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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存在问题(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 2022-06-19 17:30: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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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存在问题(全文完整)

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存在问题6篇

【篇一】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存在问题

高丰小学“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正建设,进一步强化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更好地调动教职工参与学校建设的积极性,特制定高丰小学“三重一大” 集体决策制度如下:

一、“三重一大”的相关内容:
    “三重”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一大”是指:大额度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的决策制度:
1、学校任何重大决策事项,均必须经校务委员会集体酝酿提出,经学校班子研究讨论,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交教师大会票决通过方可执行。


2、学校重要干部的任免,须经学校校务委员酝酿提出相关名单,在学校教代会听取意见后,才可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被批准的干部任免名单需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三天后方可执行。


3、学校重要项目的出台,必须经学校校务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出,经学校班子讨论,教师大会听取意见并票决通过,形成相关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被批准的相关项目出台前,需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三天后方可实施。


4、学校2千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均需由校务委员会集体研究提出,经校班子讨论决定,并将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报上级领导审批;
学校要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使用过程中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之后收到的效益等向全体教职工宣讲,并在学校公示栏内公示,使学校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人人知晓。
5、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三重一大”会议决定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由实施部门和负责人组织实施。
7、“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都要以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三、“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的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应承担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擅自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篇二】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存在问题

投资公司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 按照“三一”事项必须由决策人员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公司。

第三条 “三一”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四条 对“三一”事项进行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一”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 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务实高效,重视决策前的咨询、 论证和调研工作,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防决策风险;

(三)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 依法决策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党法规和有

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 “三一”事项的主要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党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党组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贯彻执行党和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 重大战略决策。包括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公司发展的重要思路和措施等;

(三)公司重大治理、改革事项。包括:

1. 公司管理体制;

2. 公司机构设置;

3.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规则;

4. 公司薪酬机制;

5. 公司其他重大治理、改革事项。

(四)重大年度工作安排事项。包括:

1. 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及其他年度重大生产经营计划;

2.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3. 公司年度工作报告。

(五)利润分配方案。

(六)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

1. 企业的设立、撤并、改制、兼并重组、破产;

2. 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调整、重大股权和产权变动等。

(七)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会、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八)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高管人员和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根据上级组织建议,任免公司高管人员;

(二)制定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管理办法和规定,包括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等;

(三)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 、调整、奖惩,以及后备人选的确定;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 资本市场融资、重大项目融资和对外担保项目;

(二) 公司系统重大投资项目,以及计划外追加的重要投资项目;

(三) 国(境)外注册公司重要项目;

(四) 期货年度套期保值方案,以及期权、其他高风险业务等重大事项;

(五)重大科技路线、科技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安排;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或者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 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超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对外捐赠、赞助;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主体及权限

第九条 公司“三一”事项决策主体为公司董事会、党委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参与决策人员的围是全体董事,党委参与决策人员的围是全部党委成员。

第十一条 董事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一”事项包括: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一”事项包括: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七款,第三款第3项;

(二)本办法第六条(除第一款外)规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和有关决策;

(三)需要党委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以外,其余所有须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均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方案,报董事会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授权下列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有关“三一”事项。

(一) 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大宗物资、重大设备和重要服务采购的安排,以及公司集中招标的评标结果等事项;

(二) 公司授权的其他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授权围的“三一”事项。

第四章 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一节 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的议题,应在总经理办公会拟订方案后,由公司办公室在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列出。党委会审议的议题,应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党委成员或非党委成员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党委书记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节 调研论证

第十八条 决策所需文件、材料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准备。

第十九条 “三一”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形成专题报告。

(一)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二)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听取公司纪委意见;

(三)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酝酿准备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的时间、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前,会议主持人应采取多种形式与其他参与决策人员沟通协商。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四节 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党委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的“三一”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所有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能够出席会议,决策会议方可召开。

第二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决策主体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 董事会、党委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节 讨论决策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又确有必要召开的,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按照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可邀请监事会人员列

席,对会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与决策人员就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赞同、反对或建议缓议的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参与决策人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议题按照半数以上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一致意见形成决策结论,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宣布。

第二十九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决定。研究重要人事任免时,应逐人讨论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第六节 形成纪要

第三十条 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三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及其意见和主要理由、讨论和表决过程、决策结论等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决策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与议题相关的考察调研报告、咨询论证资料、 意见收集资料、审批会签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 都要按照档案管理和保密要求完整保存。

第七节 执行决策

第三十三条 决策做出后,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篇三】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存在问题

投资公司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 按照“三一”事项必须由决策人员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公司。

第三条 “三一”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四条 对“三一”事项进行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一”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 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务实高效,重视决策前的咨询、 论证和调研工作,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

(三)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 依法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

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 “三一”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董事会、党组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 重大战略决策。包括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公司发展的重要思路和措施等;

(三)公司重大治理、改革事项。包括:

1. 公司管理体制;

2. 公司机构设置;

3.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规则;

4. 公司薪酬机制;

5. 公司其他重大治理、改革事项。

(四)重大年度工作安排事项。包括:

1. 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及其他年度重大生产经营计划;

2. 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3. 公司年度工作报告。

(五)利润分配方案。

(六)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

1. 企业的设立、撤并、改制、兼并重组、破产;

2. 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调整、重大股权和产权变动等。

(七)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会、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八)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高管人员和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根据上级组织建议,任免公司高管人员;

(二)制定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管理办法和规定,包括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等;

(三)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 、调整、奖惩,以及后备人选的确定;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 资本市场融资、重大项目融资和对外担保项目;

(二) 公司系统重大投资项目,以及计划外追加的重要投资项目;

(三) 国(境)外注册公司重要项目;

(四) 期货年度套期保值方案,以及期权、其他高风险业务等重大事项;

(五)重大科技路线、科技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安排;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或者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所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 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超预算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对外捐赠、赞助;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主体及权限

第九条 公司“三一”事项决策主体为公司董事会、党委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全体董事,党委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全部党委成员。

第十一条 董事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一”事项包括: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一”事项包括: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七款,第三款第3项;

(二)本办法第六条(除第一款外)规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和有关决策;

(三)需要党委讨论和研究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以外,其余所有须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均由总经理办公会拟定方案,报董事会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授权下列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有关“三一”事项。

(一) 招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大宗物资、重大设备和重要服务采购的安排,以及公司集中招标的评标结果等事项;

(二) 公司授权的其他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授权范围内的“三一”事项。

第四章 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一节 确定议题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的议题,应在总经理办公会拟订方案后,由公司办公室在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列出。党委会审议的议题,应由职能部门提出,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党委书记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党委成员或非党委成员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党委书记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节 调研论证

第十八条 决策所需文件、材料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准备。

第十九条 “三一”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形成专题报告。

(一)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专业性、 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二)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听取公司纪委意见;

(三)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酝酿准备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的时间、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前,会议主持人应采取多种形式与其他参与决策人员沟通协商。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四节 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党委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一”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所有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能够出席会议,决策会议方可召开。

第二十四条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决策主体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 董事会、党委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节 讨论决策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又确有必要召开的,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二十六条 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按照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可邀请监事会人员列

席,对会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与决策人员就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赞同、反对或建议缓议的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参与决策人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议题按照半数以上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一致意见形成决策结论,由会议主持人最后宣布。

第二十九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决定。研究重要人事任免时,应逐人讨论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第六节 形成纪要

第三十条 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

第三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及其意见和主要理由、讨论和表决过程、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决策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与议题相关的考察调研报告、咨询论证资料、 意见收集资料、审批会签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 都要按照档案管理和保密要求完整保存。

第七节 执行决策

第三十三条 决策做出后,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委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或向公司提出纠正意见,如纠正意见未予采纳,应向上级反映。

第三十六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党委书记为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党委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提出或审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决策动议,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执行决策。

第三十九条 上级管理单位有明确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需要上级管理单位批准或核准的“三一”事项,应在履行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总经办负责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三重一

大” 事项范围及时进行细化和调整、完善管理流程,并对决策会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一条 提出或协助提出决策议题的职能部门,负责决策事项的调研论证,对决策会议材料的充分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决策做出后,落实部门必须认真、高效执行决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决策机构汇报,并做好决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和报告工作。

第四十三条 参与“三一”事项决策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决策情况。

第四十四条 “三一”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应当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
应当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公司纪委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一”决策程序的;

(二) 对决策事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以及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 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 执行决策时发现决策事项可能存在重大偏差, 不及时进行报告的;

(五)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 会议记录不完整或重要会议文件资料缺失的;

(七)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决策内容和决策结论的;

(八)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

第四十七条 发生以上所列情形之一, 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按照管理权限, 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予清退,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责任追究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纯的课本内容,并不能满足学生的需要,通过补充,达到内容的完善

教育之通病是教用脑的人不用手,不教用手的人用脑,所以一无所能。教育革命的对策是手脑联盟,结果是手与脑的力量都可以大到不可思议。

【篇四】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存在问题

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对制度内涵的理解不深入.有些单位对实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不少人将“三重一大”制度简单理解为一种单纯的集体决策行为,即将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交归集体讨论,而没有认识到“三重一大”制度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制度性,在于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筑牢反腐防线的重要保障.

  对具体事项的界定不清晰.有些单位领导班子对于哪些具体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范畴还不能准确区分到位,对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范围、权限、项目安排、资金的性质和数量以及重要岗位的界定等不够明确和清楚.因此,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会议成效也将打“折扣”.一些可以不上会研究由个人决定的事情却上了会,挤占决策层的时间精力,降低了决策效率,也为推卸责任提供了借口.

  出台制度内容的操作性不高.一是部分单位对“三重一大”制度内容只做了原则性、概括性、粗线条界定,细化、量化不够,“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不明确.二是个别单位对决策形式、程序、规则以及决议的方式执行不严,议事规程的设计缺乏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导,导致操作过程中随意性、盲目性较大.三是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过程中,乡镇站在全镇的角度制定了相应的意见和办法,同时也需要各村级组织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和细则,但实际调查却发现,村级组织制定的“三重一大”相关规章制度基本是照抄、照搬上一级规章制度,缺少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本级实施规范,使制度成了“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形式化制度.

  议题事项的透明度不够.有些上会研究的“三重一大”议题仅局限于决策环节,决策是否执行、如何执行、执行效果等情况,很少在事后对决策执行的情况在会上进行反馈和通报.此外,一些“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执行过程中会发生调整变更现象,而调整变更的集体决策过程往往容易被忽视或漠视,从而导致集体决策的要求未能贯穿“三重一大”事项的始终.例如:某村停车场经营权的发包,最初村委会严格能够按照“四议两公开”要求实施公开招投标.后因停车场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承包商以要完善相关基础设施为由向村委会提出增加承包年限,村委会干部在未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决定,导致群众反映强烈.

  对制度执行的力度待提升.此问题在村一级的体现较为明显.从近年来的信访问题来看,在农村“三资”管理方面,特别是在资产、资源处置方面尤为突出,映射出部分村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方面不够严谨、不够深入,同时也体现部分村干部存在私心,为了个人利益不按制度办事的行为.例如:某村为解决办公场所隔热问题需在楼顶加盖隔热设施,涉及“大额资金使用”问题,但村委开几个干部会议就决定实施了,没有执行好“三重一大”制度和“四议两公开”要求,导致群众意见大.

  对制度落实的监督待加强.一是部分单位在决策实施过程中没有委派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导致实施过程的监督不到位.二是群众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结果的认可程度是决策效果的重要评审依据,群众监督也是“三重一大”制度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然而多数群众除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事项外,对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很少参与.

【篇五】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存在问题

XX医院“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医院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要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三重一大”制度是民主集中制一项重要制度,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健全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现领导干部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实行办法。
一、“三重一大”决策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医院办院方针、指引思想,医院和科室规划、人才培养目的。
2、医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及医疗、科研、行政、基建、后勤管理等重大事项。
3、科室岗位设立、调节及人员编制。

4、重要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及废除。
5、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进人筹划、年度医疗设备及固定资产采购筹划。
6、涉及职工福利重大事项和关于办法。

7、重大问题及对突发性事件解决决策。

8、其她应当提交讨论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全院各科室正、副主任、重点岗位管理人员调节、聘任等。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聘任。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医院发展和基本建设规划;

2、合同标50万及以上基建、安装工程项目;

3、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含医疗设备及一次性医疗用品)
标单价3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
4、其她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医院每年经费预算、决算;

2、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筹划;

3、一次性投入在5000元及以上资金支出。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依照工作需要,充分做好“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准备,严格按照会前酝酿决策、会中集体决策及会后执行决策三个阶段进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一酝酿决策阶段
1、充分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应充分听取有关科室及职工、群众意见,扩大职工、群众参加度;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征询、决策评估;
对涉及稳定方面重大决策还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
涉及其她科室要积极征求见,并形成可行性方案一并提交会议讨论。
2、恰当进行酝酿。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班子成
员可通过恰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各种部门,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
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不得提交医院领导班子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建议。提请医院领导班子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领导班子重要负责人拟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状况外,不得暂时动议。

4、做好有关准备。除必要保密内容外,承办科室应在会议召开前向医院办公室提交议题,并将会议材料提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及时理解有关状况。

(二集体决策阶段
1、保证出席人数。会议由医院重要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必要有半数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办。讨论干部人事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
2、充分刊登意见。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由承办科室报告状况、分管领导作出阐明,其她班子成员充分刊登意见,对不批准见认真讨论,医院重要领导集中多数人意见后,作总结性发言。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各种“三重一大”事项时,应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逐项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方可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既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晰,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
究后再作决定;
特殊状况下,可将争议状况报告上级组织,祈求裁决。
(三决策执行阶段
1、分工组织贯彻。经医院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组织实行;
遇有职责分工交叉,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在贯彻决策过程中,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2、严格执行决策。医院班子成员不得擅自变化集体决策。如有不批准见,在坚决执行前提下可以保存,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不得公开刊登违背集体决定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在推动工作过程中,需要变化领导班子已经作出决策或浮现新需要集体决策事项,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决策。

紧急突发事件未经集体研究先行处置,重要领导干部事后应及时向班子成员通报,并有书面记录。
3、加强督查反馈。对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执行状况,由医院办公室负责督办检查,并及时向院领导班子及其重要领导报告。在事项实行过程中,承办科室、主管领导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重要领导反馈实行状况及成果,并认真评判决策执行效果,对没有达到预定目的决策,应及时分析因素,提出调节决策意见,报班子集体决策。

三、“三重一大”决策关于规定

1、“三重一大”事项必要列入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事项范畴。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状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2、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必要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助于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二是合法原则: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是保密原则:对未通过和有限定范畴,不得擅自传播。
3、集体决策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会议形式有党支部委员会、院长办公会等形式。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党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
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及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基建、财务、人事、后勤管理等重大事项。

4、参加议事人员范畴:召开相应会议,院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会议可依照需要分别请其她关于人员列席会议。
5、会议记录规定。医院长办公会由院办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记录人员要对决策过程中详细状况,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发言内容、表决意见等如实记录,同步整顿睬议纪要,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四、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l、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将执行状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重要内容。
2、医院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状况,应列为党风廉政责任制贯彻状况和干部考核重要内容。
3、职代会和全体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贯彻贯彻状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4、凡属下列状况,要追究关于责任者责任:
(1不履行或不对的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变化集体决定;

(2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

(3未向领导班子提供真实状况而导致决策失误;

(4执行决策时发现也许导致损失,可以挽回而不采用办法挽回;

(5其她违背本规定情节。
5、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职责范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6、对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
对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给医院导致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负责人,依照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篇六】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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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讨论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市关于推进“六权治本”相关工作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就乡党委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容和围(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容和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和省、市、市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3、本乡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总计计划和工作目标的确定,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排,以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4、本乡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和废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5、招商引资级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社会民生事业和社会保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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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等方面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的容和围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乡机关中层以上干部、下属站所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选拔、任免、推荐、调动和奖惩;

2、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初步意见;
3、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容和围
1、各类重大工程(集镇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民生等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事项;

2、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及超概算(预算)调整(50万元及以上);

3、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各类固定资产处置,办公设备购置;

5、涉及村级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民生项目的安排、督促检查、验收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容和围
1、乡财政预算、决算的编制原则、制订调整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

2、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监督;

.-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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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站所固定资产、工程款的资金安排、使用与管理;
4、单项万元以上的站所非生产性支出资金使用等。5、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50万元以上)。二、决策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职责围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应正确处理与集中的关系,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实行班子分工负责制,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依纪依法、集体决策的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尊重和反映客观规律,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法规围开展决策活动,确保决策贴近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三、议事规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要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外,不得在会上讨论临时动议议题。
(二)深入开展调研。决策前要根据工作计划,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和必要的事前审计。
(三)推行末位表态。要始终坚持集中原则,在决策时要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如遇大事,班子成员要集体讨论,并广泛听取大家意见,少数服从多数。
.-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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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扩大党。要积极探索重大事项票决制度,推行功勋书记列席乡党委会议制度,不断扩大党。
(五)实施痕迹化管理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等,要以会议记录、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别是要详细记录不同意见。
四、主要程序(一)会前准备阶段
1、会议议题由乡党委书记、乡长根据班子成员、乡直属站所领导班子或乡机关职能部门的提议或因工作需要,在征求相关分管领导意见后提出,与班子其它成员进行沟通。
2、会议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办公室(站所)准备相关材料,包括方案和论证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分管领导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提出可供决策的意见或报告
3、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乡党委书记与相关分管领导共同酝酿,并在一定围征求意见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二)会中决策阶段
1、会议决策时,由乡党委书记、乡长主持。党政班子成员应对决策议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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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讨论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时,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并采用票决制表决人数超过1/2以上同意的议案方可通过。
3、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4、如遇工作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和乡纪委、相关的包村干部、村“两委”主干可列席会议。
(三)会后执行阶段
1、乡“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乡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2、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坚决无条件的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经乡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向乡主要领导报告,事后及时向乡党委会报告并负责;
未完成事项如需乡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落实情况列入年度班子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容。
.-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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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乡纪委具体负责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检查和督办。检查和督办情况及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三)接受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对乡党政领导班子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检查。
(四)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执行情况,除按有关规定不便于公开外,应在乡党务公开栏和相关会议、文件中进行公开。
(五)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及时向班子主要领导和乡纪委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违反本决策程序规定的;

2、应提交决策的事项未提交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擅自决定组织实施,事后又不通报的;

3、决策事项贯彻执行不力或者执行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造成重大影响的;

5、提供不实或者虚假信息误导决策,造成决策失误的;
6、违反纪律的。
(二)领导班子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涉嫌违纪的,
.-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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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它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在乡党委会进行检查;
情节较重并造成后果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乡党委书记、乡长或上级党组织进行诫勉谈话
情节严重,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组织处理;
构成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五年六月


.-可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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