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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工作条例测试卷(含答案)4篇
党支部工作条例测试卷(含答案)篇1
第六章 党支部委员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其他基层单位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建立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组织对任期届满的党支部,一般提前6个月以发函或者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向党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党支部其他委员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结合不同领域实际,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组织程序,采取多种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党员担任党支部书记。
村、社区应当注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经商务工人员、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社会工作者、大学生村官、退休干部职工等群体中选拔党支部书记。对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地域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党支部书记。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优秀干部到村、社区担任党支部第一书记,指导、帮助党支部书记开展工作,主要承担建强党支部、推动中心工作、为民办事服务、提升治理水平等职责任务。符合条件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
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由本部门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选派党员干部担任专职党支部书记。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一般从管理层中选任党支部书记,应当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党支部书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支部书记。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养,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注重从优秀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中选拔乡镇和街道领导干部,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
培养树立党支部书记先进典型,对优秀党支部书记给予表彰表扬。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加强互相监督。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应当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层党委一般应当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纳入县级党委组织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党支部工作纳入县级党委巡察监督工作内容。
第三十二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级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增强村、社区党支部运转经费保障能力,落实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工作经费支持。加强村、社区和园区等领域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积极运用现代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办公议事、开展党的活动、提供便民服务等综合功能。
县级以上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下拨到党支部,重点支持贫困村党支部、困难国有企业党支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支部、流动党员党支部、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等开展党的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党支部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党支部工作条例测试卷(含答案)篇2
党支部工作条例
为加强基层党支部的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结合我局基层党支部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党支部的组织
(一)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批准,设立党支部。特殊情况,由党委批准,设立党总支。
(二)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
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一般设立3——5人,最多不超过7人。党支部一般只设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
(三)党支部由党员大会根据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四)党支部每年召开一次支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党员大会和党政民主生活会。
二、党支部的任务
(一)组织党员和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保证党员和职工在思想上、政治上及行动上的统一,努力提高党员和职工的综合素质。
(二)坚持以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为中心,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把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的全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员和职工保持旺盛的斗志和良好的精神状态,保证双文明建设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从严治党,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积极开展创建先进党支部和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
(四)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监督,发扬党内民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决同官僚主义、以权谋私、奢侈浪费等不良行为作斗争,维护党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
(五)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思想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积极慎重地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坚持每年一次评议党员活动,对党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七)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干部,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青年干部。
(八)领导和支部工会分会、团支部等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三、党支部的自身建设
(一)支部成员要加强学习,经常交心通气,互相帮助,搞好团结。支部书记要以身作则,善于发挥支部委员的作用,团结和带领支委一班人做好支部工作。
(二)党支部要按时进行改选,及时补齐缺额的委员,保证组织健全。要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和支部等活动,经常对支部进行思想作风整顿,不断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
(三)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和支部制度、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目标考核细则等,提高支部的工作质量。
(四)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见。
(五)坚持开好党内的民主生活会,支委一班人和党员都要加强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坚持原则,做到分清是非,增进团结,防止和克服不讲原则、不敢抓不敢管的自由主义倾向。
四、党支部研究或参与研究的重要事项
(一)党支部集体研究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党支部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局党委决定的具体措施;
2、党支部的工作计划、总结以及向局党委提出的重要请示、报告;
3、组织评议党员和评选优秀党员、先进职工以及对党员的奖惩意见;
4、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5、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
6、本单位双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措施;
7、每季度讨论一次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洁自律情况,分析党员、职工的思想动态,提出解决的意见和措施;
8、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组织在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二)党支部参与研究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本单位年度生产、工作计划,经营、收支情况;
2、职工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及福利的分配方案;
3、班组设置、班组长任免及其他人员的调整;
党支部工作条例测试卷(含答案)篇3
浅谈对党支部工作条例的理解
重视和加强党支部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鲜明特征。《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是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重要制度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支部建设,要求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推动全党形成了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党支部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支部建设质量。
***同志在地方工作时就曾指出,基层就是基础。党支部正是一个个基础。正是依靠广泛的基层组织,使党有了坚实的基础,形成了一个团结统一的整体;
也正是依靠党的基层组织,使党能够深深地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顺利地实现党的领导。到中央工作后多次强调,抓基层、打基础,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党的基层组织,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生机活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党的执政使命,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始终是战略重点。担任中央***后,更加重视党的基层建设,指出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必须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使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坚强战斗堡垒。
这次《条例》的公布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党支部工作的基础主干法规,是新时代党支部建设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制定出台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意义:一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针制定,有利于我们更加认真贯彻落实******提出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等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二是以党章为根本遵循,突出党支部主体作用,着眼提升组织力,强化政治功能,明确党支部的职责任务。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和求解思维,针对党支部建设在功能定位、组织设置、工作运行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制度建设层面补齐短板、形成规范。四是体现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传承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中积累的党支部建设宝贵经验,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抓基层打基础强支部的成功经验,固化为法规制度。五是贴近基层实际操作需要,既回应不同领域党支部特点,又力求规定明确、简便可行。
党支部工作条例测试卷(含答案)篇4
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师生的纽带和桥梁,是党在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第二章 党支部设置
第三条 党支部按照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党员分布情况和数量情况而设置。党支部的设置由党委批准,支部可下设小组。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院党委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可以调动或指派支部书记和副书记。
第五条 支部委员会人数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必要的增选副书记一人;
正式党员7人至20人的支部,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正式党员20人以上的党支部由5人组成,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政治素质好、党性强、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业绩突出、联系群众、具有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职责
第七条 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和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二) 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使全体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评议党员工作,处理不合格党员。
(四) 了解群众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的建议和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利和利益,关心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围绕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发展党员、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等工作。
(六) 调动党员工作热情,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按照“两先两优”活动评选办法,做好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推荐工作。
(七)积极研究和探索党支部工作规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适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成果,不断提高党支部自身建设水平。
第四章 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八条 党支部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至少安排1-2次。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章和党的基础知识,结合业务工作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以及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知识。
(二)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对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问题要认真解决,遇有重要问题或遇到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时,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党员每学期至少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工作,党小组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工作。党支部每学期向学院党委汇报一次工作。汇报内容主要是:执行党的决议、决定,日常学习、思想、工作、团结等情况。支委会每学期应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每个党员除经常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外,在遇到特殊情况(如本人或家庭成员有重大变化、发现违法乱纪行为或碰到疑难问题等)时,要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外出离院的党员要通过书面形式向组织汇报。
一般情况下,应逐级请示汇告,根据需要和特殊情况也可以越级请示汇报。
(三) 计划总结制度。支部在每学期开学初,根据学院党、政工作要点,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末对照工作计划认真总结。
(四) “三会一课”制度。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
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
支部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
党课教育每学期2次(包括支部和院党委组织的党课),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在必要时进行党课教育。
(五) 联系群众制度。与党外群众、入党积极分子和青年学生建立联系,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密切党群关系。
(六)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制度。一般每两年安排一次,具体安排由学院党委统一部署,按学院《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进行。
(七) 培养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制度。依据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审查。
第五章 党支部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程序
(一)确定大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党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和主要议题。
(二)向上级党委报告和发出开会通知。党支部委员会将拟召开的支部党员大会的有关内容向上级党委汇报、沟通,取得同意后,将召开大会的日期、地点、内容提前通知全体党员,并可根据大会内容,安排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让大家在思想等方面有所准备。
(三)主持人报告党员出席情况,宣布开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一般内容的会议,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要超过应到会党员的半数,会议有效;选举内容的会议,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要超过应到会党员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四)党员讨论,进行表决。表决之前要安排充分的时间组织党员讨论,让党员发表意见和建议。在多数党员意见比较集中的基础上,对所要决定的问题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的确认,应以超过应到会议有表决权、选举权党员半数为有效。
(五)向上级报告和材料归档。支部党员大会结束后,党支部委员会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大会情况。会议的记录、决议、表决结果等都要及时整理存档,以备查考。
(六)贯彻支部党员大会决议。支部党员大会作出决议后,党支部委员会要制定贯彻落实的行动方案和措施,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对于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每个党员(包括党支部委员)都必须坚决服从,不允许消极对待和进行非组织活动。
第十条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按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
(二)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
(三)严格按照大会程序办事,做好大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程序
党支部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具体会议程序是:
(一)会前准备。一是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议题,准备初步意见或方案;
二是会前向支部委员通报情况;
三是通知开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主持人向到会人员报告会议内容。向与会人员讲明议题和讨论要求,组织委员做好会议记录。
(三)集体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做到集思广益,畅所欲言。
(四)形成决议。在各位委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归纳正确的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议或决定。
(五)对决定的事项作出明确分工,分头落实。
(六)归档。把支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及会议记录,及时整理后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程序
党支部委员会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程序是:
(一)会前准备阶段。一是提高支部委员对民主生活会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确定会议的中心议题。三是选学文件。针对会议中心议题,选学有关文件、文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各位委员抱着正确的态度参加会议。四是提前将开会时间通知各委员。五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会议的准备情况,中心议题,开会的时间、地点。
(二)开会阶段。一是各位委员围绕中心议题发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二是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三)会后报告阶段。一是总结报告。将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原始记录报送上级党组织。二是适时通报情况。将民主生活会中适合向党员、群众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及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的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群众监督。三是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程序
(一)党支部书记负责准备半年或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一般为:党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
党支部完成各项任务和自身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
今后的工作目标和措施。
(二)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听取支部书记报告并对报告进行民主讨论。
(三)表决通过。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必须有本支部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大会并通过,决议方能生效。
(四)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支部委员会将支部党员大会情况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十四条 评选表彰优秀党员工作程序
(一)搞好评比工作动员。根据上级党委制定的优秀党员条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评比动员,讲明评比的目的、意义、条件和方法。
(二)个人总结。根据支部大会要求,对照优秀党员的条件,要求每个党员从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进行认真的总结,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不足。
(三)召开党小组会。每个党员作自我总结,党员之间相互评议,根据优秀党员的条件民主推荐本小组的优秀党员。
(四)确定候选人。党支部召开支部委员会汇总各党小组推荐的优秀党员名单。根据多数人的意见,提出本支部优秀党员候选人。
(五)酝酿讨论。将推荐的优秀党员名单返回各党小组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广泛征求大家的意见。
(六)确定正式名单。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小组返回的意见,逐一讨论研究确定优秀党员名单。
(七)填写《优秀党员登记表》,整理先进事迹材料。属于本支部表彰的优秀党员,党支部签署意见后存档。属于上级党委表彰的优秀党员,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后报上级党委审批。
(八)表彰。优秀党员评选后,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表彰,号召全体党员向他们学习。
第十五条 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程序
(一)确定不合格党员名单。党小组根据民主评议结果和有关要求,确定劝退、除名、退党和自行脱党人员名单。
(二)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进行核实。党支部指派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党支部委员,对不合格和基本不合格的党员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认真广泛地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该取证的一定要及时取证。并尽可能做到一事多证,然后依据事实写出综合材料。
(三)调查材料与本人见面。支部委员会首先要对不合格或基本不合格党员的材料进行研究和认定,然后,支部书记或委员把党组织认定的情况,逐一同党员本人见面,如本人认为材料与事实有出入,要进一步核实,直到把事实搞清楚。
(四)召开支部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基层党支部根据不合格党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党员标准,依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规定,逐人进行认真讨论,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
(五)同被处置党员谈话。经上级党委同意后,支部书记应分别找被处置的党员本人谈话,将处理的初步意见同本人见面,并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使其端正态度,正确对待组织处理。
(六)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及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有关规定;
支部书记代表支部委员会将被处置党员的主要问题、表现、态度及初步处理意见向全体党员说明;
被处置的党员做自我批评或申辩、说明;
党员大会进行充分讨论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批评;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处理意见由全体党员进行表决;
支部大会通过被处置党员的处理决定。
(七)让处理决定与本人见面,由本人签署意见。对个别不承认错误,拒不签署意见的,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支部大会决议执行。
(八)将支部处理决定连同本人签署的意见及时报上级党委。
(九)处理结果正式通知本人。党支部接到党委批复后,党支部
书记要及时找被处分党员谈话,将上级党委的批复正式通知本人,并进一步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对限期改正和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帮助其制定和落实限期改正的措施。
(十)立卷归档。对受到组织处理的党员的有关材料,都要单独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处分党员工作程序
(一)党支部对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提出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意见。
(二)党支部应将所作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和申辩。见面时需要两个人以上,并作好记录。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果本人对党组织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和处分意见有不同意见时,要认真进行复核,合理的意见要采纳。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坚持错误意见或不签署意见的,应根据事实作出决定,并写出书面说明,连同本人意见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三)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处分时,无特殊情况,应通知受处分党员到会,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其程序是:介绍违纪事实和调查结果;
听取本人检查和申辩;
党员讨论,对违纪党员进行帮助或其辩护;
支部委员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表决作出决定。进行表决时,同意者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处分决定,受到处分的党员也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
(四)处分形成后,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受处分党员要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拒绝签字,党支部应注明。上报材料一般应包括:处分决定、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材料。
(五)支部党员大会通过的处分决定(或结论)经上级批准后,应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宣布。如果批准单位的意见与报批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应连同批准单位的批复一并交给本人一份。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支部应及时向有关党组织转递。如受处分党员无理取闹,党支部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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