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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2022年校园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完整文档)

发布时间: 2025-05-14 15:55:19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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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2022年校园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完整文档)

 

 前卫镇第二幼儿园 校园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防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严肃追究幼儿园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幼儿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西安市中小幼儿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火灾管理统计与规定》、卫生部《幼儿园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中、省、市、县有关文件内容,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幼儿园,是指前卫镇第二幼儿园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是指在前卫镇第二幼儿园的的受教育者,教师是指上述幼儿园中工作的所有人员。

 本办法依据《蓝田县校园安全工作职责及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制定,经园委会一致表决通过。

 第二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范围:在校舍设施、食品饮水、疾病预防、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危化物品、特种设备、防范邪教工作、禁毒、幼儿欺凌、性侵、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保护、幼儿集体活

 动等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形成安全隐患或引发一般安全事故的,由幼儿园实施安全责任追究;造成重、特大事故或影响的,幼儿园主管行政部门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安全责任追究的对象:幼儿园园长负责本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全面部署,对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幼儿园分管领导负责本幼儿园安全工作的具体安排落实,是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幼儿园副职领导和中层干部对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教职员工对所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错必纠、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四章 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和追究的程序 第七条

 对安全工作不到位的教职工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幼儿园安全工作存在疏漏并发生安全事故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及相关责任的人员,予以停职,上报中心校和教科局,由上级部门对其进行追究;同时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上报中心校和教科局,由上级部门对其进行追究。对聘用制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扣工资、辞退(解聘)。触犯法

 律的,上报中心校和教科局,由上级部门对其进行追究,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幼儿园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第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班主任教师、科任教师等的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一)幼儿园责任 1.建立幼儿园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幼儿园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建立健全园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幼儿园各类安全事故; 3.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4.争取和配合社会有关部门,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创建良好的办学治安环境,确保幼儿园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5.强化幼儿园安全工作检查制度,重点加强防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理各类校园突发事件和事故; 6.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二)园长职责 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工作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3.保证本单位安全工作投入的有效实施; 4.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向教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工作管理机构,配备安全工作管理人员;

 6.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坚持安全隐患月排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7.定期组织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8.及时、准确、完整报告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三)幼儿园分管安全工作领导职责

  幼儿园分管安全工作领导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1.组织制定幼儿园安全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安全工作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3.组织制订或者修订安全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及整改; 5.组织实施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工作先进经验; 6.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履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7.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

 幼儿园应当支持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各处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职责

 1.各中层管理人员为所管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2.各年级组长为本年级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做好上传下达、配合幼儿园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教育工作。

 3.班主任为本班幼儿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幼儿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幼儿的养成教育,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

 4.当堂教师为所教本节课的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课堂教学始终要有教师,不得脱岗。发现本节课有异常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报告或向有关领导报告。

 5.食堂管理员要按照幼儿园规定的岗位职责承担食堂安全责任,严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卫生事件的发生。

 6.卫生保健管理员为校园传染病防控工作主要责任人,要按照传染病防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7.门卫为校园门禁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严格按照门禁制度要求,把好幼儿园第一关,特别要防范不法分子进入校园,造成师生伤害事故。

 8.值班人员按照值班职责履行责任,坚守岗位,保持通讯畅通,及时处置突发事故。

 9.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对幼儿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

 第六章

 幼儿园安全事故认定 第十条

 幼儿园安全事故主要通过以下十二方面进行认定:

 (一)幼儿园管理事故

 1.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相关安全工作预案,职责分工不明确,安全责任未落实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2.幼儿园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在力所能及范围及时整改隐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3.安全意识淡漠,对上级安全部署未采取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二)教育教学事故 1.因旷职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幼儿伤害的; 2.体罚、变相体罚幼儿直接造成幼儿身体伤害的; 3.上课期间因在教室外抽烟、接打电话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幼儿伤害的; 4.品行不良,行为不端,猥亵侮辱幼儿,造成幼儿伤害的; 5.上班期间酗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造成幼儿伤害的; 6.户外活动课因保护不当或不力造成幼儿严重运动伤害;户外活动课未按原定计划随意改换活动内容而造成幼儿运动伤害和造成影响的;户外活动课期间因教师不在岗,幼儿无人监管造成幼儿伤害的。

 (三)园内外集体活动安全事故 1.未执行园内外大型活动报批制度,造成幼儿伤害事故; 2.未制定园内外大型活动安全应急预案或制定的安全应急预案职责不明确,在活动过程中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幼儿安全事故的; 3.因未进行安全教育,造成幼儿安全事故的。

 (四)交通安全事故 1.幼儿园未实行校园封闭管理,导致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造成幼儿伤害事故的; 2.经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允许进入校园的车辆,因指挥

 不当或未按指定路线行驶造成幼儿伤害事故的。

 (五)设备设施安全事故 1.因防护设施不完善等原因造成幼儿伤害事故的; 2.设备设施管理人监管不到位,造成幼儿伤害事故的; 3.幼儿园在基建、维修时,未在施工现场采取安全措施的。

 (六)校园治安事故 1.平时值班、节假日值班不到位或到位不尽职,且当日园内发生重大治安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 2.幼儿园保安人员不在岗位或在岗位不尽职,导致外来人员入园造成幼儿园财物损失或造成师生伤害事故的。

 (七)消防安全事故 1.对幼儿园在防火、用电、用油、使用煤气及房屋防雷等方面消防安全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2.未经允许擅自使用电器、私接电线、安装电器造成事故的; 3.发生火灾后组织疏散不及时,造成幼儿踩踏或幼儿伤害的; 4.在园内点燃明火、吸烟、随地丢烟头造成事故的; 5.园内用火未实施监管、线路因老化未及时更换造成火灾事故的。

 (八)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1.未建立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园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2.师生在园内食堂就餐、饮水、卫生保健等方面,未建立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3.幼儿园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为师生提供就餐服务的;

 4.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5.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水井未加盖或安全管理措施不完善等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 6.对食品药监部门或教育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7.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漏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8.未配合食品药监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9.食堂未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药监局、教科局等文件规定,购进、出售腐烂变质及“三无”食品造成中毒事故的;食堂的设施、设备卫生不达标,未落实《幼儿园食堂及幼儿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对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食用监管不力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 10.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按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幼儿园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九)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事故 1.幼儿园每年未按规定组织校舍检查鉴定,有危房未查出、有危房不及时报告或不报告的;幼儿园内活动器械、实验器材等设施设备未按时检查安全情况,有设施设备隐患未查出,查出未按要求整治的。

 2.幼儿园安排和组织师生在 D 级危房上课、办公或食宿的; 3.因楼梯扶手松动、照明设施不完善、校舍楼房悬浮物有危险等原因造成幼儿伤亡事故的; 4.明知存在危房、危墙、危厕,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十)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主要是对有毒、易燃、易爆药品和化学危险品未按规定保管使用造成药品丢失和幼儿伤害事故的。

 (十一)流行传染病安全事故 主要是未落实晨午检及幼儿因病缺勤登记追查制度、常规消毒制度等,导致幼儿园传染病爆发流行或明知、应知幼儿园发生传染病疫情而漏报、迟报、瞒报或没有按照卫生疾控部门的要求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救治工作,致使传染病疫情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十二)外来暴力侵害安全事故

 1.由于幼儿园未执行校园封闭管理制度,致使社会闲散人员进校造成暴力侵害安全事故的; 2.未定期对幼儿进行管制刀具清理,造成暴力侵害事故的; 第七章

 幼儿园安全事故的分类 第十一条

 安全事故按造成的损失或影响从低到高分为Ⅳ级——Ⅰ级四类:

 (一)一般安全事故(Ⅳ级):对师生个体造成损害,对幼儿园教育教学秩序产生影响,对幼儿园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的事故。

 (二)较大安全事故(Ⅲ级):一次食物中毒 99 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交通一次造成重伤 1-2 人,或者轻伤 3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 3 万元;火灾死亡 1-2 人,或重伤 10 人以下,或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下。

 (三)重大安全事故(Ⅱ级):一次食物中毒 100 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交通一次死亡 1-2 人,或者重伤 3-10 人,或者财产损失3-6 万元;火灾一次死亡 3-9 人,或重伤 10-19 人,或死亡、重伤 10-19

 人,或直接财产损失 30-100 万元。

 (四)特大安全事故(Ⅰ级):一次食物中毒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例及以上死亡病例;交通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或者重伤 11 人及以上,或者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火灾一次死亡 10 人及以上,或重伤 20 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 20 人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 100 万元及以上。

 幼儿园发生传染性疾病、校舍坍塌、拥挤踩踏、溺水、教育教学活动等事故参照以上标准划分等级;地震灾害、地质滑坡、洪水、雷击、台风等自然灾害性事故,重大食品药品、突发公共卫生及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等级划分。

 第八章

 幼儿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中心校、县教科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幼儿园发生安全事故或传染病爆发,应于十分钟内向中心校报告,半小时内协同中心校向县教科局口头报告,2 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食物中毒等事故随发随报,报告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瞒报、迟报、漏报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章

 事故的调查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上报中心校和教科局,由县教科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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