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报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2022-01-14 开展渔业法和省渔业管理条例(简称“一法一条例”)以及江苏省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简称“省禁捕决定”)执法检查,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2021年监督工作计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2021 年 3 月下旬,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魏国强副主任带队赴淮安和宿迁市,就落实江苏省禁捕决定情况进行了先行调研。8 月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印发了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成立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9 月上旬至 10 月中旬,先后赴连云港、泰州、南通等地实地察看了现代渔业产业园区、水产品生产和养殖尾水净化生态示范基地、海洋渔业指挥中心以及渔业执法基地,召开了由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江苏省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省农业农村厅、当地政府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和“省禁捕决定”情况的汇报,以及部分江苏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委托南京、淮安、盐城 3 个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在市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和“省禁捕决定”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为推动长三角禁捕联动、协同监管,创新监督方式,邀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参与执法检查,跨省联动监督,交流长江禁捕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 一法一条例” 贯彻实施基本情况 “一法一条例”及“省禁捕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江苏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依法规范渔业生产,强化渔业资源保护,促进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行为,实现了渔业平稳发展。2020 年全省水产品总产量 490 万吨,居全国第五;渔业经济总产值 3597 亿元,其中渔业产值 1774 亿元,居全国第一,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 22.3%,水产品加工率 26.3%;渔民人均纯收入 2.98 万元,居全国第一,水产品人均占有量 60.9 公斤,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水产品的需求。
(一)依法规范水产养殖生产。落实“一法一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养殖水域滩涂统一规划利用,依法核发养殖证。目前,全省水产养殖面积 898 万亩。2017 年以来完成新一轮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修编。按照“依法行政、应发尽发”的要求,截至 2020 年底,全省核发养殖证 6300 多张,确权面积 500 多万亩,占比 56%。连云港市核发养殖证率超 90%,基本实现全覆盖。成功开展河蟹全人工育苗,建成斑紫菜种质基因库以及河蟹、斑点叉尾鮰和草鱼3 个国家级遗传育种中心,主导养殖品种良种覆盖率达 90%。持续开展“水产养殖投入品”“水产养殖用药”等专项整治行动,落实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年以来全省产地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保持在 98%以上。加大渔业生态养殖力度,2019 年开始制定,2021 年 6 月正式发布省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目前已实施生态化改造高标准池塘 70 万亩,建成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495 个、示范县 8 个。
(二)依法加强捕捞管理。在连云港、盐城开展毛虾、海蜇等特定品种限额捕捞试点,出台《关于加强渔船管控实施海洋渔业资源总量管理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有序压缩捕捞强度。2020 年江苏省海洋渔业捕捞量比 2015 年下降了 24.7%。高宝邵伯湖、骆马湖等实施渔具管理“正面清单”制度,出台《捕捞准用渔具目录及标准》。泰州市依法实施捕捞许可证制度,共核发捕捞许可证 5292 本。全面推行“港长制”,强化渔港污染防治和渔业航标维护。连云港引进南
极磷虾产业园项目,建成国内首艘南极磷虾专业捕捞加工船“深蓝”号。南通市出台《关于促进海洋捕捞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对远洋渔业发展给予重点扶持,重点推进吕四、洋口国家中心渔港和刘埠一级渔港建设与运营,建成省内最大的现代渔港集群。
(三)依法保护渔业资源。依法设立近海海域和主要湖泊禁渔区和禁渔期,落实江苏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要求,在长江江苏段、淮河干流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重要渔业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目前省内主要江河湖海已经实现休禁渔制度全覆盖。制定《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组织开展 6 月 6 日全国“放鱼日”、长三角区域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等活动,建设海州湾和南黄海海域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全省建立覆盖江河湖海等重要渔业水域共有 34 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其中 32 个国家级水产种子资源保护区,2 个省级江豚自然保护区。依法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和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水生生物资源重大专项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普查项目,为保护和利用水生生物资源提供支撑。
(四)推进渔业产业化经营。按照省渔业条例“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渔业产品质量”的要求,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调整渔业产业结构,建设现代渔业产业园,发展特色水产养殖,培育壮大了河蟹、小龙虾、青虾等一批产值超百亿元的主导品种和优势产业,打造了“阳澄湖大闸蟹”“盱眙龙虾”等享誉国内外的水产品牌,全省特色水产养殖面积占比达 80%,特色水产养殖产值超 1000 亿元。大力推进休闲渔业发展,推动渔业产业融合发展,增加渔民收入。
(五)依法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持续推进渔船组织化和渔港综合化管理,开展沿海渔港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大力整改重要设施设备隐患问题。2020 年,全省共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 4110 批次,整治火灾隐患 1600 艘,清理 AIS 和北斗问题数据 783 个,注销“数据空挂”“有证无船”的涉渔乡镇船舶基础数据 311 条。持续开展“中国渔政·亮剑”系列执法行动,组织开展以长江流域禁捕、海洋伏季休渔、内陆重点水域禁渔、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打击电捕鱼活动、跨区作业渔船清理整治、涉外渔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等为重点的专项执法。2020年共出动执法人员16万人次,清理整治涉渔浮子筏、高速艇和涉渔“三无”船舶 2180 艘,清理取缔违规网具 6 万余张(顶),查办各类违法违规案件 6243 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 367 起。
(六)贯彻长江“十年禁渔”决策部署,落实“省禁捕决定”,全面完成禁捕退捕任务。按照“禁得住、退得出、稳得住、管得好”的总要求,于 2020 年完成了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任务。共涉及渔船 21623 艘,渔民 41937 人,分别占全国的 19.4%、18.2%。一是强化宣传教育。开展禁捕宣传,发放宣传资料 10 万余份;在主要江段设立固定告示牌 1631 个;制作公益宣传片 17 部。设立 24 小时有奖举报电话。二是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关于建立完善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网格化管理体系的通知》,实行禁渔属地“网格化”管理,明确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责任,聚焦非法捕捞等禁捕监管热点难点问题,建立暗查暗访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禁捕属地责任的落实。三是加强执法力量。落实省编委《关于加强沿江市县渔政监管执法机构编制配备的意见》,目前沿江市县渔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基本配备到位。涉及禁渔管理的 35 个执法机构中,单独设置渔政执法机构的 1 个,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加挂渔政执法牌子的 34 个,每 1.5 公里长江岸线配备 1 名执法人员,有禁捕任务的乡镇(街道)调剂 2-3 名事业编制人员专职从事禁捕工作,平均每公里岸线 1.3 人。四是推进渔民安置。逐级抓渔民就业帮扶工作机制。对有就业需求的退捕渔民,建立重点帮扶台账。对退捕渔民较为集中的地区,设立 1 个安置保障工作联系点,每季度举办 1 次专场招聘会。因地制宜开展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休闲渔业、畜禽养殖等实用技术分类培训,引导渔民再就业。积极开发护鱼员、
护堤员、蓝藻打捞员等公益性岗位,最大限度保证渔民就业。同时,落实住房安置政策。对符合城镇就业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村困难渔民家庭,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保障基本住房安全。南京市参照被征地农民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参保率 100%。五是建立协调机制。1.重大事项协调机制。沪苏浙皖三省一市联合签订《长三角地区联合做好长江“十年禁渔”合作备忘录》,建立监管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平台。南通启东市、海门区与上海崇明区签订《联合执法备忘录》,建立渔政合作、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南通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与苏州、泰州、无锡三个地级市,常熟、张家港两个县级市就长江交界水域禁捕签订联合执法协议,建立联合执法行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合力推进长三角禁渔一体化。2.交界区域共管机制。按照“工作互帮、优势互补、信息互通、执法互助、协同一致”的原则,南京、马鞍山、滁州三方签订《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协作共管协议》。3.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渔政、市场监管、海事等部门组成的执法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2021 年以来,江苏省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共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明察暗访等行动 4000 余次,清理取缔违规渔具 6100 余件、涉渔三无船舶 152 艘,查办违法违规案件1941 起,非法捕捞得到有效遏制。
二 、 实施“ 一法一条例” 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一法一条例”“省禁捕决定”在各地各部门得到了有效实施,但在渔业生态养殖、三产融合发展以及海洋牧场、基础设施和执法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渔业产业化经营有待加强。渔业科技创新动力不足,转型升级主动性不强。渔业生产主体多而散,组织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和市场地位不高,对促进产业发展和带动渔民增收作用不强;养殖水产品仍以鲜活或初级加工品销售为主,产品精深加工技术还较落后,渔业非食物功能深度挖掘及开发利用不够,附加值偏低。水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等检测比较薄弱;水产品品牌创建力度不够,主导产业河蟹品牌众多,但是区域品牌、大品牌等全国有影响的知名品牌不多。
(二)池塘生态化改造任务艰巨。一些地区因养殖布局不够合理、养殖方式落后、养殖密度过大、投喂不科学,造成养殖尾水超标排放现象。按照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要求,新(改、扩)建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现有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 2023 年 6 月 1 起执行。在新标准实施前对“不达标”池塘全部进行生态化改造,时间紧、任务重。根据专家调研分析,如不加快实施池塘生态化改造,届时江苏省将有 100 多万亩养殖池塘因不能实现尾水达标排放而被强制清退,必将严重影响全省水产品稳产保供。
(三)海洋牧场建设步伐不快。海洋牧场是人工增殖海洋渔业资源的一种方式。按照不同功能,分为养护型、增殖型和休闲型三类。截至目前,全国已建成 136 个海洋牧场,其中江苏仅建成 2 个,在建 1 个。与周边沿海省份相比,江苏省海洋牧场建设规模较小、数量偏少,主要原因在于不同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和居民消费习惯限制。除了连云港海州湾等个别区域外,江苏省发展增殖型海洋牧场条件不足,建设的海洋牧场多属养护型,公益性强,经济效益不显著,社会资本参与度也比较低,建设资金缺口较大。拟建立的休闲型海洋牧场,其海域使用、休闲垂钓船舶属性等相关政策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四)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渔业养殖池塘建设标准偏低,无尾水处理设施。即使经过改造,大部分改造标准也不高,距离现代养殖渔业发展、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存在较
大差距;沿海渔港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仅渔业安全生产风险大而且制约了海洋经济的发展。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整体规划布局,投入不足,除数量极少的国家级中心渔港外,其他大部分渔港建设功能单一,仅能满足捕捞渔船停泊和装卸的基本功能需求。船舶是渔业捕捞生产最重要的装备工具,江苏省渔业船舶更新改造进展缓慢,大多数渔业船舶马力小、船体老旧,存在安全隐患。海洋捕捞渔业船舶以小型和木质船舶为主,安全性能低,不利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
(五)执法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新一轮机构改革后,职能调整后的沿海渔业管理部门的执法力量有所削弱。不仅执法人员少、执法船舶质量差,而且执法经费也没有保障。沿海市县原有 30 个独立的渔政队伍合并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有 24 个,一线渔政执法人员不足300 人,海洋渔政执法船仅 26 艘,其中具有覆盖全省海域巡航能力的仅 9 艘,管理 954 公里海岸线、3.75 万平方公里海域、5000 多艘渔船和 5 万多名船员,执法力量明显不足。原海洋渔业执法可用的4个基地只剩1个。由于海洋渔政执法成本费用高,工作经费又难保障,部分地方存在“以收定支”“以罚代管”现象。同时,执法设施配备和信息化手段滞后,无法满足正常巡查和快速机动执法的需要。
(六)退捕渔民保障有待提升。去年江苏省长江禁捕工作已经完成,做到了“禁得住”。下一步要关注的重点就是“管到位”和“有保障”的问题。江苏省退捕渔民总体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技能偏弱,50 岁以上的占比近 60%,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比超过 90%,就业竞争力整体较弱。目前,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已基本完成,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但保障水平不高。部分渔民退捕后转产就业不稳定,收入水平有所下降,退捕渔民“稳得住、有保障、能致富”还有一定压力。
三 、 推进“ 一法一条例” 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站位,依法强化责任落实。渔业是农业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更是渔民增收致富的物质基础。乡村振兴首先是产业振兴,江苏是鱼米之乡,渔业是江苏省农业重要的特色产业、富民产业。水产品的有效供给,事关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