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360文档网>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涉诉信访改革(完整文档)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涉诉信访改革(完整文档)

发布时间: 2022-06-15 16:50:06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涉诉信访改革(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涉诉信访改革(完整文档)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涉诉信访改革6篇

第1篇: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涉诉信访改革

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关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维权意识的增强,各种涉法涉诉问题通过信访渠道汇集,越来越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并呈现出诉求时间跨度长、诉求涉及面宽、诉求者愿望急切、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一些缠访、重复访当事人,长年累月抛家舍业、携妻带眷,到处上访,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  
  一、涉法涉诉案件  
  涉法涉诉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  
  二、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  
  涉法涉诉信访内容十分繁杂,既包括经济、行政、涉外等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包括繁杂法律程序问题,同时还涉及地方政策法规的执行等。  
  一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终结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已经提起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的案件,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或已经作出裁决,有的已经上诉,有的甚至通过二审、重审、再审的程序,仍不服处理的案件。  
  二是已经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或杀人、非法集资或诈骗、交通肇事以及揭发举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  
  三是应当诉讼仲裁的事项。主要包括各类民事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按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但尚未进入程序。  
  四是应当行政复议的事项。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法履行职责。同时,行政复议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对于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依法向当地政府或上级行政部门提出复议。  
  三、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分析
    1、司法机关办案瑕疵引发涉法涉诉。政法机关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所办理的案件绝大部分称得上铁案,是经得起法律、经得起历史检验的。但极个别政法干警受权力、金钱、人情关系以及自身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办案程序等方面瑕疵,从而出现错案。虽然大多数错案通过政法机关内部纠错机制,得以纠正,但也有极少数错案成为定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当事人涉法涉诉信访。再有,一些司法人员办案效率不高,审限时间拖延,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和抵触情绪,也将引发涉诉信访问题。这种信任危机必将对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危害。还有,随着互联网、电视、报刊等传媒高度发达,一些错案、不公正、不廉洁执法行为被反复曝光,给政法机关的公正执法形象造成较大杀伤力,使得司法公信力下降,即使是正确判决也可能引发上访。
    2、当事人自身缺陷引发涉法涉诉。一些当事人法律知识少,认识水平较低,盲从于律师,不计诉讼成本,随意使用诉权,当判决结果未能如其所意,即使案件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无不当,也就想当然地形归结为审判人员的办案不正、贪赃枉法,稍不如愿就走上信访之路。对法律、对法院的公正判决毫无警畏之心。有的当事人为满足一己私利,曲解法律,紧咬不放,反复缠访,扰正常信访秩序。有的当事人投机心理严重,认为只要把事情闹大,领导才会重视,才会有结果,于是每逢全国、省“两会”或敏感时期便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有的在上访前还有意放出风声,以期引起关注,给当地政府施压。还有的当事人好攀比,不顾信访案件之间千差万别的客观事实,看到他人通过上访得到实惠,便引发上访的念头。有的当事人在长期的非正常上访中尝到甜头,不仅得到额外补偿,拿到社保、低保,还领到困难救助救济,给其它信访件的处理带来负面效应。
    3、处纠体制不完备引发涉法涉诉。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的诉讼审判制度是实行“二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判就终结,产生法律效力,但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制度,作为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再审、上级法院可以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引起再审。此外,上级领导的过问也能引起案件的再审。再审程序让当事人有了更多信访的时间和空间。一些当事人抓住再审诉讼程序,不论是否有新的证据,也不论是否超出法定时限,一味纠缠法院,对已生效的判决提出重新审理。从防控涉法涉诉信访制度上看,政府部门的合力并未完全形成,遇有此类纠纷往往是由政法委、法院、信访局三家担责,履行息访息诉工作任务。其它职能部门多半是能绕就绕、能推则推、能拖则拖,对处纠工作积极性不高,对待上访人员的态度冷淡,对信访问题未能尽职尽责,使一些本可就地解决的问题发展为重复访、越级访。对各部门处纠工作的督促多数是从讲政治角度来抓落实,尚没有一套上下共同遵守的制度,存在较大随意性。对信访案件,复查没有次数界定,没有级别规定,反反复复,没有终结和终局性,缺乏终结机制,导致一些涉法涉信访问题数年甚至十几年都无法息案。
    4、执行难引发涉法涉诉信访。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因经济状况差,生活困难,赔偿履行能力弱,致使申请人得到的只是“法律白条”,因其合法利益长期得不到兑现而上访。现实中也不乏一些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或故意转移、隐匿财产,或长期滞留他乡,加上个别法官因存在畏难思想,执行力度不大,办法不多等,致使法院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执行难以到位,从而引发当事人不满,出现涉法涉诉信访。
    四、完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理的相关对策  
    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源头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发生的根本措施。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需要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涉诉信访无小案的观念,形成“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理念,打造“环环相扣、件件落实,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1、凝聚各方合力,构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体系。重点抓好四项机制的建设:一是分工负责制。对涉法涉诉问题采取“四定五包”措施,使每一个涉法信访问题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的责任人,都有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处理时限。增强相关单位处理涉访涉诉问题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分担政法部门、信访部门在此问题所承担的重压。二是个案督办制。对中央、省、市交办的重点信访件,由各级政法委负责督办,根据问题处理进展情况,对承办单位、包案领导适时采取发督办单、上门督促等方式,促使责任人及时解决问题。三是联调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或责任单位难以独自处理的案件,由政法委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及当事人亲友,组建专案工作组,采取政策攻心、教育疏导、析案释法、经济补偿等多重手段息诉息访。四是救助机制。采取由财政拔专款、接受社会捐助等方式,建立维稳专项救助资金,从经济上适度解决涉法涉诉当事人的诉求。救助对象主要为:①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生活又特别困难的当事人;
②对实体有疑问但依法不足以提起再审的“瑕疵案”,且当事人同意息诉息访的;
③对依法无法处理但又符合情理的涉法信访人;
④对已走完法律程序的,生活上极贫极弱的上访人。此外,民政部门对一些涉法涉诉的弱势群体应给予适当关爱,将他们纳入低保等救助范围。
    2、坚持公正司法,从司法环节上最大限度避免涉法涉诉信访。一是努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增强司法能力。二是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注重在群众涉访较多的政府职能部门,如城建、国土、农林、卫生、交通等部门设立多元化纠纷调解室,采取组建调委会、派驻法官、司法行政人员等措施,打造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于一体的纠纷处理模式,尽可能把纠纷解决在部门、化解在诉前,防止社会矛盾纠纷过多地向法院聚集,增加法院的压力。三是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坚持常规检查与个案评查复核相结合,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从司法环节上防控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同时,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防止错案的发生。四是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从强化领导、部门联动等方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着力化解执行积案,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信力。
    3、完善考评体系,转变对信访问题的聚焦点。当前信访工作考评机制侧重于上访量和交办件的处理,为防止过度关注信访量和个案的处理,而衍生出拦访、截访和不惜打破法律、政策界限,盲目“花钱买平安”,以损害法律的权威和政策的威信为代价等不正常现象的发生,上级信访部门、维稳机关应当建立上访量、个案处理与信访渠道、信访秩序、服务民生等统筹兼顾的信访考评体系,在关注上访量、个案化解的同时,综合分析评判一个地方的信访问题,将关注重点放在群众涉访内容是否涉及公权力侵犯群众利益、行政机关不作为、司法机关执法不公等,此类既可能有损政府威信、法律威严,又可能在源头上引发信访案件的上访件。从而减少因过于关注信访量、个案处理而造成的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破坏法律既判力、乱开政策口子等到一系列负面效应。
    4、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法规权威性。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要增强司法人员遵从“法”的信仰,依法公正办案。另一方面也要提升普通民众的法律认知水平和对法律的崇敬心理。在涉诉涉法信访案件中,有不少上访当事人是因为法律知识缺乏,法律素质低而走上信访道路的。当前涉访者中五十岁以上的老同志比较多就是一个比较好的例证。他们当中不少人对法律缺乏基本的信仰和敬畏,当法院的裁定不能与自己的意愿相符时,便无理取闹,盲目缠访、闹访,完全不顾忌其行为后果。他们的行为在导致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对法律的权威性也是一种损害。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尽可能地提高上访者的法律素质,使其知法、守法、用法、敬法,从而增加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信访问题的可能性。
    5、治理无序上访,打造依法信访的良好氛围。一是建立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缠诉案件,承办单位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二是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法、理、情都无合理成份且长期缠访、闹访的当事人以及借助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恶意煽动、策划、组织上访的,由公安机关介入,固定相关证据,搜集违法犯罪事实,依法给予打击。三是建立完善终结机制。由上级信访部门、维稳机关制定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操作规程,对已走完法定程序、一定时限内未再出现上访、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等情形的信访案件,及时予以销案,不再列入信访考评范围。  
  

第2篇: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涉诉信访改革

“四个必须、五项制度”

四个必须:
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必须强化群众观念,必须坚持源头治理,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工作重心下移。

五项制度:
做好涉诉信访工作要建立评估预防制度,建立涉诉信访通报制度,建立约期接谈制度,建立多元化解制度,建立信访案件终结制度

三跨三分离

跨地区:一件案子涉及两个地区,比如移民问题,就可能涉及户籍地和投靠地两个地区。

跨部门:就是一个案子涉及两个或者多个部门。

跨行业:同理。

人事分离:人与事分属两地,如信访人在别地发生案件,却要户口所在地解决,即为人事分离。

人户分离:常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一致,案件处理起来很难划分责任。

人事户分离:更为复杂,案件发生地,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均不在一起。

第3篇: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涉诉信访改革

涉法涉诉信访的法理分析

张瑜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

【年(卷),期】2013(000)023

【摘要】近年来,我国涉诉涉法信访量居高不下,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以及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之外,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是原因之一.本文就涉诉涉法信访的法律作了简要的分析论述.

【总页数】2页(79-80)

【关键词】涉诉涉法;信访;社会转型时期

【作者】张瑜

【作者单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

【相关文献】

1.政法传统与司法理性--以最高法院信访制度为中心的研究 [J], 左卫民; 何永军

2.信访投诉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法理论纲 [J], 程洁

3.法理语境下的信访制度浅析 [J], 王伟

4.对当前农村信访问题的法理思考 [J], 卢晓峰

5.初探**信访“越闹越有”怪圈在审查逮捕中的法理语境 [J], 魏梅; 杨金秀

以上内容为文献基本信息,获取文献全文请下载

第4篇: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涉诉信访改革

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思考

周宝华

【期刊名称】《辽宁人大》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各级人大受理信访事项的重要方面,约占信访总量的50%以上,已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此类问题矛盾突出、处理难度大、程序性强,多以越级访、缠访形式出现。下面,笔者就此类信访问题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及对策作一粗浅分析,希望能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提供参考。

【总页数】1页(P.17)

【关键词】信访问题;国家权力机关;社会稳定;程序性;监督权;受理;人大

【作者】周宝华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622

【相关文献】

1.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信访问题的思考 [J], 周宝华

2.试论人大信访的价值功能 [J], 魏兴荣

3.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几点思考 [J], 无

4.实行信访问题责任追究办法 促进信访问题及时解决 [J], 杜江涛

5.检察机关接受人大个案监督的思考 [J], 陈庆文; 王淑珍

以上内容为文献基本信息,获取文献全文请下载

第5篇: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涉诉信访改革

“三个至上”在法院信访工作中的指导作用

        信访接待是处理群众信访,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法院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重要窗口。法院信访工作的开展,对整个法院工作的全面开展,树立法院和法官良好社会形象有很大的影响。在本文中,笔者针对当前基层法院信访不断,特别是法官在接待信访当事人中存在的一些不足,结合实际,谈谈几点想法。 

一、基层法院信访接待人员必须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

       接待工作不仅是个特殊的岗位,还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岗位。接待工作是倾听群众呼声,加强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信访者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由于他们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等都不同,反映的问题也是各个方面的都有,这就要求接待人员必须相当熟悉法律知识和必备的工做到能针对信访所反映的问题作出准确处理,并能正确地给信访者指路,牵线搭桥以及做好息诉罢访工作。此外,接待人员还必须具备相当的观察能力,应变能力,熟悉当地风俗民情及相关部门的情况和化解矛盾的能力。

面对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国内外形势的新考验,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真正做到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要按照“三个至上”的要求,认真思考、法院信访工作,使法院的信访工作更加有利于推进党的事业,更加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加有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实现人民法院信访工作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

“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是人民法院信访工作创新制度机制、实现法院信访工作的顺利完成。瓦市法院立案二庭在院党组及庭室领导的组织学习过程中,对“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进行了深入地学习,从中总结出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工作要做到“三心”。

一、记录、解释要细心。记录就是要把来访人陈述的问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简明扼要地记录在《来访登记表》上,记录时要细心,力求详细、清楚、准确、有选择、有重点,关键的地方要尽量详细。记录完后,要给信访人按有关规定作出答复。

二、听取来访人意见时要耐心。很多来访者来访时,由于事先没有充分的准备,或者准备了到法院有些紧张,语言组织能力较差,这就要求我们要耐心地听他们诉说,不能表现出不耐烦或者催促他们快说。有些来访人性格暴躁,情绪激动,心理气愤,加上他们对法律政策不是很了解,态度可能不是很好,对于这些人我们更是要耐心一点,多换位思考。

三、对待上访人感情上要有爱心。信访工作就是要做人的工作,人与人之间有感情就容易沟通,沟通了才会产生信任。有些信访案件,其中很多问题并不大,有的信访人是为了争一个道理,讨个说法而来,有些问题是依法按政策处理的,但是有些群众是一时想不通,不理解而来的,这时我们要设身处地为来访人着想,带着爱护人民的感情去做信访工作,群众很容易接受,息诉罢访就有可能实现。

三、在接待来访人员时要突出“情”“冷”“诚”“稳”四个字

     一是接访时突出一个“情”字。要以热情送温暖的方式接待来访群众,强调突出一个“情”字,使来访者有一个较为放松的环境,感受到司法人文关怀。要树立首问责任制的思想理念和心理准备,耐心、仔细回答来信来访提出的问题,力求体现“构建和谐新灵山”的要求,特别注重涉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案件的处理。对于生活和行动特别困难孤寡老人,立案、信访人员还应主动进行帮助和精神慰藉。

     二是处访时突出一个“冷”字。立案、信访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面对不讲理又无理取闹的来访人员,立案、信访人员处访时要突出一个“冷”字,注重文明接待,理智、冷静、正确地处理,及时缓解来访人员的情绪,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工作,耐心劝告和释明有关法律规定,使其了解应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相信法院会依法处理案件,从而促使上访人员息访息诉。 

     三是对缠访户突出一个“诚”字。在处理一些老上访户的问题上,要突出一个“诚”字,坚持耐心听他们的诉说、端茶送水、嘘寒问暖,细心了解他们的问题,并及时给予引导和提供法律咨询,力求将这些老上访人员稳定在基层。

     四是为社会安定突出一个“稳”字。在处理信访案件时,要从大局考虑,突出一个“稳”字。如婚姻家庭纠、邻里纠纷和劳动争议案件,由于这些案件的当事人思想情绪都比较激动,因此,要耐心做好思想说服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化解他们的情绪,促使夫妻、邻里和睦,社会稳定和谐。

四、接待人员要重视、处理好“三访”问题

      1、重视信访老户上访问题的处理。要详细了解他们信访的起因和要求的变化及期间上访老户的思想变化,全面具体分析其理由是否充分,要求是否合理,并剖析法院对上访老户问题的处理过程,处理依据是什么,是否合法等等,针对性分析,摸清症结,对症下药,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要把解决信访老户的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杜绝矛盾上推下卸或久拖不决,从而达到息诉罢访。 

      2、高度重视集体上访的处理。由于集体上访涉及人数规模大,处理难度是比较大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更要做到高度重视。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观不可激”的原则,努力缓解矛盾、化解矛盾,避免事态扩大酿成事端。重点要做好组织者的工作,促使他们在群众中起好的影响,并通过他们做好随访者的思想工作。对随访者要向他们讲清法律,讲清政策,需要注意的是,不能为暂时缓解矛盾而做无原则的让步和迁就,更不能乱开口,胡开口。该批评的要敢于批评,该教育的要敢于教育。 

      3、及时稳妥处理告急访。由于告急访突发性较大,如不及时解决,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容易引起较为恶劣的暴力事件,所以这类上访必须及时稳妥处理。对于这类来访者,其心理负担较重,言辞很是偏激,此时候接待人员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可亲,语言文明,尽量消除对方敌对情绪,使他们相信法院能秉公执法,处理好事情,待他们情绪稳定后,慢慢引导来访人讲出事情的详细经过,弄清来访人的目的和要求,掌握好矛盾的症结。不管来访人反映的事情是否属于法院管辖,都必须做好以上工作。然后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防患于未然。 

     基层是信访问题产生的源头,也是解决问题的基础,信访最终就是要解决问题。因此,基层法院务必要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需要解决的且是我们法院能办到的事情,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它既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最近目的和利益”,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未来”利益。它完全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入新时期新阶段,我们党要保持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必须努力实现人民群众期盼社会稳定、和谐的愿望。这样,我们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社会主义才能充满活力。

    现在,我国的改革与发展处于关键时期,改革在广度上已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所有领域,在深度上已触及人们具体的经济利益,发展方面已由单纯追求GDP上升到追求人文GDP、环保GDP,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协调发展。国际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人均GDP进入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处理得好,能够顺利发展,经济能够很快上一个新台阶,处理不好,经济将停滞不前或倒退。目前我国已进入人均GDP1000美元阶段,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经济社会问题,巩固改革发展的成果,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重构社会结构,完善社会组织,调整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组织的创造活力,化解各类矛盾和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社会形成合力,努力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6篇: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涉诉信访改革

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改革研究
信访制度作为密切党和政府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制度, 在反映 人民呼声,解决各类争议,化解纠纷矛盾,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等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结构及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人民 的利益诉求及表达方式呈现出多元多样多变的态势。

信访实践也出现 了新的变化。由于多种原因,许多涉法涉诉案件也通过信访渠道来解 决,甚至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首选,大有取代司法途径,成为解决 社会矛盾主渠道的趋势,形成“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那么为 什么会出现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是什么原因导致本应通过法律途径 解决的涉法涉诉案件变成信访案件且不断增加呢?归纳起来主要有 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封建统治体制表现 为高度的中央集权和权力一元体制,从皇帝到地方各级官员都是行 政、军事、司法等国家权力独揽于一身。再加上一些文艺作品中的“清 官”、“包青天”等形象,使得人们认为,找到了各级党政官员就是找 到了解决一切问题的根本,所以把一些涉法涉诉的矛盾纠纷通过信访 的形式找到党政机关和领导来解决。这是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增多的一 个重要原因之一。“唐慧案”的主角就是想通过持续不断的上访遇到 一位“清官”来解决自己的问题,所以上访时间达到数年。
二、现行政治体制的原因。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还未完全到位, 依法治国方略没得到全面落实,目前各级各单位的权力往往集中在一
把手一人身上, 特别是地方政府权力往往集中党委书记和行政首长等 少数几个人身上。所以,领导批示可以迅速解决问题,领导的级别越 高、批示越明确,解决问题就越快。据统计,有领导批示或上级督办 的信访案件有 90% 以上得到解决,致使部分信访群众产生了严重的
信上(级)不信下(级)”、“信大(官)不信小(官)”的错误思想。

于是,一些人开始对领导批示充满期待, 导致千军万马齐涌党委政府 寻求“信访直通车”,加剧了信访潮。
三、现行司法程序较为繁琐复杂,耗时长,成本高。

一些案件走 司法程序时,法院需要按照司法程序立案、取证、调查、审理,一个 案件审理或调解完毕至少需要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不仅如此, 当 事人还得支付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证据或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等多种费用。

另外还有一些隐性的灰色支出, 更加大了通过法律途径 解决问题的成本。
另外,就算

是得到了公正的判决由于法律的强制执 行能力有限,长期得不到执行,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就是民间 广为流传的俗语 --- 赢了官司输了钱,代表公平正义的法院审判书成 为白纸。接二连三的“法律白条” ,让群众心寒,使得群众不相信能 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上访相对来说是一个非程序化的过程, 不受时间、步骤、方式的限制,也不用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同时一 旦有结果必定兑现。鉴于此,信访自然成为首选。
笔者亲身经历了一个真实的案件, 我县某镇一农民工在十堰某城 建公司工作。

2011 年 10 月在该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工地干活时摔 伤,经诊断为双脚足根部及踝关节粉碎性骨折,住院 48 天后出院。
2012 年 8 月份,十堰市人社局认定该农民工受事故为工伤。
2012 年 9 月,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捌 级伤残。在向某城建公司申请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时遭遇到了许多 的波折。

该公司在送达日期等环节上作文章, 并通过对工伤认定书提 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直到 2013 年 7 月初,农民工才拿到 劳动仲裁裁决书。

但是该公司又对裁决书提起了民事诉讼, 现在官司 正在进行之中。

这个农民工何时能拿到赔偿款, 还是一个遥远的未知 数。案发两年后都没能得到赔偿,谁还敢走法律这条途径?
四、司法独立的体制尚未完全形成。

当前法院虽然是相对独立的 司法机关,但是院长等人员的任命都是由人大、 组织部门等单位运作, 因而在审判中, 判决结果往往受到人为因素的干扰。

曾经看到过一个 报道,某县法院根据县领导的指示, 在全县范围内不得受理民告 “官” 等敏感案件。对此类问题,当事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就只有上访一条 路可走。另外,司法独立审判权没得到完全尊重。现实中以言代法、 以权压法、 干预司法等问题仍然存在, 一些司法裁决因种种干扰而无 法履行。突出表现在土地补偿、拆迁、劳资纠纷、欠缴劳动、医疗保 险等民生方面,许多案件长期积压,造成许多矛盾当事人别无选择, 只能上访,而通过上访也确实解决了问题, 并且存在着“大闹大解决、 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诱导了部分权益人寻求法律程序 以外的上访解决问题。
五、政府权力过于集中。

虽然我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机构改革, 现在也在致力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但总体来说,目前,政府的
职权、权力仍然较为集中,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执法过程中,不适 当地强化、扩大本部门及其成员的职权,巩固、扩大本部门的可控制 资源,在这期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很多矛盾。同时,由于管理的范 围过于宽广,老百姓往往会产生一种错觉,即:政府是任何事物的责 任主体,充当着无所不包、 无所不能的角色,使得群众把所有的希望 都寄托于党委政府,
任何事情的解- 2 -


决都依赖于政府。

下级地方政府不 给解决, 当事人宁可去高一级的行政机构上访, 也不会通过法律渠道 来解决。
六、司法公信力下降,法律信誉度低。

目前,由于各种原因,司 法领域内还存在着一些消极腐败现象。个别司法人员有负人民重托, 存在徇私枉法、违法裁判等问题。他们的行为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往 往会被加倍放大,使得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

“大盖帽,两头翘,吃 了原告吃被告”的现象没有绝迹,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甚至冤假 错案等现象还不时存在,打官司成了打“关系” ,拼权力,拼金钱, 导致民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度不是很高。

在这种背景下, 甚至出现了 法官穿着法袍到法院上访以维护家人合法权利的极个别案例。
七、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 有意缠访。

由于信访不受任何事实证 据、期限、步骤、方式等确定性要求的限制,在个别时间和个别案件 中又能够“一步到位”甚至“突破法律底线”解决问题,所以有些案 件已通过法律途径得到了解决, 但是当事人觉得结果不满意, 想从法 律之外得到更多的利益, 他们又选择了上访的道路。

有的当事人本来 在法律时限内完全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由于法律知识欠
缺,案件超过法定时限而丧失了获取合法权益的时机, 而企图通过上 访再取得;
也有的是放弃合法权益又后悔, 通过法律途径不能再解决, 便想通过上访复得。
综上所述,“信访不信法”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的一个阻碍。如果任由各种纠纷不是最终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 定渠道,而是循着信访这条路上下反复处理, 特别是已经法院生效裁 判确定的案件再进入信访程序, 无疑将导致法治社会的倒退。

长此以 往,必将冲击法治的统一与权威,增加社会成本,影响行政秩序和效 率,值得高度警惕,我们要加强对策研究,尽快妥善解决。
、加快法治建设,推进各级党委政府依法行政。
通过法治政府建设, 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

各级领导干 部在治国理政中,按法定职责和程序办事,用好手中的权力,自学接 受法律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

在内心中真正形成对法律的信仰, 养成 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 用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

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

真正把群众的 利益装在心里,落在实处,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 增强政府公信力,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真正保持和谐稳定。要深 刻认识法治是改革发展的助推力,应做到以法治思维凝聚改革共识、 促进矛盾化解、 保障社会和谐。

只有用事实让人民群众树立起对法律 的信心,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的法治精神。
- 3 -


另外要完善领导接访律师陪同制度, 一些涉法涉诉案件, 接访领 导不必签字作出指示, 不再让当事人把领导的批示当成 “圣旨”和“尚 方宝剑”而四处找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而直接由陪访律师引导当事人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涉法涉诉案件。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推进全民守法。守法的前提是知法, 推进全民守法, 首先要开展好普法教育, 以“法律六进”活动为载体, 整合各种社会资源, 宣传法律法规知识, 采取以案说法等群众喜闻乐 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 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 积极培育法治文 化,大力提高全民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 法可耻的良好道德;

形成敬畏法律、 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环境;

形成依法表达利益诉求、 用法律手段、 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权益的良好 习惯,努力使矛盾纠纷有序地进入司法渠道, 让法治意识和法治精神 真正地深入到群众心中, 让一些本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涉法涉诉案 件不再走上信访之途。
三、提升公正司法水平,促使当事人由信访向信法转变。

司法在法治建设中具有特殊而重要的作用。法治权威在一定程 度上要通过司法权威体现出来。

减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要充 分发挥司法的特殊作用。

一是各级司法机关要始终坚持 “忠诚、为民、 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不断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公开,提 高司法质量。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

各级 法院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守法治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觉维护宪法 和法律权威,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敢于排除 各种干扰, 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 继续 健全执行联动机制, 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每位司法工作者一定 要把良心放正,把天平放平,公正公平地处理每一起案件,必须把每 一个案件审理好,对于社会关注的一些复杂、疑难、敏感案件更要如 此,让公平正义的光辉在每一起案件上显现, 让公正以人民群众看得 见摸得着的方式体现。二是要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与公安、检、法机 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共同防止冤 假错案,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

三是要狠抓审判质量和案 件考核工作,提高审判业务能力。法院内有关部门要对审判、执行等 案件逐件评查,件件过关,确保事实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四 是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文明高效的办案能力。要克服官僚主义、衙门 作风,为当事人提供高效文明服务,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司法 裁判的公信度。强化审限意识,确保及时公正地办理案件。严格执行 终审制度, 树立法律至上的社会氛围。

建立健全案件责任终身追究制
度,对案件上诉率、申诉率进行严格考核,与司法人员- 4 -


的晋升和业务 评比相挂钩。
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快速化解处理各类矛盾纠纷。
靠信访化解矛盾纠纷不是长治久安之计,根本的出路还是要扩 大、畅通依法化解的途径, 使矛盾纠纷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当前行之 有效的办法,就是敞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大门,做到
三调无缝对接”,一旦发生纠纷,迅速纳入调解程序。基层的人民 调解不行,就进入到行政调解,再不行就司法调解,也可以三种调解 - 5 -



相互穿插或一起上阵, 通过调解化解纠纷。三调之后仍然解决不了的, 及时建议当事人提起诉讼, 用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三是加大诉讼调解 力度,提高诉讼调解能力。

要正确处理裁判与调解的关系,积极探索 新时期调解公正新机制,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维 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另外,可组建流动人民调解小分队。由基层司法 助理员、法院、乡镇或社区政府工作人员、基层派出所、村官组成流 动民事调解人民调解小分队。

人民调解小分队通过定期轮流巡回在划 定的辖区内进行宣传、发现、调解、上报、立案、主动服务等工作, 起到宣传政策法规、发现矛盾纠纷、及时调解小纠纷、帮助上报或立 案解决大矛盾的作用, 同时引导信访案件初步向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 两种渠道分流, 达到“早发现、 早解决”的目的,做到“小事不出村、 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 ,从根本上源头上化解社会矛 盾。二是成立专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比如交通事故、食品药品质 量、医患纠纷、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劳动从事争议等方面的专业调 解机构,在矛盾纠纷出现后及时参与处理, 促进各类矛盾纠纷迅速得 到解决。
五、加大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职责。对那些因经济困难原因打不起 官司的弱势群体, 应由政府来为他们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依法维权。

一是要壮大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 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服 帮助他们 务。二是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补助,增强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积极性。

是加大志愿者队伍建设。

从高校学生和政法队伍中退下来的干警中招 募法律援助志愿者, 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 打得赢官司。

四是建立司法救助基金。

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赞助等办 法启动基金的建立,引导打不起官司、交不起诉费的信访群众,走司 法渠道解决问题。通过让弱势群体、低收入者享受到免费、快捷的法 律服务,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上访问题自然而然 就减少了。
六、改革信访案件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信访案件终结制度
现行的信访工作考核机制把信访案件数量作为地方党委政府的 政绩指标之一进行考核, 有一定的片面性和不科学性, 导致各级党委 政府不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控制和减少信访指标, 甚至去“花钱买 平安”,“堵访”、“截访”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涉 法涉诉案件,还有可能导致此类案件愈演愈烈。所以必须得到改革。
群众信访,说明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笔者建议:一是不再把信访案件 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工作考核的硬性指标。信访既然是公民的正当权 利,就不应该去限制和打击。在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考评时,不再 把各种信访案件的数量作为一个考核指标。

让信访工作 “去指标化”,
让其发挥正常联系党和群- 6 -


众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回到正常的解决渠道 上来。二是建立信访信息共享网络平台。

各级信访部门借助互联网将 各类信访案件 (包括初访和复访案件) 相关信息全部逐一录入信息库
包括案由、初访还是复访、初访如何结案、信访人基本情况和要求 等等信息),并实行大范围的联网。在领导接访或信访部门二次分流 时作为参考, 为领导正确批示和科学分流信访案件提供可靠依据, 同
时也为随时了解掌握信访情况提供便利, 防止行政干预司法、 上级过 多干预下级等信访问题的发生。

三是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通过 召开听证会、讨论会的方式,召集专家、相关负责人、群众代表等各 方代表进行讨论研究, 拿出令绝大多数人认同和信服的解决方案, 让 当事人心服口服,心甘情愿地息诉罢访,不再走信访之路。
- 7 -


推荐访问:信访 几点建议 改革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涉诉信访改革 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几点建议涉诉信访改革 涉法涉诉信访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猜你喜欢

版权所有:360文档网 2013-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360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360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京ICP备130370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