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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5-05-16 03:25:4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实施办法》解读,供大家参考。

《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为规范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适用、审核、审批、监管行为,做好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核、审批工作,确保临时用地审核及临时建筑审批职权接得住、接得好,结合强区放权要求和我区审批经验,修订《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 (一)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权“强区放权”情况 2016 年 11 月 3 日,市政府下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6〕259 号),要求全面下放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审批职权至各区。2017 年 11 月 15 日,光明区《规划国土工作会议纪要》(397)明确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职权由规划土地监察局做好承接。2018 年 6 月 14 日,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原市规土委)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由光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承接未出让国有土地上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类)、临时用地审批、建设项目含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审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类线性工程)等 4 项事权。2018 年 8 月 13 日,规划土地监察局领取“强区放权”事项专用章。

 (二)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现状 光明区《规划国土工作会议纪要》(397)指出 2018 年11 月 29 日之前为承接过渡期,过渡期内,由规划土地监察局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继续根据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12 月 2 日印发的《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职责分工做好审批工作。目前,规划土地监察局已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光明管理局制定的《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暂行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开展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而《光明新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暂行管理规定》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废止,所以急需制定新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规范性文件,为规划土地监察局的审核、审批工作提供法律、法规依据与指导。

 二、《实施办法》制定目标 1、明确各部门职能,明晰各部门职责分工,健全职责体系,形成各级各部门协同共管的工作机制。

 2、优化和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便民服务。

 3、规范光明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审批,优化资源配置。

 三、《实施办法》制定依据

 本《实施办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考深圳市其他各区有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规定及光明区实际情况制定。

 《实施办法》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至 11 月 26 日第一次通过 OA 系统向光明区各政府职能部门书面征求意见,于2018 年 11 月 20 日到 12 月 4 日通过光明政府在线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2019 年 7 月 31 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我局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对《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并于 8 月 2 日至 8 月 8 日第二次通过 OA 系统向光明区各政府职能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并依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8 月 16 日通过 OA 系统向光明区司法局提起合法性审查,光明区司法局法制审查提出 10 条意见,建议均已采纳。10 月 14 日,我局召开会前协调会,与各政府职能部门再次协调沟通,现已沟通完毕。

 四、《实施办法》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光明区内土地上进行的临时用地行为和临时建设行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

 年。

 五、名词解释 “已出让国有土地”是指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行政划拨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已核发控制范围线的用地以及其他合法权属用地。

 六、重要内容解读 《实施办法》正文共六章二十五条,包括总则、适用条件、机构职能、期限延期、法律责任和附则,以及附件《深圳市光明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实施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一)总则

 1、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适用范围。光明行政区域内土地上的临时用地行为和临时建设行为。

 3、定义。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临时建筑是指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4、管理原则。对光明区内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的管理实行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集约、保护生态的原则,依法审批、严格管理。

 (二)适用条件

 1、行政许可强制性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光明区行政管理区域内临时使用土地和进行临时建设行为,必须依法经过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许可。

 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了不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形:(1)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土地,使用人应及时向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备案,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管理单位,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2)抢险救灾临时占用林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了不需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除已出让用地范围内为该用地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外,临时建设必须向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申请并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临时用地的用途。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了四种临时用地用途,分别是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

 临时建筑的使用功能。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实施办法》严格限制临时建筑使用功能,(1)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2)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3)经区产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4)在已出让用地上单独建设的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

 3、临时用地应符合的条件。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规定临时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1)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影响各层次规划以及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2)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的用地,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3)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批准可临时占用;(4)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

 林地、园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预制场、拌合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5)涉及其他用地管理规范的,按相关管理规范实施。

 (三)机构职能

 1、临时用地审批机构。临时用地审批实行区领导签批及联席会议审批制度。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并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报分管区领导签批或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审批。分管区领导签批或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临时用地后,区政府向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核发批复,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复向临时用地申请人核发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通过,并由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核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2、临时建筑审批部门。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为本行政区内临时建筑审批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批临时建筑的申请。

 3、协助部门。光明区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监督管理,协助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对临时用地有关规划、用地权属、环保、消防、交通、安全、设计等进行审查,并在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审核临时用地提出征询意见时,在《实施办法》规定时间内回复意见。

 4、(1)领导小组规定。成立光明区临时用地管理领导

 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光明区分管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的领导担任。

 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区水务部门、区农业部门、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区土地整备和城市更新部门、区土地储备部门、区应急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等日常工作。

 (2)区领导签批及联席会议审批制度规定。

 临时用地审批实行区领导签批及联席会议审批制度。临时用地审批一般由分管区领导签批。对情况复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在征得区领导同意后,报联席会议审议;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相关分管领导参会,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参加。领导小组组长不能参加联席会议的,由领导小组其他成员的分管领导参加并主持。

 (四)期限、延期

 1、临时用地的用途和期限。临时用地的用途就是《临时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依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

 符合条件的,能申请延期一次,且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临时用地延期。提出延期申请的期限:(1)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 2 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2)涉及占用林业用地的,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使用期满前 3 个月向原林业用地审核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3、申请延期材料。

 ( 1)延期申请书;(2)《临时用地合同》;(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4、延期期限。经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审批同意的,可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未竣工,确实仍需临时使用的,可按现状重新申请临时用地,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竣工期限。

 5、不予延期情形。临时用地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不予延期:(1)属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的,所服务的项目已超出竣工期或已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手续的;(2)属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已完成地质勘查的;(3)属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已完成抢险救灾的;(4)属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涉及军事或国家安全的;(5)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影响各层次规划以及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延期的其他情形。

 6、临时建筑的期限。依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未出让国有用

 地上临时建筑的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的期限;已出让用地上临时建筑期限为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法律责任

 1、城乡规划违法法律责任。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制定,规定违反《城乡规划法》时的处理规定及应承担的责任。

 2、土地管理违法法律责任。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时的处理规定及应承担的责任。

 3、以非法手段取得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建设许可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有效期。规定《实施办法》的有效期为 3 年。

 (七)《工作规程》重点内容解读

 《工作规程》共四章三十六条,包括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临时建筑的申请审批、临时用地收回和监督管理。

 临时用地的申请、审批

 1、申请人。临时用地使用人为申请主体。

 2、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此条规定了申请临时用地需提交的基础材料:申请报告、申请主体资料、拟申请临时用地范围图、平面图、拟申报用地现场照片,特殊情形下还应提交的其他特定材料

 (1)建设项目申请使用临时用地的,须提供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还应提供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地质勘查的相关文件; (3)申请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的,应一并提交市、区政府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 (4)申请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作为临时用地的,应在审批前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辖区街道办事处三方签订的书面确认文件; (5)拟申请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等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的,应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文件; (6)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一并提交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编制的且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7)申请用地原则上现状应为空地,现状不是空地的,

 还应提供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同意补办手续的执法结果和区政府同意补办临时用地手续的证明材料; (8)对于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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