的知识分子开展一次交心谈心,做好团结引导服务工作。
6.把分管范围的意识形态工作情况和本人履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和年终个人述职述责报告的重要内容。
7.做好上级和镇党委交办的其他意识形态工作事项。
(三)相关职能部门责任清单
下列部门除切实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党委主体责任之外,还要履行好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能责任。
1.纪检部门:把落实中央、上级党委和同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纪委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巡查内容,出现问题,督促整改。
2.组织部门: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3.统战部门: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组织指导非公有制领域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部门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做好宗教界人士的团结引领,严防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4.政法部门: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管控,加大依法依规管网治网力度,切实维护地方政治安全。派出所要加强对重点人敏感人的稳控工作,对顽固坚持错误立场、屡教不改错误行为的,坚决依法依规处理。
5.中心学校: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重点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各学校要加强课堂管理,坚决抵制各类错误言论。
6.文化服务中心: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持续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活动,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7.企业:做好企业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8.群团组织:工会组织要做好广大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共青团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广大青少年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宣传部门责任清单
镇党委宣传办公室是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对意识形态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1.每年至少两次向镇党委班子会专题汇报意识形态工作情况,每半年向市委宣传部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情况。
2.及时传达学习上级党委和镇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精神,及时掌握意识形态领域新情况新动态,推动意识形态工作常态化。
3.配合镇党委督查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意识形态工作专题督查。
4.深入学习宣传宣讲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一思想和行动。
5.强化党管媒体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深化媒体融合发展,加强热点问题引导,打好舆论引导和舆论斗争主动仗。
6.加强网上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突发事和敏感舆情的风险排查及应急处置,加强新媒体阵地建设、管理和运用,建强网军队伍,深入开展网络专项治理行动,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7.加强对思想文化类学会、协会、刊物、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展览会、节庆活动和新闻发布会等的统筹管理,不给错误思想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
8.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深化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和培育践行,强化先进典型示范引领,创新基层思想政治工作。
9.推进基层宣传文化阵地建设,配齐配强基层宣传文化工作队伍,加强基层思想政治工作,夯实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基础。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支部)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亲自部署、细化任务、制定措施、统筹推进,认真抓好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制度的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党支部)要自觉担负起意识形态工作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二)加强联动协调。各级党委(党支部)要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工作原则,加强联动协商,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合力和格局。
(三)严格追责问责。党委(党支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1.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公共突发事和对重大网络舆情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4.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5.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6.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7.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报广播电视、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8.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9.管辖范围内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各类学校课堂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10.管辖范围内出现有一定规模非法宗教传播活动的;
11.组织、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12.管辖范围内有文艺作品、文化演艺活动和社会宣传活动传播不良内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3.管辖范围内黄赌毒盛行,社会风气不正的;
14.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