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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优秀范文】

发布时间: 2022-10-21 20:30:08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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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优秀范文】

 

 加强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 2022-01-21 近年来,新业态下新就业形态快速发展,改变了传统劳动就业管理和社会保险制度中以劳动合同为核心的格局,推动劳动就业管理和社会保险制度的变革创新,促进灵活就业高质量发展。以职业伤害保险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创新,是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安全保护、扩大社会保险覆盖各类就业形式的科学思路,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性举措。

 灵活就业是当前就业领域一大趋势 随着数字经济加快发展,劳动就业形态中一大批新生代劳动者投身快递、外卖、网约车服务、寻呼服务、家庭服务和网络营销服务等现代服务新业态。此外,也有一部分中生代劳动者从制造业、建筑业分离出来,投身新业态。

 当前,新经济新业态蓬勃发展,灵活就业人数规模超过 2 亿人。灵活就业覆盖行业广阔,既有快递服务、商品销售、建筑施工等低技能工作,也有服务预订、技术开发、内容付费等“高大上”工种;既可以按项目工作、短时工作,也可以是自由职业,从业者时间支配自由。这为下岗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提供了更多就业选择机会,更成为家庭增收的必要途径。随着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规模快速增长,其职业安全保障问题受到社会各方的关注。

 灵活就业人员尚未被工伤保险覆盖 在当前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上,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已经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但是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尚未覆盖灵活就业人员,而这一群体面临的工伤和失业风险却明显高于常规就业。由于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劳动内容灵活化和雇佣关系模糊化等特征,导致平台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险种面临“两难”选择。尽管部分平台企业通过商业保险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职业安全保障,但是保障程度低于工伤保险。

 新业态平台网约劳动形成的新型用工合作关系,正快速成长为新的“一极”,就业方式、劳动形态、劳动管理中构建基于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与平台注册的网约新型用工的“二元”时代即将到来,既区分于以往的劳动合同,又不同于传统的劳务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约定需要有新的形式,劳动权益应当有新的保障方式。

 坚持改革创新增强社 会保险对灵活就业者的包容性 由于新型用工方式不适应传统劳动合同的刚性约束,这对劳动就业管理和社会保险制度提出了新课题。以骑手为代表的灵活用工劳动者的社会保障问题,本质上是法律和制度建设如何跟市场、行业发展与时俱进的问题。以旧制度去套新问题,用既有的社保体系去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可能会忽视了这些群体的工作特性和保障需求。

 进入新发展阶段,创新劳动就业管理和社会保险制度需要有新的探索。这就要求实行

 审慎包容性监管,不能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不能简单地用传统的劳动就业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制度来监管新型用工关系。对待新业态需要从先发展、后规范,到边发展、边规范,再到以规范促发展。

 一是以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为契机,面向非从属性劳动探索更加灵活的参保政策,提高工伤保险覆盖面。在 2021 年 8 月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表示,正在制定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拟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一是要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大框架下建立和实施,二是要适应平台线上经营的特点,创新政策、创新方式。可以看出,职业伤害保障将兼顾灵活性和稳定性,在保证制度设计充分适配灵活就业人员职业特点的同时,也能依托现行社保制度稳妥运行并持续扩大覆盖面。

 二是充分借鉴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经验,加快提高新业态等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率。在现有社保制度框架下,探索建立平台网约劳动者专设账户,试行让新型用工劳动者也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新规则。对于可能为多家用人单位服务的新业态从业人员,从制度上明确应由主体公司来开设社保账户,探索单交、税扣、团交、自交的综合缴费模式,同时引入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研究多渠道解决平台网约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

 作者: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所 王阳 中工网 2022 年 0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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