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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研究

发布时间: 2022-06-17 12:3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中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研究,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2022年中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研究

中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研究5篇

第1篇: 中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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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股票质押式小额融资(泰融e)(借钱神器)
  股票质押式小额融资(泰融e)(借钱神器)
  一、定义
  二、基本要素
  三、功能开通
  四、初始交易及费用
  五、购回交易
  六、权益处理
  七、履约保障
  八、违约处置及其他
  九、与融资打新、融资融券对比
  十、柜台系统查询
  一、定义
  1、什么是泰融e/什么是借钱神器?
  答:泰融e/借钱神器就是股票质押式小额融资,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所持有的标的证券做质押,向华泰证券融入资金,并在到期日返还本金及利息、解除质押的交易。
  二、基本要素
  1、“借钱神器”于20XX年9月9日上线;

  2(:华泰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期限固定:融资期限统一为365天,客户可提前购回,到期系统将自动购回;

  3、单客户最高额度:融资规模上限初步设定为100万;

  4、优惠的利息水平:根据实际融资期限长短,利率为8.8%-12%(年化);

  5、单笔融资下限:根据客户质押标的股票市值及折扣率确定,每笔不低于5000元;

  6、质押率:参考约定购回标的质押率,一般高于常规股票质押式回购质押率;

  7、产品流程:功能开通T日之前--初始交易(T日)--资金到账(T+1日)--证券交易/取现/提前购回(T+1日-R-1日)--到期购回(R日)
  三、功能开通
  1、个人投资者申请权限需满足什么条件?(该业务暂不支持机构投资者使用):答:(1)客户证券账户信息完备、状态正常;

  (2)在证券市场及本公司无违法违约记录;

  (3)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以上;

  (4)通过股票质押式小额融资在线资质测评。
  2、融资权限申请是24小时都可以吗?
  答:24小时都可以申请。
  (1)深圳的权限实时生效;
(深圳的因为不要报送,实时生效。)
  (2)上海的15:50左右之前申请的权限T+1日生效,15:50左右之后申请的权限算第二天的申报。(如果客户恰好是在15:50左右申报的,请帮客户查询一下
  申报的状态)
  3、如果客户之前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为保守型怎么办?
  答:如系统自动判断出客户之前的风险承受能力为保守型,则系统不建议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如客户仍然坚持参与该项业务则系统支持客户在手机端重新测试风险承受能力,再次测评后达到保守型以上则可开通小额融资功能。
  4、小额融资在线资质测评如何评测客户资质?
  答:小额融资在线资质测评共有10道问题,每题有5条选项,客户须在手机端完成测评。系统赋予每一个选项不同的分值,答题后总分超过60分者可开通功能,未能通过者60天内至多可以再进行一次测评。每次测评的答题结果存在不同题目之间的交叉验证,前后两次测评的结果同样存在交叉验证。
  5、为何功能开通当天深交所股票即可质押融资,上交所股票要在T+1日才可以质押融资?
  答:根据交易所规定,进行股票质押式小额融资须开通合格投资者权限,深市合格投资者权限当天报备当天开通,沪市合格投资者权限当天申报第二天开通。
  6、本项业务对客户年龄有何限制性要求?
  答:客户申请开通业务资质时系统会自动判断客户年龄,如年龄超过70岁将无法开通小额融资业务。
  四、初始交易及费用
  (一)交易申请时间:
  上海:交易日的9:30-11:30以及13:00-15:00
  深圳:交易日的9:15-11:30以及13:00-15:30
  (二)初始交易申请
  客户在交易时间内通过涨乐财富通提交小额融资初始交易委托,输入各项初始交易要素,客户不可以华泰证券作为质押标的券提交初始交易申请。
  周五做的证券质押,借的资金当天晚上清算后到帐,客户周六就能查询到。
  (三)初始交易金额上下限
  下限:单笔交易原则上不低于5000元;

  上限:泰融e授信总额度为100万。
  (四)交易价格
  质押标的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
  (五)融资期限与利率
  融资期限统一为365天,客户借钱时不用选择天数。
  (六)质押登记费、交易经手费
  1、质押登记费如何收取?
  答:质押登记费由结算公司收取,是日终从借到的资金里扣除,不是从自有资金里扣。
  以股票为例,500万股以下(含)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1‰收取,超500万股的部分按该部分面值的0.1‰收取,起点100元。
  2、交易经手费如何收取?
  答:交易经手费由沪深交易所收取,是日终从借到的资金里扣除,不是从自有资金里扣。
  (1)沪市:每笔初始交易质押标的按每笔初始交易金额的0.01‰收取,起点5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民币;

  (2)深市:每笔初始交易质押标的按证券面值1‰收取,最高不超过100元人民币。
  (七)资金到账
  初始交易申请融资额次一交易日资金到账,客户可用可取,无限制;
到账金额=融资申请额-质押登记费-交易经手费
  (八)初始交易常见问答:
  1、交易委托发出后可以撤单吗?还收费用吗?
  答:交易委托发出后当天15:00之前客户可在客户端自行撤单。撤单后,登记费、经手费、利息这三项费用都不收。(更新时间:20XX.09.12)
  2、标的证券范围有哪些?
  答:包括上海及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流通股或其他经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认可的证券品种。
  股票质押式小额融资,“华泰证券”这只股票不能做抵押品,但借来的资金可以买“华泰证券”股票。(更新时间:20XX.09.09)
  3、假设客户有多只股票,如何质押费用最少?
  答:质押标的券应尽量集中,因为质押登记费和交易经手费是针对每只标的券收取,多质押一只标的券就多付一笔质押登记费和交易经手费。
  4、请问当天买的股票,当天可以质押吗?
  答:不可以。(更新时间:20XX.09.10)
  5、泰融e,客户质押证券后,状态显示是什么?
  答:上海的是已确认状态,深圳的是未报状态。(上海的是直接报送到交易所,错误提示0,表示是成功了;
深圳的是15点统一报送。)
  6、怎么区分客户抵押的股票是做泰融e还是融资打新的?
  答:可以查合同,也可以看是否有冻结资金。
  (1)查询合同时,合同里有股票质押类型的选择项,1表示融资打新,2表示小额贷。
  (2)查看是否有冻结资金,仅看委托看不出来,要过了借款当日后,泰融e资金不冻结,融资打新是冻结资金的。(更新时间:20XX.09.12)
  7、如果涨乐财富通中未显示客户持仓的某只股票,有以下三种可能性:
  (1)单只股票折算后可融资金额低于5000元;

  (2)当天买入的股票;

  (3)该股票折算率为0,不支持质押。(更新时间:20XX.09.12)
  8、质押600340的时候提示“单只股票数量超限”,什么原因?
  答:是因为公司设置了风控线。风控线就是公司对单只股票的集中度,如果这只股票被提交的太多了,触及了风控线就会造成这只股票没有办法再提交。(遇到此情况,反馈组长。)(更新时间:20XX.09.15)
  五、购回交易
  购回交易分为提前购回和到期购回
  (一)提前购回细则
  1、客户通过涨乐财富通提交提前购回交易申请
  2、提前还款不收罚息
  3、应付利息:客户初始交易后所得金额*实际占用天数(计头不计尾)*对应利率水平
  (二)到期购回日的确定:
  根据客户初始交易申请时间及交易期限不超过365日(自然日)的规定,系统自动计算到期购回日,购回日如遇非交易日自动提前至最近的交易日
  (三)最迟还款时点
  提前还款须在交易时间内完成,到期回购须在当日13:00之前确保账户有充足资金。
  还款的时候,客户账户上的钱要足够支付本金+利息,不区分自有资金还是非自有资金。
  (四)购回交易的常见问答
  1、何时会出现公司要求客户提前还款的情景?
  答:(1)交易期限中,客户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客户拒不追加资产。
  (2)标的证券或相关公司出现重大事项。
  (3)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2、是否可申请部分解除质押或延期购回?
  答:针对单只标的券不允许部分解除质押,多只标的券可选择部分券进行解除质押。该业务原则上不允许延期购回,融资融券部同意的除外。(意思是:泰融e还款时,同一笔合同只能全部归还,不能部分归还,就是一个股票一个合同,只能一次性归还。)
  3、还款后用于质押的标的何时可正常交易:
  答:初始交易及购回交易期限中,客户所选择用于质押的证券处于质押登记状态,不可用,直至合约实际了结(融资欠款全部清偿)次日,该部分证券状态恢复正常,客户可用。
  六、权益处理
  1、客户需自行关注质押标的证券的权益事项;

  2、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3、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配债、吸收合并、要约收购、债券回售、债转股等各项权益事项,客户欲行使相关权益的,需最迟于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自行行使权益。
  七、履约保障
  1、公司追保通知
  (1)当客户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时,公司系统向客户发出《提示履约保障措施通知书》。
  (2)达到预警线或平仓线,会推送消息,如果涨乐财富通开启免打扰模式的话,客户能不能收到消息?
  答:不能,免打扰模式,客户收不到所有推送的消息。(更新时间:20XX.09.12)
  2、客户履约保障措施:
  (1)两个交易日内提前购回,了结该笔交易;

  (2)两个交易日内通过补充质押使其合并计算的履约保障比例提高到预警线以上(含预警线)(更新时间:20XX.09.11)
  3、证券的预警线和平仓线
  预警线、平仓线是怎么计算的?
  篇二:融资融卷注意点
  1、融券时申报价格的限制
  融券卖出交易只能采用限价委托,不能采用市价委托。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
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
  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投资者买券还券超过融券负债数量的部分称为余券,存放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可申请将余券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转至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
  2、融资融券期限与限制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及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同时,为了避免法律关系混乱,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也不得用于从事债券回购交易。
  3、投资者应特别注意可能引发强制平仓的几种情况: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证券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强制平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将以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向投资者发送追加担保物通知。投资者如果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有
  权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执行强制平仓,投资者可能面临损失;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自身原因导致其资产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可能被证券公司执行强制平仓、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债务。
  4、监管风险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证券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证券公司提高追加担保物和强制平仓的条件,造成投资者提前进入追加担保物或强制平仓状态,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证券公司制定了一系列交易限制的措施,比如单一客户融资规模、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担保证券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等指标,当这些指标到达阈值时,投资者的交易将受到限制,由此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四)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有可能因融资融券资质出现问题,而造成投资者无法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由此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5、其他风险
  (一)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

  (二)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相关信息的通知送达至关重要。《融资
  融券合同》中通常会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要求。当证券公司按照《融资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即视为送达,如果投资者未能关注到通知内容并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担不利后果。
  (三)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因信用证券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保管不善或者将信用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可能遭受意外损失,因为任何通过密码验证后提交的交易申请,都将被视为投资者自身的行为或投资者合法授权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均由该投资者承担。
  (四)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其信用资质状况降低,证券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信用额度,从而造成投资者交易受到限制,投资者可能遭受损失。
  6、券商信用额度管理
  现阶段规定上述两个比例均不得低于50%。
  华泰证券,关于融资融券信用额度采用动态授信方式的公告
  关于融资融券信用额度采用动态授信方式的公告
  为满足客户需求,我公司自20XX年9月22日起,融资融券个人客户信用额度采用动态授信模式,即:每个交易日日终根据客户风险评级系数和客户信用账户内净资产动态调整客户授信额度。具体调整原则如下:
  (1)对于日终净资产≤20万的信用账户,调整后额度=日终信用账户净资产*1;

  (2)对于日终净资产>20万,且原授信额度≤1000万的信用账户,调整后额度=min(日终净资产*风险度系数,1000万);

  (3)对于原授信额度>1000万的信用账户,不做系统自动调整。
  7、股票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
  8、了结融资交易方法: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卖出证券,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9、买券还券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③标的证券代码、④买入数量、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⑥“融券”标识、⑦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需要指出的是,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资金除了用于买
  10、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通过公司网站或在营业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披露融资融券业务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名单、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维持担保比例、佣金率、试点营业部名单、合同条款等内容。
  11、投资者
  对于投资者来说,融资融券交易也对其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要求,主要是:a、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为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信息的报告、披露或要约收购义务。
  b、融券期间,投资者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投资者应
  该在该交易发生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投资者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证券交易所。
  12、融资金额受融资保证金比例、可用授信额度、券商可融出资金余额的限制,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必须是在标的券列表。融资买入成交后,成交金额加相应交易费用作为客户该笔交易的融资总额记入负债。
  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客户可以采用直接还款方式了结负债,使用账上资金归还指定金额的负债。客户可根据负债订单明细,逐笔归还,也可以部分还款。
  13、融券数量受融券保证金比例、可用授信额度、券商可融出证券数量的限制。融券卖出成交后,成交金额作为客户该笔交易的融券计费金额,成交数量作为融券负债数量记入负债,在约定的还券期限内,客户可以采用买券还券方式了结融券负债;
也可以采用直接还券,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了结融券负债,归还所欠相应数量的证券并缴纳融券费用。还券时,客户账上资金不足缴纳融券费用时,相应金额转为融资负债。
  14、融资融券交易小技巧
  技巧一:融资买入非标的证券
  假设您现在账户有100万资产(满仓股票),申请的信用总额度也是100万,(不计交易手续费、利息等费用及买卖价差和折算率)。
  这时您看中某只非标证券,想融资买入,又不愿卖出您手头有的股票。通过以下操作,您可获取50万元的融资买入额度:
  第一步:【融券卖出】融券卖出价值50万元的标的证券,融券负债50万;
第二步:【融资买入】融资买入相同数量的同一标的证券,融资负债50万;
第三步:【现券还券】将融资买入的标的证券以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券负债,
  篇三:集团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方案
  某某集团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方案
  公司领导:
  集团公司股权账户持有某某流通股14.1亿股,由于市场环境及政策限制,持股处于闲置状态,根据集团五届一次职代会关于“利用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融资融券,实现股票增值和收益”的工作要求,证券部与某某公司对融资融券市场进行调研分析,分析认为:集团公司可以将持有某某股票通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借出,增加公司证券资产额外收益。
  一、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简介
  转融通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约定的费率通过交易所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证券金融公司)出借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借券费用的业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方,以国家信用为担保,违约风险近乎于零,最大限度保障了出借证券的安全。
  出借证券不改变某某集团对已出借证券的所有权归属,但出借期间该部分证券的使用权将过渡至证金公司,出于对使用权的补偿,证金公司会给予出借方某某集团以一定的证券出借利息。
  表一:出借期限与费率
  二、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相关规定
  目前对转融能出借人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十一条出借人应当委托其账户指定交易且为其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会员进行证券出借交易申报。
  第六十三条出借人、借入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三、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方案
  1、公司将持有的某某股票通过拥有融券资格券商的业务通道,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出借业务的总规模为不超过1.15亿股的某某股票。
  2、利用证券部研发资源、某某投资公司交易与咨询平台,委托某某公司办理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
  四、参与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需办理事项
  1、与华泰证券签定证券转融通出借业务委托代理协议与申请表;
2、向华泰证券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3、明确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人。
  证券部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第2篇: 中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研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2006年6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交易机制的完善和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八)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专业评价的证明文件;

  (六)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七)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四)、(五)、(六)项规定以及其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核查,向证监会出具是否同意申请人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书面意见。

  证监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的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九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
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前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其他有关事项。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第十三条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且不得展期;
融资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

  客户应当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时,向证券公司申报其本人及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客户融券期间,其本人或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客户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证券公司应当将客户申报的情况按月报送相关证券交易所。

  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向全体客户、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债权担保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差额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公司可以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

第二十九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三十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一条 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三十三条 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第三十七条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第三十八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
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第四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月结束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向证监会、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当月的下列情况:

  (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

  (二)对全体客户和前10名客户的融资、融券余额;

  (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

  (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交易金额;

  (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

  第四十三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自律或者监测分析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四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违反规定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证监会视具体情形,依法采取警示、公开警示、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责令停止有关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撤销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报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中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研究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

2010年3月31日融资融券交易的推出,标志着我国的信用交易正式开始运行,结束了我国一直以来“单边市”的情况。由于融资融券特有的杠杆性、做空机制等特点,使得证券公司在开展此项业务时,在享受到业务创新所带来的收入外还将面临着更大的风险,如何有效地管理风险成为监管部门和证券公司在设计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时面临的首要课题。因此,对融资融券风险管理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介绍了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基础知识,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证券公司的影响,系统的梳理了证券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以及主要风险防范措施,并着重阐述了我国目前的保证金体系。

我们将投资组合的方法引入到现行的动态保证金制度中,根据每只股票的历史表现赋予每只股票一个风险系数值,根据账户中每只股票的总市值计算每只股票的权重,风险系数值的加权平均数为该投资者当天的维持担保比例,当客户的保证金比例小于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公司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这样,投资于风险较大的股票的投资者就要缴纳更多的保证金,而投资于风险较小的股票的投资者只需缴纳较少的保证金,从而达到了鼓励投资、控制风险的目的。我们采用万科A和长江电力两只股票的历史数据作为依据,进行了数据模拟,模拟结果证明,改进后的保证金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减少证券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第4篇: 中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研究




2006年8月我国融资融券进入试点实施阶段,对试点期间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不仅成为当务之急,而且有利于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防范。
本文从证券公司角度对融资融券试点的风险管理展开研究,比较分析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融资融券制度和以日本、台湾为代表的专业化融资融券制度,提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融资融券制度。识别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针对每一类型风险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对策。从客户信用评级和授信、融资融券的利率和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融资融券额度和证券的种类五个方面,阐述如何对融资融券风险进行控制。

关键词:融资融券,企业风险管理,市场风险,融资利率,客户信用评级
1

目录
第一章引言·································································································································4
1.1研究的背景及意义······································································································41.2本论文研究范围和内容·······························································································5第二章国外融资融券制度与我国的选择·················································································6
2.1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62.2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72.3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92.4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10第三章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识别与对策··················································································12
3.1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风险与对策············································································123.2融资融券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与风险控制模式························································13第四章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控制··························································································15
4.1客户信用评级和授信·································································································154.2利率和费率的确定·····································································································214.3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保证金比例·········································································224.4冲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234.5融资融券的额度和种类·····························································································234.6融资融券业务的监控与报告·····················································································24结论···········································································································································26参考文献··································································································································27
2

第一章引言
1.1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2006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中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进入试点实施阶段。2006年8月20日沪深交易所发布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该《细则》不仅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交易服务和技术支持,更将着眼于通过严密的制度安排,控制融资融券这一新业务的风险,保证业务试点的顺利展开。2006年8月29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台《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至此,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交易和结算环节的基本业务规则体系已经基本形成。融资融券的试点将改变投资者的盈利模式,直接影响着A股市场的所有参与各方,因此成为市场瞩目的焦点。
融资融券和做空机制的结合,对于券商而言将形成巨大的利好。此前券商的经纪业务服务内容比较单一,仅仅是提供跑道。有了融资融券,券商经纪业务的内容将更加丰富。与此同时,融资融券将有利于市场交投的活跃,而证券交易量的增大,券商的佣金收入也会随之增加。比较而言,真正能受惠的券商还应属于那些国家扶持的创新类券商。据测算,虽然未来若干年内,融资融券将给证券市场带来巨大的增量资金,但2006年的最大规模约3000亿元,短期内能实际投入市场的资金只有约100亿元。
融资融券放开是一柄“双刃剑”,它可能增大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因为融资可能导致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如果控制不力,将有可能推动市场泡沫的形成;
而在经济出现衰退、市场萧条的情况下,又有可能增大市场波动,甚至引发危机。所以,就证券公司而言,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研究,成为当务之急,对中国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防范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1.2本论文研究范围和内容
本文从证券公司角度对融资融券试点的风险管理展开研究,首先比较分析了
3

第5篇: 中信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研究

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研究
——关于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与独立董事协会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业明一、海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研究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
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
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

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
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
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
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
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
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

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
二、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
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
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
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

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
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
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
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
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
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
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一)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

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
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
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
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
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
(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1、自有资本的筹集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
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


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3、业务职能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
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
(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
(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
(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
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
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
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
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
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
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中,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台湾的制度过于僵死。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包括:
一是将用于融资融券抵押的证券与自营帐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为此证券公司应另外建立融资交易帐户,将所有抵押证券置于该帐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
二是建立规范的融资融券合同。使合同双方在签署融资融券合约时,就能确认证券的所有权和抵押品的管理权,然后由证券公司和交易所根据合同执行冻结、解冻和变现清偿的职能。防止出现目前市场中证券公司违规向客户融资所带来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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