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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9篇)

发布时间: 2022-11-30 17:55:07 来源:网友投稿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9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2006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二讲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概述第二节安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9篇),供大家参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9篇)

篇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2006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第二讲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概述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大纲要求: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一、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二、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第三节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大纲变化情况:与05大纲要求一致,没有变化。本讲要点:1、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2、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内容讲解:第二节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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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全生产的含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一机一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立法有两层含义,广义的立法泛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其他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法规、法令、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同义。如经济立法特指国家制定的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法规。安全生产立法亦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伤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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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比重增加。在我国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比较低下的条件下,这些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着生产安全条件差、安全技术装备陈旧落后、安全投入少、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低、安全管理混乱、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多的严重问题。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各种经济成分、企业组织形式趋向多样化,生产经营单位已由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为主,变为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并存。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条件千差万别,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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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复杂的情况,存在着5个突出问题:一是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违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和严厉的处罚依据。相当多的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松弛,大多数老板“要自己的钱,不要别人的命”,违法生产经营或者知法犯法,导致事故不断,死伤众多。二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能做到预防为主,严格管理;事故隐患大量存在,一触即发。三是安全投人严重不足,企业安全技术装备老化、落后,带病运转,安全性能下降,抗灾能力差,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抗御事故灾害。据初步统计。目前仅国有重点煤矿“一通三防”欠账就高达40多亿元。民营企业的安全投入就更少甚至没有。四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熟视无睹,疏于监管。有的官员甚至与企业相互勾结,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民营企业老板违法生产经营“开绿灯”。五是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规范化,许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无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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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做出全面的法律规范,使生产经营单位明确应当怎样确保安全生产以及安全生产违法的后果。二、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人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尤其是《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1.《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2.《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3.《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4·《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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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5·《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6.《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7.《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8.《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单选题:1、合法的原则是()

  A企业有法人资格B执行者有单位主管的授权书C执法主体内容合法D执法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ABCD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d本题分数:5.56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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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分为0分解析:主体、内容、程序三者缺一不可。

  2、在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中()

  A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独立进行B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共同进行C地方政府可以独立进行D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和地方政府部门共同进行

  ABCD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b本题分数:5.56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解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的是综合监督管理,分全国范围的及相关行政区域内的,所以答案应该是B。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制定的

  A国务院组织制定B人民代表大会制定C全国政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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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省级人民政府ABCD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a本题分数:5.56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解析:只在国务院有这个权利。

  4、国际劳工组织到目前一共通过了()个国际公约

  A100B265C23D185

  ABCD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d本题分数:5.56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解析:数字答案一定要记清。

  5、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_________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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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

  A.降低B.防止和减少C.预防D.控制

  ABCD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b本题分数:5.56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解析:只有B最全面,不能只是单一的去控制、预防、降低,要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以及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事故带来的危害。

  6、以下选项中不属于安全生产执法基本原则的是_______________。

  A.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B.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C.宣传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D.联合执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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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CD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c本题分数:5.56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解析:只有宣传是不够的,力度不够,还要有惩戒,只有这样才能有收获,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威严。

  7、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______________。

  A.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B.地方性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C.行政法律规范,地方性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D.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各种安全生产规章

  ABCD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a本题分数:5.56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解析:地方性法律规范是下一层的法律规范,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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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性、单一性,和其它三种法律规范不是同一个层次的法律规范。

  8、以下属于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是_________________。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B.《XX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C.《煤矿安全监察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ABCD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c本题分数:5.56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解析:我国法律体系的层次划分上,法律是高于行政法规的级别。

  9、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_________在安全生产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A.安全管理员B.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C.各省市安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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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行政执法主体ABCD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d本题分数:5.56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解析:D具有综合性,表达了其它三个●答案:的意思。其它三个如果任选其一,都不能表达正确。

  10、从原则上说,________________适用于各个行业和专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A.《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ABCD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c本题分数:5.56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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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法律的制度,只有它是安全生产方面的基础法律。

  11、《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_________,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

  A.所有工作B.所有生产经营单位C.工厂和矿山企业D.所有人员

  ABCD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b本题分数:5.56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分解析:和上一题是同一意思,就是换了一个说法,所以大家要对基础法律的概念有一个相当熟练的记忆,出题的方法是多变的。

  二、多选题:12、《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

  A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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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预防为主的原则C权责一致的原则D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E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ABCDE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a,b,c,d,e本题分数:11.11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0分解析:这是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内容,一定不能和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相混淆。

  13、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___________________。

  A.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B.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C.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需要*D.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位的需要E是处罚犯罪的需要

  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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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a,b,c本题分数:11.11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0分解析:只有D是错误的,不能将一部法律的意义只定义于为了某一个部门的地位,这显然是错误的。

  14、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

  A《安全生产法》B《工会法》、C《消防法》D《道路交通安全法》E《劳动法》

  ABCDE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a,c,d本题分数:11.11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0分解析:BE是内容上涉及到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而不是专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15、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等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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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法律B法规C法令D规章E标准

  ABCDE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a,b,c,d本题分数:11.11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0分解析:标准不在法规的定义中。

  16、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

  A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B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C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D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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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E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ABCDE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a,b,c,d,e本题分数:11.11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0分解析:从主观认识、社会发展、机构设置、立法及执法这几方面综合考虑,就可以得出其主要原因的表现。

  17、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安全生产工作出现了许多复杂的情况,存在着下列哪几个突出问题()。

  A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增多B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缺乏法律规范C安全投人严重不足,D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地方保护主义严重E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原则、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未能法律化、规范化

  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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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a,b,c,d,e本题分数:11.11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0分解析:基本上说是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必然现象。18、以下对《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的重大意义说法正确的是()。

  A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B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C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D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E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A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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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a,b,c,d,e本题分数:11.11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0分解析:从人、财、法几方面入手就可以得出正确答案。

  19、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下列哪些特点()。

  A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B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特殊性C.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D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单一性E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ABCDE

  你的答案:标准答案:a,c,e本题分数:11.11分,你答题的情况为错误所以你的得分为.00分解析:统一性、多样性、系统性三个特性,没有再多的特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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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特点(精选范文4篇)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特点4篇

  【篇1】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特点

  学习《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有感五篇

  【篇一】由李克强总理签署的第708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

  条例》在2022年4月1日施行了,共五章三十五条的内容,涵盖了各行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体制、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等的规定,这些机制不断约束人们严禁跨越平安这道红线,使遵章守纪成为了一种良好习惯。

  众多的事故统计说明,除了客观的社会缘由和自然灾害,主要的责任事故源于人们的平安意识薄弱,那些别人用鲜血给我们留下的惨痛的案例还不够刻骨铭心吗?作为一名养护人员,我们每天在车辆风驰电掣的高速公路上工作,一旦放松警惕,后果不敢想象,而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断提醒自己“我要平安〞。

  堤,无危那么安,无损那么全。平安的法律法规启发人、教育人、提高人、约束人,我们正值青春大好年华,更应该不断约束自己,遵守平安操作规程和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展现青春和生命的价值。

  【篇二】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08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生产平安

  事故应急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条例》分五章、35条,

  对生产平安事故应急体制、应急准备、现场应急救援及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了标准和要求。

  作为一名在高速公路从事养护工作三年的我,深知平安生产的重要性。平安就意味着责任,不仅是对自身负责、对单位负责,更是对亲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平安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程,

  是社会开展永恒的主题。

  通过学习《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让我对生产平安的重要性,对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有了系统的了解。同时,为工区的应急管理指明了方向和道路。对于从事养护工作的我来说,认为最重要的有如下三方面:

  一是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工区要立足实际工作、着眼长远开展,建立工区、交警、路政等多单位联勤联动机制,弥补应急处置事件中可能存在的缺乏,从而提高应对应急事件的效率。

  二是增强应急准备工作。要针对养护工区可能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及时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分工以及救援程序和措施。同时,要培养具备必要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

  三是加强应急救援处置。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要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要求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救援人员要能够沉着、冷静、有序的按照要求实施救援,有效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管理不是某一个人、某一家单位的事。它需要所有人,上到领导干部,下到基层一线职工,做到全员参与,共同努力,形成

  一盘棋。在今后的工作中,让我们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到张承高速的平安畅通中去,为祖国交通事业的开展奉献我们力量。

  【篇三】平安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会陌生,而对一个化工企业来说,它包含的

  意义尤为深刻。我们天天都在生产一线,时时处处谈到的都是平安,它带给了我们企业开展的美好前景,同时又凝聚了太多人的牵挂和责任,每一个化工企业的建设者都能感受到这份责任的重大。我小时候生活在矿区,平安给我的第一课,便是孩提时天天见到母亲伫立街头焦急地等待不能按时下班归来父亲的情景,父亲的每一次平安归来都包含了全家人的深深牵挂,而母亲那翘首以盼的身影成了记忆中永远抹不掉的回忆。

  长大后我背负着父母的期望,怀揣着自己的梦想迈入化工企业这个特殊的行业,成为一名荣耀的电气工人。参加工作后,耳濡目染了许许多多的平安生产事例,我深深感受到平安所带来的深刻含义。平安就意味着责任,一个人的平安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多地是对关心你的家人负责;平安又等同于效益,我们更能体会到平安生产带给化工企业的勃勃生机。

  平安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是企业生产的薄弱环节,同时也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安危。2022年来到神木化工这个新建的企业,作为班长,我更加感到平安生产,责任重大,因为我所带着的是一批刚刚毕业的学生。看着他们一张张年轻的面孔,让我想起刚参加工作时发生在我自己身上的一起电弧短路事故,虽然没有给我的脸上留下痕迹,但却是当头棒喝,将我从平安意识淡薄的悬崖边上打了回来。我给他们讲发生在我身边一例例血的教训,因为公文写作一时的疏忽和麻痹而付出的代价往往是惨痛的,而那些侥幸者,他们虽在抢救之下活了下来,可他们的

  身体和心灵却留下了难以弥补的创伤和痛苦。痛定思痛,从一幕幕血的教训中我们应该树立一个正确的、坚强的平安意识。

  曾给他们讲看过的一篇文章,至今还记忆犹新,某火电公司在一化工工厂施工时,一位日本专家曾这样说施工人员:“你们中国人确实有不怕死的可贵精神,在施工现场有不戴平安帽的现象。在日本,厂长,经理开会时平安帽都系得紧紧的。〞这是对违章现象的莫大挖苦。出国留学它一针见血地言明了一些人平安意识的淡薄与无知,对自己的轻视就是对家庭和社会的犯罪。平安的警钟要常鸣,奉劝可叹的“勇士们〞,收起你的蛮干和无知吧!有人说:平安生产的难点在我们自己,在我们自身的平安意识。仔细想想不无道理今天。“平安生产月〞活动的展开,《平安生产法》的公布实施,“两票三制〞的严格执行……,这不都是为了搞好平安生产,领导和职工们用血的教训组成的努力与决心。平安的隐患像一只狡猾的狐狸,隐藏着、等待着、观望着我们的违章行为,伺机侵吞我们健康的生命。“在岗一分钟,平安六十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到这一点。在工作岗位上的每一分钟,我们不仅要做到保证自己的人身平安、同时要保证自己所辖的电气设备和电网的平安。

  谁都清楚,灿烂的青春之花,会在平安的沃土上开的绚丽多姿,也会因事故的肆虐变得淡然无光。展望未来,我们每个人该走的路还很长,肩负的责任也很重。在新形势、新目标下,我们的一举一动应当更稳健更成熟。当我们看见红艳艳的骄阳拔地而起,金色的沙漠上管道纵横……,每一个静止的、运动的生命体都被渲染的蓬勃、美丽。我们一定会情不自禁地感慨:生命竟是如此美丽而精彩!然而,有两个字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如果没有这两个字的相拌相依,我们将无法感受和拥有这美好的一切,这就是平安!

  【篇四】这世上总有些事在预料之外,结合近期发生的三起平安事故,我车间

  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反思。每一起事故的发生,也催促我们反思在工作中平安管理、设备管理、制度管理上存在的缺乏。为此,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查找缺乏,确保工作平安顺利进行。

  为什么会连续出现平安事故,这些平安事故是否可以防止事故发生后,我们应该怎么想出了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从发生的三起事故我们可以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违章作业、责任不到位、从业人员平安意识不高、现场管理有漏洞,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工作放任自流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我们要做的就是要接受教训,把心里的压力转变成我们工作执行的压力,将压力有效地传递下去。

  一是要将“平安就是生命命〞的根本理念真正让大家共知、共享,要唤起我们每名职工“违章就是事故〞的意识,做到工作、谨慎,时刻如履薄冰。还要真正将我们的平安文化理念渗透到每一名职工的思想中,真正做到本质平安,不能麻痹大意凭侥幸;

  二是要提高我们每名职工的平安认知能力。要真正认识到平安管理的严肃性、严厉性。只有境界提高了才会真正重视起来,才会将平安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实,去全面履职履责。

  三是一定要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防患于未然。要把无事当有事,无中找有。排查隐患很重要的是要细致、慎之又慎,不采取细致全面的方法、手段就可能对问题视而不见,就可能对发现的问题解决不了。我们平安生产是动态的,是24小时不停运转的,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可能又会出现,一定要建立全面细致排查隐患的长效机制,去解决问题。

  四是要重点部位重点抓。车间、班组、各职场都有不同的重点,自己分管范围的重点自己最有数,这就要求对各自的管理重点首先自己要重视起来,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保证重点部位管控到位。

  五是要职能岗位职能抓。在技术业务岗位很,要做执行标准、带头遵守规程、规矩。查隐患、抓标准、不断揭示问题;做好事故的应急防范、应急处置;保证各种设备的运行率、完好率,动态地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平安。

  最后,事故的发生总会让人心痛,痛定思痛,找出根源,对症下药,才会防止这样的事故发生,因此,深刻吸取此次平安事故的惨痛教训,唤起每名职工平安想意识,做到每名职工不违章,不图侥幸、不怕麻烦,要按照标准、按照标准,实实在在地干好自己的工作。

  【篇五】《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5章35条。从

  其制定的依据和解决重点领域生产平安事故应急主要矛盾和问题来学习,体会对指导和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特别是标准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管理,深受启发。结合对《条例》学习、理解和贯彻工作,谈几点个人体会:

  一、责任更加清晰

  《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对平安生产责任落实,特别是强化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提高应急处置救援能力等一系列重点要求,突出了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平安生产

  责任制规定》的实施。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进行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管理责任强化。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这两条一是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那么,各有关部门、有关行业、领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二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负责〞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单位建立、健全应急工作责任制的要求。

  【篇2】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特点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22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22年2月17日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22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2年2月17日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22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2年2月17日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22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2年2月17日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22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2年2月17日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22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2年2月17日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22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2年2月17日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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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理李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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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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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22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2年2月17日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

  【篇3】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特点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是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而制定的法规。

  2022年2月17日,《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通过,2022年3月1日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22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22年2月17日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平安事

  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平安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效劳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藏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以下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开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防止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平安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所消耗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当;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当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平安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平安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平安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生产平安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局部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

  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平安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平安事故或者生产平安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四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篇4】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特点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草案〕》正式通过

  12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广一批促进创新的改革举措,更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有效保护产权,有力打击侵权;通过《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草案)》。

  会议通过《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草案〕》。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的应急工作体制,突出重点领域、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规定了应急救援预案制修订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值班等要求,并细化了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措施。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具体由其承当应急工作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人员职责分工以及应急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日内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受理备案的机关发现应急预案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制定单位限期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的种类、特点,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依法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效劳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所必需的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本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定期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以下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三〕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了解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研判事故开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单位与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三〕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四〕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五〕依法发布事故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生产平安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救援指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成员应当

  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

  第十八条现场指挥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平安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平安或者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负责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救援人员。

  第二十条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运输、医疗、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保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为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对被调查生产平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享受工伤保险条件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或者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二〕未按照受理备案的机关的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的;〔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篇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任务和责任。只要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方人民政府真正把安全生产当作重要工作来抓,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稳定,安全生产与发展的关系,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就能够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行政。《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执法主体,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有关专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就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界定清楚了,有利于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依法各司其职,相互协同,齐抓共管,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法》对其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如果从业人员能够切实履行这些义务,逐步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将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隐患,从而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

  《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针对近年来主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其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是空前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秉公执法,严惩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违法犯罪分子,才能形成一个强大的法制氛围,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作为一部安全生产大法,《安全生产法》确立了对各行业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普遍适用的7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职责、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等。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置、安全投入、从业人员安全资质、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建设工程“三同时”、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安全技术装备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社会工伤保险等。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质及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服务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任务和责任。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这项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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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安全生产法专门规定了工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从而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延伸到城镇街道和农村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格局

  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和意义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表述其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由此可见,安全生产的立法目的有五个。

  1、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广泛参与”。一是明确国务院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职能,具体体现在第一章《总则》第8、9、10、11、13、14、15条和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条款之中。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公开、公正执法提供了依据。二是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对各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安全投入、安全建设工程和安全设施、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企业负责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是明确了工会、村民委员会、从业人员和新闻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协助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处安全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专门规定了工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从而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范围扩大到全社会,延伸到城镇街道和农村,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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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是明确了为安全生产服务的有关中介机构,包括安全技术服务、科研、教育、文化、咨询、设计、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组织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都作了一一界定。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在第二讲中,我们分析了建国50年来伤亡事故变化情况,不难得出结论,凡是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完善安全法制的时期,伤亡事故都得到了有效控制。反之,事故反弹,伤亡增加。因此,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能够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既是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受害者或责任者。《安全生产法》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在赋予各种法律主体必要权利的同时设定其应尽的义务。这就要求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领导人和负责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强烈的责任感,重视人的价值,关注安全,关爱生命。4、促进经济发展。安全与生产是一对双胞胎,既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没有生产,何谈安全;没有安全,生产何以为继。再者,就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而论,不仅人的生命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财产损失是事故,而且明确了造成生产经营活动暂时或永久停止也是事故。从这个意义上讲,安全生产管理不仅要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要把保障生产持续、稳定、健康、有序运行作为自身的根本任务和目的全面展开。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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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没有直接指出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其立法的目的之一,但其他一些安全生产法规明确规定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立法的目的之一。从法律的功能上讲,公平和公正是法律的制定的基本原则,要保障守法者的利益,就要打击违法,让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才能还守法者公平,让违法者得到教育,从《安全生产法》本身讲,第六章《法律责任》及其他相关条款都体现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制裁。所以,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理所当然是其立法的目的之一。二、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意义《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律,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规范作用。它的通过实施,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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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a应急演练c应急准备打d应急救援本讲提到应急管理部2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严守安全红线,护航福祉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

  读

  总分:100及格分数:60考试剩余时间:0时29分3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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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共7题,每题5分)1、本讲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明确了()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的应急工作体制。

  A、国务院

  B、省级

  C、市级

  D、县级

  2、本讲认为,党的()报告明确提出,要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A、十六大

  B、十七大

  C、十八大

  D、十九大

  3、()是确保及时、科学、高效、有效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A、应急演练

  B、应急预案

  C、应急准备

  D、应急救援

  4、本讲提到,应急管理部2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A、5

  B、10

  C、15

  D、20

  5、本讲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

  A、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B、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D、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7、根据本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A、每2年B、每1年半C、每1年D、每半年

  多选题(共6题,每题5分)1、根据本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A、明确应急工作体制B、强化应急准备工作C、规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D、强化应急救援工作E、强化应急演练工作

  2、根据本讲,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

  A、应急预案流于形式B、应急演练实效性不强C、应急队伍建设不足

  D、应急资源储备的针对性、充分性不足E、事故救援机制建设不足

  3、根据本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哪两个突出环节?()

  A、应急演练B、应急准备C、应急救援D、应急预案E、风险评估和辨识

  4、根据本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A、第一章总则B、第二章应急准备C、第三章应急救援D、第四章法律责任E、第五章附则

  5、根据本讲,基层员工四种应急能力包括哪些?()

  A、危险识别能力B、事故报告能力C、紧急避险能力D、先期处置能力

  E、实施救援能力

  6、本课程讲述的基层员工应急培训内容包括哪些?()

  A、工作环境危险因素分析B、危险源和隐患辨识C、本企业、本行业典型事故案例D、事故报告流程E、事故先期处置基本应急操作、初级卫生救护知识

  判断题(共7题,每题5分)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正确错误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需要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正确错误

  3、应急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正确错误

  4、本讲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正确

  错误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正确

  错误

  6、本讲提到,国家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正确

  错误

  7、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电力等相关行政法规中都不存在应急预案建设的内容。

  正确

  错误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承担。

  A、救援单位

  B、事故责任单位

  C、地方人民政府

  D、国务院

  4、根据本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A、明确应急工作体制

  B、强化应急准备工作

  C、规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D、强化应急救援工作

  E、强化应急演练工作

  3、本课程讲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上位法包括哪些?()

  A、《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防治法》

  E、《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法》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正确答案:正确

篇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

  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

  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

  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

  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22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22年2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二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专家解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立法的突出特点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副主任王海军

  国务院近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立法理念上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出发,贯彻生命至上、科学救援的应急管理理念,着眼于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不同环节进行了细致规范。《条例》立法的突出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职责定位

  (一)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这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

  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了制度规定

  (一)细化应急处置措施。《条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自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政府组织救援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等工作环节予以规范,其出发点是突出第一时间响应,这有利于提高救援时效和效率。

  (二)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确立应急救援预案动态修订以及备案、公布制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的情形;针对政府及其部门、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切实发挥应急救援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应急救援制度建设。《条例》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如: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物资配备制度,提升应急支撑和保障能力;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制度,及时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高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制度,使应急救援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工作具备了法规制度基础。

  三、创新了保障措施

  (一)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

  (二)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

  (三)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四)坚持违法必究。《条例》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

  专家解读|我国生产安全法制深化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其制定依据明确规定为安全生产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这对于如何确立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制及其工作运行机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从《条例》内容来看,其基本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和重点内容,都与作为制定依据的两部上位法的立法精神、法律原则和基本要求是一致的。

  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一条和第三条开宗明义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也在第一条明确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这与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完全一致。

  再如,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条例》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专门行政法规,作为安全生产法的下位法、实施法,体现上述方针和机制的法律规范很多,这是值得肯定的。

  还有一个特点是,安全生产法在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职责之外,还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也即最基层的政府机关、公共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和协助上级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依循上位法的要求,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这与上位法的精神和要求也是基本一致的。

  还有一个亮点是,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及工作职责。《条例》也依据上位法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督职责、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的素能要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等内容,这些关于专职队伍、工作职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于安全事故的防范、应急工作效率的提升均有很大助益。

  我们再来比较一下《条例》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关系。十年前颁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危机管理和应急法制的龙头性法律,其开宗明义就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提出来,意义非同小可。而《条例》也在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

  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提出来,并在后面的章节条文中加以细化落实,这与上位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值得肯定。

  此外,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相应的,《条例》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基层协助、单位全责”的管理体制和责任机制,与上位法的精神是基本一致并有所侧重。

  又如,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这项原则和要求在《条例》中也通过一些具体机制和制度规范得到体现。

  总之,可以期盼,《条例》颁布实施,必将有力推动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防治工作纳入更加精细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法治轨道,加强生产安全领域依法防范处置事故的素质能力建设,从一个方面助力提升我国生产安全法制建设整体水平。

篇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安全生产立法意义和执法原则一、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我国的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安全生产状况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密切相关。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我国已经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将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促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制订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真正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基础工作。(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为了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和管理的需要,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白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在全国形成了一个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体系。各级政府也

  都赋予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各行业、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管的职能,要履行综合安全监管和执法职能,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必须有法可依。因此,要建立健全具有权威性的、高效率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便依法监管。(三)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国在最近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就是指要从人的特点或实际出发,一切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要体现人性,要考虑人情,要尊重人权,不能超越人的发展阶段,不能忽视人的需要”。安全生产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主要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即依法保护人的生命权,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经济权利。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比较低,安全生产法制尚不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缺乏法律保护会导致从业人员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受到挫伤,应有的权利受到损害。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不相容,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不相容。要真正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必须通过相应立法加以确认。(四)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生产事故多发,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不够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一些地方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松弛等等是重要原因。要解决这些问题,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就必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业

  现场和安全设备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措施等加以规范,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五)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之一,是通过制裁违法犯罪来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各类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纵容和姑息,就是对人民群众的极大犯罪。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和法律责任加以约束,是当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所以,必须制定明确、具体、严厉的法律制度,充分运用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的综合功能,实现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总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工作。二、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机关,其权力来源于人民,所以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事,不徇私情,不为利益所动摇,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体现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

  2.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合法是指执法主体的设立和执法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执法主体、内容、程序都必须合法。公正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行使白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公开是指行政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包括: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公开。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处罚,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其违法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从而保护白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4.联合执法的原则

  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既是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重要责任,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任务,在安全执法过程中,必须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形成合力,更加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在重大问题上,要及时与当地政府进行协调,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为更好地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维护当地政府的声誉,尽到应有的责任。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原则

  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尊重科学,处罚要准确、合理,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给出正确的整改意见,协助企业做好整改工作。

篇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第六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三〕平安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

  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效劳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藏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以下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篇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严守安全红线,护航福祉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

  读

  总分:100及格分数:60考试剩余时间:0时29分39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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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选题(共7题,每题5分)1、本讲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明确了()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行业监管部门分工负责、综合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的应急工作体制。

  A、国务院

  B、省级

  C、市级

  D、县级

  2、本讲认为,党的()报告明确提出,要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A、十六大

  B、十七大

  C、十八大

  D、十九大

  3、()是确保及时、科学、高效、有效应急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A、应急演练

  B、应急预案

  C、应急准备

  D、应急救援

  4、本讲提到,应急管理部2号令《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A、5

  B、10

  C、15

  D、20

  5、本讲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

  A、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B、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D、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7、根据本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A、每2年B、每1年半C、每1年D、每半年

  多选题(共6题,每题5分)1、根据本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A、明确应急工作体制B、强化应急准备工作C、规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D、强化应急救援工作E、强化应急演练工作

  2、根据本讲,我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在实践中存在哪些问题?()

  A、应急预案流于形式B、应急演练实效性不强C、应急队伍建设不足

  D、应急资源储备的针对性、充分性不足E、事故救援机制建设不足

  3、根据本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哪两个突出环节?()

  A、应急演练B、应急准备C、应急救援D、应急预案E、风险评估和辨识

  4、根据本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A、第一章总则B、第二章应急准备C、第三章应急救援D、第四章法律责任E、第五章附则

  5、根据本讲,基层员工四种应急能力包括哪些?()

  A、危险识别能力B、事故报告能力C、紧急避险能力D、先期处置能力

  E、实施救援能力

  6、本课程讲述的基层员工应急培训内容包括哪些?()

  A、工作环境危险因素分析B、危险源和隐患辨识C、本企业、本行业典型事故案例D、事故报告流程E、事故先期处置基本应急操作、初级卫生救护知识

  判断题(共7题,每题5分)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正确错误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需要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正确错误

  3、应急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正确错误

  4、本讲提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正确

  错误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正确

  错误

  6、本讲提到,国家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正确

  错误

  7、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电力等相关行政法规中都不存在应急预案建设的内容。

  正确

  错误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承担。

  A、救援单位

  B、事故责任单位

  C、地方人民政府

  D、国务院

  4、根据本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有哪些立法意义?()

  A、明确应急工作体制

  B、强化应急准备工作

  C、规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D、强化应急救援工作

  E、强化应急演练工作

  3、本课程讲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上位法包括哪些?()

  A、《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防治法》

  E、《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法》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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