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5篇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觃定的中层管理人员仸免亊项已作出的干部仸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人亊组织部门按照权限予以纠正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觃定的中层管理人员仸免亊项已作出的干部仸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人亊组织部门按照权限予以纠正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或采用丌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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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实绩突出;(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晋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副职领导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和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只越一个职级,一般只破格提拔一次。
第三章提议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时,由主管领导提议,公司党委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任产生人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提名酝酿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须由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个别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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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九条一般采用差额方式对人选进行酝酿。
第五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一般应同时采用,互为补充,相互印证。第十一条会议推荐由公司党委负责同志主持,一般由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干部参加。如果会议推荐结果不集中,必要时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投票。谈话推荐可在中层管理人员考察时进行。第十二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所推荐人选得票率应占参加推荐人数的60%(含)以上,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推荐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组织考察第十四条考察人选确定后,必须由公司党委组建考察组,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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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应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五条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
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查阅档案、
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民主测评是组织考察的必须环节,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是否同意提拔提出意见,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个别谈话着重听取分管领导、相关科室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意见。
(四)听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五)综合分析,提出考察意见;(六)向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第十六条考察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任职后考察材料应当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详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三)主要缺点和不足;(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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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察组组成情况。
第七章征求意见第十七条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人选需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八章讨论决定第十八条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第十九条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制)。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对有关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每名参会人员对拟任免人选逐一发表意见;(三)干部任用采用票决制,由与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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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与会的党委委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布得票情况,宣布票决结果。第二十一条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应当使用党委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会议记录专用簿,不得用其他记录簿代替。
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会议记录必须全面详细,真实准确能够反映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全过程。
第九章公示第二十二条拟任职人选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二十三条公示的有关事项:(一)公示对象:拟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正职和副职。(二)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能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目、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和近三年的工作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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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示范围、形式和期限:中层管理人员公示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可采用会议公布和下发公示通知等形式。公示期限为七天,从公开告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任职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五条提拔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整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全过程记实档案。全过程记实档案包括选拔程序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重点是记载民主推荐、酝酿、考察、讨论决定四个关键环节和事前沟通、任免等程序履行情况的材料。
第十一章竞争上岗第二十六条竞争上岗是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司本年度新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任的应不低于50%的比例。第二十七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竞争上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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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布竞争上岗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资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五)组织考察,研究确定人选并公示;(六)组织任命。
第十二章交流、回避第二十九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制度,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指在单位内部轮岗交流。交流对象为: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特别是在管理人、财、物和行政审批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应进行交流。确定交流的干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到就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组织调动的,应免去现任职务。第三十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参与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三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晋升、调动或联姻等形成亲属关系的,必须主动、及时向人事(组织)部门申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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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辞职、降职、免职第三十二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主要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任免部门审批。任免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者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提出之日起,任免部门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责令辞职,是指公司党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正式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第三十三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及其他原因,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三十四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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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经(四)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五章纪律和监督第三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三)不准个人决定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做出的任免决定;(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交流中层管理人员的决定;(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六)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提高中层管理人员职级待遇,自行决定保留职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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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管理人员,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九)不准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实行有效监督。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检查监督;公司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人事、纪检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人事(组织)部门按照权限予以纠正,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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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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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晋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副职领导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和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只越一个职级,一般只破格提拔一次。
第三章提议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时,由主管领导提议,公司党委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任产生人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提名酝酿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须由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个别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中层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九条一般采用差额方式对人选进行酝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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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一般应同时采用,互为补充,相互印证。第十一条会议推荐由公司党委负责同志主持,一般由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干部参加.如果会议推荐结果不集中,必要时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投票。谈话推荐可在中层管理人员考察时进行。第十二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所推荐人选得票率应占参加推荐人数的60%(含)以上,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推荐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组织考察第十四条考察人选确定后,必须由公司党委组建考察组,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应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五条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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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考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查阅档案、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民主测评是组织考察的必须环节,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是否同意提拔提出意见,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个别谈话着重听取分管领导、相关科室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意见。(四)听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五)综合分析,提出考察意见;(六)向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第十六条考察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任职后考察材料应当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详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三)主要缺点和不足;(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五)考察组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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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征求意见第十七条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人选需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八章讨论决定第十八条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第十九条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制)。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对有关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每名参会人员对拟任免人选逐一发表意见;(三)干部任用采用票决制,由与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姓名、现任职务、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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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与会的党委委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布得票情况,宣布票决结果。第二十一条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应当使用党委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会议记录专用簿,不得用其他记录簿代替。
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会议记录必须全面详细,真实准确能够反映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全过程。
第九章公示第二十二条拟任职人选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第二十三条公示的有关事项:(一)公示对象:拟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正职和副职.(二)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能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目、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和近三年的工作业绩。(三)公示范围、形式和期限:中层管理人员公示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可采用会议公布和下发公示通知等形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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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期限为七天,从公开告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任职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五条提拔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整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全过程记实档案.全过程记实档案包括选拔程序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重点是记载民主推荐、酝酿、考察、讨论决定四个关键环节和事前沟通、任免等程序履行情况的材料。
第十一章竞争上岗第二十六条竞争上岗是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司本年度新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任的应不低于50%的比例。第二十七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竞争上岗方案;(二)公布竞争上岗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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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资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五)组织考察,研究确定人选并公示;(六)组织任命。
第十二章交流、回避第二十九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制度,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指在单位内部轮岗交流。交流对象为: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特别是在管理人、财、物和行政审批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应进行交流。确定交流的干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到就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组织调动的,应免去现任职务.第三十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参与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三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晋升、调动或联姻等形成亲属关系的,必须主动、及时向人事(组织)部门申报回避。
第十三章辞职、降职、免职第三十二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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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自
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任免部门审批.任免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者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提出之日起,任免部门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
责令辞职,是指公司党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正式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三十三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及其他原因,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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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经(四)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五章纪律和监督第三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三)不准个人决定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做出的任免决定;(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交流中层管理人员的决定;(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六)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提高中层管理人员职级待遇,自行决定保留职级待遇;(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管理人员,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在调离后,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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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职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
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九)不准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
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第三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实行有
效监督.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检查监督;公司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人事、纪检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人事(组织)部门按照权限予以纠正,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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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公司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进一步保证公司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包括: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和部门副经理。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组织选拔与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2、民主集中制的原则;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优化结构、注重实绩的原则;4、按程序进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5、分类分层管理,“谁任命,谁管理,谁考核”.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适应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发展的要求,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
识。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讲实话,办实事,
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3、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艰苦朴素,密切
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收集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
第六条、选拔担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1、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特殊优秀的人才可放宽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应具备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3、由副科级提正科级职务,原则上要在副科级岗位工作满两年;由下一级提任上一级正科原则上应在下一级正科岗位任职满三年.4、企业领导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提拔但不得越两级,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从严掌握。
第三章中层干部的推荐和选拔第七条、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把组织推荐考察和引入市场机制相结合.
第八条、拟任中层干部职务的初步考察人选主要是由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公开选拔和竞聘上岗等方式产生。
第九条、民主推荐的条件:1、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2、有岗位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或相关经历;3、能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第十条、民主推荐。公司会议决定进行民主推荐工作,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决定的条件、范围、程序和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程序的工作程序为:1、预告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他条件。2、干部职工民主推荐.由公司考察组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参会人员填写推荐表,无记名推荐拟任选人员。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拟任部门干部职工代表等。参加民主推荐会议的干部职工代表范围和人数要确保能够充分代表民意。3、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要分别进行统计,确定权重、综合汇总,提出考察对象后,再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酝酿,最终确定考察对象。干部职工民主推荐赞成票必须达到参加推荐总
人数的1/3以上,否则不列入考察人选。4、组织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
的要求采取个别谈话、书面征求意见、专家质询、查阅档案资料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考察谈话组不得少于2人。参加谈话人员要有各方面的代表性和了解实际情况。
5、确定上会人选。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汇总考察结果,并征求公司领导意见后,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书面考察报告,待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上会人选.第十一条、组织推荐方式工作程序:1、按照公司会议或主要领导沟通酝酿意见,以及民主推荐结果和后备干部培养考核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推荐建议,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考察人选,由人力资源部实施考察工作.2、组织考察、确定上会人选与民主推荐方式相同(第十条)3、依照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组织推荐拟任人选的,民主推荐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一年内有效。第十二条、公开选拔。一次拟选拔任用中层干部人员较多时,应以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选拔工作程序为:1、公选领导组制定工作方案,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2、公布职位、条件和方法3、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和组织考察5、会议研究和确定人选6、行文宣布.第十三条、竞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成立竞聘领导小组,负责竞聘工作的组织协调。2、可通过不同方式公布竞聘职位、岗位待遇、报名条件、竞聘程序、方法等,组织报名。3、通过对报名者的资格审查和素质测评,每个岗位一般不少于2人的竞聘人选.4、对竞聘人选进行面试答辩,提出评议意见,报竞聘领导小组。5、由竞聘领导小组对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6、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建议人选后,按照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任免(聘任)等手续。
第四章免职、辞职、降职、退出干部职务第十四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1、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评议、民主测评不称职、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2、不能胜任现职的。
第十五条、不胜任现职的中层干部,按下列标准认定:1、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决议、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2、对所管部门或所负责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3、单位屡次发生重大不稳定问题或发生重大安全、设备、质量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4、容不得不同意见,难以与部门其他人员合作共事,对职工人员之间严重不团结负有主要责任。5、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瞒下,造成严重不良影响.6、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影响。7、因身体健康状况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8、在紧要关头和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危时不能挺身而出,旁观退缩。9、其他违反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第十六条、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1、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组织提出辞去现任职务.2、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3、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
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人事部门根据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七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干部职务。
第十八条、实行干部职务能升能降,薪随岗变的制度。任职人员按照岗位不同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章纪律和监督第十九条、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1、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民主集中、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凡未经上述程序推荐的不考察,未经组织考察和考察不合格的不上会,上会表决不过半的不任用。2、不准以圈阅、个别碰头、临时动议代替集体研究来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整期间,突击提拔调整干部。4、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5、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内部聘(任)用干部,违反规定提高
干部的职级和待遇。第二十条、任职干部不得拒绝执行组织派人、调出的决定,个
人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决定者,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考察组工作人员、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要求,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述、制止、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四: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学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干部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一、选拔任用的原则1.党管干部的原则;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6.依法办事的原则。二、选拔任用的条件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2.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具有爱岗敬业精神,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善于打开工作局面,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突出;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结合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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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任何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三、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1.提任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当在中层副职岗位上任职两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2.必须具有本科学历。提任的学校中层干部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3.经过市委教育工委后备干部培训班培训的青年后备干部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4.身体健康。四、选拔任用的程序1.民主推荐。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规模严格控制干部职数。当干部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公布选任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进行民主推荐考察对象。汇总推荐结果后,对得票较多且排名在前的人选由学校党委和行政集体研究,最终确定考察对象。2.组织考察。由党委和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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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组织考察。考察前发布考察预告。考察采用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同拟任人选面谈等方式,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工作实绩。考察结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3.公开竞聘。在民主推荐基础上,经领导小组审查、公示后,符合条件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竞聘演讲,党委再作全面考察。
4.任前公示。在考察的基础上,党委、校长室集体研究确定拟任人选,然后在学校进行任前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7天。
5.任职审批。公示结果如无影响任职的,由校长作出聘任决定,并颁发聘书。校长助理任职须由学校向市委教育工委组织部门递交书面聘任报告,经审批同意后任职。办公室主任任职须报市委教育工委组织部门备案。学校中层干部采用聘任制,新任职务原则上聘期一年,一年后经考评称职的再行续聘。
6.任前谈话。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由党委或校长室进行任前谈话,提出工作要求,明确努力方向。
五、学校中层干部实行竞聘上岗为进一步推动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按照干部“四化”要求,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最大程度地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在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实行竞聘上岗。竞聘上岗的任用原则、任职条件和资格应符合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和资格。具体操作程序见附件《江苏省苏州中学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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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提升组织工作满意度,根据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条件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工作实绩突出;(三)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团结同事;(四)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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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胜任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第五条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晋升中层管理人员正职、副职领导职务,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和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第六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只越一个职级,一般只破格提拔一次。
第三章提议第七条中层管理人员职数出现空缺或根据工作需要交流时,由主管领导提议,公司党委通过会议形式提出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调任产生人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提名酝酿第八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方案,须由党委书记与其他班子成员个别沟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相关中层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九条一般采用差额方式对人选进行酝酿。
第五章民主推荐第十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种方式一般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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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采用,互为补充,相互印证.第十一条会议推荐由公司党委负责同志主持,一般由
中层管理人员以上干部参加。如果会议推荐结果不集中,必要时进行二次会议推荐投票。谈话推荐可在中层管理人员考察时进行。
第十二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所推荐人选得票率应占参加推荐人数的60%(含)以上,否则不得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推荐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六章组织考察第十四条考察人选确定后,必须由公司党委组建考察组,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应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五条组织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根据考察对象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民意调查、查阅档案、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民主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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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是组织考察的必须环节,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及是否同意提拔提出意见,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个别谈话着重听取分管领导、相关科室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意见。
(四)听取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五)综合分析,提出考察意见;(六)向公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第十六条考察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任职后考察材料应当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详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情况;(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三)主要缺点和不足;(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五)考察组组成情况。
第七章征求意见第十七条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人选需调整的,应再次进行提名酝酿。
第八章讨论决定第十八条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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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决制).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对有关中层管理人员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每名参会人员对拟任免人选逐一发表意见;
(三)干部任用采用票决制,由与会的党委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等额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表决票包括拟任免人员的姓名、现任职务、拟任免职务、票决意见等内容.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缓议三种。与会的党委委员一人一票,均要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布得票情况,宣布票决结果。第二十一条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当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应当使用党委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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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专用簿,不得用其他记录簿代替。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会议记录必须全面详细,
真实准确能够反映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的全过程。第九章公示
第二十二条拟任职人选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公示的有关事项:(一)公示对象:拟提拔的中层管理人员,包括正职和副职。(二)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学历学位、专业技能职务、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目、曾任主要职务、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基本情况和近三年的工作业绩。(三)公示范围、形式和期限:中层管理人员公示在本单位范围进行.公示可采用会议公布和下发公示通知等形式。公示期限为七天,从公开告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章任职第二十四条公示期满后,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正式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五条提拔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整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全过程记实档案。全过程记实档案包括选拔程序记实和重要情况记实。重点是记载民主推荐、酝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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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讨论决定四个关键环节和事前沟通、任免等程序履行情况的材料。
第十一章竞争上岗第二十六条竞争上岗是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司本年度新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任的应不低于50%的比例。第二十七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工作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竞争上岗方案;(二)公布竞争上岗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资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五)组织考察,研究确定人选并公示;(六)组织任命.
第十二章交流、回避第二十九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制度,中层管理人员交流是指在单位内部轮岗交流。交流对象为: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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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特别是在管理人、财、物和行政审批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管理对象利益的职位任职五年以上的,应进行交流。确定交流的干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到就职。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组织调动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参与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一条中层管理人员晋升、调动或联姻等形成亲属关系的,必须主动、及时向人事(组织)部门申报回避.
第十三章辞职、降职、免职第三十二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辞职制度.辞职主要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自愿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任免部门审批。任免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引咎辞职,是指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损失或者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提出之日起,任免部门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责令辞职,是指公司党委根据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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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认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正式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三十三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及其他原因,定期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当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降职使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在新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中层管理人员职务。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管理人员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超过一年的;(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民主测评中,经(四)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的;(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五章纪律和监督第三十六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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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三)不准个人决定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集体做出的任免决定;(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交流中层管理人员的决定;(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六)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提高中层管理人员职级待遇,自行决定保留职级待遇;(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中层管理人员,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九)不准在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第三十七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实行有效监督。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的中层管理人员实行检查监督;公司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中层管理人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人事、纪检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层管理人员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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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或人事(组织)部门按照权限予以纠正,对个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学历、业绩等证明材料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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