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360文档网>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4篇(完整)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4篇(完整)

发布时间: 2025-11-08 13:40:02  来源:网友投稿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借款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4篇,供大家参考。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4篇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篇1

保证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便产生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双务有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则表现为单务无偿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作为购车借款合同(即主合同)的附属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主从关系。保证担保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而保证保险合同与购车借款合同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两者处于并存状态。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篇2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约定不明的担保。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篇3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如各自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已由合同明确约定,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保证人或物的担保人在合同对其确定的责任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3、当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如果当事人被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与物的担任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则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这一规定则仅适用于物的担保是由债务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因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权选择行使物的担保或保证。如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两者均有承担担保责任的"义务。此时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对保证人没有影响。

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如何处理?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常有关于担保保证的先诉抗辩权的问题,如何处理?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篇4

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就是本案购车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涉及保证担保合同的法律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以收取保险费为前提,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则无需对价条件。

推荐访问: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7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9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2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22

版权所有:360文档网 2013-2025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360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360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京ICP备130370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