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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述【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 2022-06-21 20: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概述【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经济法概述【精选推荐】

经济法概述6篇

【篇一】经济法概述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概述

知识点:经济法概述

  【概念解析】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解释: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分类

  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

  (1)国家机关;

  (2)企业;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6)公民。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二)经济法的渊源

  【概念解析】

  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大及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注:本文原创于中华会计网校(>

【篇二】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

3.经营者:是相对于消费者一方的市场主体,是通过市场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商品和消费服务的人。

4.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5.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就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从事竞争的范围或者区域,主要包含了商品和地域两个要素。

6.不正当行为: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7.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8.市场支配地位:只指企业在特定市场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排除市场竞争的力量

二、简答题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
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2主体不同:行政法的主体有一方是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介入其中的国家机构也不尽是行政机关。

3设计的权力不同: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权是一种主导性权利,它决定、支配其他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经济法领域的权利,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它们作用的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性,法律可以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应尽量缩小自由裁量的空间。

4构成要素不同:行政法的基本构成要素有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经济法构成要素主要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5宗旨不同:行政法的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利、管理行政机关;
经济法的宗旨是保障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竞争、协调、有序地发展。

6追求利益的方式不同:行政法通过限制行政权力、规范行政行为和明确行政责任的方式去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无序性、通过市场规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保证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竞争、协调、有序地发展,维护社会整体秩序,促进社会共同利益。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互配合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a)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b)主体不同:民商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经济法的主体主要是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有关的当事人。

c)权利(力)范畴不同:民商法上的权利范畴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经济法上的权力主要是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

d)构成要素不同:民商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公司法、破产法、海商法等;
经济法主要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

e)法律属性不同:民商法是一部典型的私法,他以私人为主体,以私权为本位,意思自治为圭臬,以保护私权为目的,本质上是一种自主调整机制的法;
而经济法具有公法属性,它以公职机构为主体,以宏观全局为本位,以社会协调为宗旨,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整体调整机制的法。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a)经济法的调整要服务于民商法的调整,经济法就是要为民商法发挥作用奠定基础和创造条件。

b)民商法的调整要以经济法的调整为条件,

3.消费者权利: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权、依法结社权、接受教育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4.消费者组织职能:

(1)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其他谋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等

(3)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4)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5)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就个体消费者权益受损,消费者协会不能直接提起诉讼,而是“支持”)

5.计划调控权以及权利配置

(1)计划调控权是各计划主体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力(利),具体应包括对国民经济总量平衡、结构优化、内外贸易以及社会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计划的权力。

(2)计划调控权一般包括:编制权、审批权、执行权、调整权、监督权。

(3)①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计划审批权

2国家权力机关享有计划调整权

3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计划编制权和执行权

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1)混淆行为:

a)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b)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章、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2)商业贿赂

(3)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5)非法有奖销售

1所涉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

(6)诋毁商誉

(7)网络不正当竞争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连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诱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的行为。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论述题

1.经济法现象

经济法体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结构决定了经济法的体系应该采取如下结构:

(1)企业组织管理法:企业组织管理法是调整在企业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企业组织管理法,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作进一步划分。例如,可以划分为独资企业组织管理法、合伙企业组织管理法、公司企业组织管理法;
或者划分为国有企业组织管理法、集体企业组织管理法、私营企业组织管理法等。

(2)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市场管理法,根据实践的需要,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3)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于宏观调控法,根据实践的需要,又可以划分为计划法、投资法、预算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

经济法基本原则

(1)有效调制原则:市场基础和优先原则,调制法定、调制适度、调制绩效三原则

(2)社会利益本位原则:综合效益原则,实质公正原则

(3)经济安全原则:宏观经济安全原则,经济发展原则

2.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1)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是指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互联网经济秩序的行为。

(2)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软件干扰、搭便车、广告屏蔽、聚合导流。

(3)(1)互联网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定)

1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2刷单炒信、组织水军、职业差评师;
对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连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4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5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②互联网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法定)

1使用户免费试用他人收费服务

2**他人技术措施

3在互联网环境下转播电视台节目

4未经授权或同意抓取其他网络经营者数据和内容

5广告拦截、屏蔽

3.中央银行调控保障制度

(1)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1法定准备金:以法律规定的形式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

2超额准备金:是指银行为应付可能的提款所安排的除法定准备金之外的准备金,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存入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二是商业银行营运资金中的现金准备。

(2)基准利率制度:中央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简称基准利率,又称法定利率。基准利率政策是中央银行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提高或降低基准利率中的贷款利率,可起到限制或扩张社会信贷规模,发挥中央银行对信贷资金总量宏观调控的作用。

(3)再贴现制度:

1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买入的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的再次贴现。

2可以起到扩张或收缩社会信用的作用

3再贴现率可以影响市场利率,通过调整再贴现率,能及时将货币政策的意图传递给社会,并引导人们的投资、消费行为,推动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4)再贷款制度:

1中央银行贷款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简称再贷款。

2再贷款的作用:

(a)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贷款利率,影响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取得信贷资金的成本和可使用额度,使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发生变化。

(b)再贷款利率的调整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和社会各种宣传货币政策变动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产生预期效果,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的预期。

3主要内容:再贷款的条件和期限;
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再贷款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公开市场操作制度:

1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

2公开市场操作的根据:货币供应量、商业银行备付金头寸、市场汇率

3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国债和外汇

4公开市场操作的对象:外汇的交易对象是银行;
国债的交易对象是国债一级交易商。

5国债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方式:买卖和回购

6外汇公开市场业务的清算: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实行集中清算:资金清算方式:外汇是通过境外账户办理划款,一级清算;
人民币通过电子联行系统办理划款,二级清算

四、法条分析

1.垄断协议

2.政府与市场关系

【篇三】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

第一编 总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38

“经济法”一词最早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提出的。(理解)p39

按照国家调节经济的基本方式,可分为国家对市场规制关系(或称市场障碍排除关系)、

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引导调控关系。(掌握)p51

国家投资经营关系:是国家参与经济活动,直接投资经营国有企业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过程

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掌握)p51

宏观引导调控关系:是国家运用以指导、鼓励和必要控制的经济调节方式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掌握)p51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了解)p67

基本经济行为:按照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即标的)区分,包括以下几种:(掌握)p85-86

(1)转移财产支配关系的行为

1、按照所转移的财产支配关系的性质,可以分为:

(1)取得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2)转移财产使用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

2、按照所转移的财产种类和性质,可分为:

(1)转移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的行为;

(2)转移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不限制流通物的行为。

(2)完成具有特定经济性成果的工作的行为

(1)生产、制造行为;
(2)加工、改造、修理、修缮行为;
(3)装卸、运输行为。

(三)提供劳务的行为

(四)其他经济行为:
如:公司设立行为、登记行为、开业行为、营业行为、停业行为、

解散行为、清算行为等。

经济法在形式上的分类和结构: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
判例法;

习惯等。(了解)p91

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

美国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被认为是现代各国反垄断法的鼻祖和样板(掌握P114)

垄断协议: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特定市场的竞争

加以限制的行为。(P126)

《反垄断法》第16条明确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掌握P128)

《反垄断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以上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以上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以上的

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有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主要是考虑到市场份额太小的企业是难以确认其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不过,既然是推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进行反驳或者推翻推定的权利。该条第3款即规定: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17条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了若干例举,并设有兜底条款,即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P130)

(1) 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 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的人进行交易

(4) 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6、《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P131)

(1) 经营者合并

(2) 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 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混合合并:一般是指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合并,即跨行业的经营者合并。(P132)

各国或地区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管制形式有:事后监督审查制和事前申报审查制。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

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多选P136)

(1)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2)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3)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4)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5)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选择P137)

(1) 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

(2) 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

(3) 制定、发布有关反垄断指南

(4) 协调反垄断执法工作

(5)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交易中,采取一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

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理解P147)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各类市场交易活动的参加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3)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4)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赫尔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P157)

(1)市场混淆行 (2)商业贿赂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6)商业诋毁行为

市场混淆行为的主要类型(P158)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P164)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应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内容(P164)

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凡以抽签、摇号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的,均属于抽奖方式。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属于有奖销售。

强制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

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低价倾销:又称掠夺性定价,是指经营者采用在一定的市场上和一定的时期内,以排挤竞争

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

(P168)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显然,在这些情形下,经营者没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22、民事责任制度(计算P169)

第9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首先,消费者是个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其次,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最后,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而进行生活消费的个人。

消费者的权利:
(一)安全权 (二)知情权 (三)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五)索赔权 (六)结社权

(七)受教育权 (八)维护尊严权 (九)监督批评权

受教育权: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又称获得消费教育权、知识获取权。(掌握)

经营者的义务:

(一)依法或约定履行义务:1.法定义务2.约定义务

(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三)保障安全的义务

(四)提供真实、明确信息的义务 (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六)品质担保义务 (七)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理解)

(八)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

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依法索赔权,

(1)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 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掌握)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

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掌握)

(一)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1)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二)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三)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四)由提供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产品质量法》第58条规定,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包”的具体内容:包退、包换、包修

“三包”的责任人:“谁经销谁负责”——销售者对所售出的商品负责

“三包”的有效期限:
产品自出售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

货或修理;

产品自出售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

选择换货或修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

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

费用的3倍;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书本是第49条)

第十章

我国《产品质量法》遵循国际通行做法,对产品的范围进行明确的限定,该法第2条第2款

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里的加工既包括工业加

工,也包括手工加工。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由此可见:(判188)

(1)《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2)各种直接取之于自然界,未经加工天然形成的产品及初级农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纯为科学研究或为自己使用而加工、制作的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

(4)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5)军工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产品召回制度:指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发现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缺陷时,

经营者依法从市场上收回,并免费对其进行修理或更换的制度。(掌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掌握)p196

(一)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的内在质量

(二)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掌握)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试用期或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三)生产者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包装应当履行的义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四)禁止生产者从事的行为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灯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我国《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采用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为例外的立法形式。

缺陷:指产品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计算。此外,该条还对损害赔偿权请求权时效做了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第三编 国家投资经营法

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权的行使主体:

(1)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其他重大事项决策权,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2)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行使。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在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行使表决权。

(3)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该资本或该资本形成的股份归国家所有的企业。

第四编 宏观调控

中央银行职能:1、调控职能 2、监管职能 3、服务职能

《中央银行法》规定了6种货币政策工具,其中既有一般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又有符合我国国情的特定工具:(1)存款准备金政策 (2)基准利率政策 (3)再贴现政策

(4)再贷款政策 (5)公开市场业务 (6)其他货币政策

1994年,我国建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篇四】经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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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答题纸(格式二)
课程经济法学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
---------------------线---------------------------------------号--学订--------------名---姓-------------------------装-----------级---班-------------------------------成绩评阅人
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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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经济法学》的看法

这一个学期我们学习了经济法学这门课程,这么课程是讲经济法的,感觉是比初级会计中的经济法难度是大一点的,但是又比中级会计和注册会计师的简单点。学习这门课让我们可以为初级会计作准备的同时又为中级会计和注册会计师奠定基础。
学习了经济法这门课,知道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而重要的法律部门。因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这关系又是有一定的范围的。这个范围就是经济法只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有自己的特征,同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既不是交叉的,也不是重叠的,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经济法促进以公有制的多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而且经济法引导,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同时经济法还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所以经济法在我国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在我们学的经济法学课程中,有一章是讲到合同法的。我个人认为合同法是比较重要的,因为它对这个市场经济的运作付出了很大的保障作用。在经济发展下,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应用的越来越广泛,不管有意无意,我们时时与合同打交道。合同是随时发生的,合同的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可是往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说权利责任不够明确,货物发生问题后不知那方该承担责任,这时就需要有一个确定的准则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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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合同法》。合同法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生活中的合同纠纷均是依靠合同生活中的合同纠纷均是依靠合同法得以解决的。
想到以前,罗马就要保证契约的合法性,保证双方在公平的情况下,立下契约保证交易的完成。因为契约既意味着当事人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或者行使权利。它排除了当时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如暴力侵犯、武力掠夺财务等一些比较野蛮的方式。契约自由可以说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和对交易秩序的稳定都起了很大的作用。当时人们基于对理想人的假设,认为在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在没有国家干预的情况下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在“看不见的手”的调整下实现自己的利益的最大化的。这些与当今的合同几乎一样的形式,也为合同法的建立和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下面我介绍一下合同法在我们这节经济法学中的内容。合同法是是商品交易的法律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协议。从具体内容和调整范围来看,《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仅指债权债务合同和无权合同等,而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合同。合同法在为经济交易关系提供准则,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一部好的合同法能够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
合同法是需要当事人通过一定的程序、协商一直在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当这个行为是合法并且符合程序的时间,这个合同将会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并且产生效力。订立合同的方式有很多种,例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而在这门课中,我学到了一个十分有趣的东西,那就是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我的理解就是用规范的方法来问人家要不要跟你订立合同。而要约中你需要一个叫要约邀请的东西。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果你是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如果是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像悬赏广告就被视为要约。
这里我记得老师上课的时候讲了一个有趣的事例:一个人病了,他看到了电视中播放了一则广告,广告的大概内容是,那个药刚好可以治疗那种并,并说如果消费者购买了那瓶药,每天按时按量服用,保证3天一定好,不好就赔20000元。而那个看了广告的病人就是去买了那种药,并且按照广告所说的时间和分量去服用,但是3天之后却没有效果,所以要求生产商赔20000块。结果遭受到生产商的拒绝,认为那个是要约邀请并不是要约。而病人的观点是广告商发出的广告中标明了标的,价钱,怎么具体服用等内容。最后法院判定广告商要按广告中写的赔款,因为标的,价钱还有服用等内容详细,是要约的形式,所以要按其承诺赔偿。从这个案例中我深深的感受到经济法在我们生活中是多么实在,多么有作用,如果是不懂法,不懂保护自己权利的,在这个案例中可能就只是被生产商说这个是要约邀请不是要约就打发走了。我们可以从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找到经济法的内容和利用经济法来保护自己。
老师还讲了一个案例:失主A发出寻物启示,说找到我的手表可以酬谢一百元,并且在报纸上刊登,有图有联系电话等。然后失主A的邻居B在楼梯看到了A的手表,并在报纸发出了之后归还,但是B在归还后,才看到了报纸上A刊登了有酬谢一百元,所以去找A拿。最后的结果是不用还的,因为B是在归还了之后才知道这个要约,所以这个要约并不成立,所以A可以省去了一百块。这个案例告诉了我们,在捡到东西还之前要了解清查对方有没有发出各种酬谢的要约,不用没得拿酬金。其实更加说明了经济法在我们生活中处处可在,就好像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要成立的条件和时间那样,我们必须看好经济法中的各种法律规则。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的权利。
最后,这本经济法学告诉了我们基本的经济法的规定,让我们看清了大致的经济法。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可以用上这个学校学习的经济法。


【篇五】经济法概述

名词解释:
1.法律渊源: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以规范性法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成文法,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2.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仲裁:仲裁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4.不正当竞争行为P(298: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信公平等原则的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5.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股份比例享受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产品质量认证:根据《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7.经济法律关系:国家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限定市场主体资格、规制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经济的过程中,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8.缔约过失责任P(111: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至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简答:
一.代理:P(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1)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3)消费者的保护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二.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P(256(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2)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区别:1、从立法目的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反对经营者出于竞争的目的,违反市场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攫取他人竞争优势的行为。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

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概括地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追求的是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垄断法所追求的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2、规制对象上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关注市场上企业间的相互竞争行为,目的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保护的是大企业的利益;
反垄断法关注的则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调行为,目的是防止市场上形成排除竞争或者严重限制竞争的局面。主要保护的是小企业的利益。
三..经济法的形式P(3: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我国经济法的渊源有: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条例”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5.部门规章“**办法”。6.司法解释(最高法院颁布)。7.国际条约或规定。
四.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不同:1概念不同。产品责任仅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包含产品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2责任性质和范围不同.产品质量责任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又调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综合责任。而产品责任仅指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而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一般仅限于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4责任形式不同。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形式包括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或报酬、赔偿损失、罚款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
而产品责任仅指赔偿损失。5归责原则不同;6免责事由不同;7举证责任不同;8诉讼时效不同
五.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1构成要素不同: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则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2主观归责原则不同: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则实行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原则。(3赔偿顺序不同: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是先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才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因此,赔偿顺序有先后之分。而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则无先后顺序,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4适用责任不同:产品瑕疵主要是适用违约责任,如果有侵害财产和人身权的事件发生,才适用侵权责任。产品缺陷则是既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由受害的消费者选择其中之一。(5诉讼时效不同:产品瑕疵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而产品缺陷的时效则有所不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
案例分析(合同法)

一.甲企业经理与乙企业经理为多年好友,一日相遇,酒桌上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分析: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
解答要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合同在《合同法》上属于不要式合同,不采取书面形式对买卖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二.甲厂向乙单位去函表示:“本厂生产的W型电话机,每台单价90元。如果贵单位需要,请与我厂联系。”乙单位回函:“我部门愿向贵厂订购W型电话机500台,每台单价85元。”2个月后,乙单位收到甲厂发来的500台电话机,但每台价格仍为90元,于是拒收。为此甲厂以乙单位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试分析:乙单位是否违约?为什么?
解题要点:乙单位不违约。因为合同还未成立。乙单位对甲厂的回函是一个附条件的新要约,因其对甲厂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这一行为并不是承诺,而是一个新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单位的回函对甲厂电话机的报价提出异议,属于实质性变更,故为新要约。因此,该合同没有成立,乙单位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青峰农场、杏花农场、红星农场发出一份函电:“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三家农场受到函电后都先后向果品公司回复了函电,表明有货并注明价格(不含运费)及可到货时间,而青峰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在复函同时,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该批西瓜送达之前,果品公司了解到杏花农场的西瓜质量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该农场回电:“我公司愿购10车皮,盼速发货,运费我公司负担”。同时向青峰农场复电:“已购杏花农场西瓜,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次日上午即接到杏花农场回电,称当日可发货。下午,青峰农场西瓜送到,为此,果品公司拒收,青峰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试分析:
1、果品公司向三家农场分别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本案中谁是要约人?谁又是承诺人?果品公司与杏花农场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果品公司与青峰农场的合同是否成立?果品公司是否有义务接受其货物?本案中青峰农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3、合同订立的程序包括那几个阶段?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邀请不受约束。果品公司的函电并没有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价格等故为邀请。三家农场则内容具体明确,为要约。第二份向杏花农场的函电内容符合承诺的要件。且函电次日,杏花农场以回电当日发货,说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合同生效。2、果品公司给青峰农场的传真是询问农场是否有货源,虽然该公司在给农场的传真中提出了具体数量和品种,但同时希望农场回电通报情况。因此,果品公司的传真具有要约邀请的特点。农场没有按果品公司的传真要求通报情况,在直接向果品公司发货后,才向果品公司回电的行为,因没有要约而不具有承诺的性质,相反倒具有要约的性质。果品公司并未承诺,故合同不成立。青峰发货非履约行为,果品公司无义务接受。其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如果果品公司接收这批货,这一行为就具有承诺性质,合同就成立。但由于果品公司拒绝接收货物,故此买卖没有承诺,合同不成立。
3、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四.霍夫曼希望购买红猫头鹰店的特许权,红猫头鹰店提出霍夫曼必须具备足够的经验,并投资18000美元。霍夫曼为此卖掉了其面包店,购买了一个小杂货店,搬进另一个城市,并购买了一块地,这些行为都获得了红猫头鹰店的赞同。但由于红猫头鹰店要求霍夫曼增加投资,遭到霍夫曼的拒绝,双方未能缔约。霍夫曼要求红猫头鹰店赔偿损失。法院认为霍夫曼不能根据“允诺不得反悔”原则要求红猫头鹰店必须与其订约,但霍夫曼可以要求红猫头鹰店赔偿因其行为而给霍夫曼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解析:在此案中,双方的实际接触已经临近合同的承诺,霍夫曼基于对合同签订的信任卖掉自己的小店,并购买的土地,付出了许多的精力和费用,但最终因为红猫头鹰店未能及早告知需要增加费用的原因,未能缔约,霍夫曼为此而付出的费用无法得到弥补。因此红猫头鹰店构成了缔约过失责任。
五.某制衣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高档毛衣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机织设备。双方本应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并退货。试分析:(1)甲方的要求认定合同不成立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此案应如何处理?解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已经成立。
(2)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调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
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

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不成立。

【篇六】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
一、名词解释
1.公益诉讼:依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商品税: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的总称,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四个税称。
3.再贷款: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4.国家计划:是一国对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作出的预测及所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的措施。
5.正式程序:通常是指法律上有严格规定的,关涉具体经济法主体权益的程序。6.法的可诉性:一般法理上认为,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有一定的主题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等法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判断和解决争议的属性,经济法上的可诉性,指对于经济主体行为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得到保护的问题。7.税收效率原则:国家征税必须有利于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必须有利于提高税务行政的效率。8.转移支付: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种级次的政府,企业和居民时多发生的财政支出,他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的手段。9.角色行为:直角色主体在特定的社会或团体中占据的一定地位或拥有的的身份并在社会上担当了一定的法律角色,并有一套与其角色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的活动。
10.市场对策行为:指对于调制主体所做出的调制行为,调制受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的行为。
11.财政政策: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的乃至社会目标,而在财政收入和财政管理方面确定的行动方针和采取的各类措施。12.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上的意旨。
13.预算外资金: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提取、收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14.政府采纳:也称公共采购,之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5.公开市场操作: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有价证券,通过证券的吞吐和货币资金的收发,来调控市场利率和货币供应量,公开市场操作是较为常用的政策工具,但此种手段对金融市场的要求较高。
二、简述
1.经济法的现代性
①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②经济法在北京以来上的现代性③经济法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

2.国债的发行方法:分为公募法和公卖法,主要指国债的收储或国债被企业和个人认购的过程。公募法是指国家向社会公众募集国债的方法;
公卖法是指政府通过委托经济人在证券交易所出售国债来实现发行目标方法。
3.我国货币政策的目标: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宏观经济的四大目标,中介目标,则是调控货币供应量和信用规模实现币值稳定。4.计划天傲空的主要制度:①产业调控制度②投资调控制度③价格调控制度④外贸调控制度⑤规划调控制度
5.利益主体的分析框架:即假定在经济法上,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对会是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可分为:①调控主体(国家一方)②调制受体(国家相对应一方)
6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①经济法属于公法,商法属于私法。②经济法调整调制关系,商法调整商事关系。
7.如何理解不正当竞争:通常是指违反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的行为。狭义是指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以外的违法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行为。8.财政政策的主要工具:①预算政策②购买支出政策③转移支付政策④税收政策⑤国债政策
9.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①哲学方法的运用
②一般科学方法的运用③专门科学方法的运用
10.明确经济法概念的重要性:明确经济法的概念,不仅有助于节约交流成本,确立有效对话的基本平台,而且有助于增进理论自足,发掘各类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实现其间的互通互证,进而有助于推进学科的成熟和学派的形成。11.财政的职能①分配收入的职能②宏观调控的职能③保障稳定的职能
12.宏观调控法的特征:它具有经济法经济性和规制性,还有宏观性的特征。

三、论述
1.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目的要素和认识能力要素
目的要素:①调制主体:在其调制行为中,首先要实现一定经济目标,并进而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不仅要实现基础性的目标,还要实现高层次的目标,这些目标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是一致的。认识能力:①调制主体:直接影响调制行为,也会影响市场主体利益。调制受体:应特别关注,主体计划制定的科学化与民主化,财政货币等政策的调整。2.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①定位上,是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既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经济法的具体规则,“高度标准”。
②具有基础性的地位,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普通标准”。③基本原则为经济法所特有的,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特色标准”。

3.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①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取决于它的调整对象
②经济法体系行为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构成,由此形成形式重要的二元结构体系。其中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即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
4.论述经济法主体行为手段要素和行为结果要素①行为手段是实现主体行为目的的具体方式和方法,对于确保相关主体目的的有效实现十分重要,手段主要有,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等。其手段的法律化,则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任务。
②行为结果是行为完成的一种状态。在经济法领域,无论是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目的直接相关。5.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
①给私人造成损害时主要依据私法来规定或确立和追究赔偿责任。如损害公共利益,就尽量补偿私人损害的同时,对其予以更为严厉使其来承担惩罚性责任②处罚方式:信用减免、资格减免、罚款(惩罚性的违约金,罚金等形式)6.经济法调制受体的义务,主要分为两类:①接受调制的义务:是指调制受体应当接受调制主体依法作出的调制,遵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制(一、接受国家依法作出的宏观调控,二、接受市场规制)②依法竞争的义务:只市场主体在进行竞争活动时,不能采取不公平、不正当、不合法的竞争手段。损害其他竞争主体利益:①消极义务,不得从事危害公平竞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②除了传统意义,可能随着认识的发展而被赋予新的含义。③角色理论,各类主体都可能成为竞争者,各类调制受体都应履行。7.经济法的时间效力经济法的时间效力,体现为各类经济法规范从其制定或变更或废止的限期内是有效的。
①经济法上的时间,在具体法律中可能体现为一定的时点、时段的规定,其关系到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或职权行使的合法性,或消灭时效除诉期间、履行期限、追缴时效等问题。
②经济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实际上体现了时间对经济法效力的发生或时限的约束、限定。
③时间效力上的差异性,在经济法领域,主体或主体的行为,主体行为的空间,可能存在着很多的不同,所以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国《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能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范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博弈行为的分析框架
各类经济法主体都是利益主体,则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包括合作行为与不合作行为。①国家与国家间的博弈,体现为国家间的竞争,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一国经济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也影响着经济法的法制建设的状况。②国家与市场主体间的博弈,体现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市场主体并非完全的受控制,也有很多为自己独立行动的权利,国家以强制力规范市场主体③市场主体间的博弈,在垄断不正当竞争领域体现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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