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360文档网>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下)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下)

发布时间: 2025-05-14 18:30:31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下),供大家参考。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下)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下) 作

 者:

 任敬/戴胜辉

 作者简介:

 任敬,戴胜辉,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原发信息:

 《中国税务》(京)2022 年第 20224 期 第 58-63 页

 期刊名称:

 《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版)》 复印期号:

 2022 年 07 期

  DOI:10.19376/j.cnki.cn11-1178/f.2022.04.014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018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2021 年第 6 号公告将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为进一步激发创新动能,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13 号),对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

 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需要注意的是,公告中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且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

 为确保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效落实,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28 号),就具体执行口径进行了明确:一是政策的享受时间,企业 2021 年可以自主选择在 10 月份预缴申报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 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 2022 年办理 2021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是政策的享受方式,企业 2021 年享受优惠政策时,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三是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2021 版),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使用 2015 版或者 2021 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四是“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由原来按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限额。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发展基础,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明确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原有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即按 2.5%的实际税负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2019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最高可上浮 30%,该政策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创业就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 2021 年第18 号)将上述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四)保险保障基金优惠政策

 2018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 号),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2021 年第 6 号公告将该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五)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优惠政策

 2016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 号),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恢复残疾肢体功能,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

 2021 年第 14 号),明确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继续实行上述政策。

 (六)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政策

 为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优惠政策,实现污染防治企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11 号),就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一是优惠事项办理方式,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二是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19 年第 60 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三方防治企业的判定条件进行梳理简化,仅保留了 6 项必要的留存备查资料。三是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对第三方防治企业判定条件中的具备检验能力、能够保证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有疑义的,可转请生态环境或发展改革部门核查。

 (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政策

 2019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7 号),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政策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2021 年第 6 号公告将上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八)修订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为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36 号),对相关管理事项作出调整明确:一是将2008 年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原有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5 大类 17 项扩大到“环境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节水改造及非常规水利用”3 大类 30 项;将 2008 年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细项由原有的 16 项调整为 20 项。二是规定 2021 年版目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8 年版目录自2022 年 1 月 1 日废止。三是明确新旧目录适用的衔接,对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属于 2008 年版目录规定范围的,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属于 2021 年版目录规定范围的,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对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属于2008 年版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 2021 年版目录规定范围的,可按政

 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四是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如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从事的项目是否属于 2021 年版目录规定的范围,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出具意见。

 (九)明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

 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0 号》从企业主营业务性质、人员学历结构、研发能力、业务收入占比、知识产权、经营环境、行为诚信等 7 个方面对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认定条件作出规定。需要注意的是,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发生变化。

 (十)修订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为推动西部地区实现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 号),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5 号)相比,主要对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目录较原有目录增加了 158 项。

 (十一)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创业投资,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53 号),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来说:一是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对上海市浦东新区特定区域内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 3 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按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半征收当年企业所得税;转让持有 5年以上股权的所得占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总额的比例超过 50%的,按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二是 2021 年 1 月 1 日前发生的股权投资,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执行相应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浦东部分和张江科学城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二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 10 部门令第 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要求,并按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十二)**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优惠政策

 2011 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 号)和《关于**喀什 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

 号),规定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对在**困难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 号),明确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继续实行上述政策。

 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2 号),就相关管理事项作出要求:一是明确《**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2021 年版目录”)范围为包括农林业、水利、煤炭等在内的 36 个大类。二是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需注册在**困难地区和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并实质性运营。

 企业在享...

推荐访问:汇算 新政 企业所得税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下) 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策

版权所有:360文档网 2013-2025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360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360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京ICP备13037083号-1