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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2-06-15 17:45: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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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6篇

第1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

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桂纪发〔2017〕2号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纪委,自治区纪委各派驻(出)机构,各高等学校纪委,区直各企业纪委:

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将《全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3月21日

全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回头看”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不折不扣抓好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实里做,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以优良作风建设成果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自治区党委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牵头,从今年3月到7月,在全区组织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进行自查、检查,全面系统梳理全区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成效,坚持成功做法,创新监督执纪方法,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深化标本兼治,持之以恒、锲而不舍把纠正“四风”往深里抓、往实里做,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我区落地生根。

二、工作内容

(一)查安排部署,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1. 检查各级党委(党组)是否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常抓常议,长抓长管;

2. 检查各级党委(党组)是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持续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宣传教育,严格干部队伍教育管理;

3. 检查各级党委(党组)是否重视对中央巡视组和自治区党委巡视组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及时研究巡视整改重大事项,部署推动巡视整改落实;

4. 检查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是否重视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以及自治区纪委纠正“四风”问题系列工作的部署落实,在具体工作中是否将整治“四风”问题作为全面加强纪律和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

(二)查制度建设,看纪律要求是否从严从紧

1. 是否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出台细化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

2. 是否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抓好中央、自治区有关制度承接配套,就规范“三公”经费管理、职务消费、接待工作和办公用房管理等方面出台配套制度;

3. 是否结合近几年工作实践和形势变化,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出台的相关政策和配套制度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4. 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项制度规定,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有无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对待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仅仅当作口号等突出问题;
有无违反自治区纪委“十个严禁”规定,特别是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私车公养、私设“小金库”、滥发津补贴或福利、隐秘场所聚会、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突出问题。

(三)查监督检查,看“四风”整治是否严谨有效

1. 是否建立健全监督渠道,充分利用来访、来电、邮件、网页留言、微信平台“一键通”等举报方式,引导群众参与监督;

2. 是否将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历次巡视整改意见、学习贯彻《若干准则》《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强化纪律规矩意识;

3. 是否紧盯年节假期,在重要时间节点、重要工作推进阶段,综合运用明察暗访、专项检查、信访核查等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4. 是否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突出、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整治,措施是否有力、成效是否明显。

(四)查纪律审查,看执纪问责是否持续有力

1. 是否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的问题列入纪律审查重要内容,成效如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纪律审查空白点;

2. 是否及时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有无压案不查、隐瞒不报等情形;

3. 是否及时查处对巡视整改落实不重视、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有无不查处、不纠正、不问责等情形;

4. 是否重视对重点问题线索的督办和曝光,对上级纪委转办、督办问题线索是否及时核实查处,对查出的典型案例是否定期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5. 是否严格贯彻《问责条例》,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导致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单位和部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领导干部进行严格问责,有无有责不问、问责不严的问题。

三、工作步骤

“回头看”工作为期4个月,自治区纪委2017年3月下旬召开动员会部署启动,2017年7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2017年3月下旬至4月中旬)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办法》、自治区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执纪问责持续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的通知》以及“回头看”工作部署要求,做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回头看”的学习动员和安排部署,结合自身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责任分工、推进措施、完成时限等,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回头看”工作主要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逐项梳理分析,查准、查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报上一级党组织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中设区市和区直部门(单位)、中直驻桂各部门(副厅级以上单位,含自治区国企、高校、中央驻桂企业等)的自查报告(纸制和电子版,附问题清单)经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签字后于4月底前报自治区纪委(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

(二)问题导向,重点检查。(2017年4月下旬至6月中旬)

1. 交叉检查。自治区纪委组织14个市纪委和相关派驻纪检组开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纠正“四风”交叉检查活动,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和隐形“四风”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对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对待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对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坚决查处;
对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责、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推进“回头看”工作走过场、执行党内法规变形走样、巡视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各市、县纪委参照自治区纪委做法组织开展本地区交叉检查,除上述重点检查内容外,要对近几年来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零查处、零通报、零问责”的单位上门督查,切实发现并查处一批问题,实现监督检查的全覆盖。

2. 专项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就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督促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检查,重点整治文山会海、照抄照转,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工作不实、弄虚作假,不担当、不干事,玩风盛行、纵酒闹事等突出问题;
督促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别开展私设“小金库”和违规发放津补贴检查,重点整治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虚列支出转出资金等方式设立“小金库”行为和巧立名目,变相滥发各种津补贴,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物业费、水电费、房屋租赁费和违规取酬等突出问题。各市、县纪委要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活动。

(三)整改落实,健全机制。(2017年6月下旬至7月中旬)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本次“回头看”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梳理,建立问题清单,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限期整改,问题集中的要进行专项整治。要在健全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查漏补缺,及时修订完善制度规定,编密制度笼子。要注重“回头看”成果的运用,牢固树立抓常、抓细、抓长的意识和习惯,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做到令行禁止、不搞例外,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常态化、长效化。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及时将“回头看”工作开展和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党组织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中设区市和区直部门(单位)、中直驻桂各部门(副厅级以上单位,含自治区国企、高校、中央驻桂企业等)经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签字后于7月31日前报自治区纪委(径送党风政风监督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充分认识开展“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意义,扛实抓牢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回头看”工作。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抓落实,层层压实责任。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回头看”工作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回头看”工作的监督检查,紧盯任务,倒排工期,确保成效,不得避重就轻、敷衍应付,坚决防止走过场。自治区纪委各派驻(出)机构要督促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部门)认真开展“回头看”工作。要突出问题导向,把工作重点放在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督促整改问题上,紧盯老问题,注意发现“四风”新动向、新情况。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全方位、多渠道接受群众投诉举报,让群众积极参与进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细抓长,组织明察暗访,严肃查处顶风违纪问题。

(三)严格执纪问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对“回头看”期间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集中力量、限定时间、快查快结,对不收手不知止、顶风违纪的,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突出“四风”问题,既要从严处理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要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发挥持续震慑作用,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坚守道德高线、严守纪律底线。

附件:1. 自治区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

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2. 全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自查

自纠问题发现清单一览表

3. 制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制度情况统计表

4. 制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制度情况明细表

5. 公务开支预决算情况统计表

6. 全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重点

检查发现问题清单一览表

7. 全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回头看”查处

“四风”问题情况一览表


附件1

自治区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于春生 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纪委书记

副组长:秦 斌 自治区纪委副书记

韦翼群 自治区纪委副书记、自治区监察厅厅长、

自治区预防腐败局局长(兼)

何 敏 自治区纪委副书记

雷永达 自治区纪委副书记

成 员:奉明芳 自治区纪委常委、秘书长

覃黎魁 自治区纪委常委、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吕玉波 自治区纪委常委、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符 燕 自治区纪委常委

刘志和 自治区纪委常委

江红兵 自治区监察厅正厅级监察专员、副厅长

兰丽萍 自治区纪委派驻自治区财政厅纪检组组长

郑文临 自治区纪委派驻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纪检组组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覃黎魁 自治区纪委常委、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副主任:唐 青 自治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

  成 员:赵善清 自治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副厅长级)

      刘鹏飞 自治区纪委办公厅主任(副厅长级)

      农建宁 自治区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

(副厅长级)

      陈柳青 自治区纪委宣传部部长(副厅长级)

农作丰 自治区纪委宣传部副部长(兼),反腐倡

廉信息教育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日常工作。


抄报:中央纪委办公厅、党风政风监督室、第八纪检监察室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抄送: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

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中直驻桂各党委党组,各高等

学校。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办公厅 2017年3月21日印发

第2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在全区范围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清产核资

【发文字号】桂财综[2015]37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01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与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在全区范围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桂财综[2015]37号)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推进普遍性降费,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5〕4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要求,以及全区收费基金清理规范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清理规范区内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活力。

二、清理目标及范围

此次清理规范旨在取消、降低一批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加快建立完善收费监管机制,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
对保留的涉企收费基金项目,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等。

三、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费的,按乱收费行为查处。(财政厅牵头,自治区物价局、工信委、各收费单位配合)

2.严格落实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基金的政策。对国家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降低的收费标准,要逐项落实到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重点检查落实自治区财政厅、物

第3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等关于印发《广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3.02

【实施日期】2012.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广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广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广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区零售行业发展迅速,对搞活流通、改善民生、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零售商供应商合作关系总体趋势良好,但还存在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以多种名目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现象,导致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形成了不公平交易,甚至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促进我区零售业健康发展,依据《合同法 》、《价格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12年3月至6月,自治区商务厅、物价局、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6部门在全区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

清理整顿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以下称零售商)及其下属门店。零售商主要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集团):

(一)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含)。

(二)门店数超过10家(含)。

(三)2010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含)。

如不能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但供应商反映其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零售商,应纳入清理整顿范围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买断经营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进销差价,出租柜台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代理销售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根据有关规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在以上费用之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在清理过程中,要首先区分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否全额用于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凡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均应予以整顿。

(一)规范促销服务费。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零售商应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二)禁止违规收费。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重点禁止违规收取下列费用:一是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是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或者在商品供应商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但零售商仍向商品供应商重复收取的店内码费用。三是店铺改造、装修(饰)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四是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五是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提供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须返还的利润。六是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落实明码标价。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形式,可以是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
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成立机构。全区成立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厅际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厅际协调小组),自治区物价局、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参加,厅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自治区商务厅承担。各市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协调小组,制订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清理整顿工作,各市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和实施方案于2012年3月10日前报厅际协调小组。各市协调小组每周一向厅际协调小组报送上一周工作进展情况,厅际协调小组定期向部际协调小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全区清理整顿工作相关情况。

(二)调查摸底。各市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协调小组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于2012年3月13日前摸清确定本市符合清理整顿范围条件的大型零售企业(零售商)数量,建立企业目录,并广泛听取供应商和各界对清理整顿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企业自查。零售商要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对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向供应商收费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自纠表(见附件2)。零售商自查自纠结果由其企业(集团)总部于2012年3月15日前向总部所在地的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于3月18日前报厅际协调小组,厅际协调小组于3月20日前报部际协调小组。自查自纠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

(四)联合检查。2012年3月至4月,各市协调小组组织商务、物价、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检查表见附件3),总体情况于2012年4月20日前报厅际协调小组。检查要覆盖本市辖区符合清理整顿范围条件的所有零售商及门店;
对跨省、市经营的零售商,检查期间要与其总部所在地的协调小组密切沟通(总部在广西的,由市协调小组沟通;
总部不在广西的,由自治区厅际协调小组与总部所在省沟通)。对检查中发现自查不到位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从严处理,对发现自纠不到位的要严格监督整改。各市协调小组要广泛听取供应商意见,接受对零售商涉嫌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并及时查处。自治区商务厅、物价局、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组织联合检查组,选取重点企业进行联合检查;
适时派出联合督查组,督查重点地区工作进展情况。

(五)严肃整改。各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整改监督指导,收取使用促销服务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以规范,违规收取的费用要责令返还,未明码标价的要监督落实,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重点地区,自治区商务厅、物价局、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组织第二次联合督查,督查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有关整改结果。

(六)建章立制。各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分类梳理清理整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统一上报厅际协调小组。厅际协调小组汇总分析成员单位和各市协调小组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提出引导企业改善经营发展方式的制度措施,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各市协调小组于2012年6月15日前向厅际协调小组报送本市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厅际协调小组及时汇总有关情况,向部际协调小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整体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厅际协调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全区清理整顿工作,积极协调督导,认真检查总结。各市协调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本市清理整顿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二)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整体组织协调,牵头组织约谈零售商和规范促销服务费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牵头负责清理整顿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国税、地税部门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零售商开展税收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商业贿赂、促销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同物价部门清理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公安机关对涉嫌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充分发挥零售商、供应商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公平交易。

(三)加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厅际协调小组将通过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零售商积极参与,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并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震慑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工作成效,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厅际协调小组专设举报投诉渠道,接受企业和个人的举报投诉,电子邮箱:gxqzgb@163.com,邮政信函:广西南宁市桃源路59号自治区商务厅桃源办公区3楼市场秩序处,邮政编码:530021;
联系人:韦天保、陈敏毅;
联系电话:0771-*******、5334128。各市协调小组也要设立举报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对于举报投诉发现的线索,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分工认真核查,属实的要严肃查处。

(四)完善法规,建立长效机制。自治区商务厅、物价局、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在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完善规范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的制度措施,推动零售商供应商建立公平的交易关系。自治区物价局、商务厅等部门要从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违规收费工作入手,深入研究清理和规范流通环节所有不合理收费问题。

附件:

1.广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厅际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2.零售商自查自纠表

3.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联合检查表

4.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文(略)

附件1:

广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厅际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为规范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行为,维护我区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商秩发〔2012〕485号)要求,决定成立广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名单如下:

召集人:熊家军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成 员:程华兴 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

梁宏伟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杨 辉 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赵汉臣 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

王其贵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厅际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承担日常工作。

附件2:

零售商自查自纠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自查自纠负责人:
自查自纠时间:
整改完成时间:

第4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桂财规[2018]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8.01.31

【实施日期】2018.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财规〔2018〕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市政(市容)局、城管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建立适用于全区的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和加强全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6〕116号)的有关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西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

2.广西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31日

附件1

广西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建立市政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促进市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预算、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是指政府为了满足城市公共需要,在城市的建成区和规划区内,投资建设或者依法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市政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空间以及相关的无形资产、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 政府可以充分提供,能够保障公众普遍公平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应当免费使用。

资源相对稀缺、不能充分提供的,或者主要由部分社会公众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积极提供优质市政公共资源;

(二)坚持合理开发利用,提高市政公共资源使用效率;

(三)坚持合理平衡负担,兼顾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利益;

(四)坚持共享发展成果,规范市政公共资源收益管理。

第六条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分别确定本市城区和本县(市)内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项目。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面向公众的经营活动并收取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相关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缴财政。

第二章 有偿使用收入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入:

(一)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收入;

(二)市政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

(三)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收入;

(四)市政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

(五)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有偿使用收入;

(六)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

第十条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对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

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的市政公共资源,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让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收取费用。

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投资运营的市政公共资源,其有偿使用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第十一条 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市政公共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政公共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法定规划,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市政公共资源的基本功能和主要用途。

第十四条 受让方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应当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当经营性和公益性出现冲突时,优先维护公共利益。

市政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要合理确定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并作为出让条件,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受让方。

受让方必须遵守《

第5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财税[2017]1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03.22

【实施日期】2017.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税〔2017〕11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局、城管局(委)、园林局:

为促进市政公共资源有效利用,建立健全全区市政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切实规范和加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以下简

第6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桂水基[2015]2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06

【实施日期】2015.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意见的通知

(桂水基〔2015〕26号)

各市水利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适应我区水利建设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改进和加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6日

关于改进和加强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水利的投入,水利建设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基层水利技术力量薄弱、项目管理落后、实施效率不高、施工力量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项目加快推进。为适应我区水利建设发展新形势新要求,改进和加强小型水利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强化水利廉政风险防范,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小型水利项目”)的特点和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坚持问题导向,增强担当意识,突出改革创新,切实解决小型水利项目施工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 和《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招标规定限额以下的小型水利项目,采取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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